國富論 第126章 卷五·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 (4)
    一個教區的牧師,或一個住在自己地產上的小產業紳士,可能有的時候會感到用實物來收取什一稅或地租有某些好處。這樣的話,徵收的數量和收取的地區都非常小,他們能夠親自監督應該繳納的數額每一部分的徵收和處理。一個住在首都的大地產紳士,假如位於遙遠省份的一宗地產的地租也用實物支付,他就有受到他的代辦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更多的是謊言的危險。君主因為他的徵稅人員的營私舞弊和巧取豪奪所受到的損失必定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擁有主,比起最謹小慎微的君主來,前者的僕人比後者的僕人更多地處在主人的監督之下;用實物支付的公共收入可能會受到收稅人員管理不當的影響,通過這樣向人民徵收的賦稅只有非常小一部分可以進入君主的國庫中。

    對土地產物徵收賦稅能夠用貨幣徵收,或是依照隨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變動的評估,或是依照一種固定的評估。舉例來說,對每一蒲式耳小麥永遠按同樣的貨幣價格估值,不管市場情況如何。按前一種方法徵收的賦稅數量只隨土地實際產物的變動而變動,後者依照對耕種的改良或疏忽而變化。按後一種方法徵收的賦稅數量,不僅隨土地產物的變動而變動,而且隨貴金屬的價值,還有同一面額的鑄幣在不同的時候所含的貴金屬的數量的變動而變動。前者的數額和土地實際產物的價值永遠保持同樣的比例。那麼後者的數額在不同的時候可能和產物的價值保持非常不同的比例。

    當不是用土地產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價格去納稅,而是用一定數量的貨幣去完全補償一切的賦稅或什一稅時,這樣的賦稅就變得和英格蘭的土地稅在性質上完全相同。它不隨土地的地租而上調或下降,它既不鼓勵也不抑制改良。在大多數時候用一定貨幣去替代一切其他什一稅的教區所徵收的什一稅,就是這樣的性質的稅。在孟加拉,不是按產物的五分之一用實物去支付,然而,據瞭解,是在全國大多數地區規定一種非常適度的貨幣額繳納土地稅。有些東印度公司工作人員借口讓公共收益恢復到它的應有價值,在某些省份把這樣的貨幣額改為用實物支付。在他們的管理下,這樣的改變既抑制了耕種,又讓公共收入的徵收中有了新的舞弊機會,結果,據瞭解,賦稅收入很大程度低於他們當初接管時的水平。公司人員可能從這樣的改變得利益,然而可能是憑放棄他們的主人和國家的利益。

    房租稅

    房屋的租金能夠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建築物租金,另一部分大多數時候稱為地皮租金。

    建築物租金是用於房屋建築上的資本的利息或利潤。為了讓建築業和其他行業處在同一水平上,這樣的租金一定要足夠:第一,支付它把資本在有良好擔保品貸出時所可以得到的利息;第二,讓房屋時常保持維修,或者說在必定年限內恢復它在建築上所利用的資本。所以,建築物租金,或者說建築物的大多數時候利潤,在各個地方都是由貨幣的大多數時候利息規定的。在市場利息率為百分之四的地方,房屋租金除支付地皮租金之外,假如還可以支付一切建築費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又二分之一,那就可能能夠為建築人帶來足夠的利潤。在市場利息率為百分之五的地方,可能就需要支付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又二分之一。假如依照貨幣利息的比例,建築者的行業在任何時候帶來的利潤比這更大得多,它不久就會從其他行業吸引非常多的資本過來,讓利潤降到它的應有水平下面。假如它在任何時候帶來的利潤比這更少得多,其他行業不久就會從它吸引去非常多資本,讓它的利潤重新提高。

    一切房屋租金中多於足夠帶來這樣的合理利潤的部分,很容易歸於地皮租金;在地皮一切人和房屋所有人是兩個不同的人時,在大多數場合,這一部分完全付給前者。這樣的剩餘租金是房屋居住者為某種真正的或想像的位置利益而付出的。在離任何大城市非常遠、那裡有很多地皮可供選用的鄉村房屋,地皮租金差不多等於零,或者不多於房屋佔用地皮假如用於農業時所可以得到的數量。在大城市附近的鄉村別墅,地皮租金有的時候要高得多,在那裡特殊的便利和位置的優美經常得到很好的報償。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是大都市,還有大都市中對房屋的需求最大的地區,不管這種需求的原因是什麼,是為了貿易和營業,為了娛樂和社交,或者只不過為了虛榮和時髦。

