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8
    動盪,加以年年旱、蝗成災,而鮮有實效。

    崇禎時,兵部尚書王洽上言「祖宗養兵百萬,不費朝廷一錢,屯田是也。今遼東、永平、天津、登(州)、萊(州)沿海荒地,及寶坻、香河、豐潤、玉田、三河、順義諸縣,閒田百萬頃。元虞集有京東水田之議。本朝萬曆初,總督張佳胤、巡撫張國彥行之薊鎮,為豪右所阻。其後巡撫汪應蛟復行之河間。今已墾者荒,未墾者置不問。遺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講生財之術,為養軍資,不大失策乎。乞敕諸道監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墾之制,實心力行。

    庶國計有裨,軍食無缺。」2於時,明亡在即,王洽還夢想復興軍屯,可謂關心軍國大計。崇禎皇帝也以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謂精神不死。而究其實都是說說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諸施行。隨著明末農民起義軍浩浩蕩蕩進入北京城的腳步聲,明代軍屯也終於宣告結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與民屯、軍屯同時進行的,還有商屯。從總體上說,它們都是為了滿足軍國之需。但出發點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為了解決民食;推行軍屯,主要是為了解決邊區及內地軍隊的糧餉;而推行商屯,目標則比較單一,就是為了資助邊境軍糧。另外,商屯的作用亦遠遠不如民屯和軍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樣。

    商屯,按照《明史·食貨志》界定的含義,為「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鹽法開中之制,在宋、元兩代已有之。商屯的產生,源於鹽法。鹽,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由政府壟斷,實行專賣,嚴禁民間私販,違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於元至正二十一年(3)二月,「議立鹽法,置局設官以掌之,令商人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資軍餉」。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置兩淮鹽官。吳元年(37),又置兩浙。洪武初年,諸產鹽地次第設官,建立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廣東、海北、四川、雲南黑鹽井、雲南白鹽井、雲南安寧鹽井、雲南五井七個鹽課提舉司,以及陝西靈州鹽課司,分別管理各地鹽的生產與銷售。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所謂「開中」,就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召募商人將其糧食運入官倉,按米與鹽的一定比價,向官府換取鹽引,到指定鹽所支鹽販賣。賣畢,復將原給引目交回所在官府。以上參見《明史》卷二四一《汪應蛟傳》、卷二七五《張慎言傳》、卷二四四《左光斗傳》、卷二四八《李繼貞傳》。

    2《明史》卷二五七《王洽傳》。

    《明太祖實錄》卷九。

    鹽引有大引、小引兩種,「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於洪武三年(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明太祖准從所請。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2。

    洪武四年(37),正式定淮、浙、山東中鹽之例,皆以鹽一引為率,視入倉道裡遠近,定商人輸米之數。具體為,輸米入臨濠府倉,淮鹽六石、浙鹽四石;開封府及陳橋倉,淮鹽二石五斗、浙鹽二石;襄陽府倉,淮鹽二石五斗、浙鹽一百五斗;安陸府倉,淮鹽四石、浙鹽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峽州倉,淮鹽三石五斗、浙鹽二石五斗;荊州府倉,淮鹽四石五斗、浙鹽四石;歸州倉,淮鹽二石、浙鹽一石二斗;大同府倉,淮鹽一石、浙鹽八斗;太原府倉,淮鹽一石三斗、浙鹽一石;孟津縣倉,淮鹽一石五斗、浙鹽一石二斗;北平府倉,淮鹽一石八斗、浙鹽一石五斗、山東鹽二石五斗;河南府倉,淮鹽一石五斗、浙鹽一石二斗;西安府倉,淮鹽一石三斗、浙鹽一石;陳州倉,淮鹽三石、浙鹽二石;北通州倉,淮鹽二石、浙鹽一石八斗、山東鹽二石五斗。

    此時,商人赴淮、浙、山東三地中鹽,雖然輸米之數有別,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無論在何地,以米易鹽的手續都極為嚴格必須「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繼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後來,米、鹽的交換比例,有所變動。其原則是以時勢緩急、米值高下、道裡遠近險易以及中納者是否有利為轉移。

    洪武十一年(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鹽價過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書省議減鹽價。詔曰朕初以邊戌饋餉勞民,命商人納粟,以淮、浙鹽償之,蓋欲足軍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數年,2以上參見《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明太祖實錄》卷六一。

    《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所輸甚薄,軍餉不供,豈鹽價太重,商人無所利而然歟?爾中書議減鹽價,俾輸粟於西河、梅川,庶糧餉可供,而內地之民省挽運之勞。

    於是,中書省臣奉詔定擬,凡輸糧於涼州衛者,每鹽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臨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洪武二十二年(389)九月,普安軍民指揮使司周驥奏言「自中鹽之法興,雖邊陲遠在萬里,商人圖利,運糧時至,於軍儲不為無補。今蠻夷屢叛,大軍所臨,動經數月,食用浩穰,而道裡險遠,饋運不給,宜減鹽價以致商人。舊例雲南納米二鬥,給淮、浙鹽一引;二石給川鹽;一石七斗給黑井鹽;二石四斗給安寧鹽。近因鹽重米輕,故商人少至,請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採納其言,命戶部量減鹽價淮、浙鹽一引,米一斗五升;川鹽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寧鹽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鹽之數3。民屯與軍屯價值的實現過程是,通過直接開墾土地→擴大耕地面積→增加糧食產量。而商屯實行之初並非這樣,沒有與耕地發生關係。商屯價值的實現形式是通過商人以米、官府以鹽,官商互相進行米、鹽交換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商人運往邊境的糧食,不是由他們直接經營土地生產出來的,而是以(鹽)引目為媒介,通過商業流通渠道實現的。

    明成祖即位以後,商屯的範圍和內容發生了新的變化。範圍的變化有些反覆「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唯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迨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復以次及矣」。內容的變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參與土地開發,將商業資本引入糧食生產領域。

    原因是,當時一些商人感到運糧到邊境,路途遙遠,且多危險,費用浩繁,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變形式,招民直接在邊境進行農業生產「募眾督耕」,開墾土地,自設保伍,就地種糧,換取鹽引。募眾督耕之法行,經濟上對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議屯田,謂「國初計邊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艱,乃通商中鹽以維之,令賈人輸粟邊郡,官給之引,赴鹽所領鹽轉鬻。永樂時,粟二斗五升,得鹽一引,商贏引過當,爭趨之,各自設保伍,募眾督耕,於是邊地盡墾,而塞下粟充溢露積,饒於中土,屯軍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時各鎮軍餉,就2《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七。

    3《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七。

    《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其地足給,無所謂太倉年例者,閭左自正供外,亦無他財賦。」永樂帝去世後,朝廷對商屯的政策,除了繼續鼓勵商人募民墾邊,就地種糧之外,主要是根據時勢變化,不斷調整米、鹽比價,激發商人輸粟於邊的積極性。這個調整,首先是由鈔法引起的。

    明代的貨幣,開始用鈔(紙幣),後改為銀。紙鈔行不多時,即遭到破壞。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鈔法不通,戶部尚書夏原吉上疏,請令有鈔之家中鹽。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鹽,每引,鈔三百貫;河南(東)、山東鹽,每引,鈔一百五十貫;福建、廣東鹽,每引,鈔一百貫。

    輸鈔不問新舊,支鹽不拘資次2。

    由於鈔法阻滯,積重難返,這種辦法很快也宣告失敗。

    明宣宗繼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鈔之法,恢復納米易鹽之舊制。宣德元年(42)六月,行在戶部奏曰「各處運司歲辦鹽課,本召商中糧,以供邊儲。近因鈔法不通,暫許官員軍民人等中納爛鈔,不次支給,人圖便利,無復輸米。且邊境各場,歲辦有限,不足支給。請停中鈔之例,仍舊納米,用實邊儲。」明宣宗從之3。

    宣德三年(428),戶部尚書夏原吉以北京官吏、軍人、工匠糧餉不支,而中鹽舊則太重,致使商賈少至,上疏請更定中鹽之例。乃定鹽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納米北京4。

    宣德四年(429)六月,行在戶部尚書郭敦以中鹽則例已減,而商賈來者反少,疏請收縮中鹽範圍,其言曰「嘗具奏減中鹽則例,召商於北京納米,不拘資次支鹽。緣近年中納各項數多,鹽不足支,客商來者愈少。今擬依永樂五年營造事例,淮、浙等處鹽不為常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北京在城倉納米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關)、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其餘各處中納,暫且停支,則客商皆至,糧儲可積。」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說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處鹽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遠親異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虛冒。請行各運司,將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402)以前客商所中鹽,於流通簿內銷注。以各商姓名、籍貫造冊繳部,移文原籍有司,每鹽一引,給鈔十錠,以革連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國家嘗資其用,今彼身雖歿,而妻子尚存,僅給鈔十錠,不償所費,宜每引給鈔二十錠。

    引自黃雲眉《明史考證》(第二冊),中華書局980年版,第4頁。2《明仁宗實錄》卷二。

    3《明宣宗實錄》卷十八。

    4《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宣德五年(430)四月,行在戶部奏定各處中納鹽米則例為京倉雲南安寧等處井鹽,每引納米五斗。

    宣府衛倉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福建鹽,每引納米二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四斗;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二鬥。

    山海衛倉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福建鹽,每引納米二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四斗;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二鬥。

    甘肅衛倉靈州鹽課司小鹽池鹽,若陝西、山西所屬客商,每引納米麥四斗五升;寧夏衛並行所屬客商,每引納米六斗。

    同時,又奏准獨石開中鹽糧則例淮、浙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山東、福建、河東、廣東、四川鹽,每引皆為一斗五升;雲南安寧等井鹽,每引納米三斗。

    宣德七年(432)四月,因各處總兵官紛紛請招商納米,以實邊地。行在戶部經奏准,重擬邊境中鹽糧例寧遠、獨石、肅州三處,淮、浙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三斗;山東、河東、福建、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均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龍門、甘州、寧夏六處,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河東、福建、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壞自正統以後,屯政松廢,邊境多事。商屯作為屯政的一個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響。擇其大要有一因邊政日趨廢棄,軍馬缺乏,令商人納馬中鹽,輸糧於邊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勢要之家紛紛奏請大量中鹽,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內官王鈿奏令家人中支河東官鹽二萬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開中鹽課,例該召商,以備邊儲」。內外官員、豪民勢要插手中鹽,造成商人失利,於是各邊倉廩逐漸空虛,糧草缺乏。尤其是隨著稅糧「折色」的普遍推開,有些地方也開始實行納銀中鹽,邊糧日益緊張也就勢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後問題更為嚴重。弘治中,葉淇變法,請召商納銀鹽運司,終於導致開中之法大壞,商屯隨之破壞。

