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頑疾 第56章 附錄Ⅳ
    西姆拉協議《參考消息》,1972年7月5日。

    一、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決定:兩國結束迄今為止損害它們的關係的衝突和對抗,為促進友好與和諧的關係以及建立次大陸的持久和平而努力,從而使兩國今後可以把它們的資源和力量用於增進它們人民的福利這一緊迫任務。

    為實現這一目的,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商定如下:

    (1)兩國關係應以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宗旨為指導。

    (2)兩國決心通過雙邊談判以和平手段或以它們共同商定的其他任何和平手段解決它們的分歧。在兩國之間的任何一個問題得到最終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局勢,雙方都應防止組織、幫助或鼓勵任何有害於維持和平與和諧的關係之行為。

    (3)它們之間實現和解、睦鄰和持久和平的先決條件是兩國保證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和平共處,尊重彼此的領土完整和主權,以及互不干涉內政。

    (4)在過去二十五年間困擾兩國關係的那些基本問題和衝突的根源應通過和平手段加以解決。

    (5)它們應始終尊重彼此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主權平等。

    (6)根據聯合國憲章,它們將不對彼此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武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武力。

    二、兩國政府將採取它們力所能及的一切步驟來防止針對對方的敵對宣傳。兩國將鼓勵傳播有助於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消息。

    三、為了逐漸恢復兩國關係,雙方商定:

    (1)應採取步驟以恢復聯絡——郵遞、電報、海上聯繫,包括過境站在內的陸上聯繫,以及包括過境飛行在內的空中聯繫。

    (2)應採取適當步驟來促進對方國家國民的旅行便利條件。

    (3)將盡可能地恢復貿易以及在經濟和其他商業領域間的合作。

    (4)將促進科學和文化領域的交流。

    在這方面,兩國代表團將不時地舉行會晤,以制訂必要細節。

    四、為了開始建立持久和平的關係,兩國政府商定:

    (1)印度部隊和巴基斯坦部隊應當撤回國際邊界的各自一側。

    (2)在查謨和克什米爾,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停火造成的控制線應在不損害任何一方得到承認的立場的情況下得到雙方尊重。任何一方不應不顧雙方的分歧和法律上的解釋而單方面謀求改變這條控制線。雙方進一步保證不以武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武力以侵犯這條線。

    (3)撤軍應自本協定生效時開始,在爾後三十天以內進行完畢。

    五、本協定有待兩國按照各自憲法規定的程序予以批准,將自交換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

    六、兩國政府商定,它們的首腦將在今後雙方都方便的時候再次舉行會晤,在再次舉行會晤以前,雙方代表將進一步討論建立持久和平和使關係正常化的方式和安排,包括遣返戰俘和被拘留的文職人員、最終解決包括查謨和克什米爾問題以及恢復外交關係等在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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