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的重生 第十二章    集團整體上市第一家 (2)
    項目轉機出現在當李東生將整體上市的意義向當時主管工業的副總理吳邦國匯報後,吳邦國親自批示支持,並將方案轉交給時任證監會主席的周小川。在詳細看完TCL的上市方案後,周小川也認為企業整體上市的確是一個方向,TCL整體上市意味著企業沒有一個藏在背後的控股公司,全部業務都將處在一種透明的監管當中。當時,國內的很多企業,都通過剝離一小塊優質資產的方法上市,但由於上市公司獨立性不足,反而需要承擔反哺母公司不良資產的責任,這種以圈錢為目的的上市很難保障股東的權益。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周小川批示TCL可以進行整體上市的嘗試,但具體方案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項選擇題

    TCL整體上市被證監會定義為沒有先例的「先例」,這意味著很難有同類案例可參考,在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很多問題就需要集大智慧來解決,而最大的障礙就是如何處理與TCL集團旗下已經在A股上市的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為此,受TCL委託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為TCL集團的整體上市計劃制訂出了四套不同的方案:吸並上市、先上後下、反向收購和要約收購。表面上似乎沒太大差異的四個方案實際上暗藏玄機。

    第一種先上後下的方案是最易操作的。所謂先下後上是指TCL集團先整體上市,再通過某種方式消除下面的上市公司。但這就意味著TCL集團和TCL通訊(000542)同時上市,從而出現在一段時間內一塊資產兩層上市的狀況,而當時監管部門的一個明確要求是,TCL集團上市必須和TCL通訊的退市同時進行。因此TCL集團必須面對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難題,因為「上市和下市同時進行很難,國際上也沒有過這樣的案例」,TCL只得主動放棄該方案。

    另一個很快被排除的方案是「反向收購」,即TCL通訊不退市,通過不斷向TCL集團定向增發股票來購買其資產,最終實現TCL集團資產整體上市。這個方案的弊端在於,上市公司和TCL集團之間會發生大量關聯交易。而且,自1997年以來,惠州當地政府與TCL集團達成以企業增量獎勵管理層的經營協議,TCL集團內部持股量由此已達到25%,這部分權益無法在這個方案中得到體現,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就違背了最開始改制的初衷。更重要的是,政策規定,上市公司每年增發新股募集資金的數量,不能超過上年末的淨資產值。

    2002年年底,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為4.3億元,而同期TCL集團的總資產高達147.9億元,淨資產達46億元,如果這樣的話,即便每年不停地往裡放,也得好幾年才能完成,這樣無疑會延誤TCL在家電行業兼併收購、做大做強的時機。此外,「由於對TCL集團發行的是非流通股,反向收購方案最後可能造成TCL通訊的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過小,達不到15%的最低要求」。當時TCL通訊的總股本為1.88億股,根據相關法規,公眾股東持有的流通股比例須超過總股本的25%,即使連續擴股之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也須在15%以上。

    在排除掉這兩個方案之後,中金公司和TCL集團只能在另兩個方案——要約收購和吸並上市——之間進行抉擇。

    要約收購方案,就是集團向現有股東發出收購股份的要約,經過收購,使TCL通訊的流通股少於25%,這樣TCL通訊就可以申請退市,從而完成「一上一下」的過程。這個方案的好處在於,TCL集團擁有發出要約的主動性,可以控制要約價格,而2002年12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已明確規定了要約收購的具體操作程序,因此要約收購方案在操作上有章可循。但是,該方案「很可能出現僅剩1%或者0.1%的股東沒有接受要約收購。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退市,但是否可以註銷?這部分股東權益將如何處理?國內的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按照香港《公司法》規定,當90%以上的非關聯股東同意要約收購,發出要約的一方必須向剩餘的股東再以同等條件發出一次要約,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許可註銷公司,並將同等的支付條件放在銀行或某機構保管,等待最後剩餘的股東來「認領」。在設計要約收購方案時,中金公司曾考慮借鑒香港的法規來處理剩餘股東權益的問題,雖然可以推理出一個合理的做法,但畢竟法規上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可能會有遺留問題,也就是說,會留很多尾巴。

    既然要約收購的方式無法圓滿乾淨,那麼,最後就只剩下華山一條路。TCL集團最後上市,採取的是吸收合併子公司TCL通訊的創新手法,即TCL集團公開發行的股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眾投資者以現金認購;另一部分為換股發行,TCL通訊全體流通股股東按折股比例取得TCL集團流通股股票,TCL通訊退市並註銷。

