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25章 卷五·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 (3)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然而在重訂租約時收取罰金。這樣的做法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浪費的方法,他為一筆現款,賣出價值要大得多的而沒有收益。所以,這在大多數場合是有害於地主的。它經常有害於佃戶,總是有害於社會;它經常從佃戶手中取走那麼大一部分資本,從而讓他耕種土地的力量減少那麼多,以致他發現支付一筆小地租比他原本是能夠支付的一筆大地租更難。凡是降低他的耕種力量的事情,必定會讓社會收益的舉足輕重部分降低到它原本會有的水平下面。假如對這樣的續租金的徵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地租的徵收賦稅重得多,就可能阻止這種有害的做法,這對一切有關每一方,對地主、對佃戶、對君主、對整個社會都有非常大的好處。

    有些租約對佃戶規定整個租佃期間要實行必定的耕種方式和必定的作物輪耕方法。這種條件通常是因為地主自負有高超的知識(這種自負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沒有依照的)產生的結果,永遠應該被看成是一種額外的地租,是用勞務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貨幣支付的地租。為了阻止這種做法(這通常是愚蠢的做法),對這樣的地租評價應該非常高,因而對它徵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貨幣地租徵收稍微重些。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貨幣而要求用實物支付地租,用穀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類等,還有的地主要求用勞務支付地租。這樣的地租對佃戶的害處總是多於對地主的好處。他們過去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總是比送入後者口袋中的多。在任何一個實行這種方法的國家,佃戶總是窮到乞丐一樣,實行越嚴格,貧窮就越嚴重。同樣,對這樣的地租估價略高,從而對它徵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貨幣地租略高,可能足夠抑制這樣的對整個社會有害的做法。

    當地主自行耕種一部分土地時,能夠依照靠近農場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來估定地租的價值,給予他適度的減稅,就像在威尼斯領土內所做的那樣;只要他所佔用的土地的地租不多於必定的數額。重要的是應該鼓勵地主耕種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資本通常比佃戶大,技術可以雖然比較差,卻常可以帶來較大的產物。地主有力量實行實驗,通常也願意實行實驗。實驗不成功只對他自己有不大的損失;實驗成功,就可以對整個國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種作出貢獻。然而,重要的是,賦稅的減少只應該鼓勵耕種到必定限度為止。假如大多數的地主被誘使去耕種他們的一切土地,那麼,國家就會充滿懶惰和浪費的地主管家(然而不是審慎和勤勉的租戶,他們為自己的利益所驅使,在自己的資本和技能許可的範圍內耕種得非常好),他們的胡亂的經營不久就會讓耕種質量降低,讓土地的年產物縮減,不僅讓他們主人收益減少,而且讓整個社會的舉足輕重的那部分收益也減少。

    這樣一種管理制度可能讓這樣的賦稅擺脫因為不確定性而對納稅人造成的壓迫或不便,同時可能在大多數時候土地管理中引進一種有助於全國通常改良和良好耕種的計劃或政策。

    徵收隨地租變動而變動的土地稅,會比徵收總是按固定評估徵收的土地稅費用稍微高些。需要在全國各地區安排登記官員,對地主自行耕種的土地有的時候需作出評估,兩者均一定要有額外的支出。然而所有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遠比徵收很多其他賦稅的支出更低,後者和土地稅容易帶來的收入相比較,所可以帶來的收益是非常小的。

    對這樣一種可變土地稅可能提出的舉足輕重的反對理由,彷彿是它會妨礙土地改良。君主對改良支出沒有作出貢獻,卻分享它的利潤,地主必然不情願實行改良。也就是說,哪怕是這樣反對,可能也能夠這樣來排除:允許地主在著手改良以前,和稅收官員一道,依照雙方平等選出的一定數量的靠近地主和農場主的公平裁決,確定他的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若干年內依照這樣的評估徵收賦稅,讓他完全能夠對他的改良支出作出一切補償。這樣的土地稅提出的主要好處之一是,讓君主從關心他自己的收益出發,注意土地的改良。所以,為對地主作出補償所允許的期限沒法比為此目的所必要的更長,否則地主享受到這樣的利益的時期太久,會很大程度上挫傷君主的注意。然而,和他定得太短比,不過定得略長一點。