    對房屋租金徵收的賦稅,如由承租人支付而且和每所房屋的一切租金成比例,那就不可能影響建築物租金,至少在非常長的時期內是這樣。假如建築人得不到他的合理利潤,他就沒辦法不離開建築業,這就會提高對建築物的需求,在短時期內讓他的利潤回到和其他行業的利潤所保持的應有水平,這樣的賦稅也不可能完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而是會這樣地自行劃分,一部分落在房屋住戶身上,一部分落在地皮擁有人身上。

    讓我們舉例設想,某人判斷,自己每一年可以出得起六十鎊的房屋租金;再讓我們設想,對房屋租金徵收賦稅為每鎊四先令,或五分之一,由住戶支付。在這種情況下,一所租金六十鎊的房屋每一年需要花費七十二鎊,比他如果自己可以出得起的多十二鎊。所以,他把滿足於一所差一點的房屋,或一所租金的房屋,還有他一定要繳納的十鎊稅,共計每一年六十鎊,就是他判斷自己可以出得起的數量,為了付稅,他將要放棄的部分從每一年租金高出十鎊的房屋所可以得到的額外便利。我說的是,他將要放棄一部分這樣而來的額外便利,因為他不可能被迫放棄一切便利,然而只不過因為徵收賦稅,得到一所每一年五十鎊的在比沒有賦稅時所可以租到的較好房屋。因為,這樣的稅來排除這一競爭者,必定會減少對租金六十鎊房屋的競爭,也必定會與此同樣減少對租金為五十鎊的房屋的競爭,還必定會與此同樣減少對一切各種租金的房屋的競爭。除了最低租金的房屋之外,對這樣的房屋在一段時期這將會增加競爭。

    然而競爭減少的每一類房屋的租金,必定會在一定程度上下落。然而,因為這樣的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極其長時期內不可能影響建築物租金,所以在長時期內必定一切落在地皮租金上面。所以,這樣的賦稅的最終支付會部分地落在住戶身上,他為了支付自己的份額,沒辦法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擁有人身上,他為了支付自己的份額,沒辦法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收益。在他們之間最終支付的比舉例來說如何劃分,可能不是更容易確定的。在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劃分可能非常不同,依照這些不同的情況,這種稅對房屋住戶或地皮一切人可能產生非常不平等的影響。

    這樣的稅落在不同地皮租金擁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全是因為上面所說的劃分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然而它落在不同房屋住戶身上的不平等,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原因。房租的支出在整個生活費用中所佔的比例,在不同的財產大小程度中是不同的。在財產最多時,這一比例最高;以後財產漸漸減少,這一比例亦漸漸下降;直至財產最低時,這一比例通常最低。生活必需品是窮人的最大支出。他們發現難以得到食物,他們微薄收入的絕大多數都用在食物上。生活奢侈品和裝飾品是富人的主要支出;一所壯麗的住宅讓他們擁有的一切其他奢侈品和裝飾品得到襯托,益發增光。所以,對房租徵收賦稅,通常落在富人身上最重;然而在這樣的不平等中,可能沒有什麼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富人不僅應該依照他們收益的比例對公共開支作出貢獻,而且應該比這個比例貢獻略多,這並不是非常不合理的。

    房屋租金儘管在某些方面和土地地租有些相似,但是在一個方面卻有本質上的不同。土地地租是為利用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來支付的。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生產這樣的地租。房屋租金是為利用一種沒有生產力的東西而支付的。房屋或是房屋佔用的地皮都不生產什麼東西。所以,支付租金的人一定要從某種其他收益來源提款,這樣的來源是和這樣的東西不同的、無關的。對房租徵收的賦稅,就它落在住戶身上來說,一定要從和租金本身同樣的來源提款,一定要從他們的收入當中去支付,不管這樣的收益是來自勞動的工資、資本的利潤或土地的地租。就它落在住戶身上來說,它是這樣的賦稅之一,也就是說,它們不是落在某一種收益來源上,而是沒有差別地落在這一切三種收益來源上,它在任何一個方面都具有和對任何其他消費品徵收的賦稅同樣的性質。通常說來,要對一個人的一切支出的奢華或是節儉作出判斷,可能沒有一件東西可以比得上他的房租。對這一特殊支出項目徵收比例稅,所得收益可能比在歐洲任何地區迄今從其他賦稅所得的收益更大得多。誠然,假如這種稅非常高,大多數的人民會想要盡可能地避稅,滿足於較小的房屋,把自己的大多數支出轉用在其他的渠道上。

