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閱世 第14章 上篇:閱世隨筆 (14)
    前奏定各學堂獎勵章程流弊甚大,亟應改正。近見江蘇附生徐嘉湘等留學速成師範畢業回國,叩請批示一稟,列名者凡七十人,稟中詞意無非欲得舉人進士出身,心地卑污,實為學界之玷。因擬定待遇各學堂卒業學生章程,正在繕寫,備呈鈞閱。適奉頒示林君灝深所擬變通學生獎勵折稿,展閱之下,深佩其立論至當。探本窮源,洵足施行無弊,惟覺於辦事權限稍有混淆。而於本部自有之權轉恐有所損,缺捐納保舉。事關全局,本部如有所見自應專折具陳,不宜應變通獎勵學生章程,連類而及變通獎勵。為事甚微,且系本部應辦之件,然既與停捐核保及考試學生諸端相提並論。即不能不請交政務處及各省督撫會議,則必並變通獎勵一層而亦將加可否矣。他人條陳學務之事,本部取而可否之宜也,奈何以本部專辦之事而令他人可否之乎。會議之事其不能辦到而又不便遽加駁斥者,議復之時必系模糊影響之語,面目猶是,精神全非。萬一將變通獎勵並為一談,必致盡失本部原奏本意。是非徒無益而又有損矣。鄙意事雖相因,然大小難易截然不同。仍請分作兩折為便,伏祈察核。

    上光緒奏折

    (1898年7月20日)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章京、刑部主事臣張元濟跪奏:

    為時局艱難,變法自強,亟宜痛除本病,統籌全局,以救危亡而成盛業,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本年四月二十八日蒙恩召見,仰見皇上憂國傷時,達於辭色。近又疊頒明詔,除舊更新。不惑於浮言,不撓於舊黨。竊以為聖明在上,提綱挈領,必能振已廢之人心,扶將衰之國運矣。乃數月以來,中外因循,一仍舊習,欺罔蒙蔽,毫無朝氣。劉坤一、譚鍾麟之復奏遲延,懷塔布等之阻塞言路,其最著者也。

    臣嘗讀五月二十八日上諭,至「每待臣下以誠,而竟不以誠相應」二語,未嘗不痛哭流涕。以為有君如此,臣雖粉身碎骨,亦何足以為報?諸臣乃置若罔聞,其心抑何忍耶?臣嘗悉心體察,知其中有受病最深之處,非洞見癥結,抉發掃除。雖日言變法,終涉皮毛而不能得其實際也。凡行事有一定之次序,非預為佈置,握要以圖。雖日詔諸臣力改積習,終有所扦格而不能行也。此其故廷臣豈不知之?而不肯為我皇上言之者,其實則有漠視朝廷之心,以為舊法終不能廢,新政終不能行。任我皇上一人憂勞於上,久將必倦,倦則舊法復,新政廢。而彼乃快償其願也。彼亦豈不知外患內憂相逼而至?而年已老耄,轉瞬凋零。但求敷衍數年,生不復見。即不幸猶存,而若輩赧顏,何所不可?惟我皇上春秋正富,來日方長,設有意外,何堪設想?微臣日夕憂懼,罔知所措。謹就管見所及,冒死上陳。敬備聖明采擇,以為救亡拯急之助。

    再。近來臣工條奏,凡有交議,廷臣多不能仰體聖意,切實議行。或詭稱已辦,或極稱不便,無非欲暗行駁斥。即有一二議准,亦復支吾影射,貌合神離,迥失原奏本意。蓋諸臣賢愚不一,新舊殊途,各懷一兩不相下之心,而又不能獨行其是。故成此不痛不癢之公事,此近來變法之實在情形也。

    臣所條奏,系為變法正本清源起見。如蒙皇上採納,可否仰求宸衷獨斷,勿交廷臣核議,以免阻格之處。出自聖裁,除將微臣管見逐款開呈外,謹繕折密陳,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謹將微臣管見總綱五條、細目四十條,逐款開列,恭呈御覽。

