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和愛 第四章規矩和敬畏:孩子可以打嗎
    認識了懲罰的必要性後,我們就要考慮如何給孩子懲罰。在懲罰的問題上,現代中國父母最糾結的一個疑難是能不能打孩子。這個問題不僅讓父母糾結也讓教育家們爭論不休。

    西方現代家庭教育研究曾對體罰(corporalpunishment)做了很多大樣本的研究。但是結果並不一致。由於這些研究主要依賴個人的回顧作為主要數據,所以就很難對體罰的影響這一複雜的問題有明確的回答。但是研究者都同意體罰的教育結果是受一系列因素影響的。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體罰者是不是帶有強烈的情緒。另外文化和孩子的個性因素也會對體罰的結果產生影響。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也並不是一味地禁止家長體罰。在英語的諺語中也有一句:Sparetherodspoilthekid。直接翻譯就是「如果你把棍子放起來不用了,你就把孩子寵壞了。」和中文的「棍棒底下出孝子」是驚人的相似。

    現在美國的法律只允許父母拍打(spanking)孩子的屁股,而不能用棍子打孩子。而對拍打的定義是:拍打別人的臀部造成其暫時的疼痛但沒有身體的傷害。這樣的定義本身就有矛盾之處,難道疼痛就不是一種傷害?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就會出現很多問題。但是這樣的規定主要還是出於保護兒童不被虐待。如果體罰在孩子身上留下明顯而長時間的痕跡,法律就要干涉,父母便有麻煩。這就比中國的法律嚴格得多。所以很多在美國的華人父母非常不習慣這樣的規定,有時候還是忍不住要大動家法,也有不少惹上了官司。

    我認識一個華人媽媽有一次對我說:「在這裡我又不能搧他(耳光),所以我只能掐他屁股。」我馬上制止她說:「你掐他屁股一定不要留下痕跡,否則如果你兒子告你,你就很麻煩。如果你真要懲罰他,根據美國法律你只能搧他屁股,而且不能太重了。」沒想到這位媽媽幾乎快要哭出來,搖著頭說:「不行啊,這樣打不解恨啊。」我覺得這位媽媽自己還是一個沒長大的孩子。這樣的家長確實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因為她體罰孩子不是為了教育,而是為了發洩自己的憤怒。我覺得這樣的體罰即使不留下痕跡也是虐待,需要被禁止。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可觀察的行為,而不能依賴人的動機和意念。所以法律不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而是不得已的限制手段。

    美國的《兒童保護法》是在1975年才得以通過的。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間內,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中,體罰孩子還是被提倡的。特別在基督教文化中,認為人生而帶有原罪,需要用懲罰把孩子的意志打碎(breakhiswill)。在基督教文化中,有一位母親的地位如同中國文化中的孟母,她就是蘇珊娜?韋斯利。和孟母一樣,蘇珊娜用嚴厲的教育智慧培養出兩位出色的兒子,衛理公會派的創始人約翰?韋斯利和查理?韋斯利。在一封信中,蘇珊娜教導兒子約翰?韋斯利應當這樣做父母:

    當孩子哭鬧著要東西時,無論其要求大小,絕對不能有任何給予。不然你的教育就前功盡棄。讓他做你所吩咐的事情,為了讓他順從,即使需要鞭打十次也是值得的。不要因為有人說這樣做殘忍而動搖,真正殘忍的是你不這樣做。趁現在把他的意志打碎,他的靈魂才能得以挽救。這樣他或許會祝福你直到永遠。

    蘇珊娜是位虔誠的基督徒,她這種嚴厲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來自《聖經》中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論。若有原罪,我們必須用體罰嗎?《聖經》中對體罰孩子有明確的論述嗎?是的,在《聖經》的《箴言》一章中對這兩個問題有非常明確的回答。

    「杖打和責備,能增加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

    這三處經節都非常直白,如果你愛你的孩子,你就要通過杖打來管教。這樣做不僅能拯救孩子的靈魂,也能增加孩子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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