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1章 卷一·論商品價格的構成部分
    在資本積累以及土地私有發生之前的早期野蠻社會裡,獲得各種不同物品所需要花費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能夠提供它們互相交換的唯一依據。譬如在一個狩獵的民族中,假若捕殺一頭海狸常常需要捕殺兩頭鹿的勞動量,那麼一頭海狸就應當交換兩頭鹿。通常需要兩天或者兩個小時勞動所生產的東西當然應當是一天或者一個小時勞動所生產的東西的兩倍。

    假如一種勞動要比另外一種勞動艱苦,則對於這種難度大的勞動當然就應該有所補貼。所以一種方式一個小時勞動所生產的物品常常可以交換另一種方式兩小時勞動所生產的物品。

    假如一種勞動要求非凡的技巧以及智慧,出於對這種才能的尊重,人們對於他們的產品所給的價值當然要遠高於他們單純勞動的時候應得的價值。這種才能的獲得需要經過長期的實踐,所以對於他們的產品給予較高的價值也就是對於他們為得到這種才能所需要付出的時間以及勞動的一種合理報酬。在進步的社會中,對於那些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在勞動工資之中通常都有所補償。在最早時期以及最野蠻的時期一定也都有過類似的補償。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所有產物屬於勞動者,所以獲得或者生產任何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就是調整該商品應當購買、支配以及交換的勞動量的唯一憑據。

    只要資本在那些特定的人們的手中積累起來,其中有一些人自然就會利用它來促使勤勞的人們進行勞動。他們為勤勞的人們提供材料還有生活必需品,以便從賣出他們的勞動產品當中或者通過他們的勞動對於材料所增加的價值中來獲取利潤。在用完整的製造品換取貨幣、勞動或者其他商品的時候,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的價格以及工人的工資之外,還需要有一些剩餘給予從事這項換取工作的承辦人作為利潤,由於他在從事這項工作中承擔了風險。如此一來,工人在原材料之上所增加的價值自身就可分解成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來支付他們的工資,另外一部分則用來支付僱主墊付原材料以及工人工資的所有資本的利潤。只有他有指望從出售他們的產品中得到一些高於抵償其資本的東西,他才會有興趣僱傭他們。也只有他所得的利潤和他的投資額保持某種比例的時候,他才可能有興趣進行大額的投資,而不是小額的投資。

    資本的利潤或許能夠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勞動——監督以及指導勞動的工資的別名。但是,利潤和工資全然不同。它們受全然不相同的原則所支配,它們和這個所設想的監督以及指導的勞動量、難度以及智慧並不構成什麼比例。它們僅僅是受所投入資本的價值所支配,僅僅和投資額形成某種或大或小的比例。譬如說,假如某一地方製造業資本的每年平均利潤率是百分之十,那兒有兩個不相同的製造業,每一個製造業僱傭了二十個工人,每一個人每一年是十五鎊,也就是說每一個製造業一年要消費三百鎊。與此同時,我們又假設在一個製造業裡每一年所加工出的粗糙材料僅僅價值七百鎊,在另外一個製造業裡所加工出來的較為精細的材料卻價值七千鎊。

    如此的話,在一個製造業當中所投入的年資金僅僅一千鎊,而在另外一個製造業裡所投入的每年資金則將要達到七千三百鎊。所以,假如以百分之十的利潤率計算,先前一個製造業的業主僅可獲得約一百鎊的年利潤,而後一個製造業的業主則有希望獲得約七百三十鎊的年利潤。即使他們的利潤是不同的,他們的監督以及指導性勞動卻可能全然相同或者幾近相同。在很多工廠裡,這一類性質的勞動幾乎全是委託給某個主要的職員負責。他的工資恰好表示了這種監督以及指導勞動的價值。即使在確定他的工資的時候,常常不僅僅要考慮他的勞動以及技巧,同時還要考慮對於他的托付;但是他的工資對於他所監督的資本並沒有什麼固定的比例,而資本的持有人儘管幾乎免除了所有的勞動,他卻依然指望他的利潤能和其資本保持一個固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當中,資本的利潤組成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它既完全不同於工資,又被完全不同的原則所調配。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的所有產品並不永遠是屬於勞動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他需要和僱傭他的資本所有者分享。通常用於獲取或生產任何商品的勞動量並不是能夠調整這一商品常常所能購買、支配或者交換的勞動量的唯一依據。非常明顯,還有一個勞動量需要支付給墊付工資以及提供勞動材料的資本來作為利潤。

