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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小心地雷:廣告中的法律責任

  可以說《廣告法》是廣告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必須依法從事廣告經營。為保持正常的經營環境和秩序,也必須遵守其他有關的與《廣告法》不相牴觸的廣告法規,如《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及一些特殊行業的廣告管理規章。
  廣告經營者超出上述法律、法規權限範圍的經營活動均屬違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廣告經營者依法追究責任,它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有關本章的《廣告法》條款,請參閱附錄一:《廣告法》

一、對不法廣告的經濟處罰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違反《廣告法》及其他法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廣告管理機關將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包括沒收廣告費用、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沒收廣告費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廣告經營者通過違法經營所獲得的收入予以沒收。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廣告客戶通過違法廣告宣傳所騙取的收入予以沒收。
  罰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客戶或廣告經營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貨幣。

  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廣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發佈廣告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改正或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
  為了防止新聞與廣告的混淆,要求:
  (一)必須把新聞單位的廣告經營活動納入正常的管理軌道。新聞單位主要是報社、電台、電視台。新聞單位經營廣告業務,必須確定專門的經營機構和固定人員,並根據廣告管理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二)嚴格劃清新聞與廣告的界限,新聞是客觀報道,廣告是企業出資進行的自我宣傳;新聞是無償的,廣告是有償的,任何形式的新聞收費均在禁止之列。新聞單位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廣告管理機關應當按廣告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為了使讀者、用戶及消費者識別新聞與廣告的界限,要求廣告必須在有「廣告標誌」的版面、欄目或時間中刊播。
  (三)嚴禁記者借採訪拉廣告;嚴禁新聞單位非廣告部門的工作人員代理或承攬廣告業務。

  沒收違法所得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發佈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不法廣告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的廣告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了經濟處罰以外,也將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
  《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廣告經營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主要的違法行為表現在不依法審查廣告內容、查驗廣告證明就代理、發佈廣告。
  對不法廣告的行政處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
  (1)停止發佈廣告;
  (2)責令公開更正;
  (3)通報批評;
  (4)停業整頓;
  (5)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停止發佈廣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發佈違法廣告的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停止發佈有違法內容的廣告,檢查和糾正錯誤。

  責令公開更正

  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對其已發佈的違法廣告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予以糾正或改正。

  通報批評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書面形式對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予以公開的批評和譴責。
  停業整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經營者在一定時間內停止廣告經營活動,檢查和糾正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
  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回並註銷嚴重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取消其經營廣告的資格。

  停止發佈廣告、公開更正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佈者改正。」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改正或停止發佈,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

  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廣告中有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時,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違反以上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廣告客戶違反《廣告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新聞單位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
  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停止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廣告業務。」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屢犯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廣告中有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時,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違反以上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與民事訴訟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請求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告違法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廣告客戶或廣告經營者因進行廣告違法活動使用戶和消費者蒙受損失,或者有其它侵權行為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根據受害人的請求,責令廣告客戶賠償下列損失:
  (1)利用廣告推銷質量不合格商品而給他人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
  (2)利用廣告騙取的用戶或消費者的購物款;
  (3)利用廣告侵害他人商標權、企業名稱權而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利用廣告造成他人其他方面損害的,當受害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時,應告之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下列四點:
  (1)有造成損害的事實。廣告經營者因發佈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廣告,致使用戶和消費者上當受騙,造成財產損害的。
  (2)用戶和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害,是因為廣告經營者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所造成的。
  (3)因為廣告經營者發佈違法廣告,致使用戶和消費者在使用按照廣告購買來的商品後,遭受損害的。
  (4)廣告經營者發佈違法廣告的原因,是因為其沒有依法審查廣告內容、查驗廣告證明所造成的,主觀上有過錯。以上四個條件同時具備,廣告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廣告行政處罰的訴訟


  申請復議

  廣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復議是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處理,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據此對處罰決定重新審議,依不同情況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廣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復議,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否則申請復議無效,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申請復議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提出申請復議的人
  有權提出申請復議的人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廣告行政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
  (二)提出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請求事項
  申請復議人申請復議時,應當提出不服處罰的理由和請求事項,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材料。申請復議理由及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認為處罰決定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2)認為處罰決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
  (3)認為查處機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查處程序;
  (4)認為處罰決定違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撤銷;
  (5)認為處罰決定不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改變。
  (三)申請復議的方式的期限
  申請復議應當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向處罰自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同時將申請副本送交原處罰機關。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不服處罰決定的申請復議期限為15日,從收到處罰通知之日算起,申請復議書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又無正當理由,申請復議失效。當事人仍堅持復議的,只能按申訴處理。

  復議受理、裁決

  《廣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復議書後,經審查,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復議人。不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復議人。
  復議申請受理後,復議機關應當就原處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查清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以及是否還存在其它問題。
  根據審查案件的不同情況,復議可以採取不同的審理方式,一般分為書面審理和直接審理兩種。
  申請復議的裁決是指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的案件的審理,最終對原處罰決定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一)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適當的,應當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
  (二)原處罰決定部分正確、部分錯誤的,維持處罰決定的正確部分,撤銷處罰決定錯誤的部分。
  (三)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重要證據未經調查核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等,復議機關可自行查清事實,核實證據後改變處查處理。

  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係統內的終局處罰。復議決定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告管理行政訴訟即人民法院在廣告管理對像(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廣告行政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提出廣告行政處罰訴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並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二)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
  (三)有明確的被告。原告必須清楚地表示侵犯其合法權益、與其發生廣告行政處罰訴訟的被告是誰,是哪一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
  (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想通過人民法院向被告具體請求什麼,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內容如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爭議的事實怎樣,證明事實的客觀依據是什麼,都必須清楚明白。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廣告行政處罰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對廣告行政處罰復議決定不服的,凡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原告向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作出廣告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告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符合上述提起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缺少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處罰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廣告法》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廣告行政處罰決定在下列情況下發生法律效力: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處罰決定自申請復議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
  (二)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在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復議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訴訟期間,復議決定不停止執行。
  對於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廣告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後,可以採取查封、扣押、變賣財產、凍結、劃撥、提取銀行存款或勞動收入等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就廣告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變更或撤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的判決或裁定,在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自覺履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作為原告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客戶,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拒絕履行判決或裁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強制措施強制或促使其履行判決、裁定: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拒絕履行判決或裁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對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三)向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違法廣告行政處罰,被處罰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客戶認為給自己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提起訴訟時,一併向人民法院提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的,應當先向作出違法廣告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對負責處理賠償請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告經營者或廣告客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並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復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處罰作出復議決定並同時就賠償請求作出處理決定後,廣告客戶或廣告經營者均表示不服的,可以就上述兩個事項,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解決。

  刑事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是指廣告客戶或廣告經營者所實施的行為,不但違反了廣告管理法規,而且構成了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廣告違法案件時,對於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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