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12
    岑仲勉《隋唐史》第7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957年版。又,關於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戶口數的資料,梁方仲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收集相當齊全,並有不少精闢考辨,本節吸收其中研究成果。第二節普通民戶的戶籍黃籍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戶籍,有普通民戶戶籍和特殊民戶戶籍兩類。普通民戶主要包括地主、農民等,他們歸州郡管理,占國家人口的大多數。特殊民戶主要有兵、僧尼、奴隸、雜戶等,他們的戶籍和普通民戶不屬於一個系統,國家統計戶口,一般不包括這些特殊身份的人。

    東晉南朝時期,普通民戶的戶籍被稱為黃籍。顧名思義,黃籍是用黃紙製成的戶口簿籍;但用黃紙製成的戶籍不一定就稱為黃籍。從西晉初年中正官的下屬訪問令劉卞「寫黃紙一鹿車」2這一事實來看,黃紙在當時已普遍應用,西晉的戶籍很可能就是用黃紙製成,但當時並無黃籍之名。盛唐的戶籍用黃麻紙,當時亦不稱黃籍。黃籍之名僅流行於東晉南朝。這是因為在東晉南朝境內有大量北來僑民,他們的戶籍與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紙製成。這樣,東晉南朝普通民戶的戶籍就分為兩種用黃紙製成的土著居民的戶籍和用白紙製成的僑民戶籍。人們為區別這兩種戶籍,始以紙色對它們命名前者稱黃籍,後者稱白籍。南朝後期白籍被廢除後,黃籍雖仍然存在,但也漸漸地不稱為黃籍了。

    黃籍的形式,《太平御覽·文部·札》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可見黃籍用紙的高度為一尺二寸,凡承擔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記入籍。據沈約說,東晉鹹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黃籍,皆「硃筆隱注,紙連悉縫」。大概黃籍上字的顏色用兩種一般用墨筆,重要的籍注用硃筆。「紙連悉縫」,是指每張紙之間的接縫處都粘連得很好。這說明黃籍也是採取那時書籍的通行形式——卷軸式。

    對於黃籍,統治者認為它是「民之大紀,國之治端」2,是極為重要的。用我們的觀點來看,它無非是統治階級賴以維持封建統治秩序和徵調賦役的工具。可以說,黃籍所登記的內容,都是以上述目的為出發點。

    首先,在黃籍上要登記每個民戶成員的名字和他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晉書·禮志》中載有一個故事東晉南平郡陳詵娶李氏為妻,生四子;後李氏被賊掠去,陳詵又娶嚴氏為妻,生三子。李氏歸後,「詵籍注領二妻」。後李氏、嚴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發生了爭執,征西大將軍庾亮的司馬王愆期議論說李氏「子為首嫡,列名黃籍」,這證明李氏的身份為陳詵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況下,陳詵只能納妾,不能娶妻。由於「詵籍注領二妻」乃特殊情況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問,但嚴氏的地位只能是繼室。通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在陳詵的戶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戶主陳詵的名字;下面是李氏、嚴氏,並註明為陳詵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陳詵的七個兒子,並在李氏所生長子下面註明首嫡。

    從這個故事還可以看出在黃籍上婦的身份有嫡妻、繼室、妾三種,子的身份除長幼順序外,還分嫡庶。

    兩晉南朝的賦役和性別、年齡有密切關係。拿梁以後的制度來說,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賦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並納全額祖調,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納半2《晉書·劉卞傳》。

    《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2《南齊書·虞玩之傳》。

    額租調。兩晉、宋、齊的制度與此略異。因此,在黃籍上除要求註明性別以外,還要求註明年齡。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側庶,籍注失實,年未及養(八十歲),而籍年已滿」;齊張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滿,岱便去官從實還養」2;蕭道成說,宋、齊時人民為逃避賦役,在戶籍上「盜易年月」3之風甚盛。這都說明在黃籍上要註明每個人的年齡。

    由於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這些情況也要注在黃籍上。宋、齊之際戶籍發生極度混亂,這方面的情況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戶籍上卻注死和逃;「停私而雲隸役」,即在家為私而戶籍上卻注為官府服役;「身強而稱六疾」,4即身體健康而戶籍上卻注患多種疾病。梁初鄧元起為益州刺史,有人對他說「蜀土政慢,民多詐疾,若檢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罰之,所獲必厚」5。以上說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況,在戶籍上都必須註明。

    由於東晉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優待,而是否士族主要決定於宦和婚,所以在黃籍上也要註明這兩方面的情況。所謂宦,是指做過什麼官。沈約說東晉的黃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說那些在戶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稱高、曾」。可知由遠祖直到本身所歷官位,都要在戶籍上登記。劉裕的詔書也說「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2。「資狀」即指歷代做官的情況。所謂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孝武帝下詔說「士族雜婚者皆補將吏」3。「雜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當時規定,士族雜婚即喪失士族資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們補將吏。宋孝武帝怎樣發現這些雜婚的士族呢?據記載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戶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規定4,為貫徹這些規定,政府必然要進行戶籍檢查,因此才能發現並處罰這些雜婚的士族。這說明戶籍上登記有通婚的狀況。士族如犯罪、犯清議,也會影響他們的士族地位,所以這些情況也要注籍。南朝各代開國皇帝的即位詔中都有這一類的話「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除,洗除先注,與之更始」5,就是明證。

    在黃籍上還要登記民戶的門第等級。劉宋人武念,史稱「本三五門」。宗越「本為南陽次門」,安北將軍趙倫之條次氏族,「點越為役門,後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復為次門7。宋明帝時王僧虔為吳興太守,「聽民何系先《宋書·何之平傳》。

    2《南齊書·張岱傳》。

    34《南齊書·虞玩之傳》。

    5《梁書·鄧元起傳》。

    《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2《宋書·武帝紀》下。

    3《資治通鑒》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4《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五年條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語。

    5《南齊書·高帝紀》下。參見《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條、《梁書·武帝紀》中天監元年條、《陳書·高祖紀》下永定元年條。

    《宋書·宗越傳附武念傳》。

    7《宋書·宗越傳》。

    等為舊門」8,後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資治通鑒》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蓋「三五門」為服役之民戶,亦即「役門」。《南齊書》卷四六《陸慧曉傳附顧憲之傳》稱「凡有資者,多是士人復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看來黃籍上民戶的門第主要分為兩大等級一為免役的士族,另一為承擔力役的役門或稱三五門。舊門、次門都是士族,但後者屬低級士族。

