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98章 卷四·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1)
    儘管鼓勵出口和抑制進口是商業體系建議用來使國家富裕的兩大引擎,然而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它彷彿又採取了一個相反的政策:抑製出口和鼓勵進口。它的最終目的彷彿總是一個,那就是通過貿易順差使國家富裕。它抑制製造原材料和工具出口,想要以此來讓自己國家的工人得到好處,讓他們的產品可以在國外市場上比其他國家的製造品售價更低。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限制少數價格不高的商品的出口,建議出口更多某些價值更大的商品。它鼓勵進口製造業的原材料,並且以此讓他自己國家人民可以通過比較便宜的成本進行生產,從而阻止更多或價值更高的製造品進口。

    至少在我國的法律彙編上,我未曾發現任何對生產工具的進口給予任何形式的鼓勵。當製造業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時,生產工具的製造本身便變成了很多極其重要的製造業的目標。對這樣的工具的進口給予任何特殊的鼓勵都將會對那些製造業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所以,這類進口不僅沒有得到鼓勵,而且時常受到限制。羊毛梳具的進口,除了是來自愛爾蘭的或者是作為失事船中的貨物或捕獲物而帶進來的之外,依照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是完完全全不允許的。這個禁令又由伊麗莎白第三十九年的法令給予延長,而且由她之後的法律所確認並且使之永久化。

    而製造業原材料的進口有的時候通過豁免對徵收的關稅,有的時候通過獎勵金給予鼓勵。

    從幾個不同國家進口來的羊毛,從一切國家進口的原棉,從愛爾蘭或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麻、大部分染料和生皮,從大不列顛格林蘭漁場進口的海豹皮,從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鐵和鐵條,還有幾種其他的製造業原材料,假如正式向海關申報,都可受到免征關稅的鼓勵。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依照其個人利益迫使立法當局給予了這些豁免還有制定了大部分其他的商業法規。然而,那些規章是完完全全公正而合理的。而且它們符合國家的需要。它們還可能推廣到製造業的所有其他原材料,公眾必然將會是獲益者。

    然而,我國大製造業主的貪婪在某些場合已經把這些免稅大大地擴展到超出了能夠公正地看成加工的原材料的範圍。依照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對外國黃麻紗線的進口一磅只徵收一便士的輕稅,取代以前對它們所徵收的高得多的關稅。也就是說,帆布、麻紗每磅徵收六便士,對一切從法國和荷蘭進口的麻紗每磅徵收一先令,對所有各種整潔的或英斯科維的麻紗每英擔只是徵收二鎊十三先令四便士。然而我國製造業者不久就會對這個減稅又感到不滿了。

    依照同一國王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給予每碼價格不多於十八便士的大不列顛和愛爾蘭亞麻出口獎勵金的同一法律,甚至把所徵收的對黃麻進口這一小額關稅也取消了。然而,製造亞麻紗的一部分不同操作過程中所需的勞動,比隨後用亞麻紗製成亞麻布的操作中所利用的勞動要多得多。暫且不說亞麻種植人和亞麻梳理工,至少要有三四個紡紗工才可以維持一個織布工的常規工作,織亞麻布所需的整個勞動量的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紡紗上。然而我國的紡紗工都是窮人,而且,大多是婦女,她們分散在全國各地,沒有支持,沒有保護。我國大的製造業主不是通過賣出他們的產品,而是通過賣出織布工的製成品來獲取利潤的。就像他們的利益是通過盡可能地高價賣出這些製成品一樣,他們的利益也是通過盡可能的低價來收購原材料而取得的。