    所有國家的土地只要全部變成私有財產,地主就像其他人一樣都喜歡他們在沒有播種過的土地上進行收割,甚至對於土地上的自然生長物也要求征以租稅。在土地公有的時候,森林中的樹木、地上的青草以及土地上的所有自然果實,都是只要勞動者不嫌麻煩就可以去採集的東西,如今對於採摘的勞動者來說就都需要附加一個價格。勞動者需要向地主繳納他的勞動所採集或者生產的東西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價格,就組成了地租。所以在大多數商品的價格當中就組成了第三個構成部分。

    需要看到形成價格的所有這些不同組成部分的真實價值是由中間每一個部分所可以購買或者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的。勞動不僅僅衡量價格本身中分解成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並且衡量價格自身中分解成地租以及利潤的那些部分擁有的價值。

    在每一個社會當中,商品價格最後都要分解成為那三個部分當中的這個或者那個,或者全部。而在每一個進步的社會裡,所有三者都或多或少作為組成了或部分組成了絕大多數商品的價格。以穀物的價格為例,其中的一部分要用以支付地主的租金,一部分要用以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還有維持生產中僱傭的耕畜的費用,而第三部分則要用以支付農場主的利潤。這三部分好像直接或者最終構成了穀物的所有價格。

    或許有人會覺得,農場主資本的歸還,或者說對於耕畜還有其他耕作工具消耗的補償,應當作為第四部分。但是必須考慮到所有農具的價格,比如耕馬的價格自身就是由上述相同三部分組成的:飼養馬匹的土地的地租、飼養以及照顧馬的勞動還有農場主為其墊付的地租以及這個勞動的工資而應當獲得的利潤。所以,即使穀物的這個價格能夠支付農具的價格還有耕馬的維持費用,但是全部價格依然直接或者最終由同樣的三部分構成:地租、勞動以及利潤。

    在麵粉或者麥片的價格中,我們在穀物的這一價格之外,還必須加上磨坊主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在麵包的價格中間我們就必須加上麵包師的利潤還有他的雇工的工資。但在這兩者的價格中,我們都還必須加上把穀物從農場主的家中送到磨坊主處、從磨坊主處將麵粉送往麵包師處的勞動即為墊付這些勞動工錢的人的利潤。亞麻的價格就像穀物的價格一樣,中間一樣包含了這三個部分。並且亞麻布的價格還需要附加上亞麻清理工、紡織工、織工以及漂白工的工錢還有他們各自僱主的利潤。

    每當所有商品製造得越多時,價格之中的工資以及利潤的那部分增長的比例永遠是大於地租部分的增長。伴隨著製造業的發展,不僅僅利潤的數目增長了,隨之而來各個部分的利潤也都比原來的要大,主要因為產生這一利潤的資本永遠是越來越大。比如僱傭織布工的資本就需要比僱傭紡紗工的要大一些,因為它不僅僅要支付僱傭紡紗工的資本以及利潤,還需要支付織布工的工錢,並且利潤也永遠是和資本保持某種比例。

    但是,在最先進的社會中卻常常有一些商品的價格只包含兩個部分,即勞動工資和資本的利潤,甚至更少一部分商品,它的價格就由勞動工資一項構成。比如海魚的價格,平常只有兩個構成部分,一部分為了支付捕魚工的工錢,另外一部分則為了支付捕魚中所消費的資本的利潤。有的時候在此種價格之中也包含有地租,但是極少。這點我以後還要說明。

    河上捕魚則情況完全不同,最起碼在大多數的歐洲就是如此。在歐洲捕撈鮭魚也要支付地租,即使這種地租不能夠完全稱做地租,卻和工資以及利潤一樣組成鮭魚價格的一部分。在蘇格蘭的一些地區,人們在海邊專門採集平常稱為蘇格蘭卵石的彩色小石子,而石匠支付給他們的價格就僅僅是他們勞動的工錢。在這個價格當中,既沒有地租,也沒有利潤的成分。

    但是,所有商品的全部價格最後仍然必須包含其中的這部分或者那部分,甚至所有的三個部分。在支付土地的地租還有種植、製造以及運往市場等過程中的所有勞動的價格之後,餘下的那一部分肯定成為某人的利潤。