    三國兩晉南北朝備代都實行給客制度,規定官員可以佔有若干戶佃客作為自己的合法蔭戶。如西晉規定九品以上官員可分別佔有佃客一至十五戶,東晉時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戶。除了這些依法佔有的佃客外,皇帝還向有特殊功績的官員賜給客一類的生產者,這些賜客也屬於合法的蔭戶。蔭戶只向其主人繳租,不向國家服役納稅。為了確認蔭戶的這種依附地位,國家規定「客皆注家籍」2。這就是說蔭客也要在黃籍上登記,只不過他們沒有獨立的戶籍,他們的戶籍是登記在主人戶籍的後面,稱為附籍。目前史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三國兩晉南北朝國家戶口減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於佃客、部曲這類依附農民未被計算在國家戶口之內。我認為,這有欠分析。按當時大族的依附農民約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蔭戶,另一類是不允許注家籍、版籍不載的非法隱戶。前者因戶籍上有名,應在國家戶口統計數字之內;後者因版籍不載,則理應在國家戶口統計數字之外。現存西涼建初十二年(4)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裡戶籍殘卷(斯03號),其中有大府吏隨嵩一戶,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戶口總計為「凡五口」。可證附籍人口要納入國家戶口統計之內。

    8《南齊書·王僧虔傳》。

    分別見《晉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

    2《隋書·食貨志》。

    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編《敦煌資料》第一輯,第頁。

    第三節特殊民戶的戶籍白籍關於白籍,週一良的解釋是「以櫱汁染紙,謂之入潢。則紙不生蠹蟲,縫不綻解。蓋土著戶籍原為保存久遠,故用入潢之黃色紙。僑人戶籍原系臨時性質,故用普通白紙」2。此為籍分黃、白之一因。東晉為招懷流民,對僑人給予免除賦役之優待,與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戶籍上自然也應有所區別。這是戶籍分為黃、白的另一原因。關於白籍,文獻記載甚少。《晉書·范汪傳附子寧傳》稱「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允許在戶籍上註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為白籍在內容上的一大特點。由於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賦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記的事項可能較黃籍少一些。

    2《魏晉南北朝史札記》,第24頁。

    第四節資簿由於魏晉宋齊調的徵收採取「九品混通」制度,這種方法要求先評資、定出戶等,然後才能徵調。但戶籍上卻沒有財產登記,它只能解決哪些人應納或不應納戶調的問題,而無法解決納多少的問題。因此,當時還有和黃籍相聯繫的、專門登記各民戶財產的資簿。這種資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進行評資、定戶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書。

    資簿上登記些什麼內容呢?《晉書·石苞傳附子崇傳》稱「有司簿閱崇水碓三十餘區,蒼頭八百餘人,他珍寶、貨賄、田宅稱是」。這裡所說的「簿」,不是指戶籍,而是指資簿。由此可見,在資簿上登記的有水碓、田宅、珍寶、財貨、奴隸(蒼頭)等。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沒有獨立的人格,所以他們不能登記在戶籍上,而只能作為主人的財產登記在資簿上。南朝人在談到評資所產生的流弊時說「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資實。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守宰相繼,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准資課」2。可見資簿上重點登記的是土地、桑樹、房屋,並且按照它們的數量、質量折算成錢,在資薄上予以註明。劉宋大明初年實行占山法以後,人們佔領的山澤也要「條上資簿」3。

    在資簿上除登記財產外,還要註明戶等。在齊武帝蕭賾的詔書中有「諸責負眾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資不在例」;「其非中資者,可悉原停」;「凡下貧之家,可蠲三調二年」4。看來戶等分為上資、中資、下貧三檔,每檔又各分三等,共九等,與「九品混通」徵調法相適應。《南齊書·陸慧曉傳附顧憲之傳》稱「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資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余一。」大概戶資三千錢是一條界線,在此上者為中資以上戶,在此下者為下貧戶。

    梁以後,廢除了「九品混通」徵調制,調的徵收也變成和田租一樣的按丁徵收,但資簿似尚未被廢除。因為梁、陳還有畝收米二升的田稅,為徵收田稅,有時也為了對富戶和貧戶負擔的租調進行調節(如免除貧戶的租調),都需要查核資簿,所以資簿仍與戶籍並行。《梁書·武帝紀》下稱「田者荒廢、水旱不作、無當時文例,應追稅者,並作田不登公格者,並停。」此所謂「公格」,也許就是指資簿吧。但由於梁以後廢除了評資,梁、陳時期的資簿內容可能要簡單一些。

    《宋書·周朗傳》。

    2《南齊書·竟陵文宣傳子良傳》。

    3《宋書·羊玄保傳附羊希傳》。

    4《南齊書·武帝紀》。

    第五節西涼建初十二年戶籍殘卷十六國時期的戶籍制度,文獻記載不多,但從現存西涼十二年戶籍殘卷可知其大概。這個殘卷共保存有九戶民籍,殘缺者四戶,完整或大體完整的五戶。茲擇錄一戶完整的於下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裡兵呂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興年二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可見在當時戶籍上登記的有姓名、籍貫、性別、年齡、職業、家庭成員關係、丁中統計、女口統計、戶口總計等項目。這種戶籍登記,從內容到形式應是沿襲魏晉的戶籍制度而來。

    應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見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這和兩晉南朝一樣;但婦女卻無丁中之分,被統稱為女口,而在兩晉南朝婦女也是有丁中之別的。這種不同主要是由剝削制度的不同所決定。兩晉南朝的婦女無徭役負擔,調按戶徵收(梁以後始改成按丁),這都不要求婦女實行丁中制;但那時的田租卻一直是按丁徵收,丁女納丁男的半數,次丁女、老小免征,這就要求婦女也要實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晉規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梁也規定「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2。估計在兩晉南朝的戶籍中也會註明丁女、次丁女字樣。及至十六國後趙時期,石勒始改田租為按戶徵收,規定戶「租二斛」;3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也實行按戶征田租制,戶征「粟二十石」4。可見在十六國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實行按戶徵收,因此不再要求婦女有丁中之別。在建初籍上見不到丁女、次女字樣,而出現了「女口」這樣籠統的統計,原因即在此。至於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劃分,這是為了適應徭役征發的需要。

    《敦煌資料》第一輯,第5頁。

    《晉書·食貨志》。

    2《隋書·食貨志》。

    3《晉書·石勒載記》上。

    4《魏書·食貨志》。

    第六節計帳戶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後,土地制度和剝削制度都發生了大變化,這自然要引起戶籍制度的變動,到西魏蘇綽當政時,就逐漸形成了一套新的戶籍制度。《周書·蘇綽傳》稱「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帳戶籍之法。」這種「計帳戶籍」的形式及內容如何,史籍不載。幸好敦煌發現的斯六一三號文書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此文書經日本學者山本達郎的復原、研究,認為寫成於西魏大統十三年(547)。文書分為、b兩類類以戶為單位記載有關人口、賦稅、土地等情況,b類大體是以類為基礎形成的三十三戶人口、土地、賦役的總計。該文書的性質,國內外不少學者認為它就是蘇綽所創製的計帳式戶籍。

