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最聰明的投資者 第17章 實業投資 (1)
    自己當老闆是很多人的夢想,但是實業投資是風險很大的投資:做得好,你可以賺大錢;做不好,你可能血本無歸。在創立自己的企業之前,你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你要選擇設立企業的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公司企業。

    第二,明確企業的戰略,要知道你要做什麼、靠什麼做和怎麼做。

    第三,最重要的是你要充分考慮到你面臨的風險,找到控制風險的方法。

    下面,我謹就以上三個問題逐一講解。

    選擇企業的設立方式

    方式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規模較小,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

    2.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僅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即可。

    3.無須雙重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4.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僅限於其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果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必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包括家庭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投資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和「有限責任」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由於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的出資最低數額並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1.設立登記。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由投資人親筆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企業經營範圍。

    2)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3)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

    2.變更登記。變更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在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的變更,比如企業名稱、企業住所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改變。投資人在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應該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註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解散的,投資人應當在企業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設立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部分,其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這裡說的財產既包括投資的出資,也包括企業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盈利);既包括有形資產,也包括無形資產。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依法轉讓其財產,當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依法(遺囑)獲得對企業的繼承權。

    2.個人投資企業投資人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企業的,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以家庭財產出資設立企業的,以投資人的家庭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區分,主要根據企業設立登記時工商管理機關的投資登記為準。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個人獨資企業:

    1)投資人決定解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企業。

    2)投資人死亡時,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

    3)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是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係的程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企業財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清償:

    1)拖欠的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欠繳的稅款。

    3)其他債務。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清償責任。

    方式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按照《合夥企業法》設立的由各個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由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具有如下特點:

    1.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文件,是合夥契約性的體現,僅具有對內的效力。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合夥人可以以有形資產出資,比如,現金、實物,也可以用無形資產出資,比如勞務、管理和商譽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合夥人共同經營也是合夥企業的又一重要特徵,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企業為謀生之本。

    3.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來分配合伙盈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不少於兩人的合夥人。

    2.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通常以書面方式訂立,書面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有各個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出資,合夥企業不存在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的問題。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可以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司」的字樣,但是合夥企業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和「有限責任」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6.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發展而來的一種合夥形式。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的主要區別是:普通合夥的全體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兩種合夥人組成,一是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有限合夥人,通常他們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融合了普通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優點:與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由於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以促使其對合夥企業的管理盡職盡責;同時,政府對有限合夥企業本身不徵收所得稅,直接對合夥人徵收所得稅,避免了公司的雙重徵稅。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人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從而解除了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顧慮,有利於吸引投資人。

    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的上述特點,就為資本和智力的結合提供了一種很好的組織形式,即擁有實力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二者共同組成以有限合夥為組織形式的投資機構,從事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和證券投資。在投資領域,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此外,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該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出資額;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合夥人的出資和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獲得的盈利。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對合夥企業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按照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志進行。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必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但應該通知其他合夥人。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進行抵押的,必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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