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17
    2《後漢書·百官志》注羽林郎「無員,常選漢陽、隴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補。」3《漢書·賈誼傳》賈誼言「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五尺以上,不輕得息。」4秦簡《秦律雜抄》,處以「謫」罰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封診式·遷子》)的處罰。

    《漢書·荊、燕、吳王傳》。

    2《漢書·賈誼傳》。

    3《漢書·淮南王傳》、《燕刺王傳》。

    4《漢書·龔勝傳》。

    5《漢書·高五王傳》。

    《後漢書·中山簡王焉列傳》「焉與(諸王)俱就國,從以虎賁、官騎今五國各官騎百人,稱娖前行,皆北軍胡騎。」不過,個別諸侯王,如愍王劉寵「有強弩數千張」,終究是極少數。秦漢徵兵制是以戶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個體小農為基礎的。武帝以後,個體小農大量破產,淪為流民、奴隸、依附民、租佃小農、僱傭勞動者,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齊民大大減少,而豪強殷富之家則通過納貲、納粟、獻奴婢等各種方式取得復除特權。於是,正常的戍衛番上制度已難以維持,徵兵制逐漸衰落。至東漢初,光武帝對兵役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幾乎完全廢止了內地郡國期年番上的正卒、衛士、戍卒制度。東漢一代雖偶有徵兵於郡國之舉,如靈帝中平末,廣陵郡「若動桴鼓,可得二萬人」2;又,「縣在邊垂,舊制令戶一人,具弓弩以備不虞」3。這類事例往往僅限於戰時的臨時性徵兵,不為常制,而作為常制的徵兵制則已經敗壞了。

    說詳賀昌群《東漢更役、戍役制度的廢止》,載《歷史研究》92年5期。2《後漢書·臧洪列傳》。

    3《後漢書·陸康列傳》。

    第五節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種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漢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現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須僱人代役,平價每月出錢二千,謂之「踐更」4。募兵正式成為一種制度,始於漢武帝5。武帝時,對外長期用兵,而徵兵制無論從番上輪代的時間、人數,還是士兵的軍事技術諸方面,均已不適應大規模戰爭的需要。而且,為了解決軍事財政困難,國家採取入貲、入粟、入奴婢以賜爵免役的辦法,豪富之家競相免役,無業貧民則又以傭身服役謀生。可以說,募兵制已勢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後迄於東漢,募兵制逐漸發展並取代了徵兵制,成為兵士的主要來源。

    西漢的募兵有各種名稱,曰「勇敢士」、「應募罪人」、「奔命」、「伉健」、「應募」等等。這些應募兵士多來源於無業流民、弛刑徒等無產者。漢朝經常用這些士兵從事對外的重大戰爭。王莽時,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為對匈奴戰爭的主要兵力2。

    東漢的戶籍什伍制度已大大鬆弛,個體小農大量減少,徵兵制難於繼續推行,軍隊的兵源除了戰時臨時性徵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維持。東漢各地屯兵多來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蠻反,東漢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萬餘人前往鎮壓3。東漢不僅內郡兵招募,邊郡戍卒也完全實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發遣內地實邊的百姓,皆賜以「裝錢」4。實邊賜錢制是西漢所沒有的,是募民戍守邊地的一種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5,這標誌著東漢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徵兵制。東漢政府招募士兵的費用,稱為「賞募錢」或「賞直」,實際上相當於僱傭士卒的工資。東漢對少數民族往往也採用招募的辦法。東漢少數民族兵稱「夷兵」,是軍隊中的常員,戰事結束後也不遣散,編在軍隊中領受「牢直」、「廩賜」,成為一種常備的僱傭兵。可見,東漢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廣泛的。

    4《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公元前77年)注引如淳「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

    5《漢書·武帝紀》元封二年(公元前09年)「募天下死罪擊朝鮮」,已稱「募」。以兵役抵罪,帶有商品交換的色彩。武帝時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質。居延漢簡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記錄(勞榦《居延漢簡考釋》)。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年)擊西羌軍中有「應募」(《宣帝紀》、《趙充國傳》)。詳見《西漢會要·兵》二「選募」條。

    2《漢書·王莽傳》、《食貨志》。

    3《後漢書·馬援傳》。

    4《後漢書·光武紀》。

    5《後漢書·明帝紀》。

    《後漢書·度尚傳》。

    《後漢書·董卓傳》載中平六年(公元89年),董卓上書「所將湟中義從及秦胡兵皆詣臣曰『牢直不畢,廩賜斷絕,妻子饑凍。』牽挽臣車,使不得行。」又,《度尚列傳》「廣募雜種蠻夷,明設購賞。」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種兵源秦漢時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軍隊士兵的來源,以補充兵員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賤民、刑徒、奴隸和少數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對士卒身份的規定很嚴格,無爵的「士伍」以下如賤民、罪犯、奴隸都沒有資格服兵役。但是,這類人要從軍作苦役、作奴隸兵,在軍隊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飯不給菜餚、攻城要冒鋒矢負土填壕等等2。這些人包括「商賈」、「逆旅」(旅店主)、「贅婿」、「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僕如「廝」「輿」、「徒」、「童」3等等。這些人在戶籍中註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賈入「市籍」,其地位顯然低於平民。一旦遇有戰事,對這類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數,賤而重使之」4。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4年)起,擴大了戍卒徵兵的範圍,稱為「謫戍」,其中包括「吏有謫」、「贅婿」、「賈人」、「嘗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幾類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邊。秦末,又發驪山刑徒、奴隸及「奴產子」從軍,鎮壓人民起義2。

    西漢初,仍襲用秦代禁止商賈、刑徒、奴隸服兵役的制度,不過,也有臨時性的「赦死罪,令從軍」的刑徒兵3。武帝時代,在兵源不足的情況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應徵或應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應募罪人」、「京師亡命」、「郡國惡少年」等等。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後又稱之為「弛刑徒」。從武帝開始,發弛刑徒為兵成為戰時徵兵的一項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時踵秦發「謫戍」之制,多次征發「天下謫民」、「謫戍」、「七科謫」從軍。「七科謫」較秦代的謫發又多了一項「亡命」4。