    類文書的具體內容在戶口方面,包括戶主及家庭成員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齡、現任官職;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基於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黃的劃分;家庭成員的死亡、出嫁情況;奴婢的姓名、性別、年齡;附載牛的顏色和大小。在賦稅方面,包括課戶、不課戶和上、中、下戶等的劃分;全家人口的集計,下分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見在人口,見在人口又分為課口和不課口;全家應納租、布、麻若干,並分別標明良、賤、牛繳納的數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數;應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園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幾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畝數、方位及四至。

    b類文書的具體內容在賦稅方面,包括課口若干人,賤婢幾人,牛幾頭;都合調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賤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賤、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戶租的折草數字;都合稅租若干斛,其中台資戶、上中下三等不課戶各輸若干,上、中不課戶稅租的折草數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課丁男若干人,其中雜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戶,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戶;各類戶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應受田若干,實受麻田、正田、園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統文書反映的戶籍制度,在內容上的特點,是戶籍和均田制度以及與之密切聯繫的賦役制度相結合。但在戶籍、均田、賦役三者中,戶籍居主導地位。作為大統文書基礎的類文書,首先要完整地記錄各戶的人口情況,不受田、不納租服役的中、老、小、黃家庭成員,甚至死亡、遷出的成員,都要無遺漏地進行登記,這就說明戶籍的主導地位。由於與均田制度相結合,土地開始被列入戶籍,作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於家庭成員之後。土地、奴、牛過去是資簿登記的重要內容,它們被列入戶籍之後,資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統文書的書寫形式十分嚴格,提綱摯領,條理清晰。類文書既有每個家庭的戶口、租調、土地的逐項登記,也有各方面的集計;b類文書首先是人口、賦役、均田情況的集計,下面再按子目分類統計,這類格式的文書在編製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氣力,但卻易於查閱、掌握。也許由於蘇綽創造的這種戶籍制度格外強調各種統計數字,所以被稱為「計帳戶籍」。

    十六國北朝也實行士族制度,這在戶籍上應該有反映。但因現存的建初山本達郎《敦煌發現討帳式的文書殘簡》,載《東洋學報》第37卷。第2、3號。譚兩宜的譯文,收入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4期。十二年戶籍和大統十三年計帳戶籍都屬殘卷,上面登記的民戶都不是士族,所以關於這方面的記注就無法見到了。

    第七節特殊民戶多種三國兩晉南北朝實行世兵制度,兵戶子弟要世襲當兵,身份低於一般民戶。所以他們不編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國兩晉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戶為民戶的記載,就說明那時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國時期,各國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後趙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韋、杜、牛、辛等十七個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貫」。「兵貫」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樣,有時稱兵戶為「營戶」2。為什麼叫營戶?就南朝史來看,這和士兵「妻子營居」3、家屬「便付營押領」4,亦即其戶籍隸屬於營署有關。前燕的營戶大體應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變成營戶或兵戶,被編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衛兵、北鎮兵中雖有很多鮮卑人,他們的身份比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5。《隋書·食貨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縣籍」即一般民籍,因當時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縣籍」。直到隋開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詔「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至此兵籍才併入民籍。需要說明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農參軍,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襲兵戶,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隸屬於民籍。

    三國兩晉南北朝佛教盛行,僧眾猥多。在北朝屬於佛教寺院的還有僧祇戶和佛圖戶,北魏和平初年(40)沙門統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管理僧眾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僧曹之長初名道人統,後更名沙門統,又有都維那。州有州統、州維那,郡有郡統、郡維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當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說「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2《歷代三寶記》稱北周武帝滅佛,「三方釋子,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可證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屬一般民籍,而另有戶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無論官府和私家都擁有大量奴隸。官府奴隸相當於刑徒,長年服苦役,到六十歲以後才有可能免為平民,他們的戶籍當然要自成系統。私家奴隸屬於其主人的資產,要記入資簿,這在上面已談到。《晉書》卷九四《翟湯傳》稱「建元初,安西將軍庾翼北征石季龍,大發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湯所調。湯悉推僕使委之鄉吏,吏奉旨一無所受。湯《晉書·石季龍載記》上。

    2「前燕營戶」一詞見《普書》卷一一一《慕容載記》,「南朝營戶」一詞見《宋書》卷七七《沈慶之傳》。3《宋書·何承天傳》。

    4《宋書·武帝紀》下。

    5《魏晉南朝的世兵制,參見何茲全《魏晉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參見何茲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兩文均載《讀史集》。

    《隋書·高祖紀》下。

    《魏書·釋老志》。

    2《南史·郭祖深傳》。

    依所調限,放免其僕,使令編戶為百姓。」這說明奴隸雖記入資簿,但還不算正式編戶,放免後才有「編戶為百姓」的資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後,奴婢也要受田、納租調,他們的姓名才脫離資簿,附註在主人的戶籍上——這也叫注家籍。上面說過,三國兩晉南北朝官員的合法蔭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與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書》卷六《武帝紀》下載建德六年(577)的詔書可說明這個問題「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內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在三國兩晉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份相同的兩種人,後逐漸混淆而難以分清,此處所說的「部曲」也應包括著佃客。「共居」即共籍;奴與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從詔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後身份仍為奴(大統年間的計帳戶籍即如此),經放免後才能上升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歷史上「雜戶」一詞,主要指隸戶、伎作戶、綾羅戶、屯田戶、牧子戶等,他們在身份上都是高於奴隸、低於自由人的國家農奴。

    隸戶來自俘虜和罪犯,他們有一部分被皇帝賜給達官貴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國家的隸戶和奴隸歸都官尚書統一掌握,自立戶籍。《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以鉛為軸。」這裡的「工樂雜戶」,應是指隸戶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樂戶者。古代的奴隸皆「著之丹書」,北朝與奴隸近似的官府的隸戶,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隸,他們的戶籍用赤紙即本此意。

    伎作戶指各類專門從事手工業生產的民戶,北朝政府對他們控制很嚴。

    北魏太武帝曾嚴禁官員、地主私養百工伎巧,下令「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北齊官員畢義雲」坐私藏工匠,家有十餘機織錦,並造金銀器物」,遭到禁錮2。這說明伎作戶不屬地方,亦為受官府直接統領的特殊戶口集團。

    關於北魏的綾羅戶,在《魏書·食貨志》及卷九四《仇洛齊傳》有大致相同的記載。《仇洛齊傳》稱「魏初禁網疏闊,民戶隱匿漏脫者多。東州既平,綾羅戶民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非一。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屬守宰,發賦輕易,民多私附,戶口錯亂,不可檢括。洛奏議罷之,一屬郡縣。」可見綾羅戶也是一個不屬郡縣守宰,而由雜營戶帥統領的特殊戶口集團。

