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完美生活 作品相關 宋代婦女的家庭地位【轉】
    在中國整個封建時代的家庭生活中,婦女一直處於依附的地位,兩宋時期是理學產生確立的時代,程伊川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驚人之語留給人一個兩宋時期是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時期的印象。b111.net我們就以《宋刑統》的規定為準,從家庭生活的角度來看一下宋代婦女所處的地位。

    一、婦女在未嫁時母家的地位

    婦女未嫁時與父母兄弟同居,為「在室女」。由於儒家的禮教重視長幼有序,所以宋代婦女在母家的地位是按長幼輩份的差別,而享有一定的權利。《宋刑統.斗訟律》規定:「諸毆兄姊者,徒二年半,傷者徒三年,折傷者流三千里,刃傷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詈者杖一百。……若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外孫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殺者,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這可以看出,《宋刑統》對毆兄姊比毆弟妹所作出的懲罰要重。這就說明在家庭中兄弟姐妹間的尊與卑還主要是依據「長幼」而定,不是完全由「男女」來劃分的。

    在宋代,「在室女」還有一定的繼承財產的權力。《宋刑統.戶婚律》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娉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娉財之半」。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財產狀況所決定的,宋代婦女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室女」在母家具有一定的地位。

    二、婦女出嫁後,在夫家的地位

    《禮記.婚義》說:「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婚姻是兩姓兩家的事情,不是個人的事情。結婚後,婦女脫離了父宗加入夫族,便成了夫家的人。在夫家,婦女受到族權和夫權的雙重壓迫,地位低下,可說毫無自由。

    1、一夫一妻制的虛假性

    宋代的法律承襲唐律,把一夫一妻的原則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對於婦女來說是一夫一妻,但對於男子來說卻並非如此。因為在宋代時,不僅妾媵制度是合法的,外室也開始合法化。

    妾媵制度,是男子公開的多妻制。所謂媵,起初是指隨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到戰國以後,隨著這一婚姻習俗被淘汰,媵成了妾的一種。妾是男子在正妻之外娶的女人。《宋刑統》中有「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的說法,說明在宋代妾媵是合法的,且是按男子的社會地位來設的。《宋刑統.斗訟律》規定「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過失殺者,各匆論」,「諸妻毆夫,徒勞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死者斬。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過失殺傷者各減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與夫同,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加凡人一等。殺者各斬」。這兩段文字充分說明了妻與媵、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妻比媵高一等,媵比妾又高一等,而妻比夫在法律地位上低二等。充分說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性。

    外室,最初叫外婦。指未經媒妁之言和明媒正娶而私下結合的男女。外室現象自古有之,但到宋開始趨於合法化。在《宋史》卷328《李清臣傳》有這樣的記載:宋哲宗有一次駕幸楚王宅第,一婦人攔道呼叫,控告李清臣謀反,經查,這一婦人是「澶州娼為清臣姑子田氏外婦者」。這個外室之所以能攔官轎告做官的親戚,肯定是與丈夫的親屬經常接觸,並在接觸中發生矛盾,因而才會誣告李清臣。這一現象表明自宋代起,外室就成了男子合法的妾室。這一合法化充分說明宋化婦女不能干涉丈夫的私生活,處於男子的依附地位。

    2、離婚制度的單向性

    宋代有三種離婚方式:「七出」、「義絕」和「和離」。由於在當時,婚姻當事人沒有婚姻的自由,婚姻是為男方家族「娶媳婦」,所以這幾種形式的離婚,無一不是從男方家族利益出發所確認的規範。而且體現了男方的單向性。

    1、「七出」

    「七出」是古代法律根據夫家需要規定的七個棄妻條件。最早見於《大戴禮》「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到了宋代《宋刑統》規定「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雖然前後順序和用詞略有差異,基本內容是一致的。

    為什麼把這七事做為出妻的理由?《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對此作過具體解釋「無子棄,絕世也;淫泆棄,亂類也;不事舅姑棄,悖德也;口舌棄,離親也;盜竊棄,反義也;嫉妒棄,亂家也;惡疾棄,不可奉宗廟也」。從這解釋來看,無一不是從維護男方家族利益提出。雖然在禮制和法律上沒有不許棄妻的特定情況「三不去」《宋刑統》中也有關於「三不棄」的規定「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取無所歸」,宋代法律又把「妻無子者聽出」具體化為「妻五十以上無子」,但對婦女來說還是單方面的,因為沒有對等的「休夫」的律條存在。反而認為「婦人從夫,無自專之道」,若背夫出走將受到嚴懲「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說明婦女在夫權下是毫無地位的。

