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19章 卷五·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15)
    可能到時候他們會把絕大多數的教義中所包含的荒謬、謊言或臆想的混合物都丟掉,而只留下宗教中純粹並且合理的部分,也就是說,世界上各個世紀的聖賢們所希望見到的宗教。然而成文的法律可能還從來沒有建立過這樣的宗教,這樣的宗教也不可能在任何一個國家真正建立起來。因為有關宗教的法律總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流行的迷信和熱情的影響。這樣的教會管理方案,或者更確切些說,就是根本沒有什麼管理方案,也就是說,所謂的獨立教派,它無疑是一個特別狂熱的教派,有人在內戰結束時建議在英格蘭成立,假如它成立了,儘管它的起源是非常不合於哲理的,可能到現在它就會讓一切宗教的教義都出現最合乎哲理的十分和睦和節制的精神。它在賓夕法尼亞已經建立了,那裡儘管教友派佔絕大多數,然而法律在事實上不偏袒任何一個教派,據瞭解,在那裡就產生了這樣的合乎哲理的和睦和節制。

    這種平等對待不可能在一個國家的一切教派內,甚或絕大多數的教派內產生和睦和節制,然而假如這樣的教派數量極其大,不僅這樣,其中任何一個又小得不足夠擾亂社會的安寧,那麼一個教派對他的信條的狂熱也就不足夠產生任何有害的影響,相反倒會產生一點好的影響。而且假如政府決定讓一切宗教自由,同時也要求任何教派沒法干涉其他教派,那麼也就不存在它們會被強行分裂,然後一下子變成為數眾多的教派的危險了。

    在任何一個文明的社會裡,在任何一個建立了嚴格的等級制度的社會裡,總是在同一時期流行著兩種全然不同的道德體系:其中的一個能夠叫做嚴格的或者樸素的體系;另一個能夠叫做自由的,或者也可叫做放任的體系。

    前者大多數時候受到尋常百姓的讚賞和敬重,後者大多數時候為所謂上流社會的人士所尊重和使用。輕浮,這是一種在過度繁榮、過度歡樂和想入非非時很容易產生的惡行。對於輕浮這樣的惡行,我們應該在多大程度上給以贊成,看上去構成了這兩個對立體系之間的主要區別。

    在自由的或放任的道德體系裡,對於放蕩、奢侈、胡亂的取樂、某種程度的放縱、至少是兩性中的一方破壞貞節等,只要它們不伴隨著嚴重的不得體並且不導致虛偽或不義,通常都會採取極其容忍的態度,或者會容易受到人們的原諒或寬恕。相反的是,在嚴格的體系裡,那些過度行為全都被看成極端可憎和討厭的東西。輕浮的惡行對於尋常百姓總是具有毀滅性的,一個禮拜的輕率和浪費經常就足夠應用來毀壞一個貧苦工人的一生,足以驅使他在絕望中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

    所以尋常百姓中比較睿智和善良的人總是對這些過度行為懷有很大的憎恨和厭惡。因為他們過去的經驗告訴他們,那些行為,對於處在他們這樣的條件下的人來說是能夠很快致命的。與此相反的是,幾年的胡亂生活和浪費卻並不可能毀滅一個上流社會的人,不僅這樣,那個階層的人非常容易把某種程度的放縱看成是他們財富的一種優勢。他們有這樣作樂的自由,不需要受到譴責,這是屬於他們地位的一種特權。因此,同他們處在同一地位上的人,他們對這樣的過度行為只表示輕微的不贊成,或十分輕微的指責或全然不予指責。

    差不多所有宗教派別都是始發於尋常百姓之中。從他們當中,那些宗教派別大多數時候吸引了他們最開始的,同時也是它們最多的新的信徒。所以,嚴格的道德體系,除極少數例外,差不多總是被那些教派所採用。因為這個體系最可以讓它們博得最開始提出對已建立起來的體系實行改革計劃的那一階層人民的歡迎。他們中的非常多的人,可能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總是通過對這個嚴格的體系提煉,甚至是通過讓它達到幾分愚蠢的程度來博得那些人的信任。不僅這樣,這樣極端的努力常常讓他們做任何其他事情更可以得到尋常百姓的尊敬和崇拜。

    一個有財產的人因為他所處的地位是社會中十分顯要的一員,社會注意著他的一舉一動,因此社會也強迫他注意自己的一切。他的威信和對他的尊敬很大地取決於這個社會對他的尊重。他不敢做任何將會有損於他的名譽和信譽的事,因此他一定要嚴格遵守那個社會覺得合乎他那個階層的人的身份的道德規範,不管它是自由的還是嚴格的。與此相反的是,一個地位卑微的人遠不是任何社會中的顯要一員。當他還留在鄉村的時候,他的行為舉止可能還有人注意,他也可能沒辦法不注意自己的舉止。在這樣的境地,也只有在這樣的境地,他能夠有所謂喪失人格的問題。

    然而一旦他進入大城市,他就陷入模糊和黑暗之中。他的行為舉止就不可能被任何人所注視,因此他可能就不再檢點,他就會開始放縱自己,甚至不惜幹出各種邪惡的醜事。只有當他成為一個小小的宗教教派的一員之後,他才可能從混濁中走出來,他的舉止才會開始引起任何一個受到人尊敬的社團的注意。從這個時候起,他才得到了他從沒有過的尊重。他的一切教友為了教派的信譽才會有興趣來觀察他的行為舉止。假如他惹起了什麼亂子,假如他遠離他們互相要求遵守的嚴格的道德原則,就會受到十分嚴厲的懲處,或是把他從教派中開除出去,儘管這樣的懲罰不可能有什麼世俗的非宗教的效果。因此,在小的宗教教派裡,尋常百姓的道德差不多總是非常正規而又有條有理,大多數時候比在國教的教會裡還好些。這些小的教派的道德確實經常沒有過於嚴厲和過於不近人情。