    北魏曾仿照魏晉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議「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余財市牛科給,令其肆力」3,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晉的屯田戶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統領的,北魏也應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陽等地設置有許多國營牧場,在這些牧場為國家放牧的稱牧子戶,他們的戶籍應隸屬於管理牧場的官暑。北齊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下詔說「詔免諸伎作、屯、牧、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4。這道詔書可能執行不徹底,所以在天統三年(5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份又下詔說「諸寺署所綰雜保(役?)戶姓高者,天保之初《魏書·世祖紀》下。

    2《北齊書·畢義雲傳》。

    3《魏書·李彪傳》。

    4《北齊書·文宣紀》。

    雖有優敕,權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雜戶,任屬郡縣,一准平人」。可見伎作、屯田、牧子等雜戶皆隸於寺署,放免後才可為郡縣編戶。2三國兩晉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擴大時期,各個階級、階層都在發生激烈的變動。其中,情況最複雜的莫過於封建依附這個階層了。它包含多種職業、多種名稱的人,這些人的處境雖大致一樣,但並不完全相同。如兩晉南朝的百工戶和吏戶,其身份相當於北朝的雜戶,但他們是編於黃籍(在黃籍上註明他們的門第、身份)呢,還是另有特殊戶籍?現在還不太清楚。《北齊書·後主紀》。

    2以上所述隸戶、伎作戶、屯田戶、牧子戶,參見唐長孺《拓跋國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

    第八節爭奪勞動力的鬥爭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除有復除權的官貴、士族以外,還有很多人不向國家服役納稅。這些人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一、籍注不實之人。這一類人多通過在戶籍上謊報年齡、詐注疾病、妄報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規避賦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險,但冒充士族必須得賄賂官員,對籍注進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財產。所以,他們之中有一些是屬於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較富裕的農民和手工業者。其他籍注不實之人則多為不堪賦役剝削的自耕農。

    二、脫離戶籍之人。這一類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附於大族、受大族剝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勞動者,他們實際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於未注家籍,所以在身份上還有較多的自由。另一種是雖脫離戶籍、但仍保留獨立身份的人,其中絕大部分是由破產的自耕農變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陳書·褚玠傳》稱山陰「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這些隱沒的「全丁大戶」,大部分應是地主。在戰亂和政治昏暗時期,這類脫離戶籍之人數量十分龐大。如三國時袁紹統治下的青州,「邑有萬戶者,著籍不盈數百」;梁元帝時「人戶著籍,不盈三萬」2;北齊高洋時,「戶口租調,十亡六七」3。可見當時大多數人都成了無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隸和僧尼。這類人的戶籍與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隸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侶地主的控制。他們一般不向國家服役納稅,只向地主服役納稅。這一類人也大多是由破產的自耕農轉化而來。

    以上三種類型不向國家服役納稅之人,除一小部分屬於剝削階級以外,大部分是自耕農或來源於破產的自耕農。自耕農為什麼經常破產呢?這基於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他們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謂「家有五畝之雞,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錢布被,甑中有數升麥飯」4,可說是自耕農的生活寫照。自耕農的經濟是如此脆弱,所以無論是賦役的加重、戰亂、天災乃至婚喪嫁娶等任何一種因素,都可能迫使他們趨於破產。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經濟勢力的不斷擴張,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隸等勞動者為他們種地和服役,這些勞動者只能從自耕農階層中攫奪,所以他們無時無刻地都在迫使自耕農走向破產。如果說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隸是大土地所有者已爭取到手的勞動力的話,那末,破產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狀」的自耕農,就是他們的勞動後備軍,這些人時刻都在面臨著淪為佃客、奴隸的厄運。封建國家為了保證兵源稅源,加強中央集權的力量,一直都在想著把上述三種類型的人重新納入國家正常的戶籍制度之內,使他們重新向國家服役納稅。封建國家的這種努力,實質上就是與大土地所有者展開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

    封建政權與大土地所有者爭奪勞動人手,重點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類《三國誌·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

    2《南史·梁元帝紀》。

    3《隋書·食貨志》。

    4《南史·鄧元起傳附羅研傳》。

    型的人。對這些人封建政權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是檢籍、土斷和括戶。

    提起檢籍,我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齊初的戶籍大檢查。這次著名檢籍的起因,是由於當時的戶籍發生了極度的混亂。《南齊書·虞玩之傳》稱「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條取人,孝建元年(454)書籍,眾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傳》引沈約的話說「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征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所謂「八條取人」、「七條征發」,現在已無從知其詳細內容。唐長孺在《南朝寒人的興起》一文中,徵引《宋書·索虜傳》載何尚之關於「發南兗州三五民丁」的議論,對此作了精要的闡釋。據唐長孺的意見,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發時,制定了哪些人該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標準,何尚之所謂不在征發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職從事,及仕北徐、兗為皇弟皇子從事,庶姓主簿,諸皇弟皇子府參軍、督護、國三令以上、相府捨者」,這些人以上即為有免役權的士族。由於士族的標準明確,所以在孝建元年編造戶籍時,許多企圖避役的人就增損籍狀,把自己變成合乎免役條例的士族。這樣就造成了戶籍的大混亂。由於當時戶籍混亂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齊初檢籍的重點,是對準那些「改注籍狀,詐入士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這並不是唯一的內容,當時檢籍還包括糾舉那些「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雲吏役,身強而稱六疾」以及「盜易年月」等投機取巧者。對那些「抱子並居,竟不編戶」、「小塘藏丁匿口」2等脫離戶籍之人,在這次檢籍中也要把他們重新編入戶籍。當時凡被認為有偽冒或脫離版籍的民戶,都被稱為「卻籍」,卻籍者要充遠戍。蕭齊統治者對這次檢籍決心很大,但由於檢籍官員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壞的後果。梁沈約說齊初「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所卻既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3。這樣,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為首的農民起義。為了緩和人民的反抗情緒,也因為這樣的檢籍再也無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0)齊武帝下詔「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4。宣佈這次檢籍完全作廢。齊初大檢籍以後,小規模的檢籍仍不時發生。如在齊東昏侯時,「先是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又東境役苦,百姓多詐注疾病,遣外醫巫。在所檢占諸屬名,並取病身。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並是役蔭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積年,皆攝充將役。又追責病者租布,隨其年歲多少。銜命之人,皆給貨賂,隨意縱捨」。這樣的檢籍,當然也不會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檢籍外,統治者在編造新戶籍時,也要依據舊籍進行戶口檢查,《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第0—頁。