    東漢與西漢有所區別的是兵役對身份的規定已不復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邊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發,通稱之為「弛刑謫徒」。弛刑徒從軍,在邊地屯駐,除了正式屯兵所應擔負的屯田殖谷戍守邊防之外,還要從事「築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勞役。東漢常以弛刑徒屯戍邊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5。

    秦代軍隊中已有少數民族兵。西漢的邊防與對外戰爭中開始注意到少數民族兵作為漢軍的輔助力量的重要作用「兩軍相為表裡,各用其長技。」武帝以後,少數民族兵加入到漢朝軍隊的建制中來,在中央軍裡就有「胡騎」等專門屯駐少數民族軍隊的營壘,在邊地則設置「屬國」兵。武帝以後,又2秦簡《魏戶律》、《魏奔命律》。

    3《商君書·墾令》。

    4《商君書·墾令》。

    《史記·秦始皇本紀》。

    2《史記·秦始皇本紀》。

    3《漢書·高帝紀》。

    4詳見《西漢會要·兵》二「發謫徒」條。

    5東漢常以「系囚」赦其罪,與妻子俱在邊地著籍戍邊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順帝永建元年、五年;沖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興元年皆有此類詔書(詳見《後漢書》諸帝本紀)。

    《漢書·晁錯傳》。

    往往於對外戰爭中完全使用少數民族兵2。於是,少數民族兵逐漸成為漢朝軍隊中戰鬥力較強、具有重要作用的軍隊。東漢稱少數民族兵為「夷兵」。由於東漢武備漸弛,「夷兵」用於邊事的數量和次數都大大多於西漢。而且夷兵編入朝廷、地方及邊地屯軍,成為常備兵,其作用也大於西漢。東漢後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鮮卑、烏桓、氐、羌以及賓、叟、青羌、山越、南蠻等等,民族構成較之西漢複雜得多。總的看來,東漢軍隊邊兵強於內郡兵,邊兵中尤以西北邊兵最為強悍。西北邊兵以羌胡為主體,驃格悍勇,如涼州軍「五郡精兵,羌胡畢集」3,久之成為邊將的私屬。董卓之亂就是憑恃涼州兵發難的4。

    2《漢書·西域傳》、《鄭吉傳》等。

    3《東觀漢紀》。

    4《後漢書·董卓傳》。

    第六節軍隊的指揮和組織系統秦漢軍隊的指揮和組織系統有平時和戰時之分,而且也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

    秦代通常不設固定的高級武職,全國命將調兵的大權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從西漢初開始,太尉成為高級武官,其職責是「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但時置時廢,且無發兵之權。武帝以後改太尉為大司馬大將軍。東漢或置大司馬,或置太尉,或並置2,但都沒有實權。

    秦代宮廷禁軍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轄,漢初仍其舊。武帝時改為光祿勳,其下以中郎將監禁軍諸郎。東漢光祿勳所轄禁軍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賁、羽林郎、羽林左右騎等3。

    衛尉秦代宮門內屯兵由衛尉管轄。西漢衛尉管轄「南軍」衛士。東漢同西漢,但所轄人數較西漢為少。

    秦代京師屯兵由中尉管轄。西漢中尉管轄「北軍」。武帝時分內史地區為三輔,設置京輔都尉、左輔都尉、右輔都尉,分掌京師、左馮翊、右扶風的屯軍。又設長安城門校尉,掌長安城門屯軍;設中壘尉,掌北軍中壘營屯軍。這樣,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權,而中尉也更名為執金吾。東漢仍其舊,掌洛陽城警備,統轄緹騎、執戟,職權較西漢又有縮小4。

    武帝時,朝廷直轄的北軍有所擴大,新設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等七校尉,分掌京輔駐軍的七營兵5。東漢北軍有屯騎、越騎、長水、胡騎、射聲五校尉,簡稱「北軍五校」。另設監軍於北軍,稱「北軍中候」。東漢洛陽也設「城門校尉」,不過所轄城門屯兵人數較少。東漢末,為鎮壓黃巾起義,朝廷又增置「八關都尉」。中平五年(公元88年)設上軍、中軍、下軍、典軍、助軍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將軍直接統率,並稱「西園八校尉」。秦漢地方軍隊常設武職,初為郡、縣兩級,後逐漸過渡到州、郡、縣三級制。

    秦代各郡設監軍,稱「監」,代表朝廷監察郡縣,兼有將兵的職責2。西漢,在武帝時設十三部州刺史,職秩雖低,但代表朝廷監察地方,權限很大3。東漢的州,或置刺史,或設州牧,成為郡國以上的一級權力機構。東漢中葉以後,為了鎮壓農民起義和少數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賦予了領兵的權力4。

    《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9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2《通典·職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年),復舊名為太尉公靈帝末,以劉虞為大司馬,而太尉如故,自此則大司馬與太尉始並置矣。」

    3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4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5詳見勞榦《論漢代的衛尉與中尉兼論南北軍制度》(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958年第29本下)。詳見陳連慶《漢代兵制述略》。

    2《史記·高祖本紀》有「秦泗川監平」,《集解》引文穎「秦時御史監郡,若今刺史。」3《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0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貢十三人。」

    4《後漢書·劉焉傳》「靈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為刺史威輕,乃建論改置牧伯,鎮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漢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稱「郡將」,而郡都尉則稱「副將」,佐太守掌武事5。一般內郡只設一個都尉,邊郡和新辟疆域則往往設兩個乃至三個都尉。凡郡縣的兵役徵調、訓練考核、屯戍駐防、治安警備、緊急軍情等皆由郡守與都尉負責7。邊郡除部都尉外,還在扼要之地設關都尉駐守8;在屯田區則設農都尉掌屯田卒9;邊地多騎士,設騎都尉分掌其事10;屬國都尉是邊地屬國的最高軍政長官,東漢屬國更多,安帝時邊郡都尉多改為屬國都尉;在更邊遠的地區,往往委派臨時性加官,所謂「持節領護」,如「使匈奴中郎將」、「西域都護」、「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等等。由於上述邊地諸官職多涉及邊防守衛、鎮撫征伐等軍事任務,故均以武將領護。

