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自傳 第18章 我體驗真理的故事之二 (6)
    我覺得那次會議的結果還算圓滿,會中還決定每週或者每月召開一次這樣的會議。會議基本是按時舉行的,大家也暢所欲言,各抒己見。這樣一來,我幾乎認識了當時住在比勒托裡亞的所有印度人,對他們的情況都有所瞭解。這促使了我採取下一步行動,去見比勒托裡亞的英國監督官賈科布斯·戴·韋特先生。儘管他很同情印度人的處境,但他的影響力很有限。他答應盡力幫助我們,還表示在需要時隨時都可以去找他。

    此時,我還寫信給鐵路當局,告訴他們按著他們自己的規章規定,印度人所受的乘車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了一封回信:只要是穿著得體的印度人,都可以買頭、二等車票。這回復遠不能改變現狀,因為怎樣才算「穿著得體」,決定權仍然在站長的手上。

    那位英國監督官讓我看過一些關於印度人事務的文件。之前鐵布賽也給我看過類似的文件。從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印度人是如何殘酷地被排斥於奧倫治自由邦之外的。

    總之,在比勒托裡亞的居留期間,使我有機會就德蘭士瓦及奧倫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情況進行一次深入的研究。當時我並沒有意識到這個研究以後對我以後的工作會有那麼大價值,因為,我原計劃是,如果那個案子年前可以結束,年底就回國,或者更早一些。然而神靈卻另有安排。

    三十八「苦力」

    在這裡詳細描述印度人在德蘭士瓦和奧倫治自由邦的生活情況是不合適的。如果有人願意全面瞭解那裡的情況,建議他讀一讀我寫的《南非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史》。可是,在這裡簡略地談一談還是有必要的。

    由於1888年或者更早前頒布的一個特殊的法律,奧倫治自由邦的印度人幾乎被剝奪了所有的權利。如果他們想在那裡留下來,就只能到旅館去當服務員或者做一些其他類似的服務性工作,政府只給了一點象徵性的補償,就把做生意的全部趕走了。雖然商人們也請願,也遞申訴書,但徒勞無功。

    1885年,德蘭士瓦通過了一個非常嚴苛的法律,並在1886年略有修改。根據修訂過的法律,所有進入德蘭士瓦的印度人都必須繳納3英鎊的人頭稅,除非是在專門劃給他們居住的區域內,他們沒有私有土地,也沒有選舉權,所有這一切都是根據專為亞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規而來,適用於有色人種的法律也適用於亞洲人。這些法律規定,印度人不得在公共人行道上行走,倘若沒有通行證,不得在晚上9點以後出門。對於印度人而言最後一項規定是很偏激的。凡被稱為「阿拉伯人」的印度人可享受一種優待,免受此限。如此一來,誰能享受優待自然全要仰仗警察了。

    我吃過這兩項規定的苦頭。我常在夜間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很少10點以前回家。如果被警察抓起來了,那可怎麼辦呢?對於這個問題,柯慈先生比我想得多。他可以給他的黑人僕人發通行證,可是他怎麼可以給我簽發?只有主人可以給他的僕人發通行證。就算我要一張通行證,柯慈先生也願意發給我,但他不能這麼幹,因為那是違法的。

    於是,柯慈先生和他的一些朋友便帶我去見當地的檢察長克勞斯博士,原來我和他還是校友。得知我需要有一張通行證才能在晚上9點以後出門這件事後,他也很難過,向我表示同情。但他並沒有給我通行證,而是給我一封信函,授權我可以在任何時候出門,警察不得干涉,只要出門,我身上總帶著這封信。不過我倒是從沒用過這封信,這只能說是意外。

    克勞斯博士請我去做客,我們後來成為朋友了。我偶爾也去拜訪他,得以認識他名氣更大的哥哥——約翰內斯堡的檢察官。波耳戰爭期間,這位檢察官因密謀刺殺一名英國軍官,被軍事法庭判處七年的徒刑,還被取消了律師資格。戰爭結束以後,他獲釋並恢復了名譽,重新獲准在德蘭士瓦當律師。

    這些關係後來對我從事公眾事務大有幫助。

    關於使用人行道的規定,給我造成嚴重的困擾。那時,我常穿過總統大街到一塊空曠之地去散步。克魯澤總統的寓所就在這條街上,是一棟不帶花園的,非常普通,不起眼的建築物,同周圍房子都差不多。比勒托裡亞當地有很多百萬富翁的房子都是花園環繞,要比他的豪華許多。克魯澤總統之生活儉樸的確是有口皆碑。只有在他門前站崗的一名警衛能表明房子的主人是某某官員。平時我總是沿著人行道靜悄悄地走過這裡。