    2《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傳》。

    3《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4《南齊書·虞玩之傳》。

    《南史·廢帝東昏侯紀》。

    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檢籍。由於戶口狀況是不斷變動的,所以封建政府竅隔一段時間要編造一次新戶籍,這屬於正常情況造籍;另外,在統治者進行政治、經濟改革時,為了適應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編製新籍,這屬於特殊情況的造籍。後一種情況因與改革相配合,所以在爭奪勞動人手方面,往往會取得巨大成績。這種造籍,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晉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時,太康三年國家控制的戶口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就是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結果。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說過。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妃不如妾小說5200均田制三長制時,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編定戶籍,如派堯暄為「東道十三州使,更比戶籍」2,派閭莊「為定戶籍大使」3等。由於在均田制下農民能夠受田,而且剝削較輕,所以大量隱漏人戶就紛紛向國家呈報戶口。北魏的戶口猛增到五百多萬戶,當是這次與推行均田相聯繫的造籍的結果。

    第三次是在北齊、北周時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斷地發生變化。《隋書·食貨志》記載的北齊河清三年(5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後的均田令,標誌著均日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隨著均田制度的演變,戶籍格式逐漸定型為像西魏大統十三年那樣的計帳戶籍制度,這當然也要編造新籍。由於計帳戶籍對人口的控制較嚴,所以北齊、北周雖為戎馬倥傯的亂世,但兩國人口的總數並不減於北魏盛世的人口總數,仍然達到三千多萬口。

    東晉南朝連續推行的九次土斷措施2,主要是把北來僑民斷入黃籍,使他們也像土著居民那樣向國家服役納稅。但把僑民斷入黃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爭奪人口的性質。這不僅因為有些僑民原來就在國家白籍上登記,受僑州郡統轄,而且在僑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斷的同時,也進行戶口檢查,許多隱戶、流民也被編入戶籍。如東晉哀帝興寧二年(34)桓溫主持的庚戌土斷,規定「不得藏戶」,司馬「玄匿五戶,桓溫表玄犯禁,收附廷尉」3。蕭齊初年呂安國曾「土斷郢、司二境上雜民」4;所謂「雜民」,當包括各種無籍之人。陳文帝天嘉元年(50)的詔令說「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5。這些被土斷的隱戶、流民等無籍者,就含有和大族爭奪勞動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說檢籍、土斷只把搜檢隱漏之人作為附帶任務的話,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戶就主要是為解決這些人的問題了。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括戶的記載不絕於史,而東晉一代尤為突出。

    顏含為吳郡太守,王導問他「卿今蒞名郡,政將何先?」顏答「王師歲動,編戶虛耗,南北權豪,競招游食,國弊家豐,執事之憂。且當征之勢門,2《魏書·堯暄傳》。

    3《北史·閭毗傳》。

    《隋志》載北周的均田令很簡略,年代也不明確,從與它相聯繫的徭役制度來看,它的頒布當在保定元年以後。

    2參見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冊,34—35頁。

    3《晉書·彭城穆王權傳附曾孫紘傳》。

    4《南齊書·柳世隆傳》。

    5《陳書·世祖紀》。

    使反田桑,數年之間,欲令戶給人足,如其禮樂,俟之明宰」。可見與大族爭奪勞動人手,在當時被提到了頭等重要的地位。當時括戶的幹將有山遐,他為余姚令時,「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遐繩以峻法,到縣八旬,出口萬餘」2。庾冰輔政時,「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3。簡文帝時王彪之為會稽內史,「居郡八年,豪右斂跡,亡戶歸者三萬餘口」4。淝水之戰前夕,東晉為「外御強氐,搜簡民實,三吳頗加澄檢,正其裡伍」5。東晉末劉裕當政時,因「權門並兼,強弱相凌,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劉裕嚴申禁制,處死了「藏匿亡命千餘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對結聚於山澤的流民群,東晉的官員或用武力、或以招撫,重新把他們控制到國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縣的青浦,「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討之,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7;後者加太末縣的深山中,「有亡命數百家,恃險為阻,前後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後,「招其魁帥,厚加撫接,諭以禍福,旬月之間,襁負而至」。類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幾次著名的括戶,規模要壯觀得多。如前燕慕容時,「百姓多有隱附」,僕射悅綰主持括戶,一舉「出戶二十餘萬」2,朝野為之震驚。南燕慕容德時,「百姓因秦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車騎將軍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以(尚書韓)■為使持節、散騎常侍、行台尚書,巡郡縣隱實,得蔭戶五萬八千」3。北魏獻文帝時,冀、定等「五州民戶殷多,編籍不實」,獻文令韓均往檢括,「出十餘萬戶」4。東魏武定二年(544),高歡以太保孫騰、大司徒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凡獲逃戶六十餘萬」5。北方的朝廷集權力量都比較強,所以才能主持這樣大規模的括戶。

    封建國家對上述第三種類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隸和僧尼,主要是採取控制發展的政策。

    對於佃客,從曹魏規定的「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到西晉規定的品官可佔有佃客一到十五戶,再到東晉規定的品官可佔有佃客五到四十戶,再到北魏賜給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7,這些規定既是保護官貴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們大量佔有注家籍佃客這類生產者的用意。因為《晉書·顏含傳》。

    2《晉書·山濤傳附山遐傳》。

    3《晉書·庾亮傳附弟冰傳》。

    4《晉書·王廙傳附侄彪之傳》。

    5《世說新語》上卷下《政事》注引《續晉陽秋》。

    《宋書·武帝紀》中。

    7《晉書·毛寶傳附孫璩傳》。

    《晉書·江逌傳》。

    2《晉書·慕容載記》。

    3《晉書·慕容德載記》。

    4《魏書·韓茂傳附子均傳》。

    5《魏書·孝靜帝紀》。

    《晉書·王恂傳》。

    7《魏書·官氏志》。

    這些規定等於宣佈,官貴們超過規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這是一層限制;這些規定也等於宣佈,除品官有權佔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權佔有臣吏,其他人則無此特權,這是又一層限制。再說當時所謂皇帝給客、賜臣吏,也不一定實際授給,往往是在官貴已佔有的大量依附農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記、注家籍,而超過規定數額的則不予承認。《南齊書·州郡志》上南兗州條稱「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元帝太興四年(32),詔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這些「多庇大姓以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無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條名上有司」,然後再由政府按當時的給客制度賞賜給他們。很明顯,東晉推行這樣的給客制度,一個重要目的是想從大族勢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為防止奴隸數量的膨脹,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執行「良奴之制」,嚴格禁止把良人變成奴隸。北魏的法律規定「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這一類法令當繼承於魏晉。在南朝也嚴禁賣良人為奴。其次,不斷地下令釋放奴婢,或免為兵、客、部曲,或免為良人。特別是在大的軍事衝突以後,戰勝的一方往往把眾多的戰俘變成奴隸,結果導致公私佔有奴隸的數量急劇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戰勝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規模地釋放奴婢。如東晉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獲俘虜付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賜百日廩。其沒為軍賞者,悉贖出之。以襄陽、淮南饒沃地,各立一縣以居之」2。淮南所獲俘虜即淝水之戰中俘獲的前秦軍民。類似資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朝廷採取這種措施當然有許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點即在於把私家控制的人口變成國家控制的人口。