    通過強行行使立法當局對他們的亞麻布出口加以獎勵,對國外亞麻布的進口徵收高關稅,還有完完全全不允許國內對某些法國亞麻布的消費,因此他們盡可能貴地賣出自己的產品。通過鼓勵進口外國麻紗,從而讓它和我們自己國家人民所紡的紗進行競爭,就像在競爭中他們竭力以盡可能便宜的價格收買貧苦紡紗工的成品和壓低貧苦的紡紗工的收益一樣,他們堅決壓低織布工的工資,同時他們竭力提高製成品的價格或者降低原材料的價格,而絕不是為了工人們的利益,所以我們商業體系主要鼓勵的是為富人和有權勢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生產勞動。然而為了貧苦和貧窮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勞動卻經常不是被忽視就是受到壓制。

    不管是對亞麻布出口所給予的獎勵金,還是對外國麻紗進口的免稅,原本都是只授予十五年,然而通過兩個不同的法令又給予了一定延長,直至1786年6月24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終了時失效。

    對製造業原材料的進口所給予的獎勵金的鼓勵,總是主要限於從美洲殖民地所進口的原材料。

    授予第一批這類獎勵金的大概是在十八世紀初從美洲進口的海軍補給品,這個名目下包括了適用於做船桅、帆桁和牙牆的木材,還有柏油、大麻、松脂和松香油。然而,對船桅木材每噸一鎊,對大麻每噸六鎊的獎勵金後來也逐漸推廣到從蘇格蘭進口英格蘭的這類物資。這兩種獎勵金在它持續存在期間,通過與此同樣的比率直到它們各自失效時為止沒有作過任何修改。對大麻進口的獎勵金是在1741年1月1日終止的,對船桅木材進口的獎勵金是在1781年6月24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結束時終止的。

    對柏油、松脂和松香油進口的獎勵金在它們存在期間也同樣經歷了幾次修改。開始時是對每噸柏油四鎊的獎勵金,對松脂的獎勵金一樣,對松香油卻是每噸三鎊。對柏油每噸四鎊的獎勵金後來只限於那種通過特殊方式製造的柏油,對於其他良好的純淨的商用柏油進口的獎勵金就減少到每噸二鎊四先令。對松脂的進口獎勵金同樣減少到每噸一鎊,對松香油的進口的獎勵金於是減少到每噸一鎊十先令。

    依照時間的順序,對任何製造業原材料進口所授予的第二批獎勵金,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授予給了從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藍靛。當從殖民地進口的藍靛的價格只有法國上等藍靛的價格的四分之三時,這個法令允許給予從大不列顛進口的藍靛每噸六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儘管像大多數其他獎勵金一樣,只授予一段時間,然而延長了多次,還減少到每噸四便士。按規定,它將會於1781年3月25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終了時失效。

    第三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號法令,針對從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大麻或生亞麻所授予的獎勵金。時間大概是我們開始和美洲殖民地時而獻慇勤,時而爭吵的時候。這個獎勵金的授予期為二十一年,從1764年6月24日持續到1785年6月24日。前七年獎勵金為每噸領先鎊,第二個七年為每噸六鎊,然而第三個七年為每噸四鎊。此項獎勵金沒有推廣到蘇格蘭,因為那裡的氣候(儘管那裡有的時候也種植大麻,然而只不過小量地種植而且質量差)非常不適宜於該種植物的生長。假如對蘇格蘭進口的亞麻也給予這類獎勵金,將會對聯合王國的南部的土產造成一種非常大的打擊。

    第四批這類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授予從美洲進口的木材。它的持續時間是九年,從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開始的三年期間對進口每一百二十條上等松板發給獎勵金一鎊;其他的方木每五十立方英尺發給獎勵金十二先令。在第二個三年期間進口每一百二十條上等松板就發給獎勵金十五先令,進口其他方木每五十立方英尺授予獎勵金八先令。然而第三個三年進口上等松板一百二十條,發給獎勵金十先令,進口其他方木每五十立方英尺發給獎勵金五先令。