    運用和確定土地的大多數時候地租所必要的那樣的政策,對房租能夠非常容易非常精確地給予確定。沒有人住的房屋不應徵收賦稅。對這樣的房屋徵收賦稅會完全落在所有人身上,因此是對既不為他帶來方便也不為他帶來收益的東西徵收賦稅。由所有人居住的房屋不應按建築房屋時可能需作的支出征收賦稅,然而應按假如出租時由公平裁定覺得可能帶來的租金徵收賦稅。假如按建築房屋時他們可能作出的開支徵收賦稅,那麼每磅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稅,還有其他賦稅,就會讓這一國家、我相信會讓所有其他文明國家差不多所有的富人和大家族全都破產。凡是仔細考察過這一國家的某些最富有的大家族的不同的城市房屋和鄉村房屋的人,都會發現,假如按照最開始建築費用的百分之六又二分之一或百分之七徵收賦稅,他們的房租就將要等於他們地產所收的一切淨租金。誠然,建房是連續幾代人的積累的支出,用在非常美麗和壯觀的目的上,然而,依照他們的成本的比例,交換價值卻非常小。

    地皮租金比房屋租金是更恰當的徵收賦稅對象。對地皮租金徵收賦稅不可能抬高房屋租金。它會完全落在地皮擁有人身上,地皮擁有人總是像一個壟斷者那樣行事,對利用他的地皮勒索可能得到的最大租金。他可以得到多少,依照競爭者為富人或窮人來定,或依他們有力量付出或大或小的價錢來滿足他們對某一特殊地點的愛好來定。在任何一個國家,最大數量的富人競爭者都在大都市中,所以在那裡的地皮租金總是最高的。因為這樣的競爭者的財富在任何方面都不可能因為對地皮租金徵收賦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不可能傾向於為利用地皮而支付更多。

    賦稅是由住戶墊支,還是由地皮擁有人支付,是無關緊要的。住戶越是沒辦法不付稅,他們就越不情願為地皮繳稅,因此賦稅的最終付出就會完全落在地皮擁有人身上。無人居住房屋的地皮租金不應納稅。地皮租金和土地的大多數時候的地租,在許多場合,都是擁有人自己沒有必要去關心或注意就可以享受到的一種收益。儘管這樣的收益的一部分一定要為支付國家開支而取走,卻不可能挫傷任何一種產業。社會每一年的土地和勞動產物,也就是說,廣泛民眾的真正財富和收入,在納稅後可能和過去一樣。所以,地皮租金還有土地的通常的地租,可能是最可以承擔向它們徵收一種非常賦稅的收入。

    在這方面,地皮租金彷彿甚至是比大多數時候的土地地租更恰當的徵收賦稅的對象。大多數時候的土地地租在非常多場合至少部分是因為地主的注意和良好經營。一項非常重的賦稅可能會過分地抑制這樣的關注和良好經營。然而地皮租金按照它多於大多數時候的土地地租來說,完全是因為君主的良好治理,它因為保護了所有人民的或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產業,讓他們可以比自己建築房屋所用地皮的實際價值支付更多,或者說對地皮擁有人所支付的比利用地皮可能受到的損失更多。對因為國家的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資源應該徵收非常賦稅,或者說這樣的資源應比大多數其他資源對支持政府作出更多的貢獻,這是最合理的事。

    儘管在歐洲很多國家對房屋租金徵收賦稅,然而我不明白有任何一國把地皮租金看成是分別的徵收賦稅對象。賦稅設計人可能感到,要確定哪一部分租金應視為地皮租金,哪一部分租金應視為建築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難。然而,要區別這兩部分租金彷彿並不可能有非常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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