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鯨 89.法律為所有者而設
    在早期的捕鯨業之中,來自各個國家的捕鯨船數以萬計,它們星羅棋布地散落在世界上三大洋的每一個有鯨群出沒的漁場。

    幾乎是每年都會有無數起流血事件發生的消息傳來。

    在每一艘捕鯨船的捕鯨生涯中,不發生流血事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但我們在這裡所強調的並不是泛指所有原因下的流血事件,而是專門指在捕鯨過程中,發生在捕鯨船之間的流血事件。

    捕鯨船之間發生爭鬥甚至大打出手,這在捕鯨業,尤其是在早期的捕鯨業中是司空見慣的事。

    其中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最常見的是由爭奪鯨而引起的。

    大家都是來捕鯨的,你捕你的鯨,我捕我的鯨,有什麼好爭奪以至於大打出手的呢?

    事情可不是這麼簡單。

    在進行捕鯨作業時,往往是很多捕鯨船同時圍著一群鯨進行攻擊。

    其中的一條船,可能在費盡了九牛二虎之力後捕住了一條鯨,但不知什麼原因又給它跑了。

    結果,這條鯨沒跑出多遠,就倒霉地又被另外一條船給捉去了。

    於是雙方開始爭執起來。

    氣急敗壞的原來的捕鯨船說:

    「這是我們捕到的鯨。」

    得意揚揚的現在的捕鯨船說:

    「那怎麼會在我們這裡?」

    氣急敗壞方說:

    「它又逃脫了。」

    得意揚揚方說:

    「誰讓你們不綁牢它。」

    氣急敗壞方說:

    「不管怎麼樣這鯨是我們的。」

    得意揚揚方說:

    「我們又不是從你們船上搶來的。」

    氣急敗壞方說:

    「你們不費吹灰之力就得到一條大鯨,哪有這等好事?」

    得意揚揚方說:

    「反正我們是從海裡打來的,誰叫你們命運不濟呢?」

    氣急敗壞方說:

    「你得歸還我們。」

    得意揚揚方說:

    「天大的笑話。」

    再進行幾個回合的舌戰之後,雙方進人武裝衝突。

    鑒於流血衝突的不斷發生,於是由荷蘭人開頭兒,開始給捕鯨業立法。

    最初的立法是在一六九五年,出現於荷蘭國會頒布的有關法典。

    之後,美國的捕鯨業也有了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師。

    但不管是荷蘭的捕鯨法還是美國的捕鯨法,都是簡單得不得了。

    只有下面兩句話:

    一,被拴住的鯨為有主鯨,歸拴住它的人所有;

    二,沒被拴住的鯨為無主鯨,可自由捕捉,誰捉到歸誰。

    這兩條法律是給捕鯨者看的,一般的讀者還是不太明白,關鍵就在於什麼是有主鯨,什麼是無主鯨。

    一條鯨,不管它是死鯨還是活鯨,只要它和一條捕鯨船有著聯繫,比如它身上拖著這條船上的標槍和繩索,並且繩索的另一頭兒還在那條捕鯨船上,或者是這條鯨的身上有著和那條船連結在一起的什麼東西,那麼,我們說:這條鯨就是所謂的「有主鯨」。

    一條鯨,不管它是死鯨還是活鯨,也不管以前有沒有人拴住過它,只要現在它沒和其他的船連在一起,那它就是我們所謂的「無主鯨」。

    雖然這兩條法律過於籠統,但畢竟有了一個原則。

    但這法律是制訂給君子的,不是制訂給小人的,所以,儘管有了法律,可衝突依然沒有杜絕。

    五十年以前在英國發生的一起糾紛可以說是捕鯨業這種糾紛中的一個範例。

    原告追到了一條鯨,扎上了標槍,把它拴住了。

    可由於大鯨的拚死頑抗,導致了他們的危險,使他們不得不放棄了大鯨、標槍、繩索乃至小艇。

    後來,被告捉住了這條大鯨,連同前一條船上的所有工具武器還有小艇。

    雙方把官司打到公堂,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死鯨、工具、武器和小艇。

    被告的律師赫斯金引用了一個通姦案的案例來說服了法官,駁倒了原告。

    赫斯金援引的例子是這樣的:

    從前有一對夫妻,妻子行為很不檢點,丈夫屢屢制止和規勸,都無濟於事,一氣之下,丈夫將妻子趕走了。

    幾年以後,丈夫開始有些後悔,後悔當初不應對妻子那麼嚴厲。

    於是,他四處尋找妻子的下落,想把妻子找回來,重歸於好。

    可妻子在被他趕出家門以後,已經和別的男人結合了。

    於是丈大無可奈何,懊喪萬分。

    赫斯金就是引用這個例子,形象地解釋了有主鯨和無主鯨的問題

    案例中的女人在和自己的第一個丈夫保持婚姻關係時,她是有主鯨,因為她的身上有自己的男人的標槍,還有自己男人套著她的繩子。

    當她被自己的第一個丈夫拋棄之後,她就變成了無主鯨,因為丈夫撤回了標槍,也收回了繩子,隨她放任自流,根本不加約束了。

    既然她已經成了無主鯨,所以當然誰都可以打了,於是她現在的丈夫看上了她,投出了自己的標槍,扎中了她,將她據為己有了。

    聽完了這個案例,關於有主鯨和無主鯨的問題已經一目瞭然了。

    看起來有主鯨和無主鯨的問題沒有什麼複雜的,其實卻是人類所有法律的一個基本的原則,也是一個最根本的原則,是人類所有的眼花繚亂的法律的基石。

    這個所有法律的基石的核心就是:所有權問題。

    有人說過一句話,叫做:有一半兒的法律是為了解決所有權問題的。

    我覺著這句話很有見地。

    我覺著還應該再有一句話,那就是:誰擁有所有權誰就在相當程度上擁有了法律。

    通過有主鯨和無主鯨之間的關係,我們弄清了法律對於所有權的闡述,於是可以舉一反三地聯想到很多的例子。

    就拿我們最熟悉的美國來說,一四九二年哥倫布發現美洲之前,美洲是一條無主鯨。

    哥倫布來了,把自己的旗子插下了,像在鯨身上插了浮標,之後如果哥倫布不走的話,那美洲就是有主鯨了。

    可惜他走了,於是美洲就又成了無主鯨,直到再有人來並且定居,它才永久地成了有主鯨。

    那,你我呢?究竟是有主鯨還是無主鯨,還是又是有主鯨又是無主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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