    促進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沒法抵償對地主注意的最小抑制。君主的注意,最多只不過是對什麼事情有助於他的大多數領土的更好的耕種作出通常的廣泛的思考。而地主的注意,則是對他地產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利用作出具體的詳細的思考。君主的注意應該是,用他權力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去鼓勵地主和農場主;讓他們按照自己的方式、依照自己的判斷去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給予他們通過享受到自己勞動的一切報酬的最完全的保障;為他們的每一部分產物開闢最廣泛的市場,所以須在他自己領土以內的每個地區建立陸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而且確立對一切其他君主的領土出口的最不受到限制的自由。

    假如這種管理制度可以讓這樣的賦稅對土地改良不僅不可能造成妨礙,反而給予鼓勵,那它就不可能對地主造成任何的不便,除了一定要納稅這樣的總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之外。

    不管社會狀態如何變化,不管是農業改良還是農業衰退,也不管白銀價值和鑄幣標準如何變化,這樣一種賦稅沒有必要加以任何注意,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和實際的情況相適應,不僅這樣,在一切的變動下都與此同樣公平合理。所以,它比任何總是依照某種評估徵收的土地稅更適合作為一種永久的和不變的規定來建立,或者說作為某種所謂的國家基本法來建立。

    有些國家不是採用登記租約的簡單明瞭的方法,而是採用對全國土地實行實際測量和評估這樣的費力費錢的方法。他們可能是懷疑,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會為了詐取公共收入,聯合起來,隱瞞租約的實際條件。《英格蘭土地勘查記錄書》彷彿就是這樣的非常準確的測量的結果。

    在古代的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土地稅是按實際測量和評估的結果徵收的,這樣的結果不時給予審查和修正。依照這樣的評估,世俗地主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納稅,教士按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納稅。西裡西亞的測量和評估是依照當今國王的命令作出的,據瞭解,非常準確。依照這樣的評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百分之二十五徵收賦稅,新過去的兩教教士的其他收益按百分之五十徵收賦稅,條頓騎士團和馬耳他騎士團的采邑按百分之四十徵收賦稅,貴族保有地按百分之三十八徵收賦稅,平民保有的土地按百分之三十五徵收賦稅。

    據瞭解,波希米亞的測量和評估經過了一百多年的工作,直到1748年的和平以後,依照現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從查理六世的時候開始的米蘭公國的測量,1760年以後才完成。它被譽為從未有過的最準確的測量。薩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測量是依照已故薩迪尼亞國王的命令實行的。

    在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對教會收益的徵收賦稅比對世俗地主的高。教會的收益大多數取自土地的地租。教會收益很少用於土地改良,或用來在任何方面對增加人民大眾的收益作出貢獻。所以普魯士國王可能覺得,教會收入對解救國家急難作出更大貢獻是合理的。在某些國家,教會土地免納一切賦稅。在其他國家,對教會土地比對其他土地徵收賦稅較輕。然而在米蘭公國,教會在1575年以前擁有的土地只按它的價值的三分之一徵收賦稅。

    在西裡西亞,對貴族保有地比對平民所有地徵收賦稅高百分之三。普魯士國王可能覺得,前者擁有的各種榮譽和特權,足夠用來補償他略重的納稅,同時後者的卑微屈辱能夠由納稅較輕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緩解。在其他國家,徵收賦稅制度不是減輕而是加重這樣的不平等。在薩迪尼亞國王的領地,還有在法國徵收所謂貢賦的各省,賦稅完全落在平民所有的土地上,而貴族所有的土地免稅。

    按通常測量和評估徵收的土地稅,不管在起初是多麼平等,必定在一個非常短促的時期內變成不平等。為了防止它變成這樣的情況,需要政府對國內每個農場的詳細狀況和產物的一切變化作出連續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魯士、波希米亞、薩迪尼亞和米蘭公國的政府事實上都作出了類似的注意,這是一種和政府的性質不相適宜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長期持續的。也就是說,即便可以長期持續,它在長期內給納稅人造成的麻煩和困擾或常常多於給他們帶來的利益。