    漢初諸侯王國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職稱中尉。景帝以後,改由朝廷代置,諸侯王已無兵權。其後,一度廢除王國中尉,成帝時又復置。王國中尉一方面象京師的中尉一樣,管轄王府的「衛士」,但同時也負責王國的警備、兵役、訓練以及督察軍吏等項事宜2。

    東漢初,罷省內郡都尉,有事臨時設置,平時則並職於郡守,於是,太守逐漸專有領兵之權3。東漢邊郡仍保留都尉之職,不過,東漢邊郡太守兵權極重,平時即可將萬騎巡行障塞,治亭徼4。

    縣一級的令、長除掌管一縣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縣尉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縣令長,負責一縣的兵員徵調、治安警備、軍事訓練等等。大縣設二尉,小縣僅設一尉5。縣以下的鄉、亭也設武職游徼、亭長。邊郡設有烽燧的縣,還有特設的武官系統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長——徼長。以上是平時朝廷、地方的武職建制。在戰時,軍事指揮則另有一套體系。戰時,皇帝臨時派遣將軍指揮作戰。

    秦代,最高軍事長官稱「上將軍」或「大將軍」,以下還有「尉裨將」、「裨將軍」、「將軍」等較高級的武職。漢代最尊者稱「大將軍」,次稱「驃騎將軍」,或冠以「大司馬」的稱號。大將軍以下依次為列將軍,如「車騎將軍」、「衛將軍」等等;再次是前後左右將軍,都是高級武官。將軍在戰時有一套指揮機構,臨時置「長史」、設「幕府」。每個將軍各有一個幕府,幕府的屬吏由將軍自行遴選委任。拜將、命將、置幕府以後,朝廷軍系統的南北軍或由郡國徵調的各營軍隊便由將軍統轄指揮。戰事畢,即交還兵權,5《漢官解詁》「都尉將兵,副佐太守言與太守俱受銀印剖符之任,為一郡副將。」詳見《漢書·地理志》。

    7《漢官解詁》都尉「僅主武職,不予民事。舊時以八月都試,講習其射力,以備不虞」。8詳見《漢書·地理志》。

    9《漢書·地理志》。

    10《漢書·地理志》。

    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2《漢書·百官公卿表》。

    3光武於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郡都尉之職,並職太守,分部領兵,詳見《後漢書·百官志》。4《漢官儀》「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5《後漢書·百官志》。

    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簡所具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

    撤銷幕府。將軍以下的中級武官稱校尉,相當於郡一級武職;其次是都尉,相當於縣一級武職。軍隊的每一壁壘稱一「部」或一「營」,每營置一個校尉和幾個都尉。但是,特設的校尉和都尉級別相當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當於列卿。如西漢北軍八校尉、東漢北軍五校尉、西園八校尉等。此外,護軍都尉、奉車都尉、駙馬都尉等都屬於此類武官。

    秦代軍隊出征,將軍以下統率若干「營」,每營由一個都尉(或「國尉」)統率一千人的軍隊;營以下統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長」統率,每兩屯由一名「百將」(或稱「佰長」)統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長」統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2。漢代,將軍以下有校尉、軍司馬統率的「部」或稱「營」;以下又有軍候統率的「曲」;屯長統率的「屯」等等。

    秦代軍隊調動權由國君掌握。調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帶兵的將軍手中。凡調動五十人以上的軍隊,必須派遣使者「合符」,所謂「會王符,乃敢行也」2。戰事結束,還符於國君。另外,還有使用「檄」或「羽檄」發兵的制度3。只有軍情緊急,將軍才得權宜行事。漢行秦制,戰時中央臨時向郡國徵調軍隊,除正卒、戍卒、衛士之外,已歸田務農者皆可能應徵。如無檄、符,不得擅自發兵,否則為叛逆罪4。東漢後期,刺史、州牧、郡守漸有發兵領兵之權,檄、符發兵制度漸被破壞。東漢末,刺史、牧、守不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領之兵往往變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襲,成為世兵,對刺史、牧、守有很強的依附關係。東漢的刺史、牧、守逐漸變成了地方軍閥5。

    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937年第5卷期。2秦兵制的編制情況較複雜,《商君書·境內》「五人束簿為伍,五人(當為五十人)一屯長,百人一將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這似乎是較早時代的制度。又《尉繚子·攻權》「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又《束伍令》「戰、誅之法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似乎是稍晚時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戰國時代的秦制,可參考。

    漢循秦制,編製相近。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2《新郪虎符》。

    3《漢書·高祖紀》「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4詳見《西漢會要·兵》二「調發」條。

    5詳見賀昌群《東漢更戍制度的廢止》。

    第七節軍隊的訓練和考核正卒在郡縣服役,服役期內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接受正規的軍事技術、戰術訓練,而對各兵種的技術、戰術訓練還有一套嚴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訓練和考核項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規定,發弩嗇夫如果射不中目標,罰二甲;縣尉也要受到處分。訓練使用的箭靶稱「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與埻跫的距離都有明確的標準。按照漢代規定,每年舉行「秋射」以考核訓練成績,發矢十二射中六矢者為及格,超過六矢則「賜勞十五日」。

    騎士、輕車(即騎兵與車兵),主要訓練和考核項目是駕馭戰馬。戰馬體格應在五尺八寸以上,稱為「驀馬」。按秦制規定,驀馬如未經過嚴格訓練,不能用作騎馳或駕車作戰;不能按命令奔馳,考核成績太差,即「馬殿」,則具司馬和令、丞要受處分。對駕車馭手的訓練、考核也有規定,不能駕馭戰車者,教官要受罰,馭者要補償與訓練時間相等的徭役2。

