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14
    叛,乃絕。至桓帝延熹二年、四年,頻從日南徼外來獻」5。可見,東漢以後,通往印度、大秦的海上交通路線有所發展。

    對南海諸國的交通漢代除通過海上絲綢之路與大秦、安息等國交往外,還通過番禺同南海諸國有經常性的海外貿易。《漢書·地理志》云「粵地處近海,多犀、象、毒瑁、珠璣、銀、銅、果、布之湊,中國往商賈者多取富焉。番禺,其一都會也。自合浦、徐聞南入海,得大州,東西南北方千里,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0年),略以為儋耳、珠崖郡自日南障塞、徐聞、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國;又船行可四月,有邑廬沒國;又船行可二十餘日,有諶離國;步行可十餘日,有夫甘都廬國。自夫甘都廬國船行可二月餘,有黃支國,民俗略與珠崖相類。其州廣大,戶口多,多異物,自武帝以來皆獻見。有譯長,屬黃門,與應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流離、奇石異物,齏黃金雜繒而往。所至國皆稟食為耦,蠻夷賈船,轉送致之。亦利交易,剽殺人。又苦逢風波溺死;不者,數年來還。大珠,至圍二寸以下。平帝元始中,王莽輔政,欲耀威德,厚遺黃支王,令遣使獻生犀牛。自黃支船行可八月,到皮宗;船行可二月,到日南象林界雲。黃支之南,有已程不國,漢之譯使自此還矣。」這裡涉及的南海諸國,究系今之何國何地,國內學者勞榦、岑仲勉及國外學者日本之籐田豐八等人,各持一說,分歧不小。細觀其路線,似有二道從合浦在東、日南之象林在西的情況看,自中國往南海諸國,似為先向東南行,再折而西行,先後經都元國、邑廬沒國、諶離國、夫甘都廬國、黃支國。黃支國為西行終點,這是東道,也是去道。從合浦出發,到黃支國,共需時十二個月到十三個月之間。然後從黃支國返回中國,途經皮宗國而抵日南,需時約十個月,是為還道,也是西道。從上述的行程、方向及方位准之,所謂都元國、邑廬沒國、諶離國、夫甘都廬國及黃支國,可能即今之菲律賓、婆羅洲、蘇門答臘及爪哇等國家和地區。然後從爪哇向北,經今日之新加坡、馬來半島返回中國日南郡的象林縣。以此言之,西漢武帝以後,我國與南海諸國及今日印度支那的水路交通線便已開闢,且專門設置了「譯長」從事翻譯,足見其貿易往來之經常性。到三國時期,海上交通進一步發展,「從加那調州乘大伯舶,張七航,時風一月餘日,乃入秦,大秦國也。」其航行之速可以想見。至於郭璞《江賦》,謂當時江南的商業,「舳艫相接,萬里連檣,沂泗沉流,或漁或商」2,及孫綽《望海賦》,也說當時「商客齊暢,隨流往還,各資順勢雙航同懸」3,均多少反映出當時海外交通興盛的概況。至於印度支那地區的一些國家,也在漢代開始同我國建立了交往關係。

    如東漢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日南徼外蠻夷獻生犀、白雉。」4這裡的「蠻夷」,雖未指明為何國何人,因在日南郡雲南,應包括今老撾、柬埔寨等國在內。同一事,在《後漢書·西南夷傳》中作「日南徼外蠻夷究5《後漢書·西域傳》。

    《太平御覽》卷七七一引《吳時外國傳》。

    2《太平御覽》卷一七一引。

    3《太平御覽》卷一七一引。

    4《後漢書·章帝紀》。

    不事入邑豪獻生犀、白雉。」有人認為「究不事」即今柬埔寨之異譯。又東漢順帝永建六年(公元3年),「日南徼外葉調國、禪國,遣使貢獻。」5則今緬甸等國也已遣使來我國。這些日南徼外之國的來華,是由陸路還是水路,雖不甚明白,但隨著這些使節的來華,我國通往印度支那地區的交通路線從此得以開闢。

    對朝鮮、日本等國的交通秦漢時期北方沿海地區的海上交通,則開發更早;與朝鮮、日本等國的水陸交通聯繫,更為頻繁。早在戰國時,齊宣王、燕昭王之世,曾「使人入海求蓬萊、方丈、瀛洲」。秦始皇二十八年,「齊人徐市等上書言海中有神山,名蓬萊、方丈、瀛洲,仙人居之。」始皇「於是遣徐市發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2《史記·正義》引《括地誌》曰「瀛洲,在東海中,秦始皇使徐福將童男女入海求仙人,止住此洲,共數萬家。至今,洲上有至會稽市易者。」又《史記·正義》引《吳時外國傳》云「亶洲,去琅邪萬里。」因此,有人謂此亶洲即今之琉球群島。由上可見,自戰國以來,我國大陸與近海地區確已有海上交通。至於朝鮮、日本等國,與我國的交往更多。據說「辰韓耆老,自言秦之之人,避苦役適韓國,馬韓割東界地與之。其名國為邦,弓為弧,賊為寇,行灑為行觴,相呼為徒,有似秦語,或名之曰秦韓。」3按辰韓,在朝鮮半島之東南部,即後之新羅國地。又如秦末「漢初大亂,燕、齊、趙人往」朝鮮「避地者數萬口」。其首領有燕人衛滿者,率之擊破當時的朝鮮,遂為朝鮮王4。西漢諸呂之亂時,東漢王景的八世祖王仲,懼禍及己,「乃浮海東奔樂浪山中,因而家焉」。漢武帝於公元前09年至前08年派兵滅衛氏朝鮮時,其中有「樓船將軍楊僕從齊浮勃海」赴朝鮮者五萬人2。至於日本,「自武帝滅朝鮮,使驛通於漢者三十許國。」「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倭奴國奉貢朝賀」,光武賜以印綬。安帝永初元年(07年),倭國王帥升等,「獻生口百六十人,願請見」3。由上可見,從我國沿海地區由海道赴朝鮮、琉球、日本以及陸道去朝鮮等東方鄰國或地區者,不僅時間甚早,而且人數不少,秦漢時為尤甚,足見秦漢的對外水陸交通確有發展。海上的交通工具從秦漢時期水路交通工具的發達情況來看,也反映出這時海運之發達。

    我們知道,海運離不開大船,而且這時的運輸船隻,往往同戰船不可分割。一般說來,當時的戰船已有各種不同的名稱,有的叫做樓船,為載兵水戰之5《後漢書·順帝紀》。

    《史記·封禪書》。

    2《史記·秦始皇本紀》。

    3《後漢書·東夷傳》。

    4詳見《漢書·朝鮮傳》及《後漢書·東夷傳》。

    《後漢書·王景傳》。

    2《漢書·朝鮮傳》。

    3《後漢書·東夷傳》。

    船;還有「戈船」,也是武裝戰船;有的叫「先登」,相當於衝鋒船;有的叫「斥候」,相當於偵察船;更有的叫「艨沖」,也是戰船的一種;此外,還有赤馬扶船和重武裝船——「檻」4。戰船名目之多,不僅見其分工之細,亦可見其建造之精。又《太平御覽》卷七六九引《漢官殿疏》,謂漢武帝曾造大船,有一種被稱為豫章大船的,可載萬人,船上有宮殿。又《釋名》謂漢代船只有二層、三層、四層之分,二層者謂之「廬」,三層者謂之「飛廬」,四層者稱為「爵室」。景帝時的吳國,取江陵之木以為船,「一船之載當中國數十兩車」;漢末公孫述「造十層赤樓帛蘭船」,因以帛飾其蘭檻,故名2。三國人張揖的《廣雅》,謂兩漢三國時之船,有艆、舟、艧等不同名目的航海大船3。造船業的發達和船名之多、船隻之大,既是海運發展的條件,又是海運發展的結果。

    秦漢時期在交通發展上的歷史性成就總之,秦統一中國後,為國內外水陸交通的發展創造了條件,特別是秦始皇建的馳道與直道,為漢代的國內陸路交通奠定了基礎。西漢以長安為中心,向西經天水、隴西、金城、河西走廊,渡玉門關與陽關而通西域,遠至地中海濱。自長安向西北經雲陽、安定而至北地;向北則自櫟陽、上郡、西河,以達五原,均為戰略路線,在同匈奴的戰爭中起了重大作用。由長安向東北,則自華陽渡河,至河東,經太原,再北至於燕、代。自長安向南,自郿以南為斜谷道,自陳倉以南為陳倉道,由杜陵而南為子午道,三者皆會於南鄭,再經劍閣而入巴蜀。自長安向東,經函谷關而達洛陽,再東達於海濱。從洛陽折而東南行,可抵江淮;折而南行,經登封、方城、南陽,可達江漢;轉而北行,渡河抵幽、冀。其中河西走廊之張掖,又是一個交通中心,從這裡向北,可達肩水、居延,有驛道、亭、隧之便;向南經大斗拔谷,可入青藏。東漢因之,無多變化,唯中心由長安移到了洛陽。通西域之道,自和帝以後雖有阻絕之勢,但沿海的海上交通卻代之而興,可遠通大秦、安息、印度,又可南下南海諸國,東至朝鮮、日本;內地航運也隨之興盛,為三國以後水路交通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秦漢時期在國內外水陸交通方面的成就,形成如此四通八達的局面,它的成就是空前的,可以說,是有重要歷史意義的。

    4均見劉熙《釋名》。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2《後漢書·公孫述傳》。

    3據王念孫疏正本。

    第八章戶籍制度戶口版籍制度,是統治者控制社會人口的手段。有了它,就有了制定法令、征發徭役、課取賦稅和分配權力的依據,更有了加強控制、防暴止亂和彼此監督以鞏固統治的基礎。因此,商鞅主張「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東漢人仲長統也說為政之道,必須「明版籍以相數閱,審什伍以相連持」2。三國時,魏人徐干的《中論·民數》講得更明白,他認為官府掌握「民數」,目的在於「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以此之故,治秦漢史實有研究其戶籍制度之必要。殷周戶籍之制,已很渺茫。後世行之者,大都上承商鞅變法後之秦制。因而研究秦漢戶籍制度,更有明歷代戶籍制度淵源的作用。