    因為任何一種特定商品的價格或者交換價格分開來說都是所包含的三個部分中的這一部分或者那一部分,或者所有的三個部分,所以構成每一個國家勞動年產物的所有商品,總體來說也需要包含這三個構成部分。它們作為勞動工錢、資本的利潤或者土地的地租,分配到全國各不相同的居民。每一個社會的勞動一年採集或者生產的總和,或者說它的全部價格最開始就是以這種方式在其不同成員中進行配置的。工錢、利潤以及地租是所有收入以及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最開始的來源。所有其他收入從根本上來說都是來自於這三個中的這個或者那個。

    所有人從自己的資源所獲得的收入或者來自其自身的勞動,或者來自其資本,或者來自其土地。來自於勞動的收入叫做工資,來自管理或者運用其資本的收入叫做利潤。一個人自身不使用其資本而租借給他人,自己從中獲得收入,這樣的收入叫做利息或者收益。它是借債人付給放債人的補貼,由於借債人是利用了所借資金才會有機會獲得利潤的。利潤的一部分自然應當歸借債人,由於他要冒著風險,需要不辭勞苦地經營它,而另外一部分則歸還放債人,由於他為借債人提供了獲得利潤的機會——金錢的股息從來就是一種衍生的收入。

    假如它並不是從利用那筆資金的利潤之中支付,就肯定是從某種其他來源的收入當中支付。除非那個借債人是一個浪蕩子,才會又借債去支付之前一筆債款的利息。所有來自土地的收入總稱為地租,它是屬於地主的。農場主的收入一部分來自於他的勞動,一部分來自於他的資本。對於他來說,土地僅僅是使他能夠用勞動賺取工資及為他的資本獲得利潤的工具。所有賦稅,所有建立在稅收上的收入,比如所有的工資、養老金還有各種各樣的年金,最後都是來自於收入的最開始三個來源中的這個或者那個,並且都是直接或者間接從勞動的工資、資本的利潤或者土地的地租中支付。每當這三種不同收入分屬於不同人的時候,它們非常容易區分。但是當它們同樣屬於一個人的時候就經常彼此混淆,最起碼照通常的說法是這樣的。

    一個耕種一部分自己土地的鄉紳在支付完耕作費用之後,他應當獲得兩者,即地主的地租以及農場主的利潤。但是,他卻傾向於把他的全部所得稱為利潤,這樣就將地租以及利潤混淆了。北美以及西印度的大多數種植園主就是處在這種境地。他們耕田,或者大多數是耕種自己的田莊。所以,我們極少聽說種植園的地租,只聽說種植園的巨大利潤。

    一般的農場主極少僱傭什麼監工來指導農場的平常生產。常常他們自己的雙手也要做非常多的工作:犁田、耙土地等等。所以,在支付地租之後,他們的所有收入就不僅僅是對於他們在耕種當中所投入的資本的償還及利潤,並且也是賦予他們作為勞動者以及監工的工資。但是,在支付地租以及收回資本之後,無論剩餘多少他們都稱為利潤。工資非常明顯是其中的一個構成部分。農場主節約了這些工資,當然需要獲得它們。如此一來,在這種情況之下工資又和利潤混淆了。

    一個相對獨立的製造商,假如他擁有的資本足夠用來購買材料,並足夠維持其生活直到他的產品上市,則他就應當獲得兩者:在老闆指導之下工作的雇工的工資,還有老闆在出售雇工的產品之後的利潤。但是,他的所有收穫所得通常叫做利潤,同時,工資在這種情況之下,也就和利潤混淆了。

    一個園丁用自己的雙手在自己的花園中培植花草,這個時候他就集三個不相同身份於一身了:地主、農場主以及勞動者。所以,他的產品首先應當支付給他地租,然後是利潤,再則是工錢。但是,常常他仍把全部收入看做是他的勞動所得。在這樣的情況下,地租以及利潤和工資又全都混淆了。

    在一個文明的國度裡,因為只有極少商品的交換價值單純來自於勞動,絕大多數商品的交換價值都得力於地租以及利潤,所以社會勞動生產所能購買或者支配的勞動量永遠大大超過產品在種植、加工以及運輸還有投入市場過程之中所投入的勞動量。假如社會每年能夠運用它所能購買到的所有的勞動,因為勞動量每年又以大幅度增加,則後一年度的全年生產總值將遠遠大於其前一年的生產總值。不過,世界上並沒有一個國家是把其所有年產物全部用於維持勤勞人民的生活。相反,游手好閒的人在每一個國家都要消耗其中的大多數。一個國家的年產量在這兩個不同階層人民間每年分配的不同比例,決定著一個國度的年產物的平均值每年是有所增加還是減少,或者和上一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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