    《明史·食貨志·鹽法》說「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明宣宗實錄》卷六五。

    2《明宣宗實錄》卷八九。

    詳見《明史》卷一八五《葉淇傳》。

    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矣。」2對此,《明史·食貨志·田制》說得更為清楚具體「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3,而收效實少。

    嘉、隆以後,不少大臣爭言屯政,有的還親自經理鹽屯,區劃屯政甚詳。萬曆十六年(588)閏六月,戶部奏言「頃因屯政不修,邊儲日縮,詔各鎮拋荒屯地盡令商人開墾,以中鹽之利,償開墾之勞;以所納之賦,為實邊之計,法至善也。今冊報雖有頃畝,中間恐多虛冒。宜行各鎮將各商墾過處所,逐人逐地查開清細,以存永業。」明神宗令依議實行4。然是時,因循日久,屯政已壞,「逐人逐地查開清細」之議,也僅僅是議論議論而已。2《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3《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4《明神宗實錄》卷二○○。

    第四節限制莊田莊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來的。由於它的不斷擴充,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百姓利益,侵吞國家田租,變「公產」為「私業」。從而大大加劇了中央財政困難,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強烈不滿。所以,又不得不對它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減少社會衝突,維護皇朝生存的物質基礎。

    明代的莊田,如前所說,種類很多。有皇莊、諸王莊田、公主莊田、勳戚(功臣與貴戚)莊田、大臣莊田、中官(太監)莊田、寺觀莊田等。其中,於國計民生影響最大的是皇莊、諸王莊田、勳戚莊田和中官莊田。

    皇莊皇莊,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監)經營,並以其租入歸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產,是皇帝制度的產物。

    皇莊,在中國已有長久的歷史。漢代稱「苑」,唐代稱「宮莊」。明代起初亦稱「宮莊」,最早建於永樂末年,地點在順天府豐潤縣境內,名為仁壽宮莊。據嘉靖時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頃、水泊地九百八十頃、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建立宮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宮中的費用。

    宣德時,又陸續建立清寧宮莊和未央宮莊。這兩個宮莊,佔地廣袤。自北直隸東北部豐潤縣起,向西南經寶坻、武清、靜海,直至河間等府縣。以上仁壽、清寧、未央三宮莊田,經過長期擴展,迄嘉靖初年已達六十三處,合計有地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又四十七畝2。

    天順三年(459)四月,因諸王尚未就藩之國(即進居封地),宮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縣湯山莊、三河縣白塔莊、朝陽門外四號廠宮莊為東宮(皇太子朱見深)莊田;北京西直門外新莊村並果園、固安縣張華里莊為德王(朱見潾)莊田;德勝門外伯顏莊、鷹坊莊和安定門外北莊為秀王(朱見澍)莊田3,成化三年(47)德王離京進居山東濟南王府;成化六年(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寧,二王的莊田才歸官府。

    天順八年(4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見深即皇帝位,是為明憲宗,改元成化。憲宗登位以後,將原先朝廷所沒收的太監曹吉祥的莊田改為皇莊。明代皇莊之名,由此開始。其後莊田滿天下,皇莊遍畿內。曹吉祥的莊田,在北直隸順義縣安樂裡板橋村,共三十五頃。改為皇莊之後,又先後侵佔民田四十頃,總計七十五頃。

    繼而,又增立順天府寶坻縣王甫(浦)營皇莊一處(此地原為會州之草參見李洵《明史食貨志校注》,第45頁。

    2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3《明英宗實錄》卷三○二。

    場)。

    明孝宗弘治時,立順天府豐潤縣、保定府新城縣和雄縣等三處皇莊。

    至是,正式名為皇莊者五處,總計佔地一萬二千八百餘頃。此時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民田合計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皇莊與四府民田之比為︰2.9。

    明代自永樂帝遷都北京,即以北京為京師(國都)。由於皇莊建於遷都以後,而其管莊之人又是太監,因此,皇莊除南方湖廣安陸皇莊之外,都集中於天子腳下的京畿地區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明代京師(北直隸)共轄八府。除去順天等四府,還有順德、廣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順天四府,距京城最近。這樣皇莊設於順天四府,既便於朝廷對管莊人戶太監的管理,又有利於租銀的解進、使用。這也可以說是明代皇莊地理分佈上的一個重要特點。

    皇莊創設之初,尚有章法,未釀成民害。「皇莊之始,先朝畿內空閒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種,而收其入。其地廣狹有定界,其入有定額,非以病於民也。」2後來,朝廷失控,規制混亂,不是利用空閒之地,而是佔奪民田。是時,皇莊不僅侵佔民田,而且租額頗重,如,河間府東光縣皇莊有每畝收租三斗者。加之管莊人戶橫行不法,皇莊遂成民害。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激化了社會矛盾,而且也威脅到封建國家的稅糧收入。由此引起了廣大官民的不滿和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480)五月,戶科給事中齊莊(章)就上書朝廷,說「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莊田與貧民較刀錐之利哉。

    且財盡則怨,力竭則懟。今東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賦斂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數。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盜,亦可知矣。」3明憲宗不聽。皇莊佔奪民業的現象日益嚴重,管莊人戶有恃無恐,以致民情騷動,延臣紛紛上疏反對。

    弘治二年(489)七月,戶部尚書李敏等人以皇莊日多,管莊人戶恣行不法,趁災異發生之機,上疏亟言皇莊之種種危害臣惟災異之來,率由民心積怨所至。竊見畿內之地,皇莊有五,共地一萬二千餘頃。勳戚、太監等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比來管莊官校人等,往往招集無賴群小,稱為莊頭、伴當、佃戶、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斂民財物,奪民孳畜,甚者污人婦女,戕人性命,民心傷痛入骨。少與分辯,輒被誣奏,至差官校構拿,舉家驚憾,怨聲交作。災異之興,皆由於此。且皇莊之設,在祖宗時未有。正統間,以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在今湖北鍾祥、京山、天門、潛江縣等地。明世宗入京繼統之後,由王府莊田升為皇莊。至嘉靖十一年(532)佔地一萬零六百十一頃,明末農民大起義時廢。詳見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陸皇莊》,《明史研究》第三輯。

    2《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傳》。

    3《明憲宗實錄》卷二○三。

    見彼時地廣民稀,因其閒地立莊,以資公用。諸王之國,地仍歸官。其後因襲,遂有皇莊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為皇莊,則其餘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莊之人,撥付小民耕種,每畝征銀三分,當可得銀三萬八千餘兩,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猶多。以此銀收之內帑,充各宮用度,則不顯立皇莊之名,而有實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納其言,曰「皇莊留與朕弟諸王。」但令「今後管莊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聽巡按御史指實參奏,從重治之」。後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論皇莊之害,明孝宗迫於輿論,才勉強下詔罷革仁壽宮莊,以其地歸還草場,並令凡侵佔牧地者悉還其舊。

    弘治十一年(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請明孝宗命官往勘皇莊地面,從實丈量,造冊繳部,歲收其入,以備經費。若遇水旱,與民田一例開除。既不失本莊之賦,亦不病近莊之民,畿甸之內庶無侵奪之害。弘治十三年,由於各地為避賦役而將土地「投獻」給官豪勢要之家的風氣進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納稅田土日益減少,才被迫下令嚴禁軍民僧道人等將土地投獻,充為莊田。違者究治。是時,尚膳監奉御趙瑄獻保定府雄縣的土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違制,趙瑄被逮下詔獄。然而,由於整個政治、經濟形勢每況愈下,土地兼併日益嚴重,這類禁令往往是一陣風,像趙瑄那樣受到懲治的不過是個別人,無濟於事,投獻土地者有增無減,皇莊照樣大肆擴充。

    弘治十八年(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繼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後,朝政日壞,社會風氣更加腐敗。於時宦官劉瑾擅權,群小為奸,巧立名色,乘機進獻官民田土,皇莊也因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僅僅一個月,即在順天府大興縣境內十里鋪、大王莊、深溝兒、高密店、石婆婆營、六里屯、土城莊等地,分別建立皇莊。「自此之後,設立漸多,而皇莊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50)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昌平州蘇家口皇莊,三河縣白塔皇莊;真定府寧晉縣鋪頭村皇莊、大柳村皇莊,隆平縣大灰窯皇莊,新河縣仙汪莊皇莊,南宮縣南莊村皇莊。

    正德二年(507)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東安縣南葛裡皇莊,寶坻縣李子沽皇莊,通州神樹皇莊,武清縣灰蝸口皇莊、王頭陀皇莊;河間府靜海縣四當口皇莊。

    正德四年(509)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大興縣三里河皇莊二處。

    正德五年(50)設立的,有六里屯皇莊。

    正德七年(52)設立的,有順天府武清縣尹兒灣皇莊,大直沽皇莊。

    《明孝宗實錄》卷二八。

    正德八年(53)設立的,有順天府昌平州樓子村皇莊;河間府靜海縣衛河兩岸皇莊、孫兒莊皇莊;保定府安州騸馬廟皇莊,清苑縣閻莊社皇莊。

    正德九年(54)設立的,有保定府安肅縣龍花祉皇莊。

    皇莊由是遍佈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與民爭地,數量大增。以上各皇莊,計佔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若按前述弘治時北直隸順天、河間、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計算,則此時北直隸四府皇莊與民田的比例,已由原來升為︰4.4。明臣秦金說正德元年以後,「奸猾無籍之徒,乘時射利,沾恩冒賞,多將畿內逋逃民田,投獻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輔重地,獻諂取說,乃遂奏為皇莊。弊源一開,無有窮極」2。