    《商君書·境內》。

    2《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提益》。

    第一節秦的戶口版籍之制什伍連坐的戶籍制度秦的戶籍制度的開始創立,大約始於秦獻公時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為戶籍相伍。」所謂「相伍」,大約是按五家為「伍」的辦法編製戶口冊,這表明「伍」是戶口編製的最基層單位。「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但到了秦孝公時期,就確知「伍」之上還有「什」的組織,即每十家為一記·商君列傳》云「(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索隱》曰劉氏云「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正義》釋「什伍」曰「或為十保,或為五保。」同書又云「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顯然是連坐法的具體內容。因此,不論是五家為保還是十家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變法之時,已確立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的關於戶口編製的「什伍」組織系統,藉以實行互相監督的什伍連坐之制。

    975年出土於湖北省雲夢的秦簡,給我們提供了商鞅變法後確已實行什伍連坐的戶籍制度的新材料。秦簡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及《封診式》)簡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雜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問》兩次提到「即伍人謂也」的「四鄰」。此外,法律還有「伍人相告」必須屬實的規定;也有「什伍」組織必須對於回鄉兵士弄虛作假者進行告發的規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貲一甲,伍二甲」(見《屯表律》);還有對百姓傅籍時弄虛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戶一盾」(見《傅律》)的律條。所有這些,無一不證明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確有按什、伍編製戶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須互相糾舉連坐的法律,表明《史記》所載不誣。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簡文透露了較《史記》所載更為詳細的情況。首先,以什伍連坐的法律而言,對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懲罰,要輕於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懲罰。如《屯表律》關於逃避兵役者規定,「屯長、什伍知弗告,貲一甲,伍二甲」,意即與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罰出一甲,而與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則要罰出二甲。可見同伍的連坐重於同什的連坐。其次,秦律告訴我們每伍的頭目叫做「老」,而且對頭目的懲罰又重於一般「伍人」。這從《傅律》關於百姓傅籍時「敢為作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的規定中清楚看出,因為在這裡,「典、老」與「伍人」並舉,且同犯一罪而懲罰輕重不同。又《法律答問》有某甲因遇盜而呼號,「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時,對於「四鄰」,可以不追究,而對於「典、老」,雖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論處之列。可見對於「典、老」的懲罰,確重於「四鄰」即同伍之人。其三,官吏享有不連坐的特權。《法律答問》云「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意即當官吏在官府有事時,與他們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連坐之列。其四,有爵位達到「大夫」一級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法律答問》云「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意即為數不多的大夫爵獲得者,不應當與其他人合編在一伍。所有這些內容,都為《史記》及其他關於秦的記載所無。據此,知什伍連坐制,僅僅是適應於秦國一般平民的戶籍制度和法律規定。

    什伍組織之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為的頭目叫什麼名稱,史書無載。《秦律》中有「典」與「老」並稱。「老」既為伍之首,則「典」有可能是「什」之長,也有人認為是「裡典者。」

    用強制手段迫使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婦的小家庭,是秦的戶籍制度的又一特徵。《史記·商君列傳》雲孝公用商鞅變法時,制定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這顯然是為了取締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鼓勵小家庭的建立,以發展小農經濟。

    戶籍的申報為了編製戶籍,官府還制定了一整套申報戶籍、遷移戶籍和除去戶籍的法律程序。前引《商君書·境內》所云「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就是關於人人必須登記戶口,生則著籍和死則削籍的規定。人人必須在官府的戶口冊上登記戶籍的制度在秦簡中也有反映。《秦律雜抄》中有《傅律》的名稱,所謂「傅」,《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因此,所謂《傅律》,就是關於登記戶口而準備服役的法律。據《傅律》內容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的規定;又有「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的條文。這表明百姓「傅籍」時,既有隱瞞人口的情形,又有以小報老和以壯報殘的事實,而且要經過「占」即自報的手續。如果「傅籍」不是登記戶口,也不是為了征發徭役,又何至於出現「匿敖童」和「占癃不審」等「敢為詐偽」的行為呢?又有什麼「不當老」而「請老」的必要呢?因此,《傅律》確是關於登記戶口以備服役的法科,而且登記時是由戶主自報和經典、老審查的,如有不實,自報者與審查者都要受到懲處。

    「削籍」的規定,也見於秦簡,而且是一種懲罰。《秦律雜抄》中的《游士律》規定「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意即凡幫助秦人越出國境者,在戶籍上除名,如果其人有「上造」以上爵,則罰為鬼薪,如果是有「公士」以下爵,則刑為城旦。可見這種「削籍」,與「死則削」不同,它是一種政治上的懲罰,即不承認其為一般自由民的身份,而另入刑徒名冊。

    居民要遷徙戶口,必須向官府辦理「更籍」手續,方為有效。秦簡《法律答問》簡文云「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意即甲要遷居,請求吏遷移戶籍,吏推脫不辦,致使甲受到耐罪或罰款處分,吏是要受到罰款二甲的懲罰的。由此可見,居民要遷居,必須向官府申報,經過批准,並辦理遷移戶籍的手續;如果不辦「更籍」手續而擅自遷移者,要受到法律懲處。由此可以想見,所謂「更籍」,不僅是改變戶籍的地址,而且意味著有遷移證明之類的東西。《秦律雜抄》的《游士律》中,有「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的規定。所謂「游士」,是指無固定住址的游食之士,「亡符」,即沒有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尚且需要有身份證明,則遷移戶籍自然必有證明。這種遷移戶籍必辦「更籍」手續和取得遷移證明的制度,反映出戶籍是不許隨便遷移的,這同《商君書·墾令》中所說的「令民無得擅徙」的規定是一致的。

    在秦國及秦皇朝時期,並不是所有民戶都允許單獨立戶的。一般說來,允許立戶的對象必須具備如下的一些條件第一,必須不是商人、開客店者及贅婿、後父,方可單獨立戶。秦簡《為吏之道》簡文尾末附有《魏戶律》,其中明確規定「假門逆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秦簡中濫入《魏戶律》的這一條文,表明商人、開客店者及贅婿、後父這些人,在魏國不能單獨立戶的情況,對秦國也同樣適用。第二,立籍的對象必須是土地的擁有者或者是官府授田的對象。秦時存在名田制度,自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實行「初租禾」制度後,就意味著私有土地在秦國的合法化。因此,這些土地的擁有者,就成了必須登記戶口的對象,通過戶口的登記,官府才有可能對他們實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和「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的政策。另外,就是官府的授田對象。據秦簡《田律》,秦確實行了「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的授田制度。根據授田多少,不論墾種與否,一律課以「頃入芻三石、稿二石」的租稅,可見授田民都是受官府控制的課戶。反之,像上面《魏戶律》規定的「假門逆旅」與「贅婿、後父」,在「勿令為戶」後,接著就是「勿予田宅」,即不給予土地。這就更反證授田民戶是可以單獨立戶的。還有《商君書·徠民》講到三晉的「賓萌」,是一些「上無通名,下無田宅」的人。他們的不向官府登記戶口,同他們沒有任何土地是聯繫在一起的。豈不進一步說明單獨立戶者必須是土地的擁有者和官府的授田對象嗎?

    戶口冊的內容秦時戶口冊的內容,史籍雖無正面記載,卻可以從有關資料中尋覓其梗概。首先,戶口冊必須寫明戶主的姓名、籍貫、身份及其家內人口的情況。秦簡《封診式》簡文的《有鞠》一目,講到男子某受到審訊時,供稱他是「士伍,居某裡」;然後由審訊機關去查證其姓名、身份、籍貫是否屬實,謂之「定名、事事、裡」在當時法律中成了一專門術語,可見它是戶口登記時的必備項目。其二,戶主及家內成員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必須在戶口冊中註明。秦簡《秦律雜抄》中的《傅律》規定百姓傅籍時,「匿敖童」、「占癃不審」、「不當老」而請老等等弄虛作假行為是不允許發生的,這顯然表明百姓申報戶口時有詐老、詐小和以健康人作殘廢人登記的情況存在。如果戶籍中沒有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又何來詐老、詐小和「占癃不審」呢?至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年)「初令男子書年」,則更是明顯的必須登記年齡大小的鐵證。其三,必須在戶籍中註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況前引《為吏之道》簡文中濫入的《魏戶律》,有「假門逆旅」及「贅婿、後父」,必待「三世之後,欲仕仕之」,否則是不許為官的。即使如此,「仍署其籍曰故某閭贅婿、某叟之乃孫」。由此可見,「假門逆旅」與「贅婿、後父」,雖然不許他們同一般平民一樣立戶,卻有特殊的戶籍,而且其內容確有載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況一目。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也得註明其本人為商人、父母為商人及大父母為商人等情況,應當也與贅婿之戶籍相同。其四,家庭財產與類別,也可能要記入戶口冊。《封診式》中的《封守》爰書,講到有關官府查封被審訊者的家財《史記·商君列傳》。

    時,其中包括被審訊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還有一間堂屋,內間臥室,皆用瓦蓋、木構齊備及門前桑樹十棵等記錄。《封守》爰書雖不等於戶口冊,但沒收犯人家財時,必以戶口冊為依據。那麼家內財產的多少與類例,也應是戶口冊的登記內容。《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公元前2年)條,有「使黔首自實田」的規定,可能也與戶口冊的登記內容有關。其五,也可能有戶內成員的身高記錄。如《封診式》的《封守》爰書,講到沒收被審訊者的家財時,還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話;《倉律》講到隸臣妾時,也有「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規定,都反映戶籍有身高記錄。綜而言之,秦的戶籍登記,約有戶主姓名、身份、年齡、籍貫、身體特徵、祖宗三代出身情況及家內人員與財產類別等項內容,也可能有身高的記錄。所有這些內容,都是為了對民戶加強控制和便於征發兵役、徭役及課取賦稅服務的。