    為了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帝王對佛教大多採取既保護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數帝王推行滅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侶,齊武帝甚至規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嚴斷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聽朝賢選序」2。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侶的數額,文成帝規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遙遠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時,「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准」3。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們推行了斷然的滅佛措施。

    拓跋燾下令「沙門無少長悉坑之」4。字文邕滅佛的手段比較緩和,但決心極大,一時間,北周、北齊境內的三百萬僧尼皆改為編戶。但在字文邕死後,佛教又逐漸恢復。

    封建政權執行的上述爭奪勞動人手的措施,有時成績顯著,有時則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點是決定於那時的政治狀況。如果封建政治比《魏書·刑法志》。

    2《晉書·孝武帝紀》。

    參見《南齊書·鬱林王紀》永明十一年八月條,《梁書·簡文帝紀》太清三年五月條《周書·武帝紀》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紀》下建德六年二月條。十一月條、宣政元年三月條,等等。2《南齊書·武帝紀》。

    34《魏書·釋老志》。

    較清明,橫徵暴斂較少,這則就會出現「豪強征斂,倍於公賦」5,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是願意做國家的編戶的,國家與豪強爭奪勞動人手,當然會取得勝利。反過來,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徵調,這時就會出現宮府征斂甚於豪強,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就寧願做豪強的依附農民,國家即使用強力能把勞動人手爭奪過來,但也只是暫時的,不久仍會逃散,國家的爭奪勞動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勝利的。在封建社會裡,總是治世少而亂世多,所以國家與大土地所有者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總是後者佔上風。

    5《魏書·食貨志》。

    第五章賦役制度第一節三國賦役制度曹魏的賦稅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郡縣編戶徵收的田租與戶調,一種是對典農部民與士家徵收的租賦。較之漢賦,有很大的差別。

    在曹操的經濟政策中,維護和發展自由農生產的政策,佔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現為田租與戶調新科的實行。

    《三國誌·何夔傳》寫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

    《資治通鑒》系此事於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戰以前。所謂「新科」,便是《魏書》說的「其收田祖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按東漢田租以產量為標準,實行三十稅一之制。靈帝中平二年(85)曾收天下田一畝十錢,用於營建宮宇2。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畝收租四升的制度,漢朝按產量收租之制遂為稅畝制度所代替。又漢有算賦,是人頭稅,即按人頭收錢。曹操改為戶出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戶調,收絹、綿。從此算賦制度被革除。

    稅畝制依據田畝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戶調製是不是各戶一律都出絹二匹、綿二斤呢?非是。《魏略》有這樣一段話初,太祖(曹操)為司空時,以己率下,每歲發調,使本縣平貲。於時,譙令平(曹)洪貨財與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貲那得如子廉耶?」這段話說明發調是要「平貲」的,貲多之戶則多出,貲少之戶則少出。

    然則,所謂「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並不是說每戶一律調絹二匹,綿二斤,而只是一個按照家貲戶等的不同,各戶所應出的平均數額而已。徐堅《初學記》卷二七引《晉故事》說到「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曹魏戶調之法,當即九品相通。

    根據曹操、曹洪的家貲被「平」,我們還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沒有免稅的特權。租調徵收對象,包括了各級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業者、小塊土地所有者(自由農)。即所有的郡縣編戶。曹魏根據土地與家貲的多少徵收租調的政策,對發展自由農生產是有利的。河東號稱「百姓勸農,家家豐實」2;冀州號稱「戶口最多,田多墾闢」3。由此二地情況,可見自由農生產在曹魏時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復和發展。曹魏時期的典農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設的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屬郡縣管轄4。所交賦稅與郡縣編戶不同。

    據《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黃巾的資業。這種資業包括牛在內,都是官有。對典農部民,原來實行的是「計牛輸谷」(或「僦牛輸谷」)之制,《三國誌·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引。

    2《晉書·食貨志》。

    《三國誌·曹洪傳》注引。

    2《三國誌·魏志·杜畿傳》。

    3《三國誌·魏志·杜畿傳》附《子恕傳》。

    4《三國誌·魏志·賈逵傳》有「都尉自以不屬郡」的話。

    即根據租賃官牛的頭數交納租賦。典農中郎將任峻認為什牛輸谷,大收不增租賦,堅持要求實行「分田之術」。曹操遂規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農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2。此即任峻所謂「分田」。侯聲說是「於官便,於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3。

    從「私牛而官田者」看,典農部民是帶有家屬的,他們都是作為屯田客戶而非作為個人存在於典農部所擁有的官田上。生產、交租均以戶為單位進行。

    曹魏時期還有一種「士家」。此種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踐祚之初,王朗建議「宜因年之大豐,遂寄軍政於農事,吏士大小,並勤耕稼,止則成井裡於廣野,動則成校隊於六軍,省其暴徭,贍其衣食」4。文帝採納了他的意見,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對屯田客戶的剝削方式即「分田之術」,用到了剝削士家上。《晉書·傅玄傳》說到「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說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營田受廩,無所謂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戶的典農組織具有軍事性,而對屯田客戶的剝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這就使得屯田客戶與士家之間距離縮短。魏末民屯廢了,但士家屯田與剝削士家的方式仍舊繼續下去。

    以上是賦法,在役法方面,根據《三國誌·司馬芝傳》所說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系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

    可知典農部民只用於屯田,除了農事上的「治廩系橋,運輸租賦」等以外,沒有其他徭役。負擔徭役的,是郡縣編戶、士家與吏家。下面分別敘述。

    郡縣編戶的徭役負擔首先在年齡上,漢時民年二十開始服設,至五十六免役。曹魏時期末見改變。及齡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須侍養者,年九十以上,復不事家一人」的規定2。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種錯役制。晉時劉頌曾說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須,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未改魏氏錯役,亦應改舊。3從劉頌所言可知這種錯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晉都未改動。按照這種役法,服役的(人役)與室家(居戶)分離,各在天一方。因為戶戶如此,所以說「分離天下」。

    編戶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時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無《三國誌·魏志·任峻傳》注引。

    2《晉書·慕容皝載記》。

    3《三國誌·魏志·任峻傳》注引。

    4《三國誌·魏志·王朗傳》注引《魏名臣奏》。

    從漢簡中所見漢代戍卒年齡,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歲以上服役在漢代是正常現象。2《三國誌·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