    1666年,蒙托班稅區對貢賦的徵收,據瞭解是依照一項非常準確的測量和評估。到1727年,這樣的評估變得完全不平等。為了補救這樣的不便,政府沒有其他方法,不得不對全稅區額外徵收十二萬利弗的稅。這樣的額外的稅是依照過去的評估對一切應納貢賦各地區徵收的。然而只對實際狀況因為那種評估而徵收賦稅太低的地區徵收,用來救濟因為同一評估而徵收賦稅較高的地區。舉例來說,有兩個地區,依照實際狀況一個應徵收賦稅九百利弗,另一個應徵收賦稅一千一百利弗,然而依照原本的評估都徵收一千利弗。兩個地區依照額外的徵收賦稅均定為徵收一千一百利弗。但這樣的額外的稅只對納稅低的地區徵收,完全用來救濟納稅高的地區,後者因此只付九百利弗。政府從額外的稅既無所得,亦無損失,這樣的稅完全用來補救因為過去的評估所產生的不平等。然而這種方法的運用完全由稅區行政長官自由裁奪,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必定是獨斷專行的。

    不和地租成比例而和土地產物成比例的稅

    對土地產物徵收的賦稅事實上就是對地租徵收的賦稅,儘管最開始是由農場主墊支,最終還是由地主支付的。當產物的一部分一定要作為賦稅付出時,農場主盡可能地計算這一部分的價值對各個年份平均來說可能會是多少,把這部分從他同意付給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沒有一個農場主不事先計算教會的什一稅(這就是這一類的土地稅)各個年份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稅,還有每一種其他的這類土地稅,表面上是完全平等的,事實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稅;在不同的情況下,固定有一部分的土地產物等於很多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產量非常大,它的一半就完全足夠補償農場主在耕作中所利用的資本,還有等同於靠近地區農業資本的大多數時候的利潤。其他的一半產物,或者說另一半產物的價值(二者是一回事),假如沒有什一稅,他就能夠用來向地主支付地租。然而假如產物的十分之一取走,作為什一稅,那他就必定會要求減少地租的五分之一,否則他就沒有方法收回資本還有大多數時候的利潤。

    在這樣的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一切產品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只不過是它的十分之四。反過來,在比較貧瘠的土地上,土地的產量有的時候非常小,然而耕種費用非常大,要求有一切產物的五分之四來補償農場主的資本還有大多數時候的利潤。在這樣的場合,也就是說,即便沒有什一稅,地主的地租也只不過是一切產物的五分之一。然而假如農場主用產物的十分之一來支付什一稅,他必定會要求地主的地租減少同樣的數額,因此,地租減到只佔一切產物的十分之一。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稅有的時候只不過是占每磅的五分之一的稅,或每磅四先令;然而在比較貧瘠的土地上,它有的時候可能是占每磅的一半的稅,或者是每磅十先令。

    什一稅經常是一種對地租徵收的非常不平等的賦稅,所以它總是對地主改良土地和對農場主耕種土地的最大抑制。當教會不負擔改良和生產的費用任何一部分,卻要分享利潤的巨大份額之時,地主不敢去從事十分重大的改良,這大多數時候是最費錢的改良;農場主不敢去生產最有價值的作物,這通常也是最費錢的作物。因為什一稅,茜草的栽培在長時期內僅限於荷蘭聯邦,那是一個長老教會國家,因此免征這樣的破壞性的賦稅,對歐洲餘下的地區享有生產這種有用染料的壟斷權。後來在英格蘭嘗試引進這種植物的栽培,那是因為有法律規定,種植茜草每英畝只要納稅五先令,以此替代各種的什一稅。

    就像在歐洲大多數地區教會主要由一種不和地租成比例卻和土地產物成比例的土地稅所支持一樣,在亞洲的許多國家,政府也主要是由這樣一種土地稅來支持的。

    向土地產物徵收的賦稅,能夠徵收實物,或按某種評估徵收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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