    民戶戶籍和特殊戶籍秦時除有一般的民戶戶籍外,還有其他不同類別的特殊戶籍。民戶戶籍,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為「故秦人」,即秦國境內土生土長的民戶。《史記·灌嬰列傳》謂「漢王乃擇軍中可為車騎將軍者,皆推故秦騎士重泉人李必、駱甲習騎兵。」「漢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軍不信臣,臣原得大王左右善騎者傅之。』」又《商君書·徠民》也講到秦國招誘三晉之民後,「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給芻食」。這裡兩次提到的「故秦民」,就是秦國的土著居民。二為外來人相對於土著居民,就有不同的稱呼,總稱為外來人。如稱三晉之民到關中者為「新民」,在秦簡《法律答問》中,稱這種從外地遷入秦國境內的人口為「臣邦人」,有「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的規定。「臣邦人」中,又依據其不同情況而被區分為「真臣邦」與「夏子」兩類。所謂「夏子」,即「臣邦父、秦母」所生,也就是「故秦人」與「臣邦人」的混血兒;所謂「真臣邦」,即「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為真」,也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屬於秦國的外邦人和出生在他國而隨父母入秦定居者。既然秦的法律把「故秦民」、「新民」及包括「夏子」和「真臣邦」在內的「臣邦人」區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與待遇,如「新民」只能「給芻食」而不能當兵,那麼,這種歧視外來人的措施,必在戶口冊上也有所反映。否則,又何以知其為「故秦民」與「新民」呢?李必、駱甲已身為漢兵,又何必以曾為「故秦民」而憂慮呢?由此可見,在平民戶籍的大類別上,必有「故秦民」與「臣邦人」的劃分。

    在特殊戶籍中,有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屬於王族的「宗室籍」,屬於賈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賤口的戶籍等。關於「宦籍」《史記·蒙恬列傳》云「(趙)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毅不敢阿法,當高罪死,除其宦籍。」此為官吏有宦籍之確證。這種官吏另立戶籍的制度,似始於商鞅變法之時,故《史記·商君列傳》雲賜爵制度實行後,出現了「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局面,《索隱》曰此「謂各隨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由此可見,所有因軍功獲爵而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戶籍的。關於有爵者的爵籍,可以從秦簡中獲得啟示。秦簡諸法律簡文,多處講到各種擁有不同爵級者所應享受的傳食、減刑和豁免等特權,如果有爵者無專籍,又何以證明呢?且《法律答問》有「大夫」不與一般平民同伍的規定,已於前述,豈不也可證明有爵者有不同於平民的特殊戶籍嗎?這種戶籍,由於史書無專名,姑名之曰爵籍。關於「弟子籍」,其名見於《淮南子·道應訓》「公孫龍曰『與之弟子之籍。』」又秦簡有《除弟子律》,似為關於任用官吏子弟為官的法律。結合《除弟子律》關於「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的規定看,表明官府確有官吏弟子的專籍,而且同委任他們為官吏有密切關係。又《秦律雜抄》中的《佚名律》規定「縣毋敢包卒為弟子」,違者,「尉貲二甲,免;令,二甲」。所謂「包卒為弟子」,即私藏兵卒而冒稱為縣令、縣尉的弟子。以此觀之,則作為官吏弟子,可能有某種免役的特權。綜而言之,秦時確有為官吏子弟設置的「弟子籍」,凡列入「弟子籍」者,既有被任用為官的權利,又有某種免役的特權。關於「宗室籍」,《史記·商君列傳》雲商鞅變法時規定「宗室非有軍功,不得為屬籍。」《索隱》曰「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由此可見,王室宗族確另立戶籍,謂之「宗室籍」。關於賈人的「市籍」的問題,詳見《漢書·晁錯傳》。晁錯於漢文帝追述秦的戍邊之制時說「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這說明賈人有「市籍」,確係秦制。至於贅婿、後父等身份卑賤的人,從前引《為吏之道》中濫入的《魏戶律》來看,表明他們確實是於平民戶籍之外另立戶籍的,不過他們的戶籍叫什麼籍,史書缺乏記載,秦簡也無反映,只得統稱之為不同於平民戶籍的特殊戶籍。

    如上可見,秦的戶籍制度,自商鞅變法之後,日趨嚴格和完備,不僅按不同情況區分了各種不同的戶籍,還確定了戶口的什伍編製方式,規定了生著死削的統一辦法,也制定了戶主申報和典老審查核實的登記戶口的程序,還作出了不許擅徙,徙時必經審核和必辦理更籍手續等規定。此外,關於戶口登記的具體內容,似也有一定的規格。因此,秦的戶籍制度,是秦的統治者向勞動人民征發徭役的基礎和課取賦稅的依據,也是不許平民任意遷徙和懲辦逃亡犯的辦法,還是剝削階級監視勞動人民和加強統治的工具,更是官府區分官吏、宗室貴族、平民、商賈以及各種賤口的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的手段。從而這一制度,對於鞏固秦皇朝的集權制度起了槓桿般的作用,構成了整個剝削制度和統治辦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節漢代的戶籍制度及其演變秦漢戶籍制度的同異「漢承秦制」,在戶籍制度方面,也同樣表現出來。《史記·蕭相國世家》謂劉邦入咸陽後,蕭何盡「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後來「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由此可見,在西漢政權建立之前,就已作好繼承秦的戶口版籍的準備,及西漢政權正式建立,蕭何又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戶律》。其內容雖已不得詳知,但從現存漢代史籍中,仍可窺見其繼承秦制的某些跡象。例如以平民的戶口登記來說,漢代也叫「傅籍」。如《漢書·高帝紀》漢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條,有「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的記載。同書《景帝紀》二年(公元前5年)冬十二月條,有「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的規定。以戶口的編制方式來說,也與秦制基本相同。《續漢書·百官志》云「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裡魁,掌一里;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續漢書》所載雖為東漢之制,但東漢之制直接承西漢而來,可證西漢之制也是如此。這表明西漢不僅在什、伍、裡的戶口編製系統和所管戶數多少等方面,均同秦一致;在什、伍居民互相糾察、監督方面,也同於秦制。所不同者,僅西漢廢除了什伍連坐之律而已。以伍、什、裡戶口編製系統的頭目名稱來說,秦時「裡」曰「裡正」,見於《韓非子·外儲說右》,或謂為「裡典」。西漢也謂之「裡正」,見《漢書·尹賞傳》。東漢謂之「裡魁」。關於「什」,史書缺載其頭目名稱,《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損益》謂為「什長」。關於「伍」,其頭目秦謂「老」,同伍之人謂之「伍人」,已見前述。西漢「伍」的頭目也叫「老」,同伍之人也叫「伍人」,亦見《漢書·尹賞傳》。東漢仲長統稱「伍老」為「伍長」。此為漢代伍、什、裡頭目名稱與秦制異同之梗概。此外,在戶籍的類別方面,漢代也存在一般平民戶籍與各種特殊戶籍的區分。特殊戶籍中,也有「宦籍」、「宗族籍」及「市籍」等名目,而增加了封通侯者的「通侯籍」、諸侯的「侯籍」2、宮廷后妃的「后妃籍」3及「博士弟子籍」4等名目。這些都是在秦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然而,漢代的戶籍制度,也有不同於秦制的地方。以戶口冊的名稱來說,漢代稱為「名籍」,如居延漢簡屢見「戍卒名籍」,「廩名籍」、「賜勞名籍」及「戍卒家屬名籍」等名目。但在史籍中,往往稱戶籍為「名數」。如《漢書·高帝紀》五年(公元前202年)二月詔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顏師古注曰「名數,戶籍也。」同書《石奮傳》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07年)山東「無名數」的流民多達四十萬人。東漢也是如此。如在《後漢書·明帝紀》、《章帝紀》及《和帝紀》中,屢見「民無名數」及「流人無名數欲佔者」等說法。李賢注曰「無名數,謂無文薄也。」這可見,「名數」確是漢代對戶籍的通稱。以登記戶口冊的居民稱呼來說,漢《漢書·高帝紀》。

    2《漢書·高惠高後孝文功臣表》。

    3《史記·外戚世家》。

    4《漢書·儒林傳》。

    代也不同於秦時。秦時稱一般的民戶為「百姓」,多見於秦簡;又稱為「民」、「庶民」或「黔首」,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而漢代則第一次使用「編戶民」的名稱。《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臨死時,呂後對審食其說「諸將與帝為編戶民」,即可為證。查劉邦諸將,或為富室地主,或為「屠狗」、「販繒」者,或為刑徒,或為獄吏,連他自己也不過是泗上一亭長,時有解送刑徒去咸陽之役,可見這些人大都是平民百姓,故「編戶民」實為一般平民戶的通稱,也就是當時所謂「庶民」的代名詞。又《史記·平准書》云「漢初,齊民無蓋藏。」這裡的「齊民」,也就是「編戶民」。因此,後世往往把二者合而為一,稱為「編戶齊民」。其所以名曰「編戶民」或「編戶齊民」,大約他們的戶口版籍被排列在一等的緣故。但是,漢代的戶籍制度之明顯不同於秦制的地方,還在於漢代有戶等的劃分。儘管漢代戶等的劃分不若唐宋以後明顯和具體,但不能不是戶等劃分制度的萌芽。

