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72章 卷四·論通商條約及其對鑄幣業的影響 (1)
    一論即便根據商業體系的原則,那些限制的不合理性

    商業體系為了增加本國的金銀量所提出的第二個應急措施是,對來自它的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幾乎所有貨物的進口施加特殊的限制。所以,在大不列顛只要上繳一定的關稅,西裡西亞的細竹布就能夠進口供國內消費。不過法國的上等麻紗以及細竹布則被禁止進口,它們只能夠進入倫敦港口存入倉庫以待出口。對於法國,葡萄酒所徵收的關稅也要比對於葡萄牙的葡萄酒,甚至要比其他任何國家的葡萄酒徵收的關稅都高。依據1692年所謂的進口法,對於所有的法國貨物要徵收其價值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而對於其他國家絕大多數的貨物所征的關稅要更輕,極少超過百分之五。而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鹽以及醋是例外,它們依據其他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某一些特殊條款要交納其他的稅務。除白蘭地之外,對於所有法國貨物加征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由於認為第一次所徵收的百分之二十五還不足以起到抑制的作用。

    與此同時,還對法國葡萄酒每噸加征二十五鎊,對於法國醋每噸附加征十五鎊的新稅。法國貨物從沒有從稅率表中所有或者絕大多數列舉貨物所徵收一般的補助稅,或者百分之五的稅則中減免過。假如我們將三分之一以及三分之二補助稅也視做是它們中間的一個,則這些一般補助稅就有五種。所以,在這次戰爭開始之前,百分之七十五可看做是最低的關稅,法國的絕大多數農產品以及製造品都必須交納。不過對絕大多數貨物來說,徵收這一些稅實際上是相當於禁止進口。我相信法國人對待我們的貨物以及製造品也是同樣的苛刻,儘管我不非常瞭解他們對於我國貨物以及製造品到底施加了一些什麼關卡。這些相互限制幾乎使這兩國間的公平貿易不復存在,現在走私販變成了大不列顛貨物進入法國,或者法國貨物進入大不列顛的主要的進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討的那些原則都根植於個人利益以及壟斷精神;我在這一章當中所將探討的那些原則則是根植於民族偏見以及敵視。所以,可以想像獲得它們會更為不合理。即便是根據商業體系的原則,它們也是這樣。

    第一,即便在法國以及英格蘭之間的貿易是自由的,貿易差額將會有利於法國,也絕對無法就此得出結論說這個貿易將不利於英格蘭,或者說英格蘭的全部貿易的總差額將因此更為不利於英格蘭。假如法國的葡萄酒要比葡萄牙的葡萄酒好並且便宜,或者說法國的亞麻布要比德國的亞麻布好而便宜,則大不列顛從法國購買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以及亞麻布要比從葡萄牙以及德國購買更為有利。即使從法國的年進口總額的價值將會因之而大大增大,依照同一質量的法國貨物要比其他兩個國家的便宜,則年進口總額的價值將會相應減少。即便說全部從法國進口的貨物都將會是為大不列顛所消費,情況也會是如此。

    第二,貨物中的大多數可能向其他國家出口,在那裡因為它們能夠賣得一個更好的價錢,或許可以帶回一個和全部進口的法國貨物的原始成本完完全全相等的回報。人們關於東印度貿易的一些講法經常可能就正適合於法國的貿易。即使絕大多數的東印度的貨物是用金銀購買的,但是將其中一部分再出口其他國家,能夠給進行這個貿易的國家帶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銀。現在,荷蘭貿易中最重要的部門之一,就是將法國貨物販運到其他的歐洲國家。甚至在大不列顛飲用的法國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暗中從荷蘭以及西蘭島進口的。假如在法國以及英格蘭間存在自由貿易,或者法國貨物在進口的時候只需交納和其他歐洲國家貨物同等的關稅,並且在出口的時候可以退稅,那麼英格蘭就能夠分享對於荷蘭如此有利的貿易。

    第三,我們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判斷任何兩國間的所謂的貿易差額究竟是在哪一邊,或者說其中的哪一國出口達到了最大的價值。

    個別商人的私利激起的民族偏見以及敵意通常指導我們對於所有這些有關問題作出判斷的原則。但是,在這種場合,常常有兩個標準是常被用做依據的,那就是海關登記冊以及匯兌情況。我覺得海關登記冊現在是一個已經被公認的非常不可靠的標準,因為登記冊對於絕大多數貨物的評價均不準確。匯兌情況或許同它差不多。

    在兩地之間,如倫敦及巴黎之間的匯兌是按平價進行的時候,聽說這就表明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是由巴黎欠倫敦的債務來償還。反之,當對於巴黎的匯票在倫敦貼水的時候,聽說這就表明倫敦欠巴黎的債務並沒有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償還,那麼就需要從倫敦送出貨幣以彌補差額。由於出口貨幣既有風險,也有麻煩,還須花費費用,因此代匯者要求貼水,匯兌人也需要貼水。不過兩市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聽說,必須由它們互相之間的日常交易狀況所調整。當從另外一地的進口不大於它向另一地的出口的時候,各自的債務債權能夠相互補償。不過當其中一方從另一方的進口大於它向另一方的出口的時候,前者對於後者的負債肯定要比後者對於前者的負債更大。各自的債務以及債權無法相互補償,於是債務超過債權的一方就必須向對方送出貨幣。所以,匯兌的日常狀況作為兩地之間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的標誌,同時也是它們出口以及進口的日常狀況的標誌,因為出口以及進口肯定調整著那個狀況。