    明初沒有皇莊。明中葉以後皇莊的出現,說明了國家經濟形勢已經潛伏著某種危機。皇室也因隨意高消費而感到難以滿足,於是建立皇莊,收取租稅,剝削民力。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貪婪本性,又透視出封建統治集團爭奪地租分割的激烈鬥爭。從皇莊的不斷擴充還可以看出,明代皇莊的實質就是利用皇權佔奪土地,蠶食國家的稅糧。土地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會農民與封建地主階級矛盾衝突的根本原因。皇莊創立之初,多利用空閒之地,招民耕種。而後多數系佔奪民業,遂成民害。如此,則皇莊越建越多,交納稅糧的民田必然越來越少,國家的稅糧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權的物質基礎為之動搖。於是引起了統治者的驚懼,開始意識到對皇莊必須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後,為緩和民情立即把這個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首下明詔,「將管莊人員盡數革回」。同時,委官清查畿內皇莊。嘉靖二年(523)二月,兵科給事中夏言將調查所得的真實材料,寫成《勘報皇莊》一疏,進呈明世宗。疏中,詳細說明皇莊的建立過程、數量、地理分佈以及正德以來所產生的巨大危害,並建議取消皇莊,還田於民,以消除由皇莊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蓋莫不以土地、農人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核天下官民田土,徵收租糧,具有定額,乃令山東、河南額外荒地,任民盡力開墾,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隸地方,比照聖祖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荒田不間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統六年,則令北直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實於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尋亦追復洪武舊例,再不許額外丈量起科。至今所當遵守,夫何近年以來,權幸親暱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州縣人民奉例開墾永業,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己有。參見夏言《勘報皇莊》,《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2秦金《論皇莊疏》,《明經世文編》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莊田,祖宗以來未之有也。惟天順八年以順義縣安樂裡板橋村太監曹吉祥抄沒地一處,撥為宮中莊田此則宮闈莊田之始。而數十年間,侵佔之數,過於原額已十倍矣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於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駕(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由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裡分減半,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將見十數年後,人民離散,土地日蹙,盜賊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為國,此可為太息流淚者也祖宗以來,宮闈一切供用,自有成規。況九重之內,錦衣玉食,何欲不遂。顧可屈萬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畝之業;辱宮壺之貴,雜於閭閻,以爭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訓後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嘗有此且『皇』之一字,加於帝后之上,為至尊莫大之稱。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奪民田,則名其莊曰『皇莊』,足以傳笑天下,貽譏後世。甚非臣等所望於陛下者。」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宮莊田子粒銀兩仍辦納解部,年終類進應用。頃畝數目,止照新冊改為官地,不必稱皇莊名目。」「皇莊」改為「官地」,名稱不同,實質一樣。田歸於官,而不還於民;皇莊租銀照數解進內府應用,於國用無補。而且在徵收和解進的過程中,多為管莊太監剋扣、私吞,租銀拖欠至數十萬兩,百姓沒有得到半點實惠。嘉靖二年(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戶部清核畿輔莊田。尚書孫交呈上各宮莊田數目,與舊籍所記不同。世宗責問其故,孫交曰「舊數多者,以奏乞投獻數多妄報也。新數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間原數,向他奏明。從此之後,正德以來投獻侵牟之地,有一些歸還於官。但由於太監、勳戚屢屢從中作梗、漁利,清理難以進行下去。不僅如此,各宮仍置皇莊,遣官校分督。戶部侍郎秦金為此進言兩漢盛時,以苑囿賦貧民,今奈何剝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間額外侵佔者,悉歸其主,而夏言《勘報皇莊》,《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明世宗實錄》卷二三。

    盡撤管莊之人2。世宗令從其議,命清還正德以後額外侵佔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說,正德以前可以不動,正德以後非「額外」者亦可保留。結果相當一部分莊田都沒有歸還百姓。皇莊的數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質沒有改變。而此時其他各類莊田,更是紛紛劫奪民業,兼併由地。

    諸王莊田諸王莊田,即王府莊田。它的產生緣起於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慎固邊防,翼衛王室」,或者叫做「外衛邊陲,內資夾輔」,「上衛國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舊制,於洪武元年(38)首定「國本」,立皇長子朱標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詔定諸王國邑與官制,開始分封宗室。從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繼選擇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諸子為親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個兒子。皇長子朱標立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393)生,「逾月殤」,未封。其餘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親王中,除第九子趙王朱杞、第二十子韓王朱松未之國而死,其他二十二位親王均在永樂六年(408)以前就藩之國。因為古時稱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為「藩」,稱分封之國(即封地)為「藩國」(蕃國),所以人們又稱親王為「藩王」、王府為「藩府」。

    洪武以後,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憲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親王五十五國。親王嫡長子(十歲立為王世子)嗣位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孫封為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以及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者,將近三萬人2。

    明太祖眾建藩國的視點,在於維護皇權的最高統治地位。而其實質則是皇室內部矛盾互相調和的結果,是一種權力分配與財產分配。諸位親王不僅擁有特別豐厚的經濟待遇,而且擁有相當的政治、軍事特權。經濟上,除常祿外,有的還直接撥給田土,或者讓其經營商業活動。親王長大就藩之國(進居王府)以後,都是大地主,都會得到朝廷撥給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優質田,作為養贍之用,時稱「王府莊田」,或「王莊」。

    洪武五年(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賜諸王莊田。是月,賜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晉王朱�t、第四子燕王朱棣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又賜給江西湖池漁課歲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晉王、燕王各三千石。洪武五年2《明史》卷一九四《秦金傳》。

    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謙,系其從孫、朱文正之子,「祿視郡王,官屬親王之半」。不稱親王。2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隸盛事》。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六月,賜第五子周王朱橚2、從孫靖江王朱守謙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賜第六子楚王朱楨、第八子潭王朱梓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3。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賜。

    不過,這時所賜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質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祿。與後來由王府直接經營管理的王府莊田不同。

    親王,物質生活優裕,廣納妻妾,從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產,始終呈現直線上升的態勢,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時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樂時上升為一百二十七人。經過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間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譜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計者之外,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時,又比洪武、永樂年間增加一百五十餘倍。嘉靖八年(529)為八千二百餘人。嘉靖二十八年(549)升為一萬餘人。隆(慶)、萬(歷)之際,宗室繁衍,「可謂極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晉王朱�t的後裔、慶成王朱濟炫,「生一百子,俱成長,自封長子外,余九十九人並封鎮國將軍。每會,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識」。萬曆二十三年(595),見於《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為十五萬七千人2。明末復增為數十萬人,達到「千古所未有」的驚人程度。

    人口與消費成正比。宗室人口驟增,而且生活奢華,花費勢必巨大。除國家追加祿米,主要是依靠撥給大量土地,充作王府莊田,以莊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維持。否則,何以為計。明代,自洪武至萬曆親王五十五國,雖然有死有廢,情況不盡相同,但王府俱有數額多少不等的莊田。全國王府莊田之多,也就不難想像了。

    今據《明實錄》提供的有具體數字記載的資料(當有遺漏),將歷年賜給(包括皇帝主動賜予和經奏討被動賜予、少數王府遺田轉賜)各地王府的莊田之數,整理統計於下洪熙元年(425)至弘治十八年(505)的八十年間,共計賜莊田三十次,一萬二千四百五十五頃。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順八年(44)賜六次,計為一千六百八十九頃;成化元年(45)至成化二十三年(487)計賜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頃;弘治元年(488)至弘治十八年(505)賜十五次,計七千七百十九頃。正德元年(50)至萬曆四十二年(4)福王之國河南洛陽之前的一百多年間,共賜十次,計六千八百四十八頃。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52),計賜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頃。

    2洪武三年封為吳王,洪武十一年改封為周王。

    3《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慶成王百子》。

    2《明神宗實錄》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522)至嘉靖四十五年(5),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頃。

    隆慶元年(57)至隆慶六年(572),一次,六百零一頃;萬曆元年(573)至萬曆四十一年(3),二次,計二千八百十四頃。以上數字顯然只是一小部分。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賜予王府莊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時,徽王(朱見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國河南鈞州)、興王(朱祐杬,憲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國湖廣安陸),岐王(朱祐■、憲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國湖廣德安)、衡王(朱祐楎,憲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國山東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平均每人近二千頃。崇王(朱見澤,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國河南汝寧),「歲有常祿萬石」,又有「賜地二千五百餘頃」2。明代從整個社會風氣演變過程來說,土地兼併之風主要是從正、嘉以後開始的。而上述王府莊田的發展歷程說明在社會上土地兼併之風盛行之前,宗室已經開始瘋狂兼併土地。這個事實證明有明一代土地兼併之風,首先是由最高統治者皇帝刮起來的。

    皇帝以皇莊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費。王府莊田的性質與皇莊相同,也是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額費用。其結果都是威脅中央政府的稅糧收入,引起軍國費用困難。弘治十三年(500),為了限制王府莊田的大肆氾濫,不斷擴充,明孝宗曾經發出一道詔令「凡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又令諸王輔導官,凡導王奏請土地者,罪之。

    然而,這道詔令,形同一張廢紙。其後照樣是「奏獻不絕,乞請亦愈繁」2。尤其是到了嘉、萬以後,所賜王府莊田數額越來越大。

    嘉靖四十年(5)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載圳之國湖廣德安以後,「多請莊田」。世宗寵愛,無視祖宗規矩,概予賜給,莊田多至數萬頃3。嘉靖四十四年(55),景王病死,無子可嗣,景府遂廢。

    萬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鏐,在京時「王店、王莊遍畿內」。萬曆十七年(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衛輝以後,又多請贍田(養贍之田,即莊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遺下之莊田皆歸其所有,「多至四萬頃」。

    而在明代歷史上,王府莊田問題鬧得最凶的,當推福王莊田。

    福王朱常洵,生於萬曆十四年(58)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為《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2《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九。

    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2《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3《明史》卷一二○《諸王五》。

    皇貴妃鄭氏所出。萬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國河南洛陽。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戶部每年支給祿米三千石4。還允許他在北京崇文門外開設官店,經商牟利,每年可獲利潤一萬餘兩銀子。萬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陽福王府建成。當天,禮部上疏請擇期令福王之國。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遲遲不肯離京,明神宗和鄭氏也想讓他在身邊多住些日子。於是父子兩人便在莊田額數上大做文章。由於廷臣反覆奏請,明神宗無奈下詔應付,說萬曆四十一年(3)春天令其出京。後來,明神宗言而無信,以種種理由改變日期。由於明神宗出爾反爾,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國的日期一改再改。萬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請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難題,令按福王的請求,撥給福王府的莊田,「務足四萬頃之數」,並由王府「自行管業」。詔曰覽王所奏,比例請給養贍地土。前已屢有明旨,著照景、潞二府事例撥給。今經已久,該地方官尚爾不遵,推諉支調,稽誤大典,爾部裡還行文與河南、山東撫、按等官,即於各地方細查各府所遺及應撥地土,務足四萬頃之數,不得將荒蕪搪塞,著歸今府自行管業,以資養贍。還著上緊作速具奏,不許再有遲延。

    對此,廷臣無不大吃一驚。當時全國田土總計大約只有七百餘萬頃。四萬頃,約佔全國總數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萬頃,小府只有一二萬頃。特別是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四萬頃之數從何而出?況且這個數字也嚴重違背祖制「明初,親王歲祿外,量給草場牧地,間有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2在福王之前,由於情況不同,唯有景王、潞王莊田超過數萬頃,其外概無先例。所以從此開始,福王的莊田數額,遂成為廷臣爭論的焦點之一。

    爭莊田頃畝,核心是爭奪地租。明神宗無視祖宗法度,不顧現實,令福王莊田非四萬頃不可,意在為私其子,與國家爭奪地租收入,企圖將向國家納稅的大量土地,轉變為福王的私業。因此,四萬頃之詔一出,各地為爭佔地租,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紛紛上疏反對。閣部大臣亦輪番進言,極力抗爭。目的也是為保障國家的稅糧收入。在抗爭福王莊田的廷臣中,萬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內閣首輔葉向高所言最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會典》的記載,親王祿米萬石,所謂養贍名目,已是添加,豈可過多!各省直田土之數,惟大郡方有四萬頃、小者僅一二萬頃。自祖宗以來,封國不少,假如親王都各割一大郡,則天下土地必盡。今日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聖子神孫源源不斷繁殖,哪有土地撥給。列聖相傳,遵守家法。每一個都想愛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後萬世可常行。福王所請,不過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廢府田地尚多,未嘗括及民4《明神宗實錄》卷三九一。