    漢代戶等的劃分漢代的戶等劃分,大致可區分為「細民」或「小家」、「中家」與「大家」三個等級。三等的劃分,大體系依據資財多少,但又不十分嚴格,且無明確的劃分標準與界限。大體言之,其家貲在三萬以下者,屬於「細民」或「小家」。《漢書·兒寬傳》載寬任內史時,每逢輸租,「大家牛車,小家擔負,輸租綴屬不絕」。此處之「大家」、「小家」,只是一個籠統的富家與貧民的意思,並無嚴格意義的戶等之分。然而,像《漢書·元帝紀》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三月詔中所說的「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等語,多少反映出下等戶的財產標準。這裡的「貲不滿千錢」的貧民,可能是下貧戶(即小家)貲財的最低標準。因為《漢書·成帝紀》鴻嘉四年(公元前7年)條,有「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的記載;同書《平帝紀》元始二年(公元2年)條,又有「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的詔令。以此言之,其貲財在三萬、二萬以下乃至不滿千錢者,均為下貧之戶,可以享受虛假的優惠待遇,這自然都屬於「小家」。至於「中家」,意即有中等貲財之家。「中家」之名,屢見於史籍,如《漢書·食貨志》謂武帝用楊可告緡,使「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產;同書《桓譚傳》亦有「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貲,中家子弟為之保役」的話。史籍裡提到的這些「中家」,雖無固定的財產標準,但「中家」的財產標準也約略可尋。《史記·孝文本紀》謂文帝欲作露台,「召匠計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產。』」這裡的「中民」即「中家」。中民十家之產為百金,則一家之產約值十金。據《漢書·食貨志》云「黃金重一斤,直錢萬。」則「十金」為錢當十萬。可見「中家」的財產標準一般為十萬錢。再結合前引《漢書·平帝紀》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中「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的規定來考察,則十萬錢可能是中家之資的最高標準。我們知道,漢代是實行過計貲納稅制的,所納稅名謂之「訾算」,也叫「算貲」。《漢書·景帝紀》後元二年(公元前42年)條云「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這是景帝對按納「訾算」多少《漢書·食貨志》及《史記·貨殖列傳》。

    任用官吏制度的改革。他把原來納訾算十始得官的辦法,改變為納訾算四便可為官,目的在扶植家貲較少的廉士有作官的機會。所謂「訾算十」與「訾算四」,據應劭的解釋,為每萬錢納訾算一算,則「訾算十」者為家貲十萬錢;「訾算四」者為家財四萬錢。以家財多少作為選任官吏條件的制度,其所以恰恰定「訾算十」乃得官,正因為家貲十萬是中家的最高財產標準。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是以「中家」的最低財產為標準。因此,綜而言之,「中家」的財產標準有可能是四萬錢以上到十萬錢。關於「大家」,其財產標準至少在十萬錢以上,又可稱為「高貲富人」。《漢書·地理志》謂「後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資富人及豪猾並兼之家於諸陵。」同書《宣帝紀》本始元年(公元前73年)條又云「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由此可見,「高貲富人」都為家資在百萬以上者,亦即「大家」中之「大家」。這些人的生活狀況,奢侈到了極點,據《鹽鐵論·散不足》所云,他們「連車列騎,驂貳輜軿」,其中「一馬伏櫪,當中家六口之食」;又宋人洪適《隸釋》卷十五《鄭子真宅舍殘碑,載東漢熹平四年(公元75年)時的情況說「□所居宅一區,直百萬。」他們一馬之費,「當中家六口之食」;一區居宅,即值錢百萬,「大家」之富可知了。

    居延漢簡的出土,為我們提供了大家及小家的財產狀況的實況。茲舉二例三堆■長居延西妻妻宅一區直三千妻妻一人道裡乘徐宗年子男一人田五十畝直五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五十徐宗年男同產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二人五十女同產二人男同產二人女同產二人(《居延漢簡甲編》8《甲乙編》24·)

    公長■得廣昌裡小奴二人直三萬用馬五匹直二萬宅一區萬侯乘禮忠年卅大婢一人二萬牛車二兩直四千田五頃五萬軺車二乘直萬服牛二六千·凡貲直十五萬(《居延漢簡甲乙編》37·35;《甲編》無此簡)

    此二簡,分別記錄了徐宗與禮忠二人的家財多少以及各項財產的名稱,且禮忠簡最末有「凡貲直十五萬」語,可見這是關於家貲的登記冊,即計貲名籍。其目的顯然是為了按家貲多少「算貲」。其中徐宗一戶,人口甚多,而全部貲財僅值一萬三千,顯然屬於「小家」之列;而禮忠一戶,未列其家人口,僅列舉了其家財產項目,合計值錢十五萬,應屬於中家以上之貲,已近入「大家」行列,只是沒有百萬錢以上的「高貲富人」富有罷了!根據這兩個實例,可證漢代確有按財產多少而劃分戶等並籍以徵收「訾算」的制度。漢代的「名數」

    在漢代「名數」(即戶口冊)的內容方面,雖有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發展與變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記內容。首先,像上述居延漢簡中的計貲名籍,要求載明戶主姓名、年齡、籍貫、職務、爵級、各項家財的類別名稱和估價,特別要突出家財類與估價,有的還要求寫明家庭人口數量。其次,如果是「戍卒名籍」,則要求寫明姓名、職務、爵級、籍貫、年齡等項,如「戍卒張掖郡居延廣都裡大夫虞地年卅四」、「戍卒張掖郡居延當遂裡大夫殷則年卅五」2及「戍卒梁國已氏顯陽裡公乘衛路人年卅」3,便是例證。其三,如果是隧長、侯長等低級官吏的名籍,則除了要求寫明姓名、職務、爵級、籍貫、年齡等項外,還要寫明任職單位或地區,如「止北隧長居延累山裡公乘徐殷年卅二」4及「止北隧長居延累山裡公乘葉道年廿八」5等便是例證。其四,如果是記錄官吏功勞的名籍,則除上述內容外,還要加上勞賜的等級、數量與特長,如「張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勞一歲八月甘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屬廩名籍,則除了要求寫明何隧卒姓名,還必須分別寫明其家屬妻、母、弟、子、女等的名號、年齡、各用谷多少及總用谷多少等項,如「第四隧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見署用谷二石九升少」7,即其證。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則除了必須寫明其姓名、籍貫、年齡等項,還必須加體貌特徵及身長尺寸等,如「河南郡滎陽桃郵裡公乘莊盼年廿八長七尺二寸黑色」8及「■都裡不更司馬奉德年廿長七尺二寸黑色」9等即可為證。甚至官府還專門規定了逃亡犯名籍的內容,居延簡所謂「馬長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縣、裡、名、姓、年、長、物、色、所衣服、繼操、初亡月日、人數白報。」這大約是最標準的追捕名籍。但是,不論各類不同名籍的用途與要求如何不同,它們都作為名籍的一種,都有共同的內容必須寫明,這便是上述各類名籍中的姓名、籍貫、爵級、住址、年齡等項。正如《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公元前年)九月詔中所說「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裡,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顏師古注曰「名,其人名也;縣,所屬縣也;爵,其身之官爵也;裡,所居邑里也。」這就是說,名、縣、爵、裡這些項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備。故居延漢簡中常有「劾書名縣爵裡」2、「■縣爵裡年姓官秩也」3及「鞠系書到,定名縣爵裡年■」4的說法。從這個基本點來說,漢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須「定名事裡」者相同。

    漢代戶籍的遷移關於漢代遷移戶籍的制度,史書缺乏記載,居延漢簡又為我們提供了這《後延漢簡甲編》(以下簡稱《甲》)234號簡。

    2《甲》759號簡;《居延漢簡甲乙編》(以下簡稱《甲乙編》)33·9號簡。3《甲》35號簡。

    4《甲》25號簡。

    5《甲》30號簡。

    《甲乙編》57·號簡。

    7《甲乙編》55·20號簡;《甲》392號簡。

    8《甲》38號簡。

    9《甲》794號簡。

    《甲乙編》303·5號簡。

    2《甲乙編》7·3號簡。

    3《甲乙編》4·27號簡。

    4《甲乙編》239·4號簡。

    方面的材料。茲錄一典型的戶籍遷移如下「建平五年八月□□□□□廣明鄉嗇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裡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張等更賦皆給,當得取檢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甲》982,《甲乙編》505·37,即簡正面文字)「放行」(《甲》982b,《甲乙編》505·37b,即簡背面文字)這是同一枚簡的正面與背面的文字。細觀此簡,表明它是一個典型的戶籍遷移證明。其內容的大意是這樣西漢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2年,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邊郡地區尚不知曉)八月,廣明鄉的嗇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報告上級,說善居裡男子丘張,自稱其家在居延都亭部買了一份客田,因而請求遷移到居延,經過查問,丘張等人的更賦已經完納,可以開具證明移居居延。據此可知第一,漢代「鄉嗇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鄉戶籍大權的官吏,百姓要遷移戶籍,必須經過「鄉嗇夫」的批准,並由「假佐」辦理遷移手續。第二,要遷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請,說明遷移理由。像丘張一樣有田地在居延,請求遷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無疑是正當的和充分的。第三,遷移戶籍的申請能否獲得批准,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遷移者必須繳納了更賦。第四,一經批准遷移,就由所在鄉給被遷住的鄉開具證明,即「當得取檢謁移居延」,遷移方為有效。「鄉嗇夫」的這一職權,雖同《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說鄉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有一致之處,但也可以補充其掌握戶籍之功能,卻同《續漢書·百官志》謂鄉嗇夫「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貪富,為賦多少」的情況基本相同。因此,可證西漢、東漢的鄉嗇夫的職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鄉戶籍的權力。凡申請遷移戶籍者,必須有正當理由,而且要經過批准,開出證明,方為有效。這顯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發展。

