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37章 卷五·國債 (2)
    當這個來源逐漸枯竭的時候,為了籌資就必須指定或抵押國家收益的某些部門以償還債務。在不同的場合,政府有兩種不同方式能夠選擇。有的時候政府能夠只指定或抵押一個短時期,比如說一年或幾年;有的時候可以是永久。在前一種場合,抵押的收益在限定期間內可以足夠支付所借貨幣的本金和利息。在後一種場合,據推想抵押的收益足夠支付利息或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在還清所借的本金後,政府可在任何時候償清這個年金。用前一種方法籌措的資金,叫做通過預支法籌措的資金;用後一種方法籌措的資金,叫做通過永久付息法,或簡稱息債法籌措的資金。

    大不列顛每一年徵收的土地稅和麥芽稅時常是通過在徵收稅款的法令中加進一個借款條款而被挪用,英格蘭銀行卻大多數時候通過一定的利息(這個利息革命後由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三)墊付這些稅款。只要稅款能夠陸續收益國庫,也就能夠陸續歸還。假如仍有不足,然而不足又是常有的事,就由來年的剩餘來支付。國家收益中尚沒有抵押出去的唯一的收益極其可觀的部門,也時常是這樣在收歸國庫之前就被花掉了。國家就像一個處在不允許他等待常規收益到手的緊迫情況下的不顧未來的揮霍者,長期處在向他的代理商和代理人借款的境地,長期為利用自己的資金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統治時期,還有安妮女王統治的大多數時間裡,在我們對永久付息的貸款方式變得就像現在這麼熟悉以前,大多數的新稅都是只徵收一個短的時期(僅四年、六年或七年),然而每一年大多數的國庫支出卻由對這些稅收的預期所發行的貸款來開支。稅收常常不夠支付限定期內所借貨幣的本息,因此產生了短缺,為了彌補這個短缺就不得不延長徵稅年限。

    依照1697年威廉三世八年第二號法令幾種稅收的缺少部分當時被稱做第一次總抵押,也就是說,一個由延期到1706年8月1日的幾種短期內,把期滿的賦稅還有由那些稅收積累而成的通用基金所組成的基金承擔。這個基金承擔的缺額是五百一十六萬四百五十九鎊十四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1年,這些稅隨同某些其他的賦稅為了與此相同的目的都進一步延長到了1710年8月1日,而且稱做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共計達二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鎊七先令十一又二分之一便士。

    1707年,那些稅收作為發行新公債的基金又繼續延長到1712年8月1日,而且被叫做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依照這次抵押借人的資金數額為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鎊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8年,全部的這些稅作為一種新的國債的基金又延長到1714年11月1日,而且被叫做第四次總抵押或基金。依照這次抵押借人的資金數額為九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六鎊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然而對噸稅和鎊稅的過去的補助金除外,它們的一半組成這個基金的一部分,還有就是依照聯合條款取消了對蘇格蘭亞麻的進口稅。

    1709年,這些稅現已完全脫離了這個基金對噸稅和鎊稅過去的補助。為了與此相同的目的又延長到1716年8月1日,而且被叫做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依照這次抵押借入資金達九十二萬二千零二十九鎊六先令。

    1710年,這些稅又再次被延長到1720年8月1日,而且叫做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通過抵押借人金額為一百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五十二鎊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這些稅(這個時候已需支付四種不同的預支的本息)和其他幾種稅一起持續延長,而且組成一個基金支付南海公司的資金的利息,因為南海公司在那年曾經預付給政府九百一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鎊十五先令四便士,用於通過償還與彌補稅收的不足。這是當時有過的最大的一次借款。

    據我所可以觀察到的,在這個時期以前,主要的也是唯一的為支付債務利息而永久徵收的稅是為支付英格蘭銀行和東印度公司,以及規劃中的土地銀行所規劃的,然而事實上沒有實現。這個時候英格蘭銀行貸給政府的金額已達三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年息為二十萬六千五百零一鎊十三先令五便士。這時東印度公司的貸款為三百二十萬鎊,年息為十六萬鎊。而此時英格蘭銀行貸款的年利息為百分之六,東印度公司的貸款年利息為百分之五。

    1715年,依照喬治一世元年十二號法令,那些由於支付英格蘭銀行的年息而被抵押了的各種稅,還有由這次法令與此同樣定為永久徵收的其他幾種稅合成一個叫做集合基金的共同基金。這個基金不僅要承擔支付英格蘭銀行的年金,而且還要承擔支付其他幾種年金和其他債務。後來喬治一世三年第八號法令和喬治一世五年第三號法令又把這個基金給擴大了,而且把當時附加在這個基金上的一部分不同的賦稅與此同樣也定為了永久性的賦稅。

    1717年,喬治一世第三年第七號法令把其他幾種稅收也定為永久稅,而且合成另一共同基金,叫做「通常基金」。通過支付某些年金,總額共達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九鎊六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

