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大案 正文 第33節 有人保留了走私證據
    許某一邊說,一邊拉開拉鏈,從包裡取出1996年10月至11月期間,該公司辦理的6份有關成品油進港卸貨保證函的複印件。上面詳細記載著進口成品油申報單位、法人代表及地址、電話號碼、船名、抵達港口日期,裝了某種油品、數量,還有提單號碼、外輪公司公章、許×的私章,以及同安海關經辦人員簽名和海關印章。

    他還拿出這6船成品油來廈門的港務費單據。這是反映船舶進出港痕跡的重要依據。

    他接著交待,這幾年,廈門地區「做油」很賺錢,但是要「做油」,誰都擺脫不了遠華集團賴昌星的控制。外輪公司為了做油品「轉口」生意,需要得到海關批准。於是,許某和上級單位外供公司總經理梁棟一起去找賴昌星,請賴去找廈門海關關長楊前線搞定。由於賴昌星親自出馬,外供公司不久便獲得了保稅油的轉口貿易經營權。

    賴昌星特地關照前去聯繫「走油」生意的許某,說你可以直接去找侯小虎。因為按照遠華集團經營的內部分工,侯小虎管的是「油」這一塊。許某除了供認涉案要犯有遠華集團的賴昌星、侯小虎,還交待有關涉案人員有:原廈門海關同安辦事處副主任謝東風、監管一科副科長楊某、監管一科科員朱某等。

    辦案人員責令許某根據回憶寫下一份有關參與「走油」生意的材料:他們去同安辦事處找到謝東風、楊某、朱某,辦理保函手續,然後將保函拿回來交給侯小虎,並且在侯小虎以及邱允強提供的提貨、商檢等單證上,蓋上本公司印章。至於其他事,他們就一概不管了。

    許某保留保證函的複印件以及港務費的單據,並在專案組人員觸動到他本人時,及時提交給專案組,詳細講述了走私原油的過程;事實本身說明:走私畢竟是犯罪行為。在共產黨執政的共和國國土上,走私這種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罪惡行為,到底是見不得陽光的。賴昌星千方百計銷毀走私證據,但是,他無論如何也料不到還有少數人暗中保留了走私證據。

    許某的供述,加速了查案速度。外供、外輪公司參與走私的6航次走私油在海上過駁的歷程被辦案人員查清。

    1996年3月,外供公司總經理梁棟、外輪公司經理許某和賴昌星商議合作經營轉口柴油。賴昌星負責對外簽約,幕後疏通口岸單位的關係,採用先憑保證函卸貨、後退保證函不辦理貨物報關手續這一方式。外輪公司負責出面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保證函、動植檢、衛檢的報檢手續、商檢的重量、空艙鑒定、外代換小提單的手續。1996年10月22日,遠華集團的侯小虎通知許某說,「宏信」輪載運2.89萬噸0#柴油已抵達廈門港。

    不到一個月時間,賴昌星走私集團以同樣的手法辦理了「海洋木星」等5艘油輪的所謂「憑保證函卸貨」手續,先後卸進柴油13余萬噸。

    先斬後奏,待柴油全部入港進庫後,侯小虎這才手拿6船成品油的保證函找到海關,以船未到港的名義退給海關銷案,貨物沒有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賴昌星通過遠華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外輪公司100萬元「利潤」。以上6艘船共走私15萬多噸柴油,案值人民幣3.6億,偷逃稅款約8215萬元。

    2001年2月27日,廈門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廈門對外供應總公司原總經理梁棟被判處死緩,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的賄賂折合人民幣453多萬元。論罪該判死刑並立即執行,因有自首情節,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所以才保住一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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