    為了嚴格戶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漢代統治者還為此制定了「捨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漢書·淮南厲王傳》雲凡「亡之諸侯、游宦事人及捨匿者,論皆有法。」顏師古注曰「捨匿,謂容止而藏隱也。」又王充《論衡》有「漢正首匿之罪,制亡從之法」的話,《後漢書·梁統傳》謂西漢武帝「重首匿之科」。可見「首匿」之法,西漢武帝時便已有之。何謂「首匿」呢?據《急就篇》注,謂「為頭首而藏匿罪人也。」由此可見,農民流移、逃亡和私家隱匿逃亡者,都是漢律所嚴格禁止的。居延漢簡中屢見追捕逃亡犯的名籍,就正是這一情況的真實反映。其實,漢代的這些作法,也多本之於秦。秦簡中有取締「游士」的《游士律》;有「有秩吏捕闌亡者」的事實;也有以亡命罰充謫戍的規定2;還有逃亡後雖然「自出」仍要受到嚴懲的「亡自出」案例3;更有專門的《捕亡》之律。因此,漢代的「捨匿之法」,等於是秦的禁亡之法的發展,它由打擊逃亡犯本人,發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捨匿之法」執行甚嚴,以致漢代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獄者。這反映戶籍制度,在皇權與地方豪族爭奪勞動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

    漢代戶籍的核實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之《法律答問》。

    2見《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條。

    3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之《封診式》簡文。

    為了健全和維護戶籍制度,漢代統治者採取了一系列對戶口進行調查和核實的辦法,也實行了各種具有欺騙性的措施。首先,是案比戶口漢制,每縣設戶曹,掌戶口之政,於每年八月案比戶口。《續漢書·禮儀志》曰「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所謂「仲秋之月」,即每年八月。怎樣「案比」呢?《後漢書·安帝紀》元初四年(公元7年)七月詔「方今案比之時」,李賢注引《東觀漢記》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鄭玄注《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條的「三年大比」句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因此,所謂「案比戶口」,正是《管子·度地》所說的「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等作法的遺留,也就是把戶口按什、伍組織編制起來,並審閱他們的面貌同所登記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故《後漢書·江革傳》李賢注「每至歲時,縣當案比」句時說「案驗以比之,猶今閱貌也。」因此之故,連江革的母親也一定要出場供人案比。由此可見,一年一度的案比戶口,實為核查戶口和防止奸非的強制性措施。其次,案比戶口之後,就實行造籍。造籍時,必須選用字跡清楚的人進行抄寫。由於書寫如此重要,所以居延漢簡中常見因「能書會計治民頗知律令」而獲得「勞賜」的低級官吏。其三,每年將戶籍層層上報,接受朝廷的檢查,謂之「上計」。《續漢書·郡國志》謂縣令長「皆掌治民,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各郡國之都尉與守相等官吏,也「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告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於朝廷。上計的內容雖然十分廣泛,但戶籍是上計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如《續漢書·百官志》劉昭補注引胡廣所說「秋冬歲盡,各司縣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效其功。」因此,上計制度也是中央督促各郡國縣道重視人口的增減和檢查戶籍制度實行情況的一種手段。其四,就是利用「賜民爵」制度,引誘流民重新占籍。從西漢惠帝時開始,已實行普遍給天下民戶主賜爵的制度。到東漢時又給流民欲佔者賜爵,其目的在於以賜爵的榮寵去欺騙農民,使之地著,不隨便脫籍流亡,即使脫籍了也樂於再佔名籍,藉以維護和鞏固戶籍制度。

    參閱高敏《論兩漢賜爵制度的歷史演變》,載《秦漢史論集》,中州書畫社982年版。第九章上計制度第一節秦漢上計制度記載的缺乏和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上計制度,是秦漢時期關於加強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然而,史籍關於秦漢上計制度的起源、演變、上計的內容、主持上計的官吏、管理上計的機構以及上計的時間等等,均缺乏詳細記載,有的甚至連粗略的記載也沒有,如關於秦的上計制度便是如此。因此之故,長期以來對秦漢時期的這一制度缺乏必要的認識,甚至還產生了某些錯覺或者說秦時無上計制度,到了漢代才出現上計制度;或者把秦的上計制度同漢代的上計制度完全等同起來,也把東漢的上計制度同西漢此制混為一談,從而否定了此制的變化發展過程。例如,《漢書·百官公卿表序》,不載秦有主持上計的官吏。張晏注《漢書》中的上計時,認為「漢舊郡國丞、長吏(史)與計吏俱送計也」,意即上計制度只是漢代之舊制。杜佑在《通典》中也說「漢制郡守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簿」,同樣把上計制度說成只是「漢制」。又《後漢書·龐參傳》王先謙《集解》引《通鑒》胡三省注云「漢郡國歲舉茂才、孝廉,與上計吏皆至京師,歲計之日,公卿皆會於庭」,也把上計制度單純視為漢制。還有孫貽讓《周禮正義》說「漢時,謂郡國送文書之使為計吏,其貢獻之物,與計吏俱來,故謂之計偕物」,顯然也認為只有漢有上計制度。所有這些,無一不認為上計制度為漢制,無一人及於秦制者。唯有孫楷之《秦會要》卷十四《職官》部分,列有「上計」一目,但其下所列兩條內容,卻有一條為東漢之制。徐復之《訂補》雖然指出「上計之制,六國亦有之」,而其證據僅三條,且無一及於秦制。由於這些原因,以致舊版《辭源》「上計」條,直謂「上計,漢制,郡國每歲遣詣京師,進計簿,謂之上計吏」,這等於否定了秦有上計制度。應當指出,此制之淵源、內容、演變、作用以及其盛行於秦漢時期的原因等,顯然同秦漢時期的政治、經濟有密切關係。當我們探討秦漢的各項典章制度時,不可不對這時的上計制度給予一定的重視。雲夢秦簡出土,為我們提供了戰國和秦皇朝時期有關上計制度的確證,從而使我們有可能弄清漢承秦制在上計制度方面的表現,也有可能初步明白上計制度在秦漢時期的變化發展過程。高敏所著《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中,提出了這個問題,但還未涉及漢制,更未就秦漢的上計制度作出比較。現在,我們試圖就秦漢的上計制度當作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

    《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98年版。

    第二節戰國和秦皇朝的上計制度根據雲夢出土的秦簡所載,確證戰國時期的秦國和滅六國後的秦皇朝,均有上計制度。上計制度的「計」,本為計算之意。由於計算需要記錄帳目,於是「計」又產生了記帳、結算帳目的「計帳」等涵義。又記帳依賴於簿籍,因而又導引出「計簿」等稱謂。記錄帳目與簿籍,需要專門機構與官吏,於是又有計吏、計史、計者、官計等官名和「計所」等機構名稱。各級官府的簿籍所記錄的情況,最後都要統一報告朝廷,這便叫「上計」。專門辦理上計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計吏」。每個郡、縣和每個部門,其經濟的收支、戶口的多少、土地面積的數量、耕地增減、自然災害的情況以及社會治安狀況,都在上計內容之列。官府通過它,可以掌握各個方面的情況和變化發展,從而據以作為徵收賦稅、征發徭役、計劃經費開支和制定各種有關政策的依據。這一整套作法和規章,就是所謂上計制度。茲就秦簡中所見上計制度的情況分別加以論述。

    首先,秦簡中出現的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均有計算、記帳之意。

    秦簡《倉律》規定「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這裡的「計禾」,為計算谷子帳目之意甚明。《倉律》又規定「稻後禾熟,計韜後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時間在谷子之後,則應將稻子計算在下年的帳目之內。這說明此處之「計」,確有記帳及計算帳目之意。又如《徭律》規定被征發服築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反工時,反工的時間「勿計為徭」。這裡的「計」,更明顯有計算之意。由此可見,秦簡中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確有計算、記帳和計算帳目之意。

    其次,秦簡中也有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具有帳目、帳簿、簿籍等涵義秦簡《效律》規定「計校相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意即計算帳目時,發現帳目同實際不符達到二百二十錢以上者,官嗇夫要受到斥責。又云「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值其價,不盈二十二錢帳目不足實數和多於實數,且不足和多出部分超過有關規定不到二十二錢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還如《金布律》規定「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上述的許多「計」字,既有作為動詞用者,也有作為名詞用者。所謂「出計」,即出帳之意「入計」為記帳於收方之意;「計其輸所遠近」之「計」,有計算之意;「移計其後年」之「計」,為轉帳之意。「計」的這些涵義,都同計算、記帳和帳目等分不開,並有逐步由動詞計算之意向名詞帳目、帳簿等涵義轉化的趨向。

    其三,主持「計算」、記帳和保管帳簿的官吏,在秦簡中也叫做「計」,或叫「計者」,並按不同部門而有不同的名稱,總稱為「官計」。

    《效律》規定「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是關於主管國家財產的各級官吏在犯了貲罪時的罰款數量的規定,這裡的「令史掾計者」,即令史上段所引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的釋文及註釋,文物出版社978年版。下同。掾屬中之從事主管計算帳目和保管帳薄的官吏,可見「計者」是主管計帳官吏的專名。《效律》又規定「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這裡的「司馬令史」是官名;「司馬令史掾」,即司馬令史的掾屬;「司馬令史掾苑計」,即司馬令史的掾屬之擔任計帳事務者;至於「計有劾」,即主管會計事務的官吏有罪之意。可見凡主管同計算帳目事務有關的官吏,確可稱為「計」,類似乎今之會計。至於「官計」一名,乃是各種不同部門的「計」的總稱;分稱則有「令史掾計者」、「司馬令史掾苑計」;甚至各縣縣尉之下也有計者,謂之「尉計」,同樣見於《效律》。其四,主持記帳及計算帳目等事務的機構,也有專門名稱,謂之「計所」《司空律》規定「官作居貲贖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畢到其官;官相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這是關於不在本地居貲贖債者如何計帳的規定。大意是說凡居貲贖債的人遠離其計帳機關者,由官作單位於每年八月底,把居貲贖債者的勞役日數及領取衣服數量通知其計帳機關;相隔甚近的,可以延遲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計所官」,即計帳機關的官吏之意。因此,「計所」應是計帳機構的名稱,正如接納謫戍者的單位叫做「遷所」一樣。