    「七出」之條中的內容除了盜竊一條是婦女本身的過失外,其它幾條都夫家逐黜媳婦的借口,其基本目的在於維護「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婚姻目的。宋仁宗時,大臣富弼說:「今匹庶之家或出妻,亦須告父母。父母許,然後敢出之。」這說明,婚姻中夫妻兩人的情愛和意志是毫無地位的。儘管兒子和媳婦感情好,父母不喜歡她,媳婦也得被離棄,兒子和媳婦感情再不好,父母喜歡兒媳,終身也不許離婚。宋代詩人陸游及其前妻唐婉就是很有代表性的範例。這說明婦女在夫家除了夫權外還有沉重的族權壓在身上。

    2、「義絕」

    「義絕」,是指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及其親屬做出有違夫婦之義的事情,法律便強制離婚,當事人不主動離婚,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宋刑統.戶婚律.和娶人妻》規定「1義絕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3及妻區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5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對義絕的規定,粗看是雙方面的,是維護家族親屬關係為中心,為鞏固封建倫常觀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設。但細看其條款應會發現,「義絕」的中心仍是男家,仍是不平等的。在「義絕」的五種情況中,只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平等的,而其他幾種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對丈夫的親屬只要有詈、傷的行為就構成義絕;而丈夫對妻子的親屬要有毆殺等事實才屬義絕。妻子只要與丈夫緦麻以上的親屬奸,就構成義絕;而丈夫要與岳母奸,才屬義絕。只有妻欲害夫構成義絕的規定,而無夫欲害妻的對等規定。顯然,義絕的律師文也是「夫尊妻卑」一邊倒的。

    3、「和離」

    「和離」是指,夫妻關係不好而又雙方願意離婚,對此法律予以認可。《宋刑統》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又云「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單從律條上看似乎夫婦雙方處於對等的地位,但在實際中卻並非如此。因為在封建時代,婦女沒有從事有社會意義的公共勞動,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是依附於丈夫的。而且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說「夫有棄妻之理,妻無棄夫之條」,可見從法律上對婦女的離婚請求權也是不予以承認的。再加上婦女對丈夫的依附,「七出」之條對妻的制約,使得妻只能終屈服於夫,盡力求得夫的垂憐,豈敢與之不相和諧和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離」其實際也是傾向於夫的。和離的前提必要男方同意離婚,而男方要離並不必須取得女方的同意。例如《水滸傳》中林沖被發配之前,怕誤了張氏青春寫了休書,並沒取得張氏的同意,仍然有效。這雖是小說描寫,無疑也是實際生活的反映。

    宋王荊公之次子名雱,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龐氏女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類己,百計欲殺之,竟以悸死,又與妻日相鬥哄,荊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婦無罪,欲離異之,則恐其誤被惡聲;遂與擇婿而嫁之。

    可見離婚婦人的名聲不好聽。《談苑》卷一:王雱丞相舒公之子,不惠,有妻未嘗接其舅姑,憐而嫁之,雱自若也;侯叔獻再娶而悍,一旦而獻卒,朝廷慮其虐前夫之子,有旨出之,不得為侯氏妻。時京師有語云:「王太祝生前嫁婦,侯兵部死後休妻。可見寡母虐待庶子,連皇帝也攔不了,只能代其夫下旨休妻了事。

    三、婦女作為母親在夫家的地位

    宋代婦女在剛為人妻的階段是地位最卑下的時候。在為人母之後,特別是有兒子之後其地位開始呈上升趨勢,在兒子長在娶婦之後(在其晚年),其地位是頗為優越的。

    《宋刑統》中的「十惡」惡逆、不孝兩條都是有關長輩的。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在這兩回事條上母親都佔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做為一家之主的父親去世,而母親尚存的話,寡母就成為繼任的家長。雖然有「夫死從子」之說,但在事實上,寡母對子女有很大的權威,子孫在只有母親時,也有能分家產或外搬居位。寡母有管理家產及約束子孫有得分居的權力。甚至有對子女有主婚的權利。在北宋宋仁宗時的劉太后以「母后」身份攝政,便是「母權至上」的鮮明的例子。陸游與唐婉的故事,一方面體現了「已嫁婦」的不自由,但從另一個角度,也充分體現了「為人母」的權威。

    宋代婦女的家庭地位,是有「長幼有序」和「孝」的基礎上的男尊女卑。初為人婦的婦女地位的低下,正在於她不論有性別上還是有輩份上都處在最低的地位,所以受到族權和夫權的雙重壓迫。而寡母地位的優越,也是因為她失去了夫權的束縛,更因為她輩份上的優勢所造成。所以研究宋代婦女地位決不能簡單的從「男尊女卑」來概括,要看到它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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