    第五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決定,授予從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絲。它的持續時間是二十一年,從1770年1月1日一直到1791年1月1日。前七年進口價值一百鎊的生絲就會授予獎勵金二十五鎊,第二個七年進口價值一百鎊生絲授予的獎勵金是二十鎊,第三個七年進口價值一百鎊生絲只是授予獎勵金十五鎊。養蠶和繅絲要求那麼多的手工勞動,然而勞動力在美洲又是這樣貴,別人告訴我就算這樣一大筆獎勵金可能都產生不了什麼重大效果。

    第六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決定授予從大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大桶、酒桶、桶板和桶蓋板的。持續了九年,從1772年1月1日一直到1781年1月1日。前三年之中每種達到必定數量授予獎勵金六鎊,第二個三年由原本的六鎊減少為四鎊,第三個三年卻又由四鎊減少為二鎊。

    第七批也是最終一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決定,授予從愛爾蘭進口的大麻的。他的授予方式和授予從美洲進口的大麻和沒有經梳理的亞麻一樣,為期二十一年。從1779年6月24日持續到1800年6月24日。同樣,也是分成三段,每段七年。

    不僅這樣,在每個時期裡從愛爾蘭進口的獎勵金和從美洲進口的獎勵金一樣。然而,從愛爾蘭進口的獎勵金不像從美洲進口的獎勵金那樣,擴展到沒有經梳理的亞麻的進口。假如擴展到沒有經梳理的亞麻,那就是對大不列顛亞麻種植的一個過大的打擊,當這個最終的獎勵金被授予時,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立法機關互相所處的關係,並不比大不列顛和美洲以前的關係更為融洽。而人們希望對愛爾蘭的這個恩惠是在比一切對美洲的恩惠更順利的情況下授予的。

    在從任何其他國家進口那些我們從美洲進口時曾經授予過獎勵金的商品時,需繳納相當可觀的關稅。我們把美洲殖民地的利益看得和母國的利益同樣重要。把他們的財富一起視同我們的財富。據瞭解,無論送到那裡多少貨幣都會通過貿易差額全部返回。儘管我們花在他們身上的費用絕不可能因它而少一個銅板。從各個方面來講,他們的就是我們自己的,花在他們身上的費用就是花費在增進我們自己的繁榮上的費用,是對於我們人民有利可圖的投資。我明白,我現在已無須再說什麼,去揭露一個已被致命的經驗所充分揭露了的體系的愚蠢。假如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那麼這些獎勵金完完全全能夠被看成是對生產的獎勵,而且可能持續受到所有這些(然而不是對其他的獎勵金)獎勵金的反對。

    對製造業原材料的出口有的時候是絕對不允許的,有的時候通過高關稅加以阻止。

    我們的毛紡織業者比其他類工人更為成功地說服了立法當局,讓他們相信國家的繁榮有賴於他們特殊行業的成功和擴展。然而他們不通過絕對不允許從其他任何國家進口毛料而得到了對消費者的壟斷權,不僅這樣,還通過同樣的不允許活羊和羊毛的出口,得到了對養羊專業戶和羊毛生產者的壟斷權。為了保障這個收益所執行的諸多嚴酷的法律受到了非常公正的抱怨,如對眾多在這些認定他們有罪的法律制定之前長期以來總是被理解為無辜的行為所處的重罰。然而我們關於收益法的最殘酷的法律和我們的商人、製造業者通過大喊大叫從立法機關強制索取的,支持他們荒謬而具壓迫性的壟斷的某些法律相比來說,就要算是溫和而適中的了。就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樣,那些法律可以說全部都是用鮮血寫成的。

    依照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綿羊、羊羔或山羊的出口者初犯沒收他的一切貨物,還要判一年監禁,然後在集市日在城鎮的集市上割掉左手,而且釘在那裡示眾;如再犯將會判決為重刑犯,處死刑。看上去這項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我國羊種在外國繁殖。依照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的第十八號法令,出口羊毛被宣佈為重罪,出口者要受到與此相同的重罰並且沒收他的一切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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