    一曰設議政局以總變法之事。泰西各國行政與議政判為兩事,意至良,法至美也。中國則不然,以行政之人操議政之權。今日我議之,明日即我行之,豈能不預留地步,以為自便之計?故政為彼之所慣行者,必不廢,廢則無以抑新進之輩矣;政為彼之所未行者,必不興,興則顯形其前事之非矣。我皇上欲去一舊法,則多方阻撓;欲舉一新政,則故意延宕。未始不由於此。且變法之事亦非可易為也,必將徹究其終始,融貫其往來,斟酌其後先,權衡其緩急,而後能施之無弊,行之有功。不見夫良醫之治疾,大匠之築室乎,審脈察情而後定藥焉,繪圖布算而後施工焉,故病無不治而室無不成。

    今我皇上日日變法,而相與審脈察情者誰乎?繪圖布算者誰乎?夫一事之行,其起點甚微。及其究竟交相引攝者,正不知幾千萬緒。稍一不慎,敗覆隨之矣。我皇上自四月二十三日明定國是以來,百廢具舉。事固無不當行者,而行之有效與否,亦恐未必確有把握。然則如之何而後可,曰必於事之未來預為之計算,必於所行之事統籌其全局。然欲以此責之樞部諸臣,而諸臣年躋耄耋,精力衰頹,且各有官守,兼差無算,往來奔走,簿書勞形,豈復能耽精研思、從容討論?且其中多有不願奉行之人,面從心違,於事何濟?我皇上真欲變法,不先沒一議政局,以握其綱領不可也。請言設局之事:

    1、此局宜仿懋勤殿南書房之例,設內廷。

    2、以年富力強、通達事務、奮發有為者充局員,統請特旨簡派。

    3、局事至繁,約以二十人為額,如不足請旨添派。

    4、在局諸員每日輪流,以數人一班,隨軍機大臣之後,聽候召見。

    5、請皇上於萬機之暇,隨時臨幸局中,考核各員所辦之事。

    6、遇有要事,諭知在局各員全數齊集。屆日請皇上駕幸局中,聽諸臣詳細核議。

    7、臣工條陳時事及各衙門請旨之件,概行交局核議,准駁各隨所見,議上請旨施行。至士民條陳,以後必多,亦可先交該局閱看。

    8、凡今日所應改應增之事,責令各員先期擬定辦法及詳細章程,隨時進呈御覽,恭候欽定。

    9、現在已行新政,如學堂、報館、輪船、鐵路、郵政、電報、礦務、工廠、銀行、商會,均不過大略章程,並未垂為國憲。故辦法多不劃一,宜令在局各員詳考西國制度,參酌現在情形,擬具則例。呈請欽定頒行。

    二曰融滿漢之見。國初定制,滿漢殊途。設官分職,有專用旗員者,有旗漢勿論者,有旗漢並列者。當日因時制宜,意至深遠;沿至今日,流弊轉盛。事關旗制,漢則曰不便措詞;事屆漢務,旗則曰可勿過問。此今日之常談也,亦有貌為和衷者,實則依回遷就,敷衍了事。而形格勢禁,終有此疆彼界之嫌。此弊之見於上者也。其見於下者。駐防省分,旗漢互爭,該管官各有袒護。於是積不相能,乖氣致戾,夫非閭閻之隱患乎?不獨此也,害更有獨中於滿人者。滿人入仕較漢為早,且有未及歲已充官兵者。故就學期短,而文學之事遂遜於漢人,一也。塞外苦寒荒瘠之區,官司守戍,多滿人任之,而漢人不與,二也。滿人擅自離旗有禁,外出經商又有禁,故生計較漢人為絀,三也。此其故,實由於滿漢之分,夫萬物之公理。可分者未必不可合。

