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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文人相輕」


  前一回沒有提到,魏金枝先生的大文《分明的是非和熱烈的好惡》裡,還有一 點很有意思的文章。他以為現在「往往有些具著兩張面孔的人」,重甲而輕乙;他 自然不至於主張文人應該對誰都打拱作揖,連稱久仰久仰的,只因為乙君原是大可 欽敬的作者。所以甲乙兩位,「此時此際,要談是非,就得易地而處」,甲說你的 甲話,乙呢,就覺得「非中之是,……正勝過於似是之非,因為其猶講交友之道, 而無門閥之分」,把「門閥」留給甲君,自去另找講交道的「朋友」,即使沒有, 竟「與麻瘋病菌為伍,……也比被實際上也做著騙子屠夫的所誘殺臠割,較為心願」 了。

  這擁護「文人相輕」的情境,是悲壯的,但也正證明了現在一般之所謂「文人 相輕」,至少,是魏先生所擁護的「文人相輕」,並不是因為「文」,倒是為了 「交道」。朋友乃五常〔2〕之一名,交道是人間的美德,當然也好得很。不過騙 子有屏風,屠夫有幫手,在他們自己之間,卻也叫作「朋友」的。「必也正名乎」 〔3〕,好名目當然也好得很。只可惜美名未必一定包著美德。「翻手為雲覆手雨, 紛紛輕薄何須數,君不見管鮑貧時交,此道今人棄如土!」〔4〕這是李太白先生 罷,就早已「感慨系之矣」,更何況現在這洋場——古名「彝場」——的上海。最 近的《大晚報》的副刊上就有一篇文章〔5〕在通知我們要在上海交朋友,說話先 須漂亮,這才不至於吃虧,見面第一句,是「格位(或『迪個』)朋友貴姓?」此 時此際,這「朋友」兩字中還未含有任何利害,但說下去,就要一步緊一步的顯出 愛憎和取捨,即決定共同玩花樣,還是用作「阿木林」〔6〕之分來了。「朋友, 以義合者也。」古人確曾說過的,然而又有古人說:「義,利也。」〔7〕嗚呼!

  如果在冷路上走走,有時會遇見幾個人蹲在地上賭錢,莊家只是輸,押的只是 贏,然而他們其實是莊家的一夥,就是所謂「屏風」——也就是他們自己之所謂 「朋友」——目的是在引得蠢才眼熱,也來出手,然後掏空他的腰包。如果你站下 來,他們又覺得你並非蠢才,只因為好奇,未必來上當,就會說:「朋友,管自己 走,沒有什麼好看。」這是一種朋友,不妨害騙局的朋友。荒場上又有變戲法的, 石塊變白鴿,罈子裝小孩,本領大抵不很高強,明眼人本極容易看破,於是他們就 時時拱手大叫道:「在家靠父母,出家靠朋友!」這並非在要求撒錢,是請托你不 要說破。這又是一種朋友,是不戳穿戲法的朋友。把這些識時務的朋友穩住了,他 才可以掏呆朋友的腰包;或者手執花槍,來趕走不知趣的走近去窺探底細的傻子, 惡狠狠的啐一口道:「……瞎你的眼睛!」

  孩子的遭遇可是還要危險。現在有許多文章裡,不是常在很親熱的叫著「小朋 友,小朋友」嗎?這是因為要請他做未來的主人公,把一切擔子都擱在他肩上了; 至少,也得去買兒童畫報,雜誌,文庫之類,據說否則就要落伍。

  已成年的作家們所佔領的文壇上,當然不至於有這麼彰明較著的可笑事,但地 方究竟是上海,一面大叫朋友,一面卻要他悄悄的納錢五塊,買得「自己的園地」 〔8〕,才有發表作品的權利的「交道」,可也不見得就不會出現的。八月十三日。

  CC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五年九月《文學》月刊第五卷第三號「文學論壇」 欄,署名隼。

  〔2〕五常我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孟子·滕文公上》:「使契為司徒, 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舊時以君臣、 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為五倫,認為制約他們各自之間關係的道德準則是不可變 易的常道,所以稱為五常。〔3〕「必也正名乎」孔丘的話,見《論語·子路》: 「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4〕「翻手為雲覆手雨」等句,見杜甫《貧交行》一詩。管鮑,即管仲和鮑 叔牙,春秋時齊國人,二人少年時友善,後齊桓公命叔牙為相,叔牙推薦管仲自代。

  〔5〕一九三五年八月四日上海《大晚報》副刊《剪影》上載有羅侯的《上海 話那能講頭》一文,其中說:「在上海,……要這些上下三等人都不把你看作可欺 的阿木林瘟生呢,你就非得好好研究上下三等交朋友用的談話,在上海交朋友,你 必須瞭解的是,所謂『朋友軋得要好,講個閒話要漂亮』……譬如你們初見面,道 名問姓起來,上海的上等朋友就愛半說話半咬文的,『格位朋友尊姓?』……『格 位』和『迪位』是『這位』的意思」。

  〔6〕「阿木林」上海話,即傻瓜。

  〔7〕「朋友,以義合者也」語出《論語·鄉黨》朱熹註:「朋友以義合」。 「義,利也」,語見《墨子·經上》。〔8〕「自己的園地」一九三五年五月,楊 村人、杜衡等組織「星火」文藝社,出版《星火》月刊。他們標榜該刊是「無名作 家自己的園地」和「新進作家自己的園地」。當時《文學》月刊第五卷第二號(一 九三五年八月)「文學論壇」欄發表署名「揚」的《文藝自由的代價》一文,批評 了上海一些文人用商人手法,要文學青年「投資五元」,以取得在「自己的園地」 「投稿而且被登出的權利」。楊村人、杜衡等即以「本社同人」名義在《星火》第 一卷第四期(一九三五年八月二十日)發表《警告〈文學〉編者傅東華》一文,否 認該刊要作者「投資五元」,說只是「曾向社員徵收按月三元(暫以三個月為限) 的出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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