    不過,這個方案本身也存在著諸多問題。

    首先是非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上市公司,這在當時的國內尚無先例。沒有遊戲規則,就只能由券商、律師和企業摸著石頭過河去設計方案。其次,當時很多法規都還存在著空白。比如債權人公告,吸收合併需要做90天的債權人公告,而債權人公告這個日期又和證監會IPO(首次公開募股)的審核程序有衝突,而最大的問題是IPO必須和吸收合併同時進行。一邊吸收合併,一邊做IPO,兩種同時做,卻互為前提,也就是說吸收合併成功才可以IPO,而IPO成功才可以吸收合併。別說國內,就連國際上都沒有這樣的先例。

    事實上,吸收合併本質上是一種換股方式。TCL集團要吸收合併TCL通訊,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定價。這不僅缺乏可供參考的案例,而且引發了很多會計制度上的爭議。因為《公司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額。」但TCL集團IPO發行方案中流通股發行存在兩點差異:一是發行對像不同,一部分向公眾投資者發行,另一部分向TCL通訊流通股股東定向發行;二是認購股份的對價不同,向公眾投資者發行的部分以現金認購,向TCL通訊流通股股東定向發行的部分以換股方式認購。也就是說,TCL集團IPO發行的流通股存在同股不同價的問題。

    此外,吸收合併之前,由於TCL通訊還有一批法人股,所以必須先收好法人股以後才能開始給流通股定價。這裡就涉及一個複雜的會計問題——法人股與流通股必然同股不同價,按照當時的會計準則,企業合併只有採用「收購法」,集團資產原有股份是賬面價格,收購的法人股與吸收合併的流通股是TCL集團旗下同一塊業務,由於支付對價的不同,按照最後的成交價格,會出現同一股權所代表的資產有三個價格確認在賬面資產上,這樣的財務報表顯然失去了意義,採用什麼會計方法成為吸收合併的最後一個障礙。

    最終,TCL整體上市項目借鑒了歷史上海外市場的併購處理方法,在國內極富創造性地運用了權益結合法,合併雙方都以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但是保證雙方同一塊業務的資產以同一個標準入賬。由於國內企業併購的歷史及案例較少,國內會計準則相對滯後,並未對權益結合法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這個方案在當時的國內會計學界上引起了非常大的爭議。中國證監會為此還特別邀請了財政部和全國各大院校會計學的專家教授,在東北、深圳、廈門一連開了三個研討會,TCL作為特邀代表,參加了深圳的研討會。

    據「阿波羅計劃」四人小組成員之一的王紅波後來回憶,出席深圳會議的有當時證監會副主席汪建熙,當時的財政部部長助理馮淑萍,證監會會計部、發行部的領導,以及國家會計學院的院長等。由於一些學院派的教授對此看法不同,研討會現場交鋒言辭激烈,大家無法達成共識。

    會議的主要矛盾其實體現了企業的實踐與會計理論界的衝突,學者一邊倒的質疑在會議結束時才有了轉機。和多數學界的意見不同,財政部馮淑萍部長助理總結說:「我看今天的會議並未達成一致意見,至少企業的代表有他的邏輯,你們沒有說服他。這是第一次有大企業代表列席類似的研討會,這個效果很好,我看國外的會計準則制定都會聆聽企業界的聲音。今後我們在制定準則的時候,也要邀請大企業的代表參加,因為企業的實踐可能走在了準則的前面。國內的購併案例較少,我看這個方案可以試,試錯了我們可以改。」隨後汪建熙副主席也認為不急於妄下結論。

    經過主管部門的反覆討論,最終「權益結合法」得以放行。不僅如此,根據TCL吸收合併的實踐和案例研究,財政部此後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會計準則,規定了「同一控制人下的吸收合併」採用「權益結合法」,為國內企業購併及整體上市明確了指引方向,最終TCL的創新方案為中國會計準則的修訂作出了貢獻,這是對TCL創新方案的最大肯定。

    為TCL集團吸收合併TCL通訊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對此的解釋是:「《公司法》第130條第2款條文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的措辭,對認購股份對價的要求是相同「價額」,沒有要求完全相同,否則應規定為『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或金額』。因此,認購股份的對價形式可以存在差異,但其價格應該相等。」此外,「現行法律法規未有禁止同時向不同對像發行股票的規定,也未有禁止同時以現金和資產認購股票的規定。因此,TCL集團IPO中股價方面的差別並未違反《公司法》中關於發行的股票必須同股同價的規定」。

    一價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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