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00章 卷四·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3)
    依照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的第七號法令,不僅是生皮,還有鞣革也不允許出口,只有已製成的靴子、鞋和拖鞋例外。因此這個法令不顧畜牧業者和鞣革人的利益而給予制靴者和制鞋匠一定的壟斷權。依照隨後的法律我們的鞣革人通過每英擔(重一百一十二磅)鞣革繳納一先令的輕稅才從這個壟斷中解脫了出來。當鞣革出口時,與此同時,他們能夠得到對他們的商品所征的貨物稅的三分之二的退稅。所有皮革製品能夠免稅出口。除此之外,出口人還有權要求退還所繳納的所有貨物稅。

    我們的畜牧業者卻依然要屈從於過去的壟斷。畜牧業者雙方相距非常遠,分散在全國不同角落,沒有非常大的努力不可能聯合起來對自己的同胞建立壟斷,也不可能把自己從別人強加在他們身上的壟斷中解脫出來。各行各業的製造業者在所有的大城市裡集合成了數量眾多的團體,他們能夠輕而易舉地聯合起來。甚至牛角也不允許出口。在這一點上,制角和制梳兩個無足輕重的行業也就享有了對畜牧業者的壟斷權。

    通過不允許或是徵稅來限制部分加工,但沒有加工完成的製成品的出口而不是對皮革製品所採取的非常措施。為了讓商品適宜於立即使用和消費,只要還有什麼事情沒有完工,我們的製造業者們就覺得他們應該去把它做完。毛線和絨線也是不允許出口的,它們的處罰和羊毛一樣。甚至白毛料的出口也要納稅,我們的印染業者迄今也總是享有對我們呢絨業者的這種壟斷權。我們的呢絨業者可能能夠保衛自己反對這樣的壟斷,然而事情是我們大多數的呢絨業者本身又是印染業者。表殼、鍾殼和鐘錶針盤一直也是不允許出口的。看上去,我們的造鍾人和製表人不情願通過和外國人的競爭來提高這種手藝的價格。

    依照愛德華三世、亨利十七世和愛德華六世的某些老的法令,一切金屬的出口都是不允許的,只有鉛和錫是例外。可能是因為這些金屬過於豐富。在那些年月王國的相當大多數的貿易就是由這些金屬的出口構成的。同時,為了鼓勵採礦業,威廉和瑪利第五年第十七號法令廢除了原來由大不列顛礦石煉成的鐵、銅和白鐵出口的限制。外國還有大不列顛各種銅塊的出口,後來通過威廉三世的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號法令得到了允許。然而所謂制槍金屬、制鐘的金屬,還有錢幣鑒定人的金屬仍然不允許出口。各種各樣銅製品則能夠免稅出口。

    那些沒有完完全全不允許出口的製造業的原材料在非常多情況下都被徵收了相當重的稅。

    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宣佈,依照以前的法令被徵收賦稅的一切出口貨物,一切大不列顛的產品或製品均給予免稅。然而,以下貨物除外:明礬、礦石、錫、鉛、鋁、鞣革、綠礬、煤炭、白呢絨、菱鋅礦、梳毛機、各種畜皮、膠、兔毛或野兔毛、馬匹和氧化鋁。假如我們把馬匹排除在外,那麼剩下的就全是製造業的原材料,或是半製成品(它們能夠被看成是進一步加工的原材料),或是生產工具了。這項法令讓它們持續被徵收以前對它們徵收的各種稅,也就是過去的補助稅和百分之一的出口稅。

    依照同一法令對很多外國染料的進口給予了免稅。然而,後來又對其中的每一種出口時徵收一定的稅。誠然,不是非常重的一種稅。看上去我國的染匠當他們覺得為了鼓勵染料的進口,免稅是完全符合他們利益的;與此相同,他們覺得對它們的出口給以某種不大的打擊也是符合他們的利益的。然而提出這樣著名的商業創見的貪婪也極可能讓它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因為它必定教會進口商比他們原本的做法更加小心謹慎:他們的進口不應多於供給國內市場所必需的數量。國內市場就可能時刻處於一種比較匱乏的狀態,這些商品假如出口和進口都給予相同的自由的話,價格也可能時刻變得比它們原本應有的價格要高一點。