    漢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間農事畢,郡太守與都尉便召集所屬各縣令、長、尉,在郡治所在地舉行一次「都試」,材官、騎士、輕車演習射御、騎馳、戰陣,由長官考課殿最,給以賞罰,大致與秦代相仿。漢代都試儀制有嚴格規定,逾制者要受處罰3;參加都試考核的人數事先有規定,違令不參加考核者要受處罰;隨便遣散騎士、材官,即以「乏軍興」罪論處。漢初諸侯王國軍事訓練、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國之亂」後,各王國統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訓練、考核由中尉負責,與郡無異。如王國私自練兵,即以叛逆罪論處4。

    漢代朝廷軍除了禁軍中的「郎」和少數民族兵以外,大多來自三輔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過一年正規軍事訓練。但南北軍的衛士和禁軍仍然有「歲時講肄,修武備」的訓練、考核制度,以保證其軍事素質。西漢南北軍衛士的騎射訓練多在上林苑內進行,所謂「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馳射上林,講習戰陣」。訓練的項目很多,除通常的騎射戰陣之外,還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種力量訓練;「投石」即以手拋石打擊目標的訓練;「弁」是徒手格鬥的訓練;「角抵」即相撲、摔跤的訓練2。朝廷軍的樓船士,從武帝時開始在昆明湖訓練3。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東門外京郊斬犧牲祭陵廟,由武官肄習戰陣及隊列儀仗。皇帝百官親臨檢閱,進行每年一度的閱兵式4。

    東漢初,罷郡國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及軍假士,令各還民伍;廢止秦簡《秦律雜抄·除吏律》。

    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2秦簡《秦律雜抄》。

    3《漢書·韓延壽傳》。

    4《漢書·燕刺王傳》、《淮南厲王傳》。

    《漢書·匈奴傳》。

    2《漢書·甘延壽傳》。

    3《漢書·食貨志》。

    4《漢書·武帝紀》引《漢儀注》「立秋之日,斬犧於郊東門外以薦陵廟,武官肄習戰陣之儀、斬牲之禮,名曰『$劉』。兵官皆肄孫吳六十四陣,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訓和定期考核的都試制度。東漢軍隊以招募而來的常備軍為主體,人數大大少於西漢。常備軍又漸向世兵制過渡,軍事技術、戰術也逐漸變成世代相傳賴以謀生的手段了。遇有戰事,臨時徵兵,平時缺乏訓練,軍隊素質下降,所謂「官無警備」,「王旅不振」,「每戰常負」,正是其必然結果5。

    5《後漢書·百官志》劉劭補注引應劭《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方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習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鵲捕鷹鸇,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不教而戰,是謂棄之。」第八節有關兵制的其他問題兵器和兵種秦代軍隊的兵器分為遠射兵器、長兵器、短兵器三類遠射兵器有弓、弩、箭;長兵器有矛、戈、戟、鉞、殳、鈹;短兵器有銅劍等。另外還有防身的甲、盾。秦統一後,收天下兵器銷毀於咸陽2。漢代以後,銅兵器被鐵兵器取代。漢代兵器多用鐵製,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為箭,又有「大黃連弩」,可以同時放數箭,大大提高了殺傷力;長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劍;甲以銅、鐵或獸皮製造,盾多用木製3。秦漢軍隊兵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地方郡國和朝廷均設有武庫。漢代長安、洛陽的武庫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4。

    騎兵是秦漢軍隊重要的兵種之一。漢代對北方少數民族的戰爭中,騎兵是最重要的兵種,故漢代重馬政。騎士的馬匹皆由朝廷供給,由太僕負責管理5。朝廷在西北邊地設置馬苑,使用大批官奴飼養戰馬。車兵使用的戰車,也稱「輣車」7。秦代戰車一般由四匹馬駕馭,中間兩匹「服馬」,外側兩匹「驂馬」。漢代戰車多用一匹或兩匹馬駕馭。西漢初,車騎並用,武帝以後兵車在戰鬥中已不佔重要地位,主要用於軍需運輸。以馬馭之者為「輜車」,以人挽之者為「輦車」。秦代水軍戰船稱「舫船」,一船載五十人與三個月的軍需,順水可日行三百里2。漢代戰船大者高可十餘丈,作戰則多用便捷的衝擊船及小型戰船。江淮以南的樓船集中地在潯陽,北方則在齊地沿海一帶3。

    兵器與兵種的配置取決於作戰的具體環境和具體戰術山林川瀆地形複雜,宜為「步兵之地」,「車騎二不當一」;丘陵平原為「車騎之地」,「步兵十不當一」;兩軍於平地淺草相拒,為「長戟之地」,「劍盾三不當一」;叢林地帶為「矛梃之地」,「長戟二不當一」;崎嶇險阸為「劍盾之地」,「弓弩三不當一」4。從這裡不難看出,秦漢時代戰術思想與兵器兵種配置的一般關係。

    軍需供應秦制對軍隊中地位不同的成員,稟給的糧食、菜羹的數量,質量均不相詳見無戈《秦始皇陵與兵馬俑》。

    2《史記·秦始皇本紀》。

    3詳見王仲殊《漢代考古學概說》。

    4秦簡《效律》、《漢書·食貨志》、《成帝紀》、《叔孫通傳》、《魏相傳》等。5《漢書·百官公卿表》。

    《漢書·食貨志》。

    7《漢書·淮南王傳》。

    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2《史記·張儀列傳》。

    3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4《漢書·晁錯傳》晁錯語。

    同。秦代還有「稟衣」的規定,但不稟給士兵,而只是稟給軍隊中無家室的奴隸、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徵兵從軍的士卒則要自帶衣物和錢幣5。秦代邊事繁劇,邊地軍隊的物資供應主要靠轉漕運輸。秦開「五尺道」以供巴蜀;鑿「靈渠」以供嶺南;開「直道」以供北邊;修「馳道」以調集天下物資。大量人力物力耗於運輸,往往「率三十鍾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錢之賦耳,十錢之費,弗能輕致也」。漢武帝懲秦之弊,於邊地屯田,基本解決了屯戍軍隊的軍糧供應,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軍用糧芻,仍由大司農供應。為了屯糧,中央設「太倉」、洛陽以北設「敖倉」2,戰時軍需供應主要靠轉輸,故運糧人數往往多於作戰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邊塞的設施與防禦秦漢時代往往於邊境修築堡塞亭障等邊防設施作為屯兵、戍守、候望的據點。