    其五,秦簡中還反映出戰國時期的秦國所設各級經濟機構或部門,均有向中央政權上報其經濟帳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計」稱謂的萌芽《秦律十八種》中的簡末有《效》字的簡文云「禾、芻稿積,有贏、不備而匿弗謁,皆與盜同法至計而上籍內史。」這裡的「籍」,是指倉庫貯存的糧食帳目簿籍;「內史」,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又云「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43年),更名大農令。」這裡的「內史」,不論是指前者還是指後者,均代表朝廷機構。律文的大意是說各地倉庫都必須把糧食的多出部分(「有贏」)和虧損部分(「不備」)的數量上報內史,不報與盜竊同樣論處。因此,此條律文之「至計而上籍內史」句中的「計」,就明顯是向上級機關呈報帳籍之意,也就是後來的「上計制度」。結合《史記·范雎蔡澤列傳》所載河東守王稽「三歲不上計」語,表明戰國時期的秦國確已有上計制度的明顯開端,連「上計」這個專門稱謂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簡中已有上計時上計者必須攜帶計簿及有關簿籍和財物上繳中央機構的「與計偕」制度《倉律》規定「縣上食者籍及宅費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什麼叫「與計偕」呢?《漢書·武帝紀》元光四年(公元前3年)八月條云「征吏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顏師古注曰「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以縣次給之食。後世訛誤,因承此語,遂總謂上計為計偕。闞駰不詳,妄為解說,雲秦漢謂諸侯朝使曰計偕。偕,次也。晉代有計偕簿,又改偕為階,失之彌遠,致誤後學。」以此言之,《倉律》的這一律文,是說縣上報太倉的「食者籍」,應當與各縣的其他計帳或帳簿同時繳送;並表明漢代的「與計偕」制度,戰國時的秦國及秦皇朝實已有之。又《金布律》規定「受衣者」在「已稟衣」之後,還有「余褐十以上,「遷所」一詞,見秦簡《封診式》之《遷子》爰書。

    此條律文的個別句子,不見於《效律》的同條簡文,故甚可貴。

    輸大內,與計偕」的制度。這顯然是說,各地方機構除了應向中央機關上報其廩衣簿籍之外,還應將剩餘的衣物也一併上繳中央機關的大內,這也謂之「與計偕」。

    由此可見秦國以來的「與計偕」制度,既包括上計者攜帶的各種計帳、簿籍,也包括上繳中央的各種財物。它反映出關於當時的財經核算與使用權限的規定,是十分嚴格和周密的,封建專制的制度,在上計制度的「與計偕」制度中也有鮮明反映。

    其七,上計時,計帳或計簿的種類繁多,表明上計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據上引《倉律》關於「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倉」的規定,得知廩食者有「食者籍」;每縣的其他費用支付,也備有簿籍。據上引《金布律》,知廩衣者也有專門的簿籍;又《倉律》還有關於儲存糧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關於居貲贖債者的簿籍。由此可見,計帳的簿籍類別甚多。所有這些計帳、簿籍都需要上報中央機構,這就反映出上計內容的廣泛性。正因為如此,所以,秦末蕭何入關中,因為獲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遂使劉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及「民所疾苦」者。

    其八,上計的時間,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者,允許「移計其後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輸納財物時記帳的截止期限。又《內史雜律》也規定「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意即都官每年上報已經註銷而需要補充器物的數量時,必須在每年九月上報到內史。這又一次證明九月,是結算帳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為結算各種帳目的截止期限,是由於當時以十月為歲首和九月為歲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計的時間,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進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簡所載秦的上計制度,已經發展到相當完備的程度。由於秦簡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統一六國前的法律,故上計制度的產生與形成,應在戰國時期的秦國。稽諸史籍,不僅戰國時期的秦國已創立上計制度,其他諸侯國也有實行此制者。如《新序·雜事》篇謂魏文侯時,「東陽上計,錢布十倍」,則魏文侯時的魏國確已有上計之制。又《韓非子·外儲說左下》篇,也說西門豹為鄴令,「居期年上計」,這不僅說魏國確有上計制度,而且每年要上計一次。《呂氏春秋·知度》篇謂趙襄子時,以任登為中牟令,「上計」於趙襄子,這說明趙國也實行了上計制度。由此可見,上計制度的產生與形成,確在戰國時期;而且實行此制者,不限於秦國一國,而為諸國所共行。由此可見,此制是適應當時地主階級取代了奴隸主階級之後,亟待加強朝廷皇權的政治需要而產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礎,是封建的國有經濟制度。毫無疑問,此制實行的結果,必然有利於強化國家對國有經濟的管理,也會有助於封建專制制度的鞏固與發展。

    《史記·蕭相國世家》。

    參閱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中之《商鞅秦律與雲夢出土秦律的區別和聯繫》一文。第三節漢代的上計制度西漢對上計制度的重視漢承秦制,在上計制度方面也同樣有所反映。西漢政權建立之前,因為劉邦在咸陽獲得了秦所藏的各種計簿,從而得知全國各地的情況,對於他們後來許多政策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西漢政權正式建立之初,就重視上計制度的恢復與實行。《漢書·張蒼傳》雲張蒼,陽武人也。好書律歷。秦時為御史,主柱下方書。有罪,亡歸。

    及沛公略地過網游之生存挑戰小說5200陽武,蒼以客從攻南陽燕王臧荼反,蒼以代相從攻荼,有功,封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戶。遷為計相,一月,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是時,蕭何為相國,而蒼乃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律歷,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

    據此,知張蒼為計相,在漢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七月以後,因為燕王臧荼反於高祖五年七月。又據《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載張蒼封北平侯,在高祖六年八月,更知張蒼之為計相在此年後不久。所謂「計相」,《張蒼傳》注引文穎曰「以能計,故號計相」;顏師古曰「專主計簿,故號計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計相,官名,但知計會。」結合前述秦簡中關於「計」字的涵義來看,可知「計相」實為主管全國上計事物的最高官吏。這表明西漢之初就設立了「計相」,正式恢復了秦的上計制度。

    《漢書·張蒼傳》,還告訴我們這樣一個事實劉邦之所以用張蒼為計相,是因為他有「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歷」的經歷和特長。他「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謂之「主柱下方書」。按照如淳註釋「方,板也,謂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蒼為御史主其事。或曰主四方文書也。」顏師古也說「柱下,居殿柱之下,若今時立御史矣。」由此可見,張蒼在秦代雖然主管過當時全國的輿圖、版籍、計帳等上計來的簿籍,官位止於柱下御史,而西漢則設置「計相」之職。不久,計相雖改為「主計」,但以列侯為主,其職位之尊遠過秦時。這說明西漢時主管上計的官吏的地位提高了,也反映這時上計制度的地位更重要了。

    西漢時全國的「上計」文書雖由「主計」主管,但受理郡國的「上計」

    之事,則由丞相與御史主持,甚至皇帝本人也親自過問。《漢書·丙吉傳》云「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這是說,每年年底,丞相要對郡國的官吏進行考課,而考課的依據,就是各郡國上報朝廷的各種上計簿籍。故丞相每逢歲末,要根據各郡國上計簿籍考核成績的大小,並依此確定賞罰。又《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詔曰「今天下少事,徭役減省,兵車不動,而民多貧,盜賊不止,其咎安在?上計簿具文而已,多為欺謾,以避其課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其偽毋相亂。」以此言之,在朝廷受理全國各郡國的上計簿籍時,不僅丞相要主持其事,御史也要對上計薄籍的真偽進行核實。又據班固《東都賦》云「春王三朝,會同漢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圖籍。」這裡的「天子受四海之圖籍」,即皇帝親自主持全國性的「受計」典禮。班氏所云,雖為東漢時的情況,但稽《昭明文選》卷一。

    之史籍,西漢亦然。單以《漢書·武帝紀》所載來說,其元封五年(公元前0年)三月,「因朝諸侯、列侯,受郡國計」;太和元年(公元前04年)春,「受計甘泉宮」;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禮明堂,因受計」;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於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計」。這些事實,都說明武帝曾親自主持「受計」大典,可見「上計」事務的重要性較秦時確有進一步的提高。且丞相「領計簿」之制,直到西漢末期匡衡於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年)為丞相時,仍然未改。

    漢代上計的官吏郡國向朝廷「上計」的官吏,非止一人,名稱也異。西漢時,上計者有的是各郡國守、相。如《漢書·嚴助傳》,謂嚴助為會稽太守時,「數年不聞問」,引起朝廷詔書責難,「助恐,上書謝,願奉三年計最。」注引如淳曰「舊法,當使丞奉歲計,今助自欲入奉也。」由此可見,郡的太守確有親自上計者。不過,這是特例。嚴助之親自上計,是出於贖罪心情。故一般說來,上計者多系郡丞與長史,《漢舊儀》說「郡國守丞、長史上計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即其明證。又《漢書·黃霸傳》云「(張)敞奏霸曰『竊見丞相請與中二千石博士雜問郡國長吏、守丞為民興利除害,成大化,條其對。』」《漢書補注》同條引宋祁曰「吏,當作史。」換言之,代表郡國上計於朝廷的上計者分別為郡守與國相的屬吏,即守丞和長史,而非太守與國相。