    《萬曆邸鈔》。

    2《明史》卷一二○《諸王五》。

    間。如今田地已盡,而福王租銀之入已超過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於景王久不之國,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時,就常懷危疑,其後皇祖世宗皇帝斷然勒令他之國,人心始安。景府屢請湖廣地土,幾至激變,當時皆譏訕皇祖太過寵愛,不是愛護他,此亦前事之鑒。臣以為祖制當遵,吉典當舉。福王方建維城之固,與國同休,不當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葉向高還進一步從當時的土地關係狀況出發,尖銳批評明神宗和福王無視祖宗法律,說假使福王莊田必足四萬頃,則之國無日。福王奏稱祖制,《皇明祖訓》有這樣的規定嗎?《大明會典》有這樣的規定嗎?歷朝功令有這樣的規定嗎?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麼。如系援引景王府,則自景府以前,諸王莊田從未超過數千頃之數的。唯獨景府以皇祖寵愛超過分數,致壞祖制。這是由於皇祖一時沒有採納忠言的緣故,至今仍追其過錯。

    福王為何引以傚尤。況且今日河南、山東等省撫、按官,已將土地搜括殆盡,如復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獻」為名,挾仇報怨。如果這樣,中州、齊、楚之間,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從此多事。

    其後,葉向高又多次上疏抗爭。其他廷臣也一再力爭。明神宗才被迫同意減半,改為二萬頃。最後總計實給一萬九千餘頃。

    因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撥給一萬一千餘頃。差額由山東、湖廣二省各劃給四千餘頃,予以補齊。福王才於萬曆四十二年二月之國洛陽。

    在明代封國河南的諸王中,福王府莊田最多。「誠為迥逾常格」,「偏愛而私之」。據《萬曆邸鈔》萬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條載,是月戶部奏中州諸王欽賜莊田之數周王府五千二百餘頃;趙王府九百九十餘頃;唐王府一百四十餘頃;鄭王府三百六十餘頃;崇王府八千五百頃;伊王府、徽王府遺地三千餘頃。

    明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後繼者起而傚尤。天啟七年(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漢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潤之國荊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進居衡州府,所賜莊田,「動以萬計」2。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莊田與皇莊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分佈廣。皇莊除了南方有湖廣安陸皇莊以外,均設在京師地區的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而王府莊田則遍及全國各地。在兩京十三省中,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湖廣、江西、廣西等省都設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個王府。有王府必有莊田。唯有南北兩京和浙江、福建、雲南等省沒有設立王府。「吳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閩、廣、滇、僰不以封,以其險遠」。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樂遷都以後,北京亦不再設立王府。以上綜合葉向高《請減福藩莊田疏》,《明經世文編》卷四六二;《明神宗實錄》卷五為《明史·食貨志》的籠統估計。據《明熹宗實錄》卷七六、七七兩條記載瑞、惠二王各請給莊田三萬頃,後因無田可給,瑞府莊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遠。於慎行《穀山筆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雲南。未之國,即可見不設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財源重地,即經濟重心,三是邊遠地區。說明明太祖在分封諸子為王的時候,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有一些考慮,既擔心他們妨礙政治、經濟要地,又要防止鞭長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區是河南。因為它和北直隸毗鄰,距離北京不遠不近。洪、永以後,列聖相承,都以吳越、閩廣等地為禁區,不設王府,自然也就沒有王府莊田。

    第二,數量多。皇莊,包括起初的宮莊、湖廣安陸皇莊和畿內地區的皇莊,總計為七萬六千餘頃左右。而王府莊田,有數字可考的,總計達數十萬頃之多。僅設在河南省內的潞王府(衛輝)、福王府(洛陽)以及早先的周王府(開封)、趙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陽)、伊王府(河南)、鄭王府(懷慶)、崇王府(汝寧)、徽王府(鈞州),合計即有莊田七萬七千餘頃,比全國皇莊多出一千餘頃。萬曆六年(578),全國官民田土總計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河南田土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上述河南九個王府莊田佔全國田土總數的%、河南的0%左右。王府莊田之多,由此可見一斑。

    第三,規模越來越大。皇莊始創於永樂,至三十多年後的天順朝方正式命名,且發展緩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處,直到弘治中也僅再增三處。正德時進入高峰,新建三十一處。其後,除湖廣安陸興獻王莊田改為皇莊外,再沒有擴張,並改名為「官地」。而王府莊田的發展過程則大不一樣,與國相始終。從洪武朝開始,不斷直線上升。「仁、宣之世,乞請漸廣」。至英宗時,諸王所在多佔奪民田。成化、弘治年間發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後,由於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祿米供應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當皇莊在嘉靖以後漸趨衰落之時,當朝皇帝世宗、神宗卻逾制偏寵愛子,大量賜田,動以萬計,使王府莊田的數量日益增多,規模不斷擴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葉以後,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這裡所說的「莊田」,王府莊田當是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

    勳戚莊田和中官莊田這兩類莊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性質與王府莊田無異,都是為了侵奪國家稅糧。從地理分佈青,與皇莊基本相似,主要集中於北直隸地區。它們的產生與發展同樣是中國皇帝制度造成的惡果。

    勳戚,即勳臣和皇親國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夠奪得天下,建立新皇朝,與一幫文武能人的幫助是分不開的。朱明皇朝誕生以後,這些人都成了開國功臣、新興貴族。其中一些人還與朱家聯姻。明太祖為了表彰他們的功勞,調節統治集團內部的利害關係,同時也為了防止這幫新貴居功自傲,影響他因故被廢為庶人,徙福建漳州,復徙武岡。此後再沒有封國於雲南的。

    的最高統治地位,在洪武三年(370)四月分封諸王之後,立即大封功臣,進李善長、徐達等人為國公;湯和、唐勝宗等人為侯;汪廣洋、劉基等人為伯,並分別賜予不等量的莊田和佃戶。但是,在另一方面,由於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亂世,為了盡快治理國家,凡事比較注意權衡利弊。因此,在對待勳戚的問題上,他又無時無刻不懷著複雜的心理,既給予各種特殊待遇,積極爭取、利用他們,又處處加以防範和限制。明太祖這種雙重的情感心態,在賞賜勳戚莊田的過程中,也充分地表現出來。

    首先,是賞賜的數量有限。洪武四年(37)三月,賜李善長等六國公、湯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參政等臨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頃。不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過十數頃。同年八月,賜大都督府僉事沐英(西平侯)蘇州府吳江縣田十二頃,歲計租一千石2。後又賜給銅陵縣田十二頃有餘,歲計租五百四十八石3。四年十二月,賜中山侯湯和田一百頃。並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4。洪武二十五年(392)二月,賜江夏侯周德興田二十七余頃5。可見,所賜莊田少者只有十餘頃,「多者百頃」。其次,是嚴禁私自奏討。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穎國公傅友德奏請懷遠等縣官地九頃六十餘畝,以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嚴厲訓斥你貴為上公,食祿數千石而猶請地,獨不聞公議休事耶?於是傅友德慚而退。不僅如此,還在作風上嚴格要求他們。當時諸勳臣多放任莊佃之家胡作非為。明太祖對此非常氣憤,立即戒諭諸勳臣,曰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凌暴鄉里。卿等何不嚴戒約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你德也。2在這段話的字裡行間,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對那幫新貴的不滿情緒。

    再次,歸田於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賜勳臣莊田,多為江南官田地。

    當時正是他進行南北征戰的特殊時期,對勳臣的經濟優惠,只是為了完成統一大業、鞏固皇權統治而臨時採取的一種權宜之計。所賜的莊田,勳臣們不得永久佔有,實際是賜租,以田租之入充其歲祿。在那幫開國的勳臣宿將漸次凌遲殆盡之時,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祿制度,由賜田收稅充祿的間接供給形式,改為歸賜田於官3、由國《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2《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3《明太祖實錄》卷八二。

    4《明太祖實錄》卷七○。

    5《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

    2《明太祖實錄》卷七○。

    3《明史》卷三《太祖紀三》。《明會要》謂賜勳臣公侯莊田始於洪武十年,復公侯歲祿、歸田於官,家提供歲祿的直接供給形式。是月,魏國公、宋國公、曹國公、信國公、江陰侯、靖海侯、永平侯、蘄春侯,「各歸舊賜田於官」4。

    當然不排除有些勳戚由於各種原因,或以種種借口,當時沒有將全部賜田歸還官府。但應該承認從總體上說,洪武朝對勳戚莊田的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而且不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樂朝和宣德朝執法仍是頗為嚴厲的。永樂八年(40)十二月,有人告發隆平侯張信強佔丹陽縣練湖八十餘里、江陰縣官田七十餘頃。明成祖以「貪縱厲民」命三法司雜治之。宣德五年(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強奪滄州南皮縣民十七家田土,拆毀民居,置立莊屋;天津右衛指揮呂升阿附權勢,侵奪官軍屯田一千零九十餘畝送給郭玹,以致軍民失業,嗷嗷怨嗟。事發,明宣宗下詔曰勳戚之家,正當謹守禮法,庶幾長享富貴,乃敢縱恣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過;呂升及玹家人,皆執而治之2。

    另外,此時也尚未出現中官(太監)莊田。

    自明英宗開始,皇帝多宮生內長,且年幼登基,而輔佐者又罕有賢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漸弛廢,導致國是日非。中官勢力因此迅速發展、膨脹,貪婪心理滋長擴張,開始涉足經濟領域,插手土地,明代莊田的類別,於是增加了「中官莊田」的新名目,與皇莊、王府莊田、勳戚莊田一起,組成一股強大的勢力,共同撲向農村,侵佔民田,掠奪官田,私吞國家稅糧。

    正統二年(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發現中官、外戚所佔據的田地已達六百餘頃3。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寧侯、駙馬都尉宋琥,太監王安、王謹,崇信伯費,都督劉廣、史昭等六人,共計占田六百餘頃。

    正統六年(44)三月,御馬監已故太監劉順的家人奏言先臣(劉順)存日,欽賜並自置莊田、塌房、果園、草場共二十六所,其薊州草場等十所,計地四百六十八頃,謹進入官。余十六所,乞留與臣供祀2。

    明英宗詔准其奏。明代田土進獻之風,從此開始。

    正統九年(444)閏七月,明英宗賜其所寵之尚膳監太監尹奉莊田三百十畝。十二年(447)二月,御用監太監喜寧奏乞河間府超級家主sodu青縣地四萬一千五百餘畝。因內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閒之地七千九百八十畝賜之3。明代中時在洪武二十四年。