    因為這些法令的結果,以前大多數僅為短期預支的各種稅現在都已經變成了永久性的作為單純支付連續由預支方法借入款項的利息的基金(不支付本金)。

    假如只用了預支的方法籌措款項,只要政府注意在這期間讓基金在限定的期間內負擔的債務不多於他的支付力量,而且在第一次預支償清前不實行第二次預支,經過幾年國家收益就能夠從債務中解脫出來。然而大多數的歐洲政府卻連這一點都無能力做到。他們時常是在第一次預支後就讓基金超負荷運行,假如還沒有超負荷,他們大多數時候就讓它超負荷,也就是說,在第一次預支償清前又實行第二次和第三次預支。這樣一來,基金就不夠支付所借貨幣的本息,因此基金變得僅夠支付利息,或者接近於利息的永久性年金,如還不知節儉,持續預支必定會導致採用更具毀滅性的永久付息法。儘管這個後果必定會讓國家收益從債務中的解脫從一個固定的期限推遲到一個不確定的可能永遠達不到的期限。但是不論怎樣通過這樣的新方法能夠比過去的預支方法籌集到更多的款項,當人們一旦對這樣的新方法熟悉以後,在國家處於極端危急的時刻,人們就會廣泛地寧願採用新方法,而不用過去的方法。解救國家的燃眉之急,總是那些直接和國家行政事務有關的人們主要注意的對象。國家收益的進一步解脫,他們就只有留待後人去關心了。

    在安妮女王統治的一段時期,市場的利息率由百分之六降到了百分之五,在她在位的第十二年,被宣佈為私人抵押貸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在大不列顛大多數暫行稅轉變成永久的而且在分別撥歸到總基金、南海基金和通用基金後不久,國家的債權人就像私人債權人一樣都被說服接受百分之五作為貸款利息。這樣一來讓由短期國債轉變為長期國債的大多數借款產生了百分之一的節約,換句話說,上面所說的三大基金所應支付的大多數年金節省了六分之一。這一節合併成上面所說的基金的各稅在支付現在所承擔的年金後留下的一筆極其可觀的剩餘為現今所叫做的償債基金奠定了基礎。1717年,這項剩餘達到了三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四鎊七先令七又二分之一便士。1727年,大多數國債的利息進一步下調,降到百分之四;1753年與1757年又由百分之三又二分之一降到百分之三。這個降息讓償債基金又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大。

    儘管償債基金是為償還過去的債而設立的,卻很大程度方便了新債的籌集。它是一種輔助基金,在國家危急時刻,可用它抵押來協助其他任何基金籌集資金。至於大不列顛的償債基金是常用於償還過去的債還是用來籌集新債,接下來就會見分曉。

    除了預支和永久付息這兩種貸款方法以外,還有兩個方法能夠舉債,它們處在上面所說的兩種方法之間。這兩種方法就是有期年金貸款和終身年金貸款。

    在威廉王和安妮女王統治時期,大數額的貸款經常是用有期年金的方法籌集的。它們有的時間長一些,有的時間短一些。1693年通過了一道法案,通過百分之十四的年金,也就是說,一年十四萬鎊年金,為期十六年借款一百萬鎊。1691年,議會曾經通過了一道法案用終身年金借款一百萬鎊,這個條件在今天看上去非常有利。然而籌集的款額並沒有滿。第二年這個缺空就通過百分之十四的終身年金借款補足,也就是說,通過七年稍多一點便可收回本金的條件的借款補足了。

    1695年購買了這些年金的人能夠每百鎊向財政部再繳納六十三鎊後換取九十六年為期的年金;終身年金的百分之十四和九十六年年金的百分之十四之間的差價就通過六十三鎊或差不多等於四年半的年金賣出了。然而擔憂政府的不穩定,也就是說,就算條件這樣優惠購買者仍寥寥無幾。在安妮女王統治時期,借款在不同場合通過兩種不同條件,也就是通過終身年金和通過三二年、八九年、九八年和九九年為期的有期年金實行的。1719年,三二年期的年金擁有者又被說服通過他一切年金換取等於一年半年金的金額的南海證券,對於當年到期欠款也發給了相應的證券。1720年,其他長短期的年金的大多數都捐給了同一基金。那時一年應付的長期年金達六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一鎊八先令三又二分之一便士。1775年1月5日,他的剩餘部分,也就是說,當時沒有被認購的僅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三鎊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和1755年開始的兩次戰爭時期,通過有期年金或終身年金借入的款項極少。然而九八年期或九九年期的年金貨幣價值差不多和永久性年金同等。所以,人們可能覺得它們作為一種基金應該能夠借入差不多與此同樣多的款項。但是那些想治家立業而且為長遠著想的人,在認購國債時,絕不可能去買價值連續貶值的那種國債,而這樣的人又組成國債所有者和購買者中一個極其可觀的比例。所以,儘管長期年金的固有價值可能和永久性年金的價值非常相近,然而卻遠沒有那樣多的購買者。新國債的認購者大多數時候都是計劃盡可能快地賣出他們手中的國債,他們都願意認購可由議會贖回的永久性年金,而不情願認購同等數額的沒法贖回的長期年金。前者的價值如果能夠終年不變,或者差不多不變,因此,它讓前者成為比後者更便於轉讓的債券。

    在上面提到過的兩次戰爭期間,不管是有期年金還是終身年金都是作為一種獎酬而授予新公債的認購者的,它們是在可換成現款的年金或組成國債的貸款的利息之外的。這樣的授予不是作為償還所借貨幣的專門基金,而是作為一種附加鼓勵授予出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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