    當上計的郡丞與長史代表郡、國上計朝廷時,還有專門辦理上計事務的「上計掾、吏」及「卒」隨從。如《漢書·朱買臣傳》雲朱買臣家貧,後數歲,買臣隨上計吏為卒,將重車(師古曰「載衣食曰重車」)至長安。詣闕上書,書久不報。待詔公車,糧用乏,上計吏卒更乞丐之上拜買臣會稽太守初,買臣免,待詔,掌從會稽守邸者寄居飯食。拜為太守,買臣衣故衣,懷其印綬,步歸郡邸。直上計時,會稽吏方相與群飲,不視買臣。買臣入室中,守邸與其食,食且飽,少見其綬。守邸怪之,前引其綬視其印,會稽太守章也。守邸驚,出語上計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誕耳!』守邸曰『試來視之。』其故人素輕買臣者,入視之,還走,疾呼曰『突然!』坐中驚駭,白守丞,相推排陳列中庭拜謁。有頃,長安廄吏乘駟車來迎,買臣遂乘傳去。

    根據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如下幾點第一,每個郡國,都在國都長安設有邸捨,謂之「郡邸」,供本郡國上計者居住。第二,郡邸平時有專人看守,名叫「守邸」,其身份屬於「卒」,故當朱買臣為卒時,可以同本郡守邸一同生活,甚至同席共食。第三,各郡國的上計者,由郡丞(即前云「守丞」)帶領「上計掾」及「上計吏」,由「卒」駕著載有「衣食具」的「重車」,直赴京師本郡邸居住,等待朝廷的召見。這說明每郡國上計時的官吏不止一人,而由郡丞、「上計掾」及「上計吏」組成一個上計使團,並有「卒」及「守邸」供他們驅使。第四,從朱買臣同駐京的會稽郡邸的守邸和上計者的《漢書·匡衡傳》。

    參閱韓連琪在《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3頁的考證,齊魯書社98年版。關係中,可以看出「守丞」(即郡丞)是太守的下級,「上計掾」及「上計吏」又是「守丞」的下級。第五,「上計掾」與「上計吏」,又可合稱為「上計掾吏」,均得聽從「守丞」的指揮。因此,這個故事,實反映出了西漢時期郡國上計於朝廷時的許多具體作法和制度內容。故張晏給此傳之「白守丞」作注說「漢舊郡國丞、長吏,與計吏俱送計也。」顏師古也說「張晏是也。謂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

    到了東漢時期,各郡國上計的官吏也有「上計掾」之稱,此外,還有「上計史」之號,統稱為「上計吏」。《隸釋》所收《南陽太守秦頡碑陰銘》,有一系列的低級官吏名稱,其中有「上計掾平民朱諒季平、上計掾囗囗育子和、上計史宛卓韶、伯、上計史宛囗芟囗囗」等人。這裡的「上計掾」與「上計史」,相當於西漢時的「上計掾吏」,東漢則合稱為「上計掾、史」。例如《後漢書·範式傳》云「長沙上計掾、史到京師,上書表(范)式行狀,三府並辟,不應。」這裡的「上計掾、史」,雖然是「上計掾」與「上計史」的合稱。不過,句讀應作「上計掾、史」,不應作「上計掾史」,這有《通典》所載「漢制郡守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簿」等語可證。不過,杜佑所云,實為東漢之制,即各郡國上計時僅各派上計掾與上計史各一人,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長史主其事。

    東漢的「上計掾、史」,往往被統稱為「上計吏」。按「上計吏」一名,雖已見於《漢書·朱買臣傳》,但西漢時並不多見。到東漢時,「上計吏」的稱謂多起來了。如《後漢書·度尚傳》云「度尚家貧,不修學行,不為鄉里所推舉。積困窮,及為宦者同郡侯覽視田,得為郡上計吏,拜郎中,除上虞長。」又同書《公孫瓚傳》亦云「公孫瓚以母賤,遂為郡小吏後從涿郡盧植學於緱氏山中,略見書傳,舉上計吏。」《續漢書·禮儀志》也說「郡國上計吏以次當神軒,佔其郡谷價,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動靜。」所有這些例子,都表明東漢統稱上計者為「上計吏」,而且充任者多地位不高的人。

    「上計吏」,有時亦簡為「計吏」,如《後漢書·楊震傳附子秉傳》,謂桓帝時,「郡國計吏多留拜為郎」,即其證。又《三國誌·魏書·邴原傳》注引其《別傳》曰「孔融在郡,乃以鄭玄為計掾,彭璆為計吏,原為計佐。」這裡又多出一個「計佐」名稱。

    漢代上計的層次除全國各郡、國得於每年歲末上計於朝廷外,郡、國所屬各縣、道,每年也得上計於所屬郡漢書·百官志》五「縣、邑、道、侯」條本注曰「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由此可見,漢代的上計制度,包括縣、道每年上計於所屬郡、國,各郡、國每年上計於朝廷兩個層次。

    既然有兩個層次的上計,則必須要求在不同時期進行,亦即必須先有縣、道上計於郡、國,然後郡、國才能上計於朝廷。事實證明,確係如此。一般說來,縣、道的上計於郡、國,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國的上計於朝廷,則在每年的歲末。因此之故,《續漢書·百官志》本注稱縣、道上計作「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劉昭補注引胡廣對此條的解釋,作「秋參閱韓連琪《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5頁。

    冬歲盡」辦理上計之事;而同書「郡國」條本注,作「凡郡國」於「歲盡,遣吏上計」。這顯然是說縣、道上計在每年的秋、冬之際,而郡國上計在每年歲末。有人把縣、道上計固定於每年「八月算民」之時,未免過於拘泥。漢代各郡、國向朝廷上計和各縣、道向所屬郡、國上計,其內容也同秦時一樣是十分廣泛的。《續漢書·百官志》五「縣、邑、道、侯」條劉昭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谷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計說明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時,其內容包括戶口的多少、墾田的數量、錢谷的收支以及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情況;則郡、國之上計於朝廷,其內容只會比此更多,例如國有土地的四至輿圖,也在上計之列。《漢書·匡衡傳》載其封地樂安國的土地,「南至閩陌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國誤以閩陌為平陵陌」為界,從而擴大了封地的範圍。當這一封國的土地四至在計籍上登記清楚以後,史書稱之為「計簿已定」。作為丞相的匡衡,身「領計簿」,卻對此錯誤不加糾正,從而落了個「專地盜土」的罪名。由此可見,計簿中包括有國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輿圖。又各郡國的宗室名冊,也在上計之列。如《續漢書·百官志》三「宗正」條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即其證據。此外,還有邊防地區的戍卒財物等,也在上計之列。如《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眾利侯郝賢」條云「元狩二年(公元前2年),坐為上谷太守入戍卒財物計謾免。」顏師古注曰「上財物之計簿而欺謾不實。」這說明邊郡郡守上計時,戍卒財物冊確在上計之列。既然戍卒的財物簿需要上計,那麼,見於居延漢簡中的「賦錢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計之列,無怪乎勞榦在其《居延漢簡考釋》的釋文部分,專列了「計簿」一類,收錄了不少簡牘,充分反映出邊郡上計的內容較內地郡國更廣。

    東漢時期上計制度的變化如上所云,表明西漢政權繼承了秦的上計制度,不僅在上計機構的設置、上計官吏的專職化和上計內容的廣泛性等方面較秦時更為完備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計事務的朝官及受理上計的儀制方面,其規格較秦時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漢時期上計制度的地位與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漢各郡國上計時,由皇帝與丞相主持受計大典;朝廷則設「計相」(後改「主計」),以主持上計事務,較之戰國時期的秦國及秦皇朝時期之上計於「內史」與「太倉」,其規格有明顯的提高。另外,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朝廷的兩大級分層上計制,似乎形成於西漢時期,因為戰國時期的秦國的郡縣兩級制還處於逐步形成時期,自然尚不可能實行兩層次的上計制。又「與計偕」的制度,漢代不僅同秦一樣也有此制,而且「與計偕」的內容已從物發展到了人。如《漢書·武帝紀》元光五年(公元前30年)八月,「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顏師古注曰「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所有這些情況,都說明西漢時的上計制度較之秦時確有明顯的發展。

    到了東漢時期,也同樣實行了上計制度。光武帝建國初期,就有獎勵邊遠地區地方官上計於朝廷的措施。《後漢書·西南夷傳》載「建武十四年參見韓連琪《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2頁。

    (公元38年),長貴遣使上三年計,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綬」,便是例證。此事在同書《光武帝紀》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貴自稱太守,遣使奉計。」李賢注曰「計,謂庶人名籍,若今計帳。」這裡的任貴即前之長貴。通過這件事,不僅說明東漢上計的主要內容,首先是戶籍名冊;而且說明上計制度東漢初年便已全面恢復,以致連邊遠地區也不例外。