    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明太宗實錄》卷七三。

    2《明宣宗實錄》卷六三。

    3《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明英宗實錄》卷三○。

    2《明英宗實錄》卷七七。

    3《明英宗實錄》卷一五○。

    官莊田,自是正式創立。

    從此以後,中官莊田與勳戚莊田,「遍郡縣」,競相發展,愈演愈烈,佔地越來越多。其途徑有三種或是皇上賜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強行霸佔。

    正統十二年(447)四月,駙馬都尉王誼縱其家奴在河間府肆逞橫暴,占種軍民田地4。同年六月,該府青縣奏言英國公張輔看莊閽者別有莊田一百餘頃,又侵佔民田二十頃5。

    景泰元年(450)七月,錦衣衛指揮汪瑛奏乞順天府寶坻、昌平所屬南鄉等處草場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頃,並果園、莊屋之類。景泰帝詔令戶部賜之。次年三月,給事中林聰等奏言中軍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後親怙威,縱家奴楊俊等人先後佔奪順天府武清等縣官民田地計一萬六千三百二十餘頃。數量之多,令人吃驚。

    物極必反。由於勳戚、中官侵奪官民田地的胃口越來越大,成為一種社會經濟公害,終於引起了各界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452)四月,戶科都給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彈劾中軍都督僉事石彪,先令家人張政在保定府慶都縣強佔民田,事發恐怕連及自己,飾詞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無家法,縱容為非,家人附勢凌人,俱應處以重罪。請戶部轉行公、侯、駙馬、伯、都督、都指揮以及勳戚大臣之家,不許令家人侵佔民田。並通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不許容令占民田土。違者一體治罪。而景泰帝卻對石亨採取包庇、保護態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於亨無與,免逮問。」2景泰五年(454)三月,給事中林聰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內外官員侵佔田地的嚴重情形,要求禁勢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賦,所以供國用而養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祿以養之,豈可逾制而請求乎。近年以來,內外官員多有恃寵挾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勢虐人,侵佔倍數。如武清侯石亨,食祿千鐘,乃稱養馬艱難而求田地芻牧。指揮鄭倫,俸祿亦厚,乃謂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戶唐興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餘頃。其田地既多,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是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勢占田,害人肥己,可不為之限乎。乞命正統以來,凡勢要所求田地,立為限制,少不過五頃,多不過十頃,其餘侵佔者,悉令還民耕種。違者治以重罪。庶豪強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實惠。

    景泰帝口頭上嘉納其言,行動上照樣慷慨賜予。景泰七年(45)七月,4《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三。

    5《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五。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四。

    《明英宗實錄》卷二○四。

    2《明英宗實錄》卷二一五。

    《明英宗實錄》卷二三九。

    准從尚膳監左少監劉祥奏請,賜予直隸真定府冀州並寧晉縣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餘頃2。

    景泰之後,奏討之風益盛。

    天順元年(457)正月,明英宗「奪門」復位,封武清侯石亨為忠國公。五月,監察御史楊瑄進言忠國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間縣唯一可耕的鄉里「立標為界,悉佔為己有」3。同月,又賜太監劉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頃。十一月,都督同知於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樹藝養贍。經戶部復視有六百七十頃間隙地可以賜給,明英宗命給一百頃4。

    天順二年(458)三月,從惠安伯張琮之奏請,賜給順天府武清縣空地五十餘頃5。當年,鑒於民情騷動,令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佔官民田地,違者治以重罪」。話是這麼說,實際並不這麼做。勳戚中官們也不懼怕這一套,因為當時他們已經變換手法,多數都是採用「奏請」的合法形式,去達到自己侵佔官民田地的慾望。

    天順三年(459)二月,賜太監張輝保定府新城縣空地一百五十餘頃。八月,復從後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兒之奏請,賜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餘頃2。繼而,後軍都督府帶俸左都督馬克順奏求直隸真定府隆平縣空地牧馬,詔賜一百頃3。是年九月,從錦衣衛帶俸都指揮使錢僧護的祖母陳氏之請,賜給河南歸德州寧陵縣黃河退灘地一百頃4,又從奏,賜給順德府巨鹿縣田一千三百餘頃。稍後,再賜錢僧護真定府新樂縣地一百頃5。十一月,戶部奏劾忠國公石亨私役官軍占耕直隸懷來等處地一千七百餘頃。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復辟有功,宥其罪,命沒其地於官。同年十二月,賜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阿討剌真定府趙州寧晉縣地五十頃7。

    天順四年(40)七月,賜達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揮使賽弗剌直隸新樂縣地,各一百畝8。

    2《明英宗實錄》卷二六八。

    3《明英宗實錄》卷二七八。

    4《明英宗實錄》卷二八四。

    5《明英宗實錄》卷二八九。

    《明英宗實錄》卷三○○。

    2《明英宗實錄》卷三○六。

    3《明英宗實錄》卷三○六。

    4《明英宗實錄》卷三○七。

    5《明英宗實錄》卷三○九。

    《明英宗實錄》卷三○九。

    7《明英宗實錄》卷三一○。

    8《明英宗實錄》卷三一七。

    天順六年(42)七月,賜廣義伯吳琮沒官地八十頃9。同月,錦衣衛都指揮使錢僧護祖母陳氏奏乞抄沒莊田一百頃。這次明英宗沒有允准,曰「貴戚之家當知止足,僧護賞賜地千餘頃,已足耕種,何得復求。」10明英宗死後,明憲宗繼位。皇位易新主,風氣仍照舊。勳戚、中官繼續求討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應。成化元年(45)八月,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皇太后之弟、慶雲伯周壽奏求河間等縣田四百四十八頃。明憲宗命如數照給。

    當時,勳戚、中官們往往以「空地」、「退灘」地為名,奏求賜給。其實並非如此,多數都是已經開墾的熟地。成化三年(47)三月,戶科給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說固國本在於厚民生,厚民生在於抑兼併。惟洪武、永樂年間,北直隸、山東地方土廣人稀,太祖、太宗屢渙綸音,許民盡力耕種,永不起科。蓋欲地辟民聚,以壯基圖,聖慮神謨,深且遠矣。夫何近年權豪勢要專利病民,或稱為退灘,或指為空地,往往朦朧奏請雖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請,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無厭。承行者受其囑托,雖知非所當得,略無執辨之詞;勘報者畏其權勢,雖明知有租稅,亦作空閒之數。原其所由,是皆無籍之徒,竊以投獻而漁獵其中,奸狡者投為管業而囊橐其內之所致也。況地逾百頃,古者百家之產也,豈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奪百姓之恆產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還給下民。仍敕該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幾警懼,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憲宗表面上下詔禁求莊田,曰「繼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許,著為令」2。詔令說得非常堅決、動聽,實則全是騙人的官樣文章,乃至詔書墨跡未乾,即於同年四月詔賜周壽順天府涿州莊田六十三余頃。時方下詔禁求莊田,明憲宗為了自圓其說,以周壽為皇太后之弟,雖冒禁以請,亦「不得已與之」,只是說了一句下「不為例」。事實證明,過後還是言行不一,沒有停止賜予。

    將納租稅的熟地指為「空地」、「退灘」地而加以奏討,名為奏討,實則強佔。國家的田土成為勳戚、中官的家業,稅糧自然而然大量流失,為他們所侵吞。國家的收入受到損失,百姓遭受更為殘酷的經濟剝削。

    成化五年(49)八月,戶科給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經下旨,今後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權豪親幸猶復恃恩,恣橫不已。如錦衣衛帶俸指揮同知、周壽之弟長寧伯周彧,詡聖夫人劉氏,屢蒙聖恩,賜給的田土已經不計其數。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強、武邑二縣田共六百餘頃;詡聖夫人劉氏又求討武清縣地三百餘頃,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親親保佑之9《明英宗實錄》卷三四二。

    10《明英宗實錄》卷三四二。

    《明憲宗實錄》卷二○。

    2《明憲宗實錄》卷五二。

    《明憲宗實錄》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從所請,殊不知其貪慾無厭。畿內田地有限,而小民賦稅衣食皆出於此。一旦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以來,於今百年,民生日眾,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閒田,名曰求討,實則強佔。望陛下法祖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廢公議。特敕有司,將給賜二家之地,還民為業。今後敢有投獻者,悉發戍邊;奏求者許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則豪強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憲宗見疏,以為「所言良是,但已給賜者置之,余待勘報區處」2不僅已給賜者置之不問,而且繼續大方給賜。成化十四年(478)九月,賜錦衣衛千戶邵宗直隸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頃。成化十七年(48)三月,賜內官陳顯定興縣莊地三百九十餘頃2。成化二十年(484)二月,賜錦衣衛帶俸千戶姚福員青縣地一百四十頃,從姚福員奏求也3。勳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佔奪。如成化十六年(480)六月都給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親、錦衣衛指揮王源,「受賜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頃,四至分明,版冊可考。今其家奴別立四至,吞占民產乃有千二百二十頃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頃,中多貧民開墾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請,並以賜之」4。

    到了弘治年,奏討之風仍無底止。

    弘治元年(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宮監太監陸愷奏討,賜給保定府定興縣等處田地二百頃。不久,又分別賜給該縣地一百七十二頃余、武清縣莊田一百四十頃5。

    弘治二年(489)三月,賜駙馬都尉黃鏞順天府東安、良鄉二縣田六十餘頃。同時,以黃鏞原受賜之永清縣田二百又八頃轉賜皇親、錦衣衛指揮紀貴。七月,戶部尚書李敏奏曰今畿內勳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二處,總計佔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7。

    弘治三年(490)四月,賜瑞安伯王源順天府固安縣莊地二百二十五頃,復賜其母肅寧縣洋東澱田二百頃8。三年閏九月,明孝宗從刑科給事中胡金之請,下詔禁宗室及勳戚勢要之家「無故奏討」土地,以及受人投獻;妄自2《明憲宗實錄》卷七○。

    《明憲宗實錄》卷一八二。

    2《明憲宗實錄》卷二一八。

    3《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九。

    4《明憲宗實錄》卷二○四。

    5分別見《明孝宗實錄》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明孝宗實錄》卷二四。

    7《明孝宗實錄》卷二八。

    8《明孝宗實錄》卷三七、九三。

    投獻者發邊衛充軍。可惜也是套話,而且「無故」一詞更妙,因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種種借口,上疏奏請。

    弘治六年(493)九月,皇親慶雲侯周壽變換個手法,請「承買」寶坻縣官地一千二百頃。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買,准令於內撥給五百頃與管業」,繼之,乾脆將其餘七百頃「悉以賜之」2。

    弘治十二年(499)十二月,賜皇親、壽寧侯張鶴齡肅寧縣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頃。其可常耕者,每畝征銀五分3。十六年(503)二月,賜皇親、建昌侯張延齡涿州等處田七百五十餘頃4。同年三月,賜錦衣衛帶俸指揮使邵英三河縣莊田二百一十五頃多5。