    3《晉書》卷四六《劉頌傳》。

    士族免役的規定。魏明帝時期,百役繁興,「使公卿大夫並與廝徒共供事役」。那時太學諸生有千數,他們來上太學,「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2。這種現象之所以產生,原因就在曹魏無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說公卿與廝徒共役,「聞之四夷,非嘉聲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3。未說違制。士族免賦免役,在三國,只見於孫吳。

    吏、士之家的徭役負擔《三國誌·王朗傳》注引《魏名臣奏》,說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傳》說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又說「時制吏遭大喪者,百日後皆給役」。可見曹魏吏、士之家皆給官役。但從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議,令「吏、士小大並勤稼穡」開始,士家除了營田納賦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農吏、鼓吏等4。如鼓吏當不在營田之數。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國誌·劉動傳》寫到魏明帝青龍中,吳圍合肥,「時東方吏、士皆分休」,滿寵表請「召休將士」。《杜恕傳》注引《魏略》寫到孟康為弘農郡守、領典農校尉,「郡領吏二百餘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這是關於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記載。

    吳、蜀二國的賦役制度,由於史料短缺,所知較少,特別是蜀國。

    吳國孫權時,陸遜曾陳時宜,以為當「施德緩刑,寬賦息調」5。然而由於「兵久不輟」,民總是困千役調。太元元年(25),孫權曾下令「省徭役,減徵賦,除民所患苦」。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孫休在一通詔令中說「頃州郡吏民及諸營兵,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谷日少,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課其田畝,務令優均,官私得所」2。這通詔令涉及的優均對象,包括郡縣民戶、吏戶和諸營兵戶。民戶主要是自由農戶,兵戶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們的家屬。如赤烏中,諸郡出部伍,陳表、顧承等「各率所領人會佃毗陵,男女各數萬口」3。兵戶指的便是這種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戶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戶「不給他役,使春惟知農,秋惟收稻」,有事則責兵以死效4。吏戶除了用於生產外,還給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詔說到「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限米,軍出不從。」5從「出限米」可知孫吳吏家是要生產的。打仗軍出,原來吏須從行,這樣的吏家與兵家或士家沒有多大區別。五人三人為役,開三五占丁之端。孫休有所減輕,但到吳末孫皓時,卻更加嚴重。陸凱說「自從孫弘造義兵以來,2《三國誌·魏志·王朗傳》附《王肅》注引《魏略》。

    3《三國誌·魏志·高堂隆傳》。

    4《三國誌·魏志·倉慈傳》注引《魏略》記京兆太守顏斐起菜園,「使吏役間鋤治」。鄧艾原為叢草吏。5《三國誌·吳志·吳主權傳》黃武五年。

    《三國誌·吳志·吳主權傳》嘉禾三年。

    《三國誌·吳志·吳主權傳》太元元年十二月。

    23《三國誌·吳志·諸葛瑾傳》注引《吳書》。

    4《三國誌·吳志·陸凱傳》。

    5《三國誌·吳志·孫休傳》。

    耕種既廢,所在無復輸入,而分一家父子異役,廩食自張調賦相仍,日以疲極。」漢時「算緡」在吳末重新出現7。兵家原來不給他役,吳末卻「供給眾役,廩賜不贍」。吳亡時戶五十二萬三千,兵二十三萬,吏三萬二千2,均入於困境中。

    孫吳士族、將領及其所蔭佃客,均可免稅免役。孫權曾著令「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3法令不准過問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業,孫權賞給她「田宅、復客五十家」4。這即是孫吳的復客制。從此制可推知孫吳將領、士族是免稅免役的特權階級。西晉士族及其親屬享受免稅免役特權,是承襲孫吳而來。

    蜀國諸葛亮採取了「務農殖谷,閉關息民」5;「以境勸農,育養民物,並治甲兵」的政策。這裡所謂「民」,指的是負擔賦稅的自由農戶。諸葛亮說過「唯勸農業,無奪其時,唯薄賦斂,無盡民財。如此,富國安家,不亦宜乎?」7這與息民、養育民物的政策一致。無奪民時也就是輕徭,讓農民有時間生產。加上薄賦,蜀國的農業後來是發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農谷棲畝」8。如果不是輕徭薄賦,蜀國農業不會有此發展。蜀國也搞屯田,如諸葛亮在渭濱分兵屯田9。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時,有戶二十八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10。這裡所謂戶,主要也是指自由農戶。兵、吏的存在同於魏、吳,但在蜀,我們只見到帶甲將士在前方屯田。

    《三國誌·吳志·陸凱傳》。

    7算緡見《三國誌·吳志·孫皓傳》天璽元年。

    《三國誌·吳志·陸凱傳》。

    2此數字見《三國誌·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

    3《三國誌·吳志·周瑜傳》。

    4《三國誌·吳志·潘璋傳》。

    5《三國誌·蜀志·後主傳》建興二年。

    《三國誌·蜀志·杜微傳》。

    7《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8《三國誌·蜀志·蔣琬傳》。

    9《三國誌·蜀志·諸葛亮傳》建興十二年。

    10《三國誌·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

    第二節西晉賦役制度西晉的賦稅制度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研究的人雖多,但材料過少,至今沒有得到統一的認識。與西晉稅制有關的材料,主要的只有兩條,先引在下面,然後再說當前的看法。

    《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賓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初學記》卷二七《絹第九》「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鬥,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匹,以其絹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為侯奉。其餘租及舊調絹二戶三匹,綿三斤,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

    對以上兩條材料的解釋很多,但就稅制來說,可以歸納為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西晉賦稅制度繼承曹魏,田租為畝稅,戶調為戶稅,只不過剝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畝收二升,西晉的田租以「夫五十畝,收租四斛」計算,為畝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戶調是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西晉則是戶出絹三匹,綿三斤,重了半倍。絹三匹、綿三斤是平均數,徵收時「九品相通」。這也是繼承曹魏而來。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西晉在田租上已改變了從前的畝稅制度,變為按戶徵收,與戶調一樣,九品相通。這種意見的根據有二一是《晉書》既說絹三匹、綿三斤是「戶調之式」,則《初學記》引《晉故事》說的「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中的「民丁」,應是丁男之戶,如果是丁不是戶,則《晉書》所說「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晉故事》的話,意味著西晉一戶以一丁計。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戶,那麼,課田五十畝便是對丁男之戶的要求,而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則是了男之戶所應納的租調。二是《晉故事》說到侯國減「絹戶一匹」、「民租戶二斛」以為侯秩侯奉。西晉「以郡為國」,諸侯「三分食一」以絹一匹為侯秩,就丁男之戶應向國家歲納絹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則明說是「戶二斛」。尤其是接著說的「書為公賦」的「其餘租」及舊調絹、綿,「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表明租不僅是戶租,即以戶為單位徵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晉故事》所說「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戶所應交納的一個平均的租額而已2。持這種意見的認為《文獻通考》所說,晉把兩漢田賦與戶口之賦合而為一,把田賦變成戶調,不再履畝而稅,只逐戶賦之3,是一個卓見。