    依照上面所說的法令,塞內加爾膠或阿拉伯膠被列入染料之內能夠免稅進口。誠然,在它們重新出口時要徵收小額的磅稅,大概每英擔三便士。法國在那個時候享有對位於塞內加爾附近盛產這些染料國家的專營貿易權,然而英國市場不可能通過直接從產地進口得到供應。因為這個原因,通過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的法令,塞內加爾膠能夠從歐洲任何一地進口(和航海條例的本旨大相違背),然而因為這個法令並不想鼓勵這種和英國商業政策的基本原則大相逕庭的貿易,因此它對這類進口每英擔徵收十先令的關稅,並且這個稅在以後出口時分文不予退還。

    1755年戰爭的勝利帶給了大不列顛對法國從前享有的對那些國家的同樣的專營貿易權。和平一恢復,我們的製造業者就竭力利用這樣的好處,針對種植人和這種商品的進口建立了對於自己有利的壟斷。因之,依照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從大英帝國的非洲領地塞內加爾出口的膠,只限於運往大不列顛,不僅這樣要受到到大不列顛在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所列舉的商品與此相同的限制,遵守與此相同的規章,實行與此相同的沒收和處罰。誠然,它的進口只需繳納每英擔六便士的稅,而它的重新出口則每英擔需繳一鎊十先令的重稅。我們製造業者的意圖就是:那些國家所有產品應該出口大不列顛。目的是讓英國製造業者能夠用他們自己的價格來購買它,而且讓之中任何一點也沒法再次出口。因為出口費用之高足以阻礙出口。然而,他們在這一點上的貪婪就像在其他很多場合上所表現出的貪婪一樣沒有能夠達到他們的目的。

    這麼重的稅給走私帶來了非常大的誘惑力,以至於大量的這種商品私下裡被運送了出去,可能出口到了歐洲一切製造業發展的國家,特別是荷蘭;不僅從大不列顛,還從非洲也走私到了荷蘭。對於這一點,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把這個出口稅降低到每英擔五先令。

    在徵收過去的補助稅的稅則表中,海狸皮的估值為每張六先令八便士,在1722年對它的進口所征的各種補助稅和進口稅大概為它估值的五分之一,大概是每張皮十六便士;除去過去的補助稅的一半,大概計二便士外,其餘一切在出口時退還。對這樣重要的一種原材料所徵收的稅總是被覺得太重了,因此在1722年稅率降低到二先令六便士,而且其中的一半在出口時退還。同次戰爭的勝利讓海狸最大的生產國被置於大不列顛管轄之下,海狸皮被列入美洲只可通過向大不列顛市場出口的商品名單之中。我們的製造業者想起他們能夠利用這個情況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在1764年把海狸皮的進口稅降低到每張一便士,然而出口稅卻提高到每張七便士,而且,還不退進口稅。依照同一法令對海狸毛或子宮的出口每磅徵收十八便士的出口稅,對該商品的進口稅沒有作任何變動,當該商品由大不列顛進口,是由大不列顛的船隻裝運時,當時對該商品所征進口稅是在每張四到五便士之間。

    煤能夠被看成原材料,又可被看成生產工具。因而,對煤的出口稅總是達到現在的(1783年)每噸五先令以上,或者每查爾倫(紐卡斯爾衡制)十五先令以上。這在絕大多數場合都超過該商品在煤礦井口或出口裝運港口的原始價格。

    然而,正式的生產工具的出口大多數時候都是受到限制的,不僅受到高關稅的限制,還受到嚴格的不允許。所以,依照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款,織手套或織襪子的機架或機身是不允許出口的,違者會受到處罰,不僅沒收出口或試圖出口的這樣的機架或機身,而且罰款四十鎊;其中的一半上繳國王,一半發給揭發和提出控訴的人。依照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通過同樣的方式對棉織業、麻織業、毛織業和絲織業所利用的一切用具一律不允許向外出口,違者給予處罰:全部沒收他的用具而且對冒犯者罰款二百鎊,與此同時對知情而又讓這樣的用具裝船的船主罰款二百鎊。

    當對死的生產工具的出口都施加這樣重罰時,也就不可能還指望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因而,依照喬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號法令,凡是被判有引誘大不列顛的或大不列顛任何製造業中的技術工人去外國做工或傳授技藝者,初犯要處罰不多於一百鎊的罰金而且監禁三個月,直至罰金付清時為止;對於重犯者所處罰金的多少由法庭裁定,而且監禁時間為十二個月,直至罰金付清為止。依照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罰款加重了,初犯改為每引誘一名技工罰款五百鎊,監禁十二個月,直至罰款付清時為止;重犯罰款為一千鎊,監禁兩年,直至罰款付清時為止。