    勳戚之家,不僅大肆佔奪官民田地,而且他們之間為此互相角鬥,紛爭不止。例如,皇親、會昌伯孫忠原受賜永清縣義河、寶坻縣把門、老鴉口等處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頃。後來孫氏寵衰,把門城田一千二百頃被轉賜給太監辰保。及辰保死,皇親周壽貴幸走紅,乘勢奏乞,並改變四至,將孫氏之田佔為己有。當周壽稍失勢時,皇親張延齡又與之爭利。孝宗以二家俱為皇親,於弘治十七年(504)四月,再賜給周壽田地八百頃,同時將更多的田賜給張延齡。最後,周壽得二千頃,而張延齡得一萬六千七百餘頃。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土地的數量總是有限的。「皇親之家,佔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貪虎噬,漫無紀極」。當他們看到,在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等處「皆有莊田」,皇莊、勳戚、中官之田連成片,在這些地方可以隨意佔奪的田地已經不多,而相互競爭又日趨激烈,小民怨聲驚天動地,不絕於耳的時候,為了佔得更多的土地,便來個「既極於北,又轉於南」,衝出北直隸,把爭奪的範圍進一步擴展到南方。例如,皇親、建昌伯張延齡奏請泰州光孝寺民糧田土,以致「道路喧傳,民心驚駭」2。

    明人況鍾說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蘇州府,「民無糧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戶,止有小戶」3。

    何良俊在談到蘇、松一帶官僚發家過程時說「憲、孝兩廟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兩世通顯,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門閥甚高,其業不過中人十家之產」。「至正德間,諸公競營產謀利」4。

    《明孝宗實錄》卷四三。

    2《明孝宗實錄》卷八○、一三一。

    3《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七。

    4《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六。

    5《明孝宗實錄》卷一九七。

    《明孝宗實錄》卷二一○。

    2以上見《明孝宗實錄》卷一九○。

    3況鍾《況太守集》卷七。

    4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三四《正俗一》。

    顧起元說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問捨之事少」5。

    陳鴻說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議,歸來宦囊皆淡,無豪強兼併之風」。

    根據明人的這些論述,對照上面皇莊、諸王府莊田、勳戚與中官莊田發展歷程的簡單勾畫,可以得出一個比較明確的結論即明中葉以後,社會上刮起的那股強烈的土地兼併之風,並不是由那些科舉出身的士大夫們首先刮起來的。而是風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孫、皇家親戚和帝后身邊的太監,才是這股邪風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樑不正下樑歪」。那些由進士、舉人之類步入官場的官僚們,作為一個群體來說,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後,由於風氣污染,才慢慢撕下臉皮,不畏清議,「起而傚尤」,「營產謀利」,「求田問捨」,投身於劇烈競爭的漩渦中,從而加大了「風」力,擴大了「風」區,使之愈刮愈烈。

    據《明實錄》的不完全記載,從正德元年(50)到明末天啟七年(27)的一百二十多年間,朝廷新欽賜(包括奏討)給勳戚、中官的莊田,計為二萬七千九百餘頃。弘治二年(489)以前,北直隸地區已有勳戚、中官莊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兩者相加,合計六萬一千餘頃,占當時北直隸八府田土總數的五分之一以上2。

    正德以降,由於京師內外,「民間田土搜括殆盡」,莊田的社會危害已經暴露無遺,「地方騷然,民不堪命」,加之軍國之用難以維計,於是莊田問題便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要求限制莊田的呼聲步步高漲。

    正德十六年(52)六月,順天府通州知州劉絳奏曰近京地方,若皇莊及皇親、駙馬、功臣田土,大為民害,其勳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舊額頒賜,聽令管業,照依舊制,每畝起稅銀三分,此外不許絲毫侵剝佃戶。若系近來包佔奪買等項,責令退還。

    嘉靖六年(527)十一月,大學士楊一清等人,眼見「近畿八府土田多為各監局及戚畹勢豪之家乞討」,以憂國憂民之心,上疏進言「願陛下自今以來,凡勢豪請乞,絕勿復許;小民控訴,亟賜審斷,庶使畿內之民有所恃以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則四方安矣。」2嘉靖八年(529)四月,戶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勳戚莊田的辦法,曰5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陳鴻《熙朝莆靖小記·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賜田被收回,但數量不多,對總數影響不大。2據《後湖志》卷二《黃冊事產》條載北直隸田土總數,弘治十五年(502)計為二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三頃,嘉靖二十一年(542)計為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六頃。

    《明世宗實錄》卷三。

    2《明世宗實錄》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處莊田,見勳戚之家,多者數百千頃,佔據膏腴,跨連郡邑。此後勳戚日增,有限之土豈能應無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隨其官之品級而定擬多寡,別其世之親疏而量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報納糧差者,俱追斷如功臣田土律,庶幾為經國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戶部議處。尚書梁材在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具體辦法成周班祿而有土田,蓋祿以田出也,非於常祿之外復有土田之賜。今勳戚高爵厚祿,已逾涯分,而陳乞田畝,動以數千,誠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詔旨,不許妄為奏討,侵漁小民。其已經欽賞有成命者仍與管業;中有世遠秩降,或非一派相傳者,量存三之一,以為墓祭之費。余皆入官,以備邊儲。

    至此,明世宗才明確表示態度,諭曰已賞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強佔者,俱給原王。自今勳戚大臣務各安分,以保祿位,不許妄行陳乞。

    清查勳戚莊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開。

    嘉靖三十九年(50),遣御史瀋陽清奪隱冒莊田,計二萬六百餘頃。

    內中,退還民戶者一萬六千餘頃,沒官田二千五百餘頃,絕戶田一千九百頃。隆慶二年(58)四月,戶部復御史王廷瞻奏「勳戚莊田,請乞太濫。或本宗已絕,為異姓所冒;或身後陵夷,為勢家所奪,使國家優恤之典,為奸宄射利之資,甚無謂也。宜於初給時酌為定數,不得過多,仍詔以世次遞為裁減。其無宗無爵者,悉歸之官。」明穆宗准如議,令酌擬遞減則數2。於是,戶部奉旨議裁革勳戚冒濫莊田,並定出四條具體規定勳臣傳派五世者限田百頃;戚畹限田七百頃至七十頃;宗支已絕及失爵者奪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復稍加修改「元勳世裔限以二百頃,勳戚半者限百五十頃。」3到了萬曆十六年(588)十二月,戶部復御史劉霖題「戚臣莊田,除皇后之親,傳派五世,准留一百頃為世業;駙馬傳派五世,准留十頃供主祀;其諸妃家傳三世,即盡數還官。庶尊卑有別,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為可行,但對妃家一條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賜田原在百頃以下者准留。」萬曆十九年(59)十二月,正式定戚臣莊田之數皇后家派傳五世,留一百頃。

    以上見《明世宗實錄》卷一○○。

    2《明穆宗實錄》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傳》。

    3《明穆宗實錄》卷二七。

    《明神宗實錄》卷二○一。

    皇貴妃並貴妃家派傳五世,留七十頃,以為香火地。

    後家不論旁枝別派,永遠給付遵守。妃家無正派,傳至三世,不論多少,盡數還官。

    駙馬傳至三世,准留十頃,以為公主香火地,永遠給付遵守,余著還官。以後養贍、香火莊田遞減,都照今規則,永遠為例。2由於賜額有所限制,雖欽賜和奏乞者仍絡繹不絕,但莊田之為民害,自是還是逐漸有所減輕。

    除上述皇莊、王府莊田、勳戚及中官莊田之外,明代還有為數不少的公主莊田、大臣莊田和寺觀莊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敘及。

    明代莊田的性質和特點所有這些名目繁多的莊田,都是中國皇帝制度的副產品。如果沒有皇權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這些佔奪官民田地、蠶食國家稅糧的社會公害。封建皇帝准許建立這些莊田的本意,原是為了通過運用君主專制主義的政治特權,干預經濟,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鞏固皇權的物質基礎,維持皇統「萬世不易」。但結果卻適得其反。不僅破壞了皇權的尊嚴,而且加劇了皇朝的財政困難。這可以說是明代各類莊田的一個共同點。

    另一個特點是,各類莊田的數量多而來源同一,都是以掠奪官民田地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大部分都是已經納稅的開墾田、成熟地,真正屬於荒地者為數不多。而且莊田數量巨大。如前所述,皇莊至嘉靖初年已達七萬餘頃;勳戚莊田和中官莊田六萬餘頃;王府莊田,僅萬歷時河南省內的王府莊田即有七萬餘頃。它們的構成,不外賞賜、奏討、投獻、強佔。依仗權勢,輔以金錢,「自置田宅」者,為數極少。投獻所佔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監劉瑾得勢時,「受獻為莊田者不下千頃」。皇莊也有不少是投獻的。例如,劉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將軍民屯種地土誣捏荒閒及官田名色投獻,立為皇莊,因而蠶食侵佔,靡有界限」2。但最主要的,則是來自皇帝的賞賜(包括奏乞與賜予)。茲舉一條典型材料,以為證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戶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張鶴齡、延齡順天等府莊田,原系節年欽賞者二十四處,共三千八百八十餘頃,責令原佃人戶照舊承種,征子粒銀解部,許每年一次關領,以為家口食費。原系奏討者九處,共一千四百餘頃,盡數追沒入官。其自買順義縣莊田一處,計四百十七頃,許令變賣。詔可3。

    張氏為皇親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間得幸之時,紅得發紫,勢力大得很。2《明神宗實錄》卷二四三。

    《明世宗實錄》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條。

    2《明世宗實錄》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3《明世宗實錄》卷二一一。

    其莊田的構成比例為欽賞者占73%;奏討者占2.2%;自買者占0.8%。這個材料對於瞭解明代各類莊田的來龍去脈,無疑是很有意義的。

    第三個共同特點是,各類莊田的要害和實質,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權力,進行經濟利益分配。換句話說,就是佔奪、蠶食國家稅糧(田租)。結果造成「奸偽百出,私門日富,國計日虧」。因為其一,這些莊田往往是「名為欽賜莊田,而冊籍不載者」2。冊籍不載,就是隱占,租糧收入自然全歸隱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為了復興社會經濟,改變農村生產面貌,規定在山東、河南等處允許農民盡力開墾,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3,永遠不納租稅,即所謂「永不起科田」。這部分田地,後來不少被侵奪,成為莊田地土。農民的血汗田變為權貴者免納租稅的家業。

    其三,勢要之家「所奏請,多指民間墾田為之荒地」4。原來已經納稅的成熟田,被捏稱為「荒地」,然後奏求強佔,稅糧也就成為他們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種者,在其所種的田土被強奪或進獻以後,往往是照舊「納無地之稅」,而莊田主則「得收有田之租」5。