    《晉書·地理志上》。

    2《晉故事》所說「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斗」,用以增置諸侯,解釋不通。主張西晉租谷是畝征八升的,以為「斗」是「升」之誤。主張西晉租谷是戶征四斛的,以為「畝」是「戶」之誤,因為後面講的所分民租戶二斛及余租都是戶租。

    3《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二》「按兩漢之制,三十而稅一者,田賦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戶口之賦也,今晉法如此,則以台二賦而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則無無田之戶矣,此戶調所以可行歟?」這是說晉把田賦變成了戶稅。卷三《田賦考三》還說晉法與均田制下,「不必履畝在役法上,西晉規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為次丁,按賦稅「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而言,次丁徭役應有所減。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發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從役」,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2。

    役使方式,據劉頌所說曹魏用之於百姓的錯役法,至晉武帝平吳之後,仍舊未改3,可知與魏無異。

    以上是郡縣編戶負擔的稅役。不屬於郡縣編戶的典農部民,在魏末晉初罷除4。吏、士之家則保留下來。士家在晉初仍舊用之於屯田,剝削有所加重。晉武帝泰始四年(28),傅玄上疏說到「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他認為應該恢復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之制5。據《晉書·慕容皝載記》所說「且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而為五六來看,傅玄的話是被採納了。

    太康元年(280)平吳,隨著州郡兵的罷除,武吏的設置,占田、課田法的實施,士家屯田廢止。劉頌在說到魏氏錯役至今未改時,又提及平吳後吏、士的徭役負擔。

    至於平吳之日,天下懷靜,丙東南二方,六州郡兵,將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給京城(洛陽)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鹹更不寧。又不習水土,運投勤瘁,並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他要求改變這種情況,並以為「魏氏錯役,亦應改舊」。他的設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國,兵備待事其鄉。」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靜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內」,這樣天下也就受益不淺了。劉頌的話,清晰地說明了平吳後西晉吏、士的戍役與運役之重。

    在西晉,全部賦役均由郡縣編戶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負擔。西晉的官吏和他們的親屬是免稅免役的特權階級。這與曹魏不同,而與孫吳一致。西普允許官吏各以品級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頃。可是對他們不課田。既不課田,也就不課稅役。問題尚不止於此,西晉還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蔭他們的親屬,並可蔭人以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晉書·食貨志》在寫了官吏各以品級占田之後,接著便寫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蔭親屬,就是親屬可以不交稅,不服役。品級高的官吏,可蔭及九族,論稅,只逐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是一致的。

    《晉書·惠帝紀》。

    2《晉書·食貨志》。

    3《晉書·劉頌傳》記劉頌在說到「魏氏錯役」時,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吳後說的。4《三國誌·魏志·三少帝紀》鹹熙元年「是歲罷屯田官以均役政。」《晉書·武帝紀》泰始二年十二月「罷農官為郡縣」。

    5《晉書》卷四七《傅玄傳》。

    《晉書·劉頌傳》。

    低的也可蔭三世,加上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的予孫,又可依官吏之例,蔭其親屬,這就把各級官吏及其宗族變成了一個可以不納稅服役的階級。比之曹魏,在稅役制度上,是一個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為蔭親屬制的實施,稅役已經免除。《晉書·食貨志》中說的各級官吏所蔭佃客無過多少戶,是指前來依附成為佃客的非本族的農民而言。

    西晉此制完全是在維護官僚地主的利益,維護士族的利益。

    西晉征發與免除賦役,均據黃籍。《晉令》說到「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黃籍是西晉郡國士庶統一的戶籍,此外西晉沒有別的戶籍。士族在黃籍上注有爵位(詳見第四節),以證明自己是兼復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2,沒有自己的獨立的戶籍,與稅役不發生直接聯繫。兼復之家的佃客,不承擔官家稅役。

    《太平御覽》卷六○六《文部·札》引。

    2《隋書·食貨志》記晉時「客皆注家籍」。

    第三節十六國賦役制度十六國政權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是單純的少數民族的政權,而是有漢人參加的政權;少數民族上層的統治者,大多數也已漢化;各個政權都具有漢化的色彩,只是深淺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總的趨勢是後來出現的政權比先前的政權,漢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濃。因而在稅役上,各個政權大都襲用魏晉舊法。

    最早建立的成國,在李雄時,制定了賦役制度。「其賦男丁歲輸谷三斛,女丁半之,戶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事少役稀」,因而出現了「百姓富實,閭門不閉,無相侵盜」的好局面3。對「男丁歲輸谷三斛」,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是丁稅;一種認為「男丁」系指丁男之戶而言,歲輸谷三斛是戶稅。按西晉之法,租調九品相通,輸入於官,三斛應是一個平均定額。無論哪種解釋,都以為成國賦稅,承自西晉,只是量上有所減輕。

    成國對役法無明文規定,百姓一個時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個時期也可能為徭役所困。李壽時,「百姓疲於使役,呼嗟滿道」,思亂者竟至「十室而九」。

    漢國與前趙無賦役之制,後趙石勒在稱王之前,「以幽、冀漸平,始下州郡閱實人戶,戶貲二匹,租二斛」2。這裡明言租二斛是戶稅。認為西晉祖四斛是戶稅的,說石勒此制承自西晉,非首創。又按西晉九品相通之例,貲二匹、租二斛應為平均定額。在役法上,後趙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晉書·石季龍載記上》說到,「雍秦二州望族,自東徙已來,遂在戍役之例。」他們有「兵貫」。石虎接受王擢意見,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貫,但「其非此等,不得為例」。為了戰爭的需要,石虎還曾下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復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運送軍糧;「青、冀、幽州三五發卒」3。「征士五人車一乘,牛二頭,米各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以斬論」。這表明後趙到石虎時期,不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復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還要出車、牛、米、絹。役調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發卒之言。孫吳已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之法,但未見三五發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復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擔任。西晉被課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須服役,吏、士則負擔戍役與運役。從後趙開始,始見徒民戍役及三五發卒之制。三五發卒對後世役法影響很大。

    士族是「兼復之家」,這是西晉之法。

    前燕慕容皝遷都龍城之後,頒布了賦稅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這說明當時已有常賦。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後因封裕進言,改變為悉罷苑囿「以給百姓無田業者。貧者全無資產,不能自存,各賜牧牛一頭。若私有餘力,樂取官牛墾官田者,其依魏晉舊法」。3《晉書·李雄載記》。

    《晉書·李壽載記》。

    2《晉書·石勒載記上》。

    3《資治通鑒》卷九七晉成帝鹹康八年,「皆三五發卒」注「三丁發二,五丁發三也。」《晉書·慕容皝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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