    站崗的警衛是常常輪換的。有一次,一個警衛事先沒有發出任何警告,甚至也沒叫我離開人行道,便突然把我推到街上去。這使我感到驚慌失措,還沒有來得及責問他,正巧遇上騎馬經過這裡的柯慈先生,他說:「甘地,我什麼都看到了。如果你想去法院控告這個人,我願意為你作證。看到你受到這樣粗暴的侮辱,我很遺憾。」

    「你不必難過,」我說,「這可憐的人知道什麼呢?在他眼中,每一個有色人種都是一樣。毫無疑問他對待黑人也像他對待我一樣。我早已立意不為任何一己之利打官司,因此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總是這樣,」柯慈先生說,「可你得好好考慮一下,我們必須給這樣的人一點教訓才行。」然後他便對這個警衛加以申斥。警衛是波耳人,他們講的是荷蘭話,我聽不懂他們的談話。最後,他向我道歉了,這原是沒必要的,我早已寬恕他了。

    此後我再不走這條馬路了。還會有其他警衛來接替這個人的工作,還會做出同樣的事來。我何必再吃這種不必要的虧呢?於是我換了另一條路散步。

    這件事加深了我對印度僑民的處境的體會。見過英國監督官以後,我便和大家討論,如果有需要,是否針對這一類的案子對規定進行一次控告。

    因此我便深入地對印度僑民的苦難進行了研究,親身去體驗,讀了很多材料,做了很多訪談。在我眼中,南非簡直不是一個有自尊心的印度人能住得下去的國家,如何能夠改善這種局面成為我越來越操心的問題了。

    不過當時我的主要任務是處理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

    三十九準備打官司

    在比勒托裡亞的一年是我一生最寶貴的經歷。在這裡,我獲得了學習公眾事務的機會和從事這些工作的能力。在這裡,我的宗教信念轉變成了一種活力。在這裡,我作為一個資歷甚淺的律師,向一位富有經驗的律師學習,學到了真正的知識。也是在這裡,我得到了一種自信,相信自己不至於做一個失敗的律師。我獲得了做一名成功律師的秘訣。

    達達·阿布杜拉的官司牽涉到40000英鎊,算是個大官司。這樁案子是由商業交易引起的,所以涉及瑣碎的大量賬目。有一部分訴訟要求是根據已經交付的期票提出的,另一部分則是根據對方交付期票的承諾提出的。被告的辯護律師說這些期票是用不合法的手續得到的,而且缺乏充分的證據。這個微妙的案子涉及了相當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原告和被告雙方都請了最好的律師和法律顧問。因此我有了一個很好的機會學習他們的工作方法。我負責給律師提供原告的案由和挑選一些有利於他的案子的事實根據。我可以從中學到很多東西,觀察我準備的材料有多少能夠被律師採納,又被捨棄了多少,同時也可以觀察到主管律師準備的材料究竟有多少是由法律顧問採用的,我知道這種準備工作會提升我的理解力和強化我運用證據的能力。

    我對這個案子懷有極大的興趣,幾乎投入了全部精力。我看過了關於這些商業交易的所有文件。我的委託人是一個非常有能力的人,也絕對信任我,這使我的工作方便得多。我認真的研究了簿記學。因為來往信件大部分是用古遮拉特文寫的,通過翻譯信函,我的翻譯能力也大有提高。

    儘管前面我已經提到,在宗教交流和公眾工作上,我都抱有濃厚的興趣,也投入不少時間在這些事務上面,但它們並不是我當時最主要的興趣。我最主要的興趣還是為打官司做好最充分的準備。我首先要做的是讀法律書籍,必要時還要查法律案例。最後,恐怕連原告和被告都比不上我對這個案子的瞭解,因為兩邊的文件都在我一個人手裡掌握著。

    我想起賓卡特先生(現已故)說過:事實只佔法律的四分之三。後來,南非著名律師李昂納先生(現已故)充分地證實了這種說法。在我所負責的一個案子裡,我發現儘管我的當事人的理由明顯很充足,但法律似乎不利於他。無計可施之下,我便去請教李昂納先生。他也覺得這個案子的事實依據是很充足的,他突然叫道:「甘地,我明白了一個道理,如果我們集中精力關注一個案子的事實方面,法律方面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讓我們深入到這個案子的事實方面去吧。」說完這些,他叫我回去就這個案子的事實依據做更深入的研究,然後再去找他。我回來重新審視了這個案子的事實依據,獲得了新的看法,同時我甚至還在無意中找到了一個和這個案子頗為類似的南非舊案例。我大喜過望,又去見李昂納先生,告訴他一切。「對了,很好。」他說,「這場官司我們能打贏。不過我們還必須要弄清楚是哪個法官主審這個案子。」