    不過即使匯兌的日常狀況應該可以算做任何的兩個地方間的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的標誌,不應就此得出結論認為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對於有利的地方就是貿易的差額對其有利的地方。任何兩地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日常狀況並不總是完全由它們互相之間的交易的日常狀況所調控,而經常是要受到其中任何一方和其他地方的交易的影響。比如說,英國商人通常要用對荷蘭開出的匯票去支付他們購買漢堡、但澤和裡加等地的貨物。英格蘭以及荷蘭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日常狀況並不完全由這兩個國家相互之間的貿易的日常狀況所調控。英格蘭可能每年只好送貨幣到荷蘭去,即使英格蘭對於那個國家的年出口價值可能大大地超過從那裡進口的年價值;即使所謂的貿易差額可能大大地有益於英格蘭。

    除此之外,按照迄今對於匯兌平價的計算方法,匯兌的日常狀況就無法對日常匯兌對於那個似乎會有利或者假定會有利的國家的日常債務以及債權狀況提供充分的證據。或者換句話說,真實的匯兌或許事實上常常十分不同於計算的那一個。從後者的狀況在許多情況下不可能得出有關對於前者狀況的肯定的結論。

    當你在英格蘭付出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英國鑄幣廠的標準(它包含有一定數量的純銀),你可獲得一張在法國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的匯票,依據法國鑄幣廠的標準它包含有同等數量的純銀,這就是人們所謂的英國以及法國之間的平價匯兌。假如你支付的多一些,你就被認為是付出了貼水,所以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英國不利,而對法國有利。假如你支付的少一些,你就會被認為是獲得了貼水,所以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法國不利,而對於英國有利。

    首先,我們無法總是用個別國家的鑄幣廠的標準來判斷不同的國家通貨的價值。這是因為,在有的國家通貨磨損,剪削得多一些,在有些國家通貨磨損或者剪削得少一些,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讓它們低於鑄幣廠的標準。不過每一個國家通用鑄幣的價值和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的通用鑄幣的價值相比,並不是和它應含的純銀的數量成比例,而是和它實際所含純銀成比例。在威廉王時代的銀幣改鑄之前,英國以及荷蘭之間的匯兌通常按照各自的鑄幣廠的標準計算,英格蘭要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不過我們從郎茲先生的研究得知,英國通用鑄幣的價值當時低於其標準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即便是在當時其真實匯兌也可能是有利於英國,即使計算的匯兌對於它是如此不利;在英國實際支付的較少數量的純銀能夠購買在荷蘭應支付較大數量的純銀的匯票。所以被認為要付出貼水的人或許在實際上獲得了貼水。在英國金幣最近改鑄之前,法國的鑄幣要比英國的鑄幣磨損得少得多,其接近標準的程度或許要高出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反之,假如和法國的被計算的匯兌對英國的不利不超過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那麼真實匯兌則可能是對英國有利。自從金幣改鑄以來,匯兌一直有益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

    其次,有一些國家鑄幣的費用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一些國家,鑄幣的費用則是由把金錠送到鑄幣廠的私人支付的,政府甚至從鑄幣中還可獲得某些收入。在英格蘭它是由政府支付的,假如你送一磅標準銀到鑄幣廠去,可換回包含一磅標準銀的六十二先令。在法國從鑄幣當中要扣除百分之八的稅,這個百分之八不僅僅支付了其費用,並且給政府提供了小小的收入。在英國,因為鑄幣是免費的,通用鑄幣的價值從來不會高於其實際所包含的金銀量的價值。在法國你如果支付了工匠錢,工匠增加了鑄幣的價值,就好像工匠錢增加了金銀餐具的價值那樣。所以,含有一定量純銀的法國貨幣要比含有相同純銀的英國貨幣值錢,必須用更多的金錠或者其他商品才可以購買到它。所以,儘管兩國的通用鑄幣一樣接近於其鑄幣廠的標準,含有相同數量純銀的英國貨幣不會購買到同等數量的法國貨幣,也不會購買到向法國開出的同一數額的匯票。假如對於這樣一張匯票所加付的貨幣僅僅足以補償法國鑄幣的費用,則兩國之間的實際匯兌就會是平價匯兌。它們的債務以及債權就能夠相互抵償,而計算匯兌則大大地有利於法國。假如所加付的低於這個數,實際匯兌就有可能有利於英國,而計算匯兌有益於法國。

    第三,即最後,在一些地方,如在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外國匯票都是用銀行貨幣支付的,而在有些地方,比如倫敦、里斯本、安特衛普、萊戈恩等地,則用本國的通用貨幣支付。所謂的銀行貨幣,總是要比同一名義金額的通用貨幣的價值更大。比如,阿姆斯特丹銀行的一千盾要比阿姆斯特丹的通用貨幣一千盾的價值大。兩者之間的差額被稱做銀行的扣頭,這在阿姆斯特丹常常是百分之五。

    假如兩國通用貨幣接近其自身鑄幣廠的標準,一個用這種通用貨幣支付外國匯票,而另外一個用銀行貨幣支付,那麼非常明顯,計算匯兌可能有利於用銀行貨幣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實際匯兌應該是有利於用通用貨幣支付的一方。基於相同的原因,計算匯兌會有利於用較好的貨幣,即用更接近於其標準的貨幣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實際匯兌應該是有利於用劣幣支付的那一方。在最近的這次金幣改鑄之前,計算匯兌在倫敦和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和所有其他用所謂銀行貨幣支付的地方,常常都是不利於倫敦。但是,這絕對並不是說實際匯兌對於倫敦不利。自從金幣改鑄以後,即便是和這一些地方進行匯兌也都是一直有利於倫敦。假如你把法國除外,計算匯兌在倫敦和里斯本、安特衛普、萊戈恩,和歐洲其他大多數以通用通貨支付的地方也都是有利於倫敦,而實際匯兌也很可能都是這樣。

    下面是關於存款銀行,特別是關於阿姆斯特丹的存款銀行的一些離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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