    其五,各類莊田,由於「倚勢兼併」,數額巨大,「田連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軍士耕種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數都是出租給佃民耕種。於是他們就在租額上絞盡腦汁,大做文章,花樣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不按國家規定的租額徵收。「如各王府往往營謀增置莊所,或因其近便而佔奪,或托為官業而奏討,縱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強佃官地,召民轉種,倍數收租。及民居既久,輒詭稱造府,威逼遷移,小民惜費懼威,倍加租利」。於「舊正額外,多方掊克,苛暴萬狀」。按規定一般是每畝征子粒(租稅)八升,而過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2。過取之數,亦無疑俱流入他們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規定各種莊田,「除皇莊外,無不出辦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數,即皇親勳臣之家亦無全免之理」3。王府莊田、勳戚莊田、中官莊田等等,凡「欽賜田地,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送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4。而且必須同時出《明孝宗實錄》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條。

    2《明穆宗實錄》卷二七,隆慶二年十二月丁酉條。

    3《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4《明世宗實錄》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5《明武宗實錄》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條。

    《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條。

    2《明憲宗實錄》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條。

    3《明神宗實錄》卷三五三,萬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條。

    4《明神宗實錄》卷五二九,萬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條。

    辦徭役,即使是「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後來,各類莊田多令「自行管業」,「自收其課」,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預,且有「盡免其徭」者,致令「軍國費用靡所出」。

    其七,管莊之人額外科索。皇莊,由太監經管。「管莊內官(太監)假托威勢,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額」,「使利歸群小」5。王府莊田的官校也從中大肆貪污。「王府所入不過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勳戚莊田,「管莊之人,誅求無厭」,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2。關於各類莊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經營方式及其地租形態,因本書另有賦役制度專章敘述,故這裡從略。

    5《明武宗實錄》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條。

    《明世宗實錄》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2《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條。

    第三章戶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滅亡,在漫長的兩千多年中,中國都是實行君主專制主義集權的政治體制,國家的權力歸於皇帝,皇權至高無上。經過漢、唐、宋、元以來的不斷完善,到了封建社會晚期明代,皇權進一步強化,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諸大權,皆由皇帝一人獨斷。君主極端專制主義至此最終確立。這是兩千多年來,中國君主專制集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和變化。

    但是,這種發展和變化,並沒有改變皇權存在的物質基礎。這個基礎就是人戶和田土。任何一個政權,一旦失去它們,就勢必無法生存。

    管理戶口和田土,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而且事關軍國大計,非抓不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與歷代封建帝王一樣,從一開始就深刻地認識到這項工程的極端重要性,對戶口和田土問題始終常抓不懈。並為此頒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應可以具體操作的方法和規程,以確保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與徭役征發,鞏固皇權統治。

    戶口,包括戶數和口數。這兩個數字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至關重要的。

    在以農為本的封建時代,戶口的升降影響更大。它不僅直接關係到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國勢盛衰的象徵和標誌。因此,戶口制度歷來都受到高度重視。在封建國家制定的各種典章制度中,戶口制度往往置於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戶口常常列為經濟政策《食貨志》的首篇),並付諸實踐,時時命官進行普查登記、核定冊籍,實行層層管理,措施亦頗為嚴密。

    明朝的戶口制度,承上啟下,既有歷史的繼承,又有時代的更新,從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國古代戶口建設史上佔有重要地位。這個制度肇創於明太祖朱元璋。而後,列聖承業治國,雖然隨著形勢的變化而代有增損,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則,終明之世並無改變。

    明朝戶口制度的中心問題是千方百計控制人戶與土地,強制農民大眾為封建國家交納賦稅,提供勞役。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節建立戶帖戶籍戶貼制的頒行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普查登記的國家,戶口制度源遠流長。根據史書記載,這個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經實行。及漢代,設有專官管理戶籍。唐、宋兩代,戶籍編製工作日臻嚴密,開始劃分戶等。元朝統治之日,戶口類別的劃分更為細緻,有民戶、軍戶、匠戶、站戶、醫戶、鹽戶、窯戶、儒戶等各種戶別。此外,還有驅戶、佃戶等。明朝的戶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別是元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對此,只要看看明朝戶籍的分類,即可一清二楚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

    《明史·食貨志》曰「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冊」2。所以,戶籍也可以稱為「戶冊」。明太祖所以在建國之初急於「籍天下戶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為人戶和土地是封建國家賴以生存的兩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勞力進行開發耕種。不掌握戶口,不明人丁事產,就不能瞭解基本國情,征發賦役也就無從下手。由於元末以來,連年戰爭,兵荒馬亂,人民流散,田冊、戶冊,或毀於兵火,蕩然無存;或面目全非,嚴重失實,不足為憑,「民有一戶應數十戶差役者」。所以,整理戶口不僅意義重大,而且刻不容緩。建國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戰,炮火紛飛的日子裡,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區域內「籍戶口」。

    明建國以後,洪武元年(38)立即命中書省議役法。以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補足,名曰「均工夫」,立冊叫「均工夫圖冊」,行於南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3。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伕役與田畝一致,尚未與丁口多寡掛起鉤來。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總兵官收集元代戶冊。洪武二年(39)下詔「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以原報抄籍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許以原報抄籍為定」,就是暫時允許以元朝的戶籍為準。時值建國之初,社會秩序仍然相當混亂,漏口、脫戶者不可勝計,暫時承認原有戶籍的做法,當《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

    2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989年第3、4期。3《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

    是可取的。但畢竟非長久之計。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深感不便,屢思改變這種局面。於是在洪武三年(370),進一步派遣一部分軍人與行政官員,分赴各地核實民戶,統計人口。這也是明朝歷史上第一次比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戶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礎上制訂戶籍、戶帖。籍保存於戶部,帖則由民自己保管。

    戶帖,最初是由寧國知府陳灌(瓘)創製出來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明太祖朱元璋命陳灌為寧國知府。陳灌為良吏,關心民間疾苦,在府內大力除弊興利,「革兼併之俗,核欺隱之籍」,首創戶帖之制。明太祖得報,以為可法,遂取以為式,頒行天下2。對於這種戶帖的創設與規制,明人多有記述。其中,以李詡《戒庵老人漫筆》一書所記,似最為詳盡。茲摘錄於下戶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聖旨說與戶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戶口不明白哩。教中書省置下天下戶口的勘合文簿戶帖,你每戶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將他所管的應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寫看他家人口多少,寫得真,著與那百姓一個戶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來了。我這大軍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縣裡下著繞地裡去點戶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來做軍。比到其間,有司官吏隱瞞了的,將那有司官吏處斬,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過,拿來做軍。欽此。除欽遵外,今給半印勘合戶帖,付本戶收執者。

    一戶某府州縣鄉都保附籍戶計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婦女口大小事產基田瓦草屋右戶帖付某收執。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書中,又謂此帖「周圍梅花闌,大不滿二尺,號數處用戶部印合同半鈴,年月日下空處用全印,後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連者三,又橫並者三,無官吏職銜姓名。背後沿邊,縣刊一小牽長腔宕印於其上,首行雲江陰縣提調官,下分注知縣錢文德,縣丞傅學。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貫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縣印向前,不在年月處」。

    據稱,洪武戶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詡是明朝常州府江陰縣人。他所記的江陰縣戶帖,與其他地方的戶帖,規制完全一樣。由上可見,明代初年戶帖的內容與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項前面,記載皇上聖旨;中間,寫明戶主姓名、籍貫,全家口數,分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婦女大口、小口,俱記各人姓名、年齡及其與戶主之親屬關係;最後,登錄事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田地)以及動產(如船隻、耕牛)等之種類與數量。「唯不載戶丁等則及田地科則等,此其與賦役黃冊不2參見《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陳灌》。

    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一《半印勘合戶帖》。

    同之處」。

    戶帖制的推行,對於明代初年的政治、經濟、軍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它從洪武三年起全面實施,迄洪武十四年(38)編造「賦役黃冊」為止,在十多年間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戶口、征派賦役的主要根據。不僅為他完成統一大業,鞏固新生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而且是對「均工夫」法的完善和發展,並為實行賦役黃冊制度創造了條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戶帖制亦有其不足之處。它「不載戶丁等則及田地科則」,勢必容易造成賦役徵調輕重失宜。同時,戶帖上所登記的人口、事產,又都是靜態的,不能及時反映出其動態變化,也沒有涉及到人口與財產如何管理的問題。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種更為有效的管理機制,一方面使國家的賦役徵收能夠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賦役負擔能夠平均一些。

    編造賦役黃冊眾所周知,全國賦役事務,原由中書省負責管理。洪武十三年(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書省丞相胡惟庸謀叛為由,將其殺死,並宣佈永罷丞相制,革除中書省,分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暫時解決了皇權與相權的矛盾,集大權於他一人,皇權從此登峰造極。但是,在經濟上仍面臨著許多困難與挑戰。其中,最嚴重的現象之一,就是戶口混亂,漏口、脫戶、隱瞞丁產者數多,從而引起賦役負擔嚴重不均。隱瞞丁產,直接威脅國家賦役征派;賦役不均,則容易導致社會矛盾激化。這兩種現象集中到一點,都不利於皇權的鞏固。因此,非改變不可。

    如何改變,這又是一道難題,需要認真思考,細心做好。當時中國已是一個世界大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又都是一家一戶,基本上處於一種分散狀態。如果沒有一種嚴密的組織機構,以及可以具體操作的管理系統,是絕對難以辦到的。為此,必須首先把一家一戶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由他們自己管理、監督自己,即賦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務、社會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負責維持。明太祖的聰明偉大,就在於他善於審時度勢,抓住時機,敢於進行變革,政治、經濟同時並舉。而且講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確的目標和計劃。為了在戶帖的基礎上,更全面準確地掌握全國的戶口與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權組織,仿前代裡甲之制,強化戶口管制。元代基層一級的政權單位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廢「社」,編民為裡,實行裡甲制。通過裡甲組織,把本裡本甲的賦役管理起來。從改變農村政權組織形式入手,以達到管理經濟的目的。

    為了管好賦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經開始「編置小黃冊」,而後各地相互倣傚、創新,不斷摸索,加強賦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梁方仲《〈明史·食貨志〉第一卷箋證》,《北京師院學報》980年第3期。認為時機成熟,「以賦役不均,命戶部編賦役黃冊」。並以該年為全國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後每十年編造一次。其內容、編造方式、管理程序是這樣的第一,在鄉村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人(戶)。每年役使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負責一里一甲之事。里長、甲首輪流擔任,其先後次序以丁、糧多寡為定。每十年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鎮同時實行這種管理體制,只是建制單位名稱不同。鄉村叫「裡」,城中稱「坊」,城鄉結合部為「廂」。坊、廂的錢糧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務,由坊長、廂長督責,差役由坊、廂內的居民按丁輪充。

    第三,每次編造黃冊時,每裡編為一冊。冊的前面繪有一個總圖。鰥寡孤獨不服徭役者,則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於圖尾,稱為「畸零」。僧人、道士給以度牒(身份證明文書),凡有田者編入民冊,按一般民戶征派賦稅;無田者亦稱為「畸零」。