    秦略定南越之後,於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並於五嶺(塞上、騎田、都龐、甿渚、越城)衝要之地置「塞」分屯五軍一軍塞鐔城之嶺;一軍守九嶷之塞;一軍處番禺之都;一軍守南野之界;一軍結餘干之水3。為了保證諸塞的軍需供應,又開鑿「靈渠」以樓船通漕水運。與此同時,又北伐匈奴,修築長城,發郡縣戍卒戍守,並開「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漢自武帝平「三越」之後,東南邊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設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漢代邊患主要來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邊境的防禦設施數量多,工程大,種類也複雜。漢代稱秦長城為「故塞」,較為簡陋。武帝時逐匈奴於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礎上又加以延長和擴展。向西,自敦煌至鹽澤,使秦長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數百里至廬朐,遠者千餘里,皆築堡塞亭隧。故史稱「北邊塞至遼東,外有陰山,東西千餘里至孝武世,出師征伐,斥奪此地,攘之(匈奴)於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築外城,設屯戍以守之。」2邊防設施的種類和名稱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傳、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塢候、塢壁、塢等等。一般塞是指長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塢則指修有圍牆駐軍設防的建築。「萬里長城」至漢武帝時形網游之魅惑眾生全文閱讀成了一套龐大嚴密的防禦體系,對鞏固北部邊防起了重大作用。

    東漢初,「邊陲蕭條,靡有孑遺。障塞破壞,亭隊(隧)絕滅」3。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東漢發民於邊地分築烽候堡壘,將廢置的邊防設施又部分地陸續修復起來。

    秦制,邊地城邑有警,無論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壯男為一軍,壯女為5秦簡《傳食律》、《金布律》及四號墓木牘。

    《史記·主父偃傳》。

    2《漢書·食貨志》。

    3《淮南子·人間訓》。

    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武邊塞考略》。

    2《漢書·匈奴傳》。

    3《後漢書·郡國志》劉劭補注引應劭《漢官》。

    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稱為「三軍」。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4。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5。漢代逐漸完善了邊防設施,整個北部邊境有一套完整嚴密的烽燧守衛制度。沿邊亭燧發現敵情,白天舉烽煙或布表,夜間則舉火報警。烽燧之間大約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敵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傳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速發兵出擊。

    行軍與屯駐秦漢軍隊有專用的軍事地圖,每次出兵將軍按地圖行軍佈陣。大軍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馬,稱為「斥候」,或派出偵探敵軍行動的間諜,稱為「伏聽」,以便隨時掌握敵人的情況。每至生疏之地,即繪製地圖送往京師。夜間宿營,派士兵擊「刁斗」巡邏。輜重前進,鋪路架橋,行軍速度每日五十里;負重行軍僅三十里;急行軍或輕騎兼程則快得多了2。

    軍隊至前線屯駐,或為「營」,或為「壁」。所謂「營」,即以兵車尾向外圍成圓形,出口處車轅相對稱為「轅門」,軍隊的帳幕在其中;所謂「壁」,也稱「壘」,以土木石修築,四周掘壕,稱「塹」。每營或壘屯軍一「校」,約千人。軍糧儲存的地點一般在戰場附近,派軍守衛,並築「甬道」與壁連通3。

    軍紀軍法軍法稱「該」,「該,軍中約也」4。秦軍法很嚴,有各種規定,如隱瞞戶口、謊報年齡、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誤服役期限,「從戍不以律」,不及時趕到戰場,不值勤或擅離職守,不服從軍令,打架鬥毆,修工事不合格,損壞或不按時交還武器,損壞官物或損傷戰馬,不能完成訓練、作戰任務等等,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領或私賣軍糧,從事商業貿易以謀取私利,保管發放武器質量低劣,管理軍馬不善,軍馬不堪駕馭,訓練不得力,作戰無功等,負責官吏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地方官對有功者賜爵不及時也要受處罰。處罰的方式,根據過失者的地位身份及過失輕重程度,輕則為「誶」,即斥責,或罰以數量不等的資、甲、盾等,重則免去其爵秩,罰以勞役,降為隸臣,處以肉刑乃至斬首不等。

    西漢初,韓信申軍法,以秦制為依據,雜以古代兵家成約,加以整齊、訂補以成漢軍法,其內容今已不可詳考。目前可見之漢軍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確有損益。例如民家有喪事則緩其兵役,士卒給假治喪。取民家物,4詳見《墨子·備城門》、《號令》。

    5《尉繚子·守權》。

    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代烽燧制度》。

    2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3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4《說文》。

    詳見秦律有關條目。

    行軍喧嘩,士卒逃亡,臨戰畏懦,從軍失期,上功而首虜不足或增首不實,盜虜獲或奪人虜獲,以降者為虜,掘死人為獲,匿亡虜,爭功鬥毆,冒功領賞,盜窮武庫兵器等等,都要嚴厲處罰乃至斬首、棄市等。將吏作戰,因士卒、軍資亡失過多,擅自發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斬首。戰時將軍有臨時處置權,任何人無將軍命令不得擅入軍營。二千石以下違軍令,將軍可立誅於外。穿軍垣、求賈利、私買賣與士卒者斬。將吏擅斥除士卒,軍隊不詣屯所,亂屯兵,出軍無期、行軍失道、臨敵逗留、詛敗、爭功、擅出界、擅用軍資、擅益幕府校尉、擅離部曲等等,將吏治罪2。