    何以知滿漢之可合也?鹹同之際,粵捻各匪蹂躪海內。其時我皇太后垂簾聽政,知人善任,削平大難,蔚成中興之治。當時論功行賞,實惟漢人為多。聖人在上,天下一家。中國一人,固無有滿漢之見矣。則皇上於此,稟承慈訓,合滿漢而一之,抑又何難?方今海外各國,莫不聯群合盟以攻我。而我於滿漢之間轉不能融洽一氣,化盡町畦,抑何不善自為謀也?我朝定鼎二百餘年矣,祖宗德澤,淪浹海宇。皇上憂國勤民,天下共見。凡內地各省,食毛踐土之輩,感戴皇仁之不暇,豈忍自外生成?即旗民雜居內地,亦久與漢人情形相習。果一旦特頒明詔,合而同之,當必能仰體聖懷,胥忘形跡。然使僅發一詔旨,切責滿漢諸臣不宜各分畛域,而不變通成法,以實力行之,則此弊終不能除。臣知此為我國家受病最深之處,而又痛在廷諸臣只知忌諱,罔顧大局,莫肯一言。痛憤既久,不能復隱,謹昧死直陳,並擬定辦法如左,伏候宸斷。

    1、內地之滿蒙各旗,統宜偏入民籍,歸地方官管轄。惟宗室為天潢貴胄,不宜與凡民並列。請悉仍舊制。

    2、上節云云一時如不能辦到,則莫若令旗漢互通婚姻,並弛出外商賈之禁,任旗民自謀衣食。有願留居他處者,准呈明所在地方宮編入民籍。

    3、各衙門堂官有滿漢並列者,統宜裁減,只留一人。滿而賢能,去漢留滿;漢而賢能,去滿留漢。

    4、旗民生計艱難,就令編入民籍。現在所有錢糧,亦宜悉乃其舊,勿稍裁減,惟缺出不補。

    5、京師及駐防省分,宜速設勸工學堂,專教旗民之失業者。

    6、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等處,一切制度現時均勿更動。俟內地辦育端緒,再議舉行。

    三曰通上下之情。請言一身肢體運動,全恃血脈之流通貫注,一有窒滯,未有不病者也。再言一家主人,足不出戶,僅責僮僕理治外事,未有不因緣為奸者也。國何獨不然?泰西各國君,常巡行於外,得以周知各事,故臣不敢欺其君。又常與民相見,故民親其上。今我獨反其道而行之。皇上勵精圖治,力行新法。其日日相與討論者,不過三五老臣而已,至於小臣不能常常見也。除在京各衙門司員外,外官及士民言事,仍須由本管督撫、都察院代奏。其有不奏,皇上烏從而知之也。乘輿無事不出,出則除道警蹕,驅逐行人,不使下民得瞻雲日,且亦不許自陳其疾苦也。

    舊制之蕩然無存者多矣,而諸臣於此獨競競奉行而不少失者,豈真有尊崇帝制之心哉?不過欲束縛我皇上之手足,蔽塞我皇上之聰明,以自便其罔上營私之計耳。今歲廣東大疫,死者十萬人。東南各省,每石米幾值銀十元。此亦可為謂非常之變矣!皇上其知之乎?臣竊料各省督撫未必為我皇上告也。臣誠痛我皇上之束縛蔽塞,而不能驟脫此牢籠。然以我皇上之英武,又何難盡破此錮習?伏讀本月十四日上諭,內外諸臣不准借口體制攸關,多方阻格,此誠變法扼要之論。十六日又諭各衙門堂官,凡司員條陳事件,原封呈進,毋庸拆看。此亦近來變法最為有力之處。皇上果能推廣此意,以求上下之情,臣可決於一年之內,全國之事,朝廷瞭如指掌矣!謹舉其辦法如左:

    1、京師各衙門暨新設之各學堂、辦理新政各局所,請皇上隨時臨幸,親加考察。將來風氣大開,規模畢備,並請巡幸各省,遊歷外洋。

    2、改早朝為午朝。今諸大臣秉燭入值,倉皇視事,神氣不清,豈能振作?且起居失宜,亦非保護聖明之道。說者曰:夜半視朝家法,用意至善,豈可輕改?不知法久則敝生。現在皇上每日召見大臣,皆系辦昨日之事,而非辦本日之事。是欲速而反遲,欲勤而反怠也。則何如改為午朝,猶可辦本日午前之事乎?