    第四,賦役黃冊每隔十年,由有關衙門重新核實編造,以丁、糧增減而定里長之升降。冊一式四份,一份送戶部,其餘三份分別保存於司(省)、府、縣。送呈戶部的那份,冊面用黃紙,故稱為黃冊2。黃冊於年終進呈,然後轉送南京玄武湖後湖東西二庫收藏。每年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

    明中葉以降,各種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壞。賦役黃冊也徒具形式,失去實際意義。官府徵收賦稅,編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冊,時稱「白冊」。《明史》卷一三八《范敏傳》。

    《明史》卷三《太祖紀三》雲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諭戶部編民百戶為裡。婚姻死喪疾病患難,裡中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春秋耕獲,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處百戶為裡,似為居民互助合作組織。2關於「黃冊」一詞,明人張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種說法「今制,丁口稅糧,十歲一籍其數,曰黃冊。自劉宋時已有之。齊高帝即位,嘗敕虞玩之與傅堅意檢定。詔曰『黃籍,人之大綱,國之政端』云云,時亦稱人籍。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4頁)。

    以上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關於明太祖頒定的賦役黃冊,史料多有記載,俱可資參考。其中,傅維鱗《明書》卷六八《賦役》一文所載,似更為詳細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裡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繫於百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零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侍會。皆十戶。有司將定式給坊、廂、里長,令人戶諸丁口、田塘、山地、畜產,悉各以其實自佔,上之州、縣。州、縣官吏查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產、田塘、山地貿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稅糧。其排年,坊、里長消乏者,於百十戶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絕者,附畸零。」

    以裡甲為基層單位,編製賦役黃冊,這是明代賦役管理的一項重要變革。以裡中富裕者(丁、糧多者)輪充里長;以老人勸督裡中居民,「導民善,平鄉里爭訟」,這是明代賦役管理的另一個特點。如前所述,明代對戶等的劃分,俱以職業為標準,「畢以其業著籍」,為其戶籍制度的根本特徵,但它卻是沿用元代舊制,非明代之創舉。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凡漏口、脫戶,必須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賦役。

    明代的役法,實行配戶當差制,即由朝廷僉撥一定數量的人戶去充當某類特定的差役,時稱「戶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戶役,有民戶、軍戶、匠戶、灶戶四種。役戶各有籍,「列其人戶丁數於內,以便差派。民戶籍、灶戶籍隸戶部,軍戶籍隸兵部,匠戶籍隸工部。全部各類役戶在五十種以上。充當戶役的則是全國的編戶齊民。上述四類役戶中,軍戶戶役、灶戶戶役最重」2。軍戶、灶戶,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戶也是如此。賦役黃冊,側重於戶口管理,強調人戶統計與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黃冊時,南直隸應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廣東、廣西、四川、湖廣、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編入賦役黃冊的戶口數,共計為一千零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戶、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裡、坊、廂為編審賦役的基層單位,以及里長、坊長、廂長職能的確立,是明代賦役管理體制日為完善的表現,也是當時地方基層政權暫趨成熟的反映。賦役黃冊編定以後,戶籍不得隨意改動,從農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戶都處於封建朝廷的嚴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動,外出(百里之外)時必須持有官府發給的「路引」(通行證)。其組織系統之完備,層層管制之嚴厲,實超越於前代。

    可是,在封建剝削制度下,這種層層控制的高壓政策,事實上很難維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絕人戶逃亡、移徙,隱瞞人戶的現象更是有增無減。終於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認真對付這部分群眾。

    2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989年第3、4期。第二節撫輯各色人戶《明史》稱「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在封建社會,「逃戶」與「流民」的出現,往往有著非常複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歷史、地理因素,但從根本上說,則是為封建地主階級及其國家的剝削壓迫本質所決定的。附籍,卻有些不同。應該說,它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口流動的一種正常現象。至於朝廷所實施的「移民」,原因更複雜,這個問題將在下面專門敘述。這裡先介紹朝廷對待逃戶、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戶的政策。

    關於逃戶與流民逃戶和流民的產生,除了「避徭役」、「年饑或避兵」之外,躲避賦稅也是一個主要原因。還有其他一些因素。這兩種情況,歷代皆然。就明朝而言,從明建國開始,迄明朝滅亡為止,逃戶與流民從未間斷。從發展階段來看,大約可以宣德朝為界始,宣德以前,由於國力相對強大,社會比較穩定,逃戶和流民問題尚不十分突出,規模小,對封建國家的直接威脅還不嚴重。從宣德後期開始,從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現象已經變得相當嚴重。為了明白起見,先將《明實錄》所記洪武二十四年(39)至正統十二年(447)五十多年間,逃戶與流民的一些資料,表列於下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縣逃民300餘戶,「累歲招撫不還」。

    迫於苛政。《明太祖實錄》卷20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隸淮安、北平、永平、河間諸郡流移復業者7300餘戶。

    「避兵流移」。

    《明太宗實錄》卷。

    永樂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復業者3000餘戶。

    《明太宗實錄》卷。

    (續表)

    《明史》卷七七《食貨一》。

    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永樂元年閏十一月了未河南開封諸府復業之民戶,計男女98550人。未復業者32050餘戶,男女4020餘人。

    因賦稅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實錄》卷25。

    永樂五年八月壬辰廣東揭陽諸縣民多流徙者,近招撫復業000餘戶。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實錄》卷70。

    永樂八年七月戊子山東莒州等縣復業之民340太宗實錄》卷0。

    永樂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廣隨州等地各處逃來之民5o0餘戶。

    「厄於饑寒」。《明太宗實錄》券97。

    永樂二十年十月戊子山東高密縣復業逃民700餘戶。「科差煩擾,衣食不給」。

    《明太宗實錄》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寧等縣民逃徙復業者900餘戶。

    「科斂無度所致」。

    《明宣宗實錄》卷2。

    宣德三年閏四月甲辰河南南陽諸縣由山西流入之饑民不下0餘萬人。

    「民饑流移」。《明宣宗實錄》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開封等府逃民復業者500餘戶。

    徭役所致。《明宣宗實錄》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復業者50000餘戶。

    「追累年負欠稅糧,民不聊生」。

    《明英宗實錄》卷。

    正統二年三月戊午陝西漢中逃民四、五萬人。「比因徭役頻繁,饑寒《明英宗實迫切,遂致轉徙」。錄》卷28。

    (續表)

    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正統二年四月戊寅河南歸德諸處逃民540餘戶。「賦稅浩繁,家道貧窘」。

    《明英宗實錄》卷29。

    正統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縣招撫逃民復業計340餘戶。

    租役煩擾。《明英宗實錄》卷3。

    正統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處流民3423民困乏,迫於科關,遂致逃移」。

    《明英宗實錄》卷3。

    正統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復業流民計533戶。

    「歲荒艱窘,流移各處」。

    《明英宗實錄》卷74。

    正統十年五月庚子鳳陽宿州自山東、山西諸處逃入之民動以萬計,已招撫男女400餘人,計780餘戶。

    差徭所致。《明英宗實錄》29。

    正統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鄧州自山東、山西逃入流民350餘戶。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實錄》卷5。

    正統十二年四月戊申山東青州諸城縣民先逃移者0300餘戶,繼又逃者2500餘家。

    「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

    《明英宗實錄》卷52。

    正統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處逃入流民將及20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

    累因旱傷,輾轉流移。

    《明英宗實錄》卷54。

    正統十二年六月丁卯山東兗州府沂州饑民逃移者5500餘戶。「累歲旱澇,民饑逃移」。

    《明英宗實錄》卷55。

    表中所列的數字,雖然只是一小部分,但從中不難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間,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都已出現大批逃戶和流民。如果每戶按五口計算,人數多達440餘萬(包括復業與尚未復業)。在如此眾多的「輾轉流移」的農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戰爭中已經棄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後,由於經濟剝削和「靖難」戰爭等原因而造成的。無論是還鄉復業者,還是累招不還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425)十二月,浙江海寧縣的奏言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民逃徙復業者九千一百餘戶,所欠夏稅絲綿四萬餘斤,糧三萬餘石,乞恩優免。上謂尚書夏原吉曰一縣幾何民,而逃者九千餘戶。此必官不得人,科斂無度所致」。宣德時,宣宗又說「人情皆欲安居,誰肯棄業他徙。只緣有司不善撫恤,橫徵暴斂,致其如此。」2他還《明宣宗實錄》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條。

    2《明宣宗實錄》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條。

    說「天下人民,國初俱入版籍,給以戶帖,父子相承,徭稅已定。近年各處間有災傷,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撫恤,多致流徙。」3正統時,英宗說「朕自即位以來,屢詔輕徭役,蠲逋負,慎簡官僚,善加撫字。今歲未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蓋由府、州、縣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則放富差貧。徵收稅糧,則橫加科斂。或徇勢要所囑,督追私債,甚於公賦。或為豪猾所餌,通同侵漁,無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棄家業,攜老幼,流移境外」4,「遷徙不常」5。

    逃戶與流民大量湧現的後果是,「田地荒蕪,廬舍蕩然」,經濟蕭條。

    例如蘇州府太倉城,洪武二十四年編造賦役黃冊時,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戶。至宣德七年(432),只餘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戶。四十一年間,戶口逃亡十分之九。經濟最發達的蘇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戶逃絕,田多荒蕪,勢必「逋負稅糧,遺累鄉里」,「公私耗竭」,皇權的經濟基礎也受到猛烈衝擊。為此,必須有相應的政策予以調整。

    逃戶明初洪武、永樂二朝,對選戶的政策一般說來是恩威並重,區別情況,分別對待。有暴力強制,又有寬恤之舉。洪武二十三年(390),明太祖命國子監生會同各地府、州、縣官員,審查逃戶,派人押回原籍復業,免其徭役一年。而對於老弱不能還鄉以及不願還鄉者,則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2。洪武二十四年(39),山西繁峙縣奏言「逃民三百餘戶,累歲招撫不還,乞令衛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諭戶部官曰民窘於衣食,或迫於苛政,因此而逃,宜聽其隨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撫3。永樂七年(409),山西安邑縣奏曰逃民田土荒蕪,而稅糧尚征,裡甲賠納。明成祖立即指示戶部尚書夏原吉,說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裡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有逃徙。於是租稅愈不足。應馬上發文,凡有此種情形者,一律停止徵收租稅4。永樂十九年(42),令原籍有司核審逃戶。永樂二十年,山東高密縣奏言「逃民七百餘戶,已還鄉復業。其歷年所欠糧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請予寬免。」明成祖即諭戶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復業者,歷年所欠糧料等物,悉與蠲免。」永樂帝勇於開拓進取,他在位二十二年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壯大作出了重3《明宣宗實錄》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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