    2《西漢會要·兵》三《軍法》。

    第十五章刑法秦漢皇朝處於我國封建專制國家的早期歷史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這一歷史階段的一系列特點。從社會經濟關係、政治體制到意識形態,都處於不斷地變化之中。作為集中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也在隨著階級鬥爭形勢的起落、統治階級政治思想的轉移,以及司法實踐的發展,不斷地豐富、改善其內容和形式,並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中國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一節秦漢時期的立法活動和法律形式秦代的立法活動秦漢兩代的封建統治階級,為了鞏固剛剛形成的專制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進行了頻繁的立法活動。從歷史淵源上講,這個時期的刑罰體系,特別是漢文帝以前的墨、劓、剕(臏)、宮、大辟五刑之設,可以一直上溯到更古老的時代,而法典編纂的內容與形式,當是直接繼承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由於《秦律》、《漢律》久已亡佚,對秦漢法律的全貌,我們是無從看到了,只能從現存的歷史文獻和地下出土的秦簡、漢簡等文物資料中,略窺這個時期立法活動的概況。

    秦朝的法律,是戰國以來秦國封建法律的繼承和發展。秦國封建法律的奠基人是商鞅。秦孝公元年(公元前3年),商鞅攜帶李悝《法經》入秦,於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主持變法。在變法過程中,商鞅將李悝《法經》六篇改為六律,即《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2,從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礎。

    但僅僅六律,是不能完全適應封建國家需要的。商鞅本人,就沒有受六律的限制。除了六律以外,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他還制定了軍功爵制、什伍連坐法,以及鼓勵分居、重本抑末等法令。商鞅制定的秦律,比起《法經》來,更集中地體現了法家的耕戰思想,為秦統一戰爭的勝利提供了法律保證。

    商鞅死後,秦律仍然在不斷地修改、補充。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簡,向我們提供了從商鞅變法到秦始皇時期立法的概況。《睡虎地秦墓竹簡》,除《編年記》和《語書》外,《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都是墓主人摘錄的秦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是秦國在國內外進行各種政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且在秦統一全國後,仍然通行。根據這些條文,可以看到商鞅變法以後秦立法活動的兩個特點。第一是封建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干預加強了。這些條文包括了大量的經濟法規。如關於農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田律》、《倉律》等;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工律》、《工人程》等;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有《金布律》、《效律》等;關於畜牧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牛羊課》等。第二是行政立法開始形成。中國在世卿世祿制的貴族政治瓦解以後,以皇權為核心的專制主義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謂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首先確定的是君臣關係。「為人君則鬼(讀為懷),為人臣則忠」。在此後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標榜的準則。其次,由於官職不能世襲,隨時可以罷免,需要有一個標準用以區別「良吏」和「惡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惡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潔」2。這個標準,反映了法家關於官吏規範的指導思想。另外在《置吏律》、《內史雜》、《尉雜》、桓譚《新論》。

    2見《唐律疏議·名例注》。

    《為吏之道》。

    2《語書》。

    《為吏之道》等眾多條文中,還包括了大量的對官吏進行任免、考核、獎懲的規定。這些規定,對組織國家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置吏律》規定「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這是防止官吏結黨營私。又如《效律》規定「尉計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這是強調長官的法律責任。顯然,這些法律規定,是通過若干次政治實踐才上升為法律規範的,是符合專制主義的政治要求的。

    秦統一以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有兩次重大的立法活動。

    第一次是在秦始皇時期,為了改變由於諸侯割據造成的「律令異法」的局面,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礎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統一的同時實現了全國法律的統一。為了在思想文化上進行控制,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發佈了「焚書令」,禁止儒學和法家以外各學派的發展,「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為了提高皇權,在法律形式上規定命為「制」、令為「詔」。

    秦朝第二次較大的立法活動是在二世胡亥統治時期。這次立法帶有明顯的政治鬥爭色彩。「嚴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誅,至收族。滅大臣而遠骨肉,貧者富之,賤者貴之。」經這次立法以後,秦律更為殘暴了。「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眾」2,終於導致整個社會矛盾的激化。法律的殘酷,成為秦皇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漢代的立法活動西漢皇朝建立初期,接受了秦亡的教訓,在法律上「改秦之敝」,「蠲削煩苛」。高祖元年(公元前20年),劉邦初入咸陽,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是後由於「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3。《九章律》即在秦的盜、賊、囚、捕、雜、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戶、興、廄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還包括了《田律》、《倉律》、《效律》、《置吏律》等眾多的篇章一樣,蕭何制定的《九章律》,也僅僅是漢律的主體,而不是全部。孝惠、高後、文、景四代,黃老無為思想在政治上佔統治地位,「刑罰用稀」4,在法律領域,繼續清除秦律中不合時宜的內容。

    惠帝元年(公元前94年)頒布了贖刑令,民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刑;又廢除了挾書令。惠帝時期,叔孫通為奉常,以禮入法,增加了《謗章》十八篇。

    高後時除三族罪、妖言令2,「復弛商賈之律」3。

    文帝即位後,在「絕秦之跡,除其亂法」的思想指導下,進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包括第一,廢除連坐收孥法,「除收孥諸相坐律令」《史記·李斯列傳》。

    2《史記·李斯列傳》。

    3見《漢書·刑法志》。

    4見《漢書·刑法志》。

    見《漢書·惠帝紀》、《漢書·叔孫通傳》。

    2《漢書·高後紀》。

    3《史紀·平准書》。

    4;第二,廢除誹謗妖言罪。文帝以前漢律規定「怨望誹謗」者要處以斬刑,文帝宣佈「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治。」5第三,廢除肉刑。齊太倉令淳於意有罪當刑,其少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奴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有感於此,下令廢除了肉刑,其事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7年)。這在秦漢立法活動中,是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文帝以後,雖然肉刑時有發生,但我們從許多請復肉刑的議論中,知道肉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武帝時期,隨著統治階級由「無為」向「有為」的轉化,法網漸趨繁密。「始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7張湯制定了有關宮廷警衛的法律《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制定了《朝律》六篇,連同《九章律》和《謗章》,合計六十篇,大體完成了漢律的規模。在武帝時期,隨著儒術獨尊地位的確立,也就逐漸形成了以儒學為主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並對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支配的作用。其主要表現,是以大儒董仲舒倡導的「引經決獄」之風的興起。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強調以經書為根據(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親親得相首匿」、「惡惡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則,這些原則,當時並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典,但對以後的封建法制的發展,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武帝時期立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法律條文的迅速增加。「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典閣,典者不能遍睹。」這樣眾多的條文,必然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2宣帝以後,至西漢末年,統治階級立法的主要精神為糾正武帝的偏頗,以緩和階級矛盾。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詔「律令有蠲除以安百姓,條奏。」3地節四年(公元前年)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廷尉以聞。」4元康四年(公元前2年)復詔「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5並且設置廷平以平定刑獄。