    3、朝時既改,並請准遞重要事件,隨時請旨進見。

    4、臣工入覲,莫不有拜跪之文。少壯者猶可,耆年高秩,屈膝數時,豈復能從容論道?裨益聖聽,且臣子忠愛之忱,斷不在此區區末節。除大典禮外,尋常覲見,應請立而不跪。親重老臣,則賜之坐位,以示優禮。

    5、請許士民言事,均得徑達御前。

    6、各省州縣官,每年每省酌調若干人,來京召見。既可察其才能,亦藉以知民間疾苦。

    7、請飭下總理衙門,將中國所有新報各備一分,統以原本,逐日進呈御覽。不准擇要選錄,以杜壅蔽之漸。

    四曰定用人之格。今之策時事者,動曰人才缺乏。臣則以為人才自在,不善用之。故有才如無才耳。今之官吏,上焉者不過循分供職,余皆殃民蠹國之徒耳。我皇上痛加裁撤,誠大快事。然新政待人而理。既裁之後,尤當籌善用之法,謹擬定辦法如左:

    1、現在宜多裁舊衙門,增設新政衙門。有軍機處何必有內閣?有大學堂何必有國子監?皆重沓無謂。翰林院人員最眾,所辦事件與國計民生毫無關係。太帝寺專司祀典,亦可併入禮部。或恐此項人員廢棄可惜,則拔其才可用者,入新政衙門當差。

    2、舊存暨新設各衙門所有官制,應請飭下議政局,重加釐定。請旨施行。

    3、以數人共一事,意見不同,必至無一人辦事而後止。故各衙門只設堂官一人,為之副者一人,受堂官節制,屬員亦均由堂官辟薦,請旨擢用。或謂如此必攬權舞弊,不知任用與察覺權皆在我皇上,且有百官以為皇上之耳目,又孰能攬權舞弊哉?各省督撫皆以一人辦全省之事,何不疑之,而猶疑於為堂官者乎?

    4、以一人兼數事,精力有限,必至無一事能辦而後止。故人必專司一事,不得兼他項差使。

    5、命官之始,量材授職。既習其事,即宜與此事相終始。可以遞升,不得遷調。今日兵刑,明日錢谷,於事固無裨也。

    6、官方之壞,大都由於賞多罰少。現既裁官,所有前者保獎章程統宜停止,另行核定。各官之不能奉行新政,妄肆阻撓者,尤應治以違旨之罪。

    7、增祿俸。量其職之大小,事之繁簡,分別酌定。務必逾其所需之數。

    (八)停捐納。捐納之弊,不待煩言。今果大加整頓,清厘出入款目,何在不可得此二百萬金?且既經裁官裁差,捐數亦必大絀。西人多誚中國鬻官賣爵,皇上欲圖自強,必不使外人輕侮而後可。則特頒明詔,永遠停捐,最為要著矣。

    (九)廢科舉。今之裁官為人冗糜帑也。若科舉不停,三年之後,。文武又增數百人矣。何必多此一番裁撤哉?或謂科舉廢,則賢才無由表現。不知已奉旨設立學堂,明明有進身之路。此本疊床架屋之事也。故裁冗員,不能不廢常科。

    (十)京外大小各官,均令陳明願行新政與否,不必曲從。其不願者以原品致仕,三品以上蔭一子入大學堂肄業。俾得及時自效,其夙著勤勞者,並嘗食全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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