    然而,國家不需要利用暴力,只要通過兩種非常容易和有效的「藥物」的聯合行動,就能夠把這些分裂國家的宗教派別的道德原則中過於嚴厲和過於不近人情的東西糾正過來。

    這兩劑「藥物」中的第一劑就是認真學習科學和哲學。這一劑「藥」,國家差不多能夠尋常地開給一切中產或比中產還高的階層的人民。它不是通過給教師薪金而讓他們對教學漫不經心和懶惰,而是通過在高級或較難的科學中設立某種檢查或考試的方式,每一個人在從事任何一項自由職業之前,或者在將要被提名為某種有報酬的或名譽的職務之前都一定要經過檢查或考試。假如這一階層的人一定要學習,國家也不需要費神去為他們帶來適宜的教師,他們迅速就會為自己找到比國家可以為他們帶來的還好的教師。科學對於狂熱和迷信是強有力的解毒藥。在一個一切上層人民都免除了這樣的毒害的國家裡,下層人民也就不可能受到它的多大毒害了。

    第二劑就是時常的公共娛樂和歡樂。國家通過某種鼓勵,也就是讓所有人民依照他們自己的興趣和意願通過詩歌、音樂、繪畫、舞蹈來實行娛樂,讓人的消遣有完全的自由,只要他們不搞出亂子或有什麼很不得體的行為。通過形式豐富的戲劇表演和展覽會,能夠很容易地排遣絕大多數人民心中的鬱悶和灰色情緒,然而這些又差不多總是群眾性的迷信和狂熱的原因。公共性娛樂總是群眾性狂亂的狂熱提倡者所害怕和憎恨的對象。公共性娛樂所鼓舞的歡樂和良好情緒都是和那些提倡者的目的所要求的或者說他們最可以影響的那種思想情緒完全不相容的。除此之外,戲劇表演時常揭露他們的詭計從而讓公眾嘲笑,有的時候甚至讓公眾咒罵他們,所以戲劇表演比其他任何娛樂形式更成為他們憎恨的對象。

    在法律不能夠偏袒任何一個宗教的牧師的國家裡,任何一個宗教的牧師也就都沒必要直接依賴君主或行政權力,也就是說君主不需要在他們職務的任免上做任何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君主只需維持他們間的相安無事,就像維持他的其他臣民中的相安無事一樣。也就是說,不讓他們互相迫害、侵犯或壓迫。然而在一個確定了國教或者統治宗教的國家,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君主假如沒有方法在極其大的程度上影響那個宗教的絕大多數的牧師,他就永遠也不可能安寧、無憂無慮。

    任何一個國教教會的牧師構成一個十分龐大的法人團體。他們能夠一致行動,依照一個計劃用一種精神追求他們的利益,就像他們是在一個人的指揮下一樣。不僅這樣,他們也時常是在這樣的一個指揮下。他們的利益作為一個法人團體,是從來也不可能和君主的利益一致的,有的時候甚至與此截然相反。他們的最大利益就是維護他們在人民中的威信。然而這個威信又取決於兩種假設:(一)如果他所諄諄教誨的教義是真正的;(二)如果對他所宣揚的教義的絕對信仰和履行就可永遠解脫人世的痛苦。

    假如君主行為草率,對他們教義的細微的部分有所嘲弄或有所懷疑,或者出於人道,試圖保護對教義實行某些嘲弄或有所懷疑的人,那麼對君主沒有什麼可以依賴的拘泥小節的牧師迅速就可宣佈君主是褻瀆神靈的人,而且會運用宗教的一切恐怖手段迫使人民把他們的忠誠移向某一更正統和更順從的君主。假如君主對他們的任何要求或侵佔行為有所反對,也具有與此同樣大的危險。

    敢於通過這樣的方式反對教會的君主,不論他怎樣嚴肅地宣稱,他對教會覺得他應該遵守的信條是如何絕對信仰和謙卑地順從,除了被判叛逆罪之外,大多數時候還要判以信奉邪教的罪名,宗教的權威超過其他任何的權威。教會所帶來的恐懼多於一切其他,然後又通過各種奸計和借口把每個主教管區內的下層俸有聖職的任命權都攬到手中,給主教只留下維持他在他的牧師中應有的權威所必需的一部分權力。經過這樣的安排後,君主所處的境地就變得比以前更糟。

    因此歐洲所有國家的牧師或教士形成了一種心靈上的軍隊,儘管分散在各個國家駐紮,然而他們的一切行動和運行現在能夠直接由一個首領領導,依照一個統一的計劃行動。各個不同國家的教士能夠看成是那個軍隊的一個分隊,任何一個分隊的行動能夠非常容易地得到駐紮在周邊各國的其他分隊的支援。任何一個分隊不僅獨立於它所駐紮的而且從那兒得到給養的國家的君主,反過來還依賴於一個外國的君主,這個君主隨時能夠叫他們把武器指向他自己國家的君主,而且用其他一切分隊的武力來支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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