    元帝初立,下詔「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7成帝河平中,復下詔「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然而終漢之世,都未能解決律令繁多的問題。

    4《史記·考文本紀》。

    5《漢書·文帝紀》。

    《漢書·刑法志》。

    7《漢書·刑法志》。

    《漢書·刑法志》。

    2《漢書·刑法志》。

    3見《漢書·宣帝紀》。

    4見《漢書·宣帝紀》。

    5見《漢書·宣帝紀》。

    見《漢書·刑法志》。

    7見《漢書·刑法志》。

    見《漢書·刑法志》。

    東漢初期統治階級的立法指導思想是「解王莽之繁密,還漢室之輕法」2。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以「頃獄多冤獄,用刑深刻」,詔「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罰」3。從此在具體立法方面屢詔減省,例如「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殺奴婢不得減罪」、「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等等4。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梁統以法網弛縱、人輕犯法、吏易殺人,使「吏民俱失」,上書請恢復嚴刑,未獲許可5。

    章帝時,司徒鮑昱奏定《辭訟比》七卷,《決事都目》八卷,以期「齊同法令,息遏人訟」。

    和帝時,廷尉陳忠「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7東漢後期,豪強權勢日盛,法網馳縱。為整頓法紀,崔實、荀悅、仲長統等人都提出過恢復肉刑的主張,但均未被採納。縱觀東漢一百七十多年,立法精神總的方面是趨於寬緩。

    根據上述史實,我們可以看到秦漢時期立法活動的主要成就,有第一,實現了國家法律的統一。第二,由於肉刑的廢除,在刑罰體系中逐步減輕了奴隸製法律的原始性和殘酷性。第三,由於以禮入法,儒家學說和法律條文相結合,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在依靠刑罰的強制力量的同時,重視德化的作用,成為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點。在這三點以外,秦漢時期制訂了中國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

    秦漢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詔、課、程、式等。見於秦簡的,有律,如《田律》、《徭律》、《軍爵律》、《置吏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診式》。制和詔,是秦代獨創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規定,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在先秦,國君的命與令,從來就有很高的權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過,命與令不僅國君可以發佈,公侯大臣和各級官吏都可以發佈。至於發佈制、詔,則是秦王政稱帝以後,皇帝專有的特權。

    兩漢的法律,在秦的基礎上,發展為律、令、科、比四種比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強的歷史繼承性,是中國法律的主體。見於史書的漢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稅律》、《錢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樂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稱詔或詔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稱制和詔)。由於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2《後漢書·循吏傳》。

    3《後漢書·光武帝紀》。

    4《後漢書·光武帝紀》。

    5見《後漢書·梁統傳》。

    《後漢書·鮑昱傳》。

    7《後漢書·陳忠傳》。

    變律的規定,即杜周所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比起律來,令有很強的現實性,往往是根據當時的形勢和需要發佈的。見於史書的漢令有《功令》、《金布令》、《宮衛令》、《秩祿令》、《品令》、《祠令》、《祀令》、《齋令》、《獄令》、《箠令》、《馬復令》、《胎養令》、《養老令》、《任子令》、《緡錢令》等。由於令的數量太多,宣帝時將令編為《令甲》、《令乙》、《令丙》,以便查閱和應用。

    科,就是科條或事條,亦即法令條文,包含「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的意思。漢科數量也很繁多。《後漢書·陳寵傳》「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這些科條大抵都是就某些事類作出的彌補律,令之不足的專門規定。如《晉書·刑法志》中所舉屬於告劾方面的《登聞道辭》、屬於斷獄方面的《考事報讞》、屬於擅興方面的《擅作修捨》等即是。

    比,凡律無正條者,比附以為罪。《漢書·刑法志》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詔「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說明在西漢前期,比附的依據為律令。武帝以後,比附的依據還包括儒家的經典。從法學的角度看,是有弊病的。因為以儒家經典比附為罪,可以置法律規定於不顧,任意按統治者的意志「論心定罪」,即所謂「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比的應用範圍十分廣泛,以至於「奸猾巧法,轉相比況」,漢代的比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等。董仲舒曾作《春秋決事比》,收集《春秋》經義斷獄的案例二百三十二本2。

    《漢書·杜周傳》。

    《漢書·刑法志》。

    2《後漢書·應劭傳》。

    第二節秦漢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階級本質秦漢法律,作為封建國家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地主階級的意志,特別是集中地反映皇帝,有時還有皇帝的家族的意志。秦漢法律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封建等級的統治秩序,維護小農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父家長制。秦漢法律都是從如何對封建統治有利進行考慮的。也有少數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勞動者的要求,那是封建國家為了保證糧源、兵源,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緩和階級矛盾而制定的。舊的法學分類,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區別。秦漢法律,可以說是屬於公法範圍的,或基本上是屬於公法範圍的。如說秦漢時期缺乏私法的制定,可以說是符合歷史情況的。

    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在秦漢法律中居於核心地位,這正是封建專制主義最集中的體現。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廢分封,行郡縣,稱皇帝,規定避諱制度和廢謚法,規定「命為『制』、令為『詔』」等等,無一不是為了維護和提高皇帝的權威。秦始皇還制定一些恐怖性的法令,如「行所車,有言其處者,罪死」,「偶語《詩》、《書》棄市,」等等。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和封建國家機器,秦始皇還親自過問司法,「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具石之一」。漢朝統治者為了提高皇權,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漢律規定,臣下如有侵奪皇帝權限者處死刑。例如矯詔者腰斬;擅發兵者斬;擅興徭役賦稅者降官貶爵;違反詔令者,棄市。景帝伐吳王濞時,詔「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2居延漢簡中有「不奉詔當以不敬論」的記載。在漢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廣泛,如闌入宮門、殿門、皇帝園圃,醉歌於宗廟堂下,犯蹕,觸諱,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為了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使臣民無條件地效忠盡職,漢律嚴懲對皇帝誹謗、誣罔、詆毀等言行。漢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廣泛鉗制臣下的言論。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說什麼,也要被處以死刑3。