    當我準備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時,還不能充分理解事實的重要性。其實,事實就是真理,我們一旦追隨著真理,法律自然就會站到我們這邊。

    我知道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在事實方面是佔優勢的,因此,法律方面當然也是有利於他的。然而我也知道,官司繼續打下去的後果只能是原告和被告雙方兩敗俱傷,而他們既是親戚又是同鄉。誰也不知道這個案子何時才能了結。如果非要在法庭中弄個結果出來,可能會無限期地打下去,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所以如果有可能,雙方都希望早些了結這個案子。

    我去見鐵布賽,勸他找人來作仲裁,建議他去見自己的法律顧問。還向他提議,如果能找到一個雙方都信任的仲裁人出來公斷,這個案子便可迅速得到解決。即便雙方都是大商賈,急速增長的律師費還是會令人吃不消。這個案子佔據了他們過多的注意力,甚至使得他們喪失了做別的業務的時間。同時相互間交惡的程度也在增加。甚至使我對於這份工作感到厭惡。因為雙方的律師和法律顧問都是不惜一切代價各自找尋法律根據來支持他們的委託人。我還是第一次看到勝訴那方永遠收不回因官司而破費的一切費用。根據訴訟費法規,雙方要按固定的比例共同來承擔法院的訴訟費,還要支付給律師高額的律師費。我對這官司的後果無法視而不見,我想我的責任便是使雙方握手言和,盡全力也要促成他們和解。最後,鐵布賽總算接受我的提議了。請來了仲裁人。雙方在仲裁人面前申述案子,仲裁人當面裁決,結果達達·阿布杜拉獲勝。

    然而這結果並沒有使我滿意。如果我的委託人要求對方立刻賠償所有的款項,鐵布賽一定無法全數付清。而僑居南非的波爾班達彌曼商人們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就是寧願死也不能破產。要鐵布賽一次全部付清37000英鎊的訟費是不可能的。他絕不會少付1個銅板,但這樣他就會破產。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達達·阿布杜拉同意鐵布賽分期償付款項。達達·阿布杜拉倒是慷慨地答應了,也給了鐵布賽很長的還款期,對我而言,取得這個讓步比促使他們同意仲裁還要困難。無論怎樣,雙方都很滿意這個結果,也因此獲得輿論的讚譽。我感到無比的快樂。我不僅學會了法律的真實的實踐知識,也學會了體察人性之善良並深入人們的心靈。我明白了律師的真正職責是使反目成仇的雙方言歸於好。這個經驗深深地銘刻在我的心裡,此後在二十年間的律師生涯裡,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盡心盡力促使上百成千的案主私下和解。

    這樣做並未使我蒙受任何損失——甚至收入也沒有受到影響,更不必說精神方面了。

    四十宗教精神的昇華

    現在可以回過頭來說一說我和基督教朋友們相處的經歷了。

    貝克先生越來越擔憂我的前途。他帶我去威靈頓大會。每隔幾年新教派的基督教徒便舉行一次像這樣的大會,以對信徒們廣施教化,或促使他們自潔。也可以說這是一種宗教維新或宗教復興,威靈頓大會就屬於這種類型。大會主席是當地著名的安德祿·穆萊牧師。貝克先生原本以為大會上催人感奮的宗教氣氛和與會者的篤誠熱忱必將感染我皈依基督教。

    他對於祈禱的信心堅定不移,也將最後的希望寄托在祈禱上。他確信只要是熱誠的禱告,上帝一定會聽見。他舉了好多例子,比如,布里斯托爾的喬治·繆勒就是全心全意的依靠祈禱,哪怕是世俗的需要,也需要靠祈禱來實現。我不帶有任何偏見去傾聽他闡述祈禱的功效,並向他保證只要我感受到呼喚,沒有什麼能阻攔我皈依基督教。作出這個保證時我是毫不猶豫的,因為我很早以前就學會了順從自己內心的聲音,我是樂於順從的。如果違背這種聲音行動,對我而言不但是困難的,也是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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