    依照以上兩項法令中的第一項,在證實某人曾經引誘過任何技工,或任何技工已許諾或簽約前往國外工作,這樣的技工一定要做出保證聽任法庭裁定;在他沒有做出這樣的保證以前,不得前往海外,而且得由法庭拘禁。

    假如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還在那裡工作或傳授技藝,由王國派駐在國外的大使或領事,或由當時的國務大臣之一向他提出警告後,假如他在接到這樣的警告後六個月仍不返回王國,堅持繼續居住在國外,則他將被剝奪在王國內一切財產的繼承權,同時他沒辦法充當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沒辦法在王國通過繼承、遺贈或購買而擁有任何土地。與此同時他自己的土地、貨物和動產等一切要沒收上繳國王,而他本人則被宣佈為一個十足外僑,不受到國王的保護。

    我想無須說明,這些規章和吹噓的公民自由是如何相違背,並且,我們老是愛因那個自由而受到這樣強烈的嫉妒,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那個吹噓的自由卻被這樣坦率地為了我們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徒勞的利益而放棄了。

    所有這些規章值得稱讚的動機都是在擴張我們自己的製造業,而不是通過它們自身的改良,是通過壓制我們一切鄰邦的製造業,同時通過盡可能地對和這樣的可憎的令人討厭的競爭者的麻煩的競爭作一結束來發展我們自己的製造業。我們的製造業老闆可能覺得他們把他們同胞的一切才智壟斷起來是合理的。儘管在某些行業,通過限制在一個時期內能夠僱傭的學徒的人數,還有通過在各行各業強制實行長學徒制,他們竭盡全力把他們各自行業的知識限制在盡可能少的一批人手中,同時他們也不情願這少數的人到國外去把他們的知識傳授給外國人。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終點和目的。只有在一定要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生產者的利益才應該受到關注。這個格言的意思是這樣的不言而喻,再想去證實它就會顯得荒謬。然而在這個商業體系中,消費者的利益則差不多總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放棄了。而且彷彿把生產,而不是把消費當做一切產業和商業的最終歸宿和目的。

    在對能夠和我們自己國家的生產或製造品進行競爭的一切外國商品的進口限制中,國內消費者的利益明顯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放棄了。完完全全是為了後者的利益,前者總是必須要支付經常由這個壟斷所引起的抬高了的價格。

    對生產者的某些產品的出口所發放的獎勵金完完全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不得不支付的,首先是為支付獎勵金而徵收的稅;然後是因為國內市場商品價格的提高而必定徵收的更大稅費。

    依照同葡萄牙締結的商務條約,消費者因為高關稅的阻礙而沒辦法購買鄰國一種我們自己國家氣候所沒辦法生產的商品,而只能購買遠方一個國家生產的產品,儘管人們都公認遠方國家生產的這種產品在質地上遠遜於鄰國生產的產品。國內消費者卻沒辦法不忍受這樣的不便,以使生產者可以在比他原可能有的更有利的條件下向那個遠方國家出口他自己的某些產品。無論那些產品因為上面所說的強制性出口在國內市場上可能引起的價格提高了多少,消費者也沒辦法不支付。

    然而在為管理我國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而建立的法律體系中,消費者的利益也是完完全全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放棄了。不僅這樣,這些規章比我國所有其他商業規章所包括的更加廣泛,消費者的利益放棄的也更大。建立一個大帝國的唯一目的就是培育這樣一個消費者國家,那些消費者沒辦法不在我國不同生產者的店舖中,購買我們不同生產者所可以向他們提供的一切產品。為了這個壟斷可以向我們的生產者提供這一小小的加價,國內消費者就不得承擔維持和保衛那個帝國的一切費用。

    為了這個目的,也只是為了這個目的,在上次戰爭中耗去了二億鎊以上的金錢,多於在以前一切戰爭中為了同一目的所耗費的全部,此外還舉借了一萬七千萬鎊以上的新債。單是這項債款的利息,就不僅多於從對這個殖民地貿易的壟斷中所可能假設得到的所有非常利潤,多於那部分貿易的全部價值,或者說多於每一年平均向那些殖民地出口的貨物的一切價值。

    要確定誰是這整個商業體系的設計人,可能並不很困難。我們可以相信,絕不是其自身利益全然被忽視的消費者,而是其利益總是受到這樣小心的關注的生產者;然而在這後一階級中,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是主要的設計師。在本章所注意到的商業規章中我們製造業者的利潤總是受到最特殊的關注;然而總是為它作出犧牲的,與其說是消費者的利益倒不如說是其他某些種類生產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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