    「七國之亂」發生後,漢朝統治者吸取了教訓,從加強皇帝專制統治的立場出發,嚴禁臣下「阿黨」、「附益」,內外交結。「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奏,為阿黨」,「封諸侯過限為附益」4。凡觸犯阿黨、附益之法、坐與諸侯王交通者,都要處以重刑。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於朝廷任命的官吏,稱「左官」,不得在朝為官。這顯然是防止諸侯王延攬人才以對抗朝廷。漢代抑制諸侯王勢力的法律還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史記·秦始皇本紀》。

    《漢書·刑法志》。

    2《漢書·荊、燕、吳王傳》。

    3見《漢書·食貨志》。

    4《漢書·諸侯王表》。

    秦漢法律及戶籍、賦稅、徭役、上計等各種制度和各級官吏的任命,也都無一不同維護皇權的最高權威相密切聯繫的。

    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意味著對人民的剝削壓迫的極大的隨意性。

    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其積極的一面。因為皇帝是國家統一的象徵,維護皇權就是維護國家的統一。這對於發揮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效能、穩定社會秩序,有時甚至對於發展生產,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權力既如此之大,皇帝個人的作用就極為突出,因為法律的實踐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態度如何,而法律的規定往往是不一定能發揮應有的效力的。

    維護封建等級的統治秩序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等級制度。商鞅變法,廢除了奴隸制時代的世卿世祿制度,而代之以軍功為條件,以田宅、臣妾為物質基礎的二十等爵制。「商君為秦制爵二十等,以賞功勞。」它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這是有秦一代建立和維護封建等級體系及其特權的最初立法。

    隨著封建等級制度的建立,各個等級之間,特權階層和普通人民之間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確定下來。秦律規定「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而庶民則「有罪各盡其刑」。官吏和有「大夫」爵位的人,還可以不編為「伍人」,或編為「伍人」不因四鄰犯罪而負連坐之責。秦律還有保護公族特權的規定「內公孫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2秦簡《司空律》規定,凡服勞役刑者根據不同身份,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公士以下無爵庶人服城旦舂刑,不穿囚衣,不戴刑具。鬼薪、白粲、不加耐刑的下吏和私家奴婢被主人用以抵償貲贖債務而服城旦勞役,要穿紅色囚衣、帶刑具,並監督勞動。葆子,即高級官吏的子弟如用勞役抵償贖刑以上到贖死的罪時,只需在官府勞作,官府不能不訊問而長期監禁,同時允許在「耆弱相當」的條件下由別人代替服役。

    秦律中還廣泛使用「貲甲」、「貲盾」作為一般刑事犯罪和職務犯罪的刑罰。此外,還有「贖耐」、「贖黥」、「贖遷」、「贖死」等贖刑。貲刑和贖刑的存在使官吏、貴族、地主和富人,縱使有罪,也可以逍遙法外。兩漢時代,在等級制的支配下,官吏、貴族有更大的特權。漢律規定貴族官吏犯罪,其俸祿比六百石以上者,有罪先「請」。所謂「請」,就是司法官吏無權決斷,只能依據法律,提出審判意見,上請皇帝裁奪。皇帝有權拋開法律,依據犯法者與皇帝關係的親疏、功勞大小,甚至個人愛憎,決定量刑的輕重。

    漢律和秦律一樣,爵位可以用來抵罪。如「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2這種減刑的特權,甚至延及於貴族官吏的子孫。

    文帝時,賈誼曾就周勃獄上疏「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帝令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紲之,輸之《史記·商君列傳》。

    見《漢書·宣帝紀》。

    2《漢書·惠帝紀》。

    司寇,編之徒官,非尊尊貴貴之化也。」文帝採納了這些意見,所以,「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

    維護封建的父家長制在秦漢時期,小農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生產結構,是社會生產活動和承擔國家賦稅徭役的基本單位。因此,維護這樣的小農家庭結構的穩定,對封建國家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由於生產技術傳習等的需要以及長期歷史的形成,作為家長的父親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的地位。因此,維護父家長制也就成為維護小農家庭結構的必然結論。這種生產者家庭的基本形式,也同樣在地主階級中得到實踐。他們也實行父家長制,不過他們不是由於生產上的需要,而是由於財產管理和財產繼承的需要。秦律規定「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2這就說明了秦朝法律確認了父親對子女、家長對奴隸的生殺予奪大權。秦以後,隨著專制制度的發展,生殺之權集中於國,集中於君,父親對子女僅可撲責,不能隨意殺害。《白虎通德論》「天地之性,人為貴。人皆天地所生也,托父母氣血而生耳。王者以養,長而教之,故父不得專也。」正由於對子女的生殺大權收歸國有,封建法律就更加重視對父權的保護。漢律規定毆父母及不孝順父母者,死刑;如殺父母則以大逆論,本人腰斬,妻子棄市。維護夫妻關係的穩定性及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是秦漢法律保護封建家庭關係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秦律規定,離婚要得到官府的許可,並且要進行登記。「『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漢代對離婚有「七去三不去」的規定。七去是「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三不去是「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2「七去三不去」實際上是以丈夫的意旨為依歸的,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很明顯的。

    自董仲舒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並把它神化,認為「王道之三綱,可求之於天」,君臣關係和父子、夫婦關係並列,家庭關係被看成是國家政治關係的縮影,封建的道德規範和政治的強製作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又披上了一件神權外衣,於是父權、夫權就更強化了。

    《漢書·賈誼傳》。

    2《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

    2《大戴禮記·本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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