    不過,東漢時期的上計制度,也有某些變化發展。例如郡國「上計吏」

    可以補郎官的制度,便不見於西漢。《後漢書·和帝紀》載永元十四年(公元02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於何時,史無記載。據此引《後漢書·和帝紀》條李賢注引《前書音義》曰「舊制,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其意以上計吏補郎官的制度始於武帝元朔年間。查武帝令郡國舉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28年);地方官所舉賢能「與計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間就已有了,已於前述。但是,以孝廉為郎官同以上計吏為郎官,是不同的兩回事。因此,不能說以上計吏為郎官之制始於武帝時的郡國舉孝廉「與計偕」的作法。換言之,此制可能始於東漢初期,中間廢,和帝時又復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後迄於漢末,都在實行此制,如《後漢書·文苑·王逸傳》云「元初中(公元4—9年),舉上計吏,為校書郎。」同書《楊震傳子楊秉傳》云「桓帝時,郡國計吏多留拜為郎,秉上言『宜絕橫拜,以塞覬覦之端。』自此終桓帝世,計吏無復留拜者。」同書《度尚傳》謂度尚「家貧,不修學行,不為鄉里所推舉。積困窮,乃為宦者同郡侯覽視田,得為郡上計吏,拜郎中,除上虞長。」由此可見,以上計吏為郎之制,靈帝時還在實行。在接受與主管上計事務的規格與機構方面,也略不同於西漢。西漢始有「計相」,旋改「主計」,為中央主管上計事務的最高官吏,東漢卻無「計相」與「主計」官名;西漢時受計者是丞相,有時是皇帝親自主持「受計」大典;而東漢則以司徒「受計」,已不見有皇帝親自主持受計大典之事,如《後漢書·文苑·趙壹傳》云「光和元年(公元78年),(壹)舉郡上計到京師。是時司徒袁逢受計,計吏數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視,壹獨長揖而已。」以郡、國上計的官吏來說,西漢時主要以郡丞、長史擔任,而東漢則主要以專職的「上計掾」、「上計史」擔任,合稱為「上計掾史」,又叫「上計吏」,一般屬於郡丞、長史的下屬。縱觀這些變化,反映出上計制度的地位在東漢時期有趨於下降的跡象。第四節上計制度的作用上計制度在政治上的作用是重大的,首先,它是封建統治者及時瞭解全國各郡、國的土地、人口、錢谷出入及社會治安等的重要手段。《史記·蕭相國世家》有這樣一段記載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以何為丞相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這裡「圖書」,就是前引《漢書·張蒼傳》所說的「柱下方書」,也就是秦時全國各郡縣上計於朝廷的「天下圖書計簿」。劉邦入咸陽後,蕭何因為首先掌握了這批「圖書計簿」,所以劉邦才得以瞭解全國諸郡縣的各種情況,足見由於上計制度而得來的材料,對於當時的統治者瞭解情況的重要性。具體說來,《漢書·陳平傳》的下面一段記載,是一個很好的註腳高帝南過曲逆,上望其城,室屋甚大,曰「壯哉縣!吾行天下,獨見洛陽與是耳。」顧問御史「曲逆人口幾何?」對曰「始秦時三萬餘戶,間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餘戶。」

    劉邦手下的御史之所以對曲逆人口的數量與變化情況如此明白,其原因就在於御史掌管著全國各地上計來的圖書計簿。因此,上計制度確是封建統治者瞭解全國各地各種情況的重要手段,從而它能為當時的統治者的行軍作戰和制定各種政策、採取各種措施提供可靠的有關政治、經濟等方面的準確數據。劉邦之所以能戰勝項羽,除其他原因外,也應與他佔有了秦的「圖書」「計簿」等材料,從而能選定敖倉這一糧食儲存地等因素有一定關係。

    其次,上計制度的另一重大作用,在於它能提供各級地方官吏政績好壞的依據,從而它也成了考核官吏和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各郡、國上計於朝廷的計簿中,有關於各郡、國的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等的數量,也有關於各郡、國的「盜賊」多少以及邊郡地區的戍卒、設施等等不同簿籍。朝廷掌握了這些上計簿籍,就可以從中考察出各級地方官的勤惰和優劣。《漢書·丙吉傳》載西漢有「歲竟,丞相課其(指地方官)殿最,奏行賞罰」的規定;《續漢書·百官志》「司徒公」條本注載東漢有司徒公對「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的制度。其「課殿最」、「行賞罰」的依據,就是上計而來的計簿。故《續漢書·百官志》五載各郡、國對各縣、道的考核時說「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又同書同卷縣、道「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條劉昭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計)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為民除害也。」這就是郡、國依據上計情況考核縣、道官吏的具體作法。郡、國對縣、道的考核如此,朝廷對郡、國的具體考核辦法,也大體相同,即也是依據上計制度而來的情況課其殿最,然後依殿最而定其賞罰。例如西漢時的黃霸,「以外課內明,得吏民心,戶口歲增,治天下第一,征京兆尹,秩二千石」;南陽太守召信臣也以「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吏民親愛」,而被「賜黃金四十斤,遷河南《漢書·循吏·黃霸傳》。

    太守」;任河南太守後,又以「治行常為第一,複數增秩賜金」2。而這些情況的獲得,都是實行了上計制度的結果。因此,上計制度實為考核官吏與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

    至於朝廷通過上計考核郡、國官吏的具體作法,比郡、國官吏對縣、道官吏的考核更為嚴肅和周密。郡丞、長史上計時,除送呈各種計簿外,還有口頭匯報和當面質詢兩個程序。《漢官儀》曰正月旦,天子御德陽殿臨軒,公卿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賀,蠻貊胡羌朝貢畢,見屬辟計吏,皆陛覲,宗室諸劉雜會,皆冠兩梁冠,單衣。既定,計吏中庭北向坐,大官上食。賜群臣酒食,作九賓撤樂。」3這段記載,講的是皇帝主持「受計」大典時的禮儀程序,充分反映出朝廷對上計吏和上計制度的重視。《漢舊儀》還有一段記載,對如何當面質詢上計吏以及郡、國官吏應注意事項,作了更詳細的說明御史大夫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佈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方察不稱者,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

    這個詔令,是每次對郡國上計於朝廷時的守丞、長吏宣讀的例行文告。

    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告誡各郡國上計的守丞與長史,要同本郡國的二千石郡守與相國同心協力,多辦「為民興利除害」之事,並注意何種人宜用、何種人不宜用以及如何移風易俗等問題。二是要當面回答本郡、國年成的好壞、「盜賊」的多少與狀況,並同往年作出比較。因此,上計制度確同對地方官吏的考核制度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

    正因為上計制度同朝廷對郡、國地方官的考核制度密切相關,所以,上計時作弊以行欺騙,就成了貪官污吏逃避考核和虛報成績、企圖以殿為最的慣用手法。早在西漢武帝時期,地方官上計時,就已出現「流民愈多」而「計文不改」2的弄虛作假的狀況。宣帝時的王成,更是一個上計時作弊的典型。《漢書·循吏·王成傳》雲(成)為膠東相,治甚有聲,宣帝最先褒之。地節三年(公元前7年)

    下詔曰「今膠東相成,勞來不怠,流民自佔八萬餘口,治有異等之效,其賜成爵關內侯,秩中二千石。」未及徵用,會病卒官。後詔丞相、御史,問郡國上計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對言前膠東相成,偽自增加,以蒙顯賞。是後,俗吏多為虛名雲。

    王成作弊,獲得顯賞。因此,自此以後,各郡、國之守、相,往往挑選那些明習計簿和善於作偽者為上計吏。正如《漢書·貢禹傳》所云「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為右職。」由此可見,西漢末年的上計制度,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其原因就在於它同考核地方官的政績密切相關。到了東漢後2《漢書·循吏·召信臣傳》。

    3《藝文類聚·禮部》及《太平御覽·時序部》引《漢官儀》。

    此據四部備要本《漢官六種》中的《漢舊儀》捲上。

    2《漢書·石奮傳》。

    期,「令長、守相,不思立功,不奉法令,侵冤小民」,「尚書不以責三公,三公不以證州郡,州郡不以討縣邑,是以兇惡狡猾,易相冤也」,上計制度已接近於名存實亡,從而對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廢而不行了。

    其三,上計制度對於維護封建剝削制度和鞏固封建的國有經濟,尤其有著重要的作用前引《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胡廣語所載縣、道上計的內容,包括「戶口、墾田、錢谷出入」及「盜賊多少」等,就表明上計制度同維護封建剝削制度關係密切。因為戶口版籍是封建統治者「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2的依據;墾田數量,更是官府課取田租的基礎。官府通過上計制度去督促地方官擴大墾田和增加戶口,正是為了保證和增加稅源和役源,因而上計制度實為維護封建的賦、役剝削的工具。至於象秦時對國有經濟部門如國有土地、牧場、倉庫以及「居貲贖債」等的收入必須上計的規定,又如漢代的國有土地,也需要每年上計,而且需要繪製圖版等,無疑有維護與鞏固國有經濟制度的作用。

    由於上計制度有上述一系列重大作用,因此,此制推行的結果,必然導致封建專制制度的加強,因為它是朝廷控制全國各郡、國、縣、道和考核地方官吏的有力手段。秦漢時期,正是專制主義皇權的確立和逐步強化的時期,無怪乎他們如此重視上計制度的實行。正因為上計制度對維護與加強專制主義皇權有著槓桿般的作用,因而皇朝集權制度的強弱,也會反過來影響到上計制度本身的一些變化及其執行程度。故東漢後期地方割據勢力的逐步抬頭,皇朝集權制度的相對削弱,也使得郡、國上計的官吏,西漢時主要由郡丞、長史承擔的制度,變成了東漢時的由郡丞、長史的下屬——「上計掾史」承擔,反映出上計制度的重要性有下降的趨勢。

    王符《潛夫論·考績》。

    2徐幹《中論》。

    第十章賦稅制度「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在階級社會,賦稅制度就是國家政權實現其壓迫剝削勞動人民的職能的重要手段。在中國歷史上,當春秋戰國之際已經形成的賦稅制度,在秦漢時期進一步固定化和完備化,出現了賦、算、租、稅四大類別,不獨土地佔有,勞動者的人身以及關津市井都是課稅的對象,而且每個私有者的財產、飼養的牲畜、各地出產的土特產以及若干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產資料,也進入了課稅的領域,甚至還在原有的正稅之外,又有各種附加稅的產生。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42頁,人民出版社958年版。

    第一節秦的賦稅制度關於秦的賦稅制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

    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為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徵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實行了「初租禾」制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制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只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只有「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因此,這裡的「租」究為徵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為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裡確有徵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這說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為實物稅,只是稅率多少和徵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2。這裡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只有田租的徵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

    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徵收之制者,僅有一處。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咸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徵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氾論訓》云「秦之時發謫戍,入芻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徵收辦法,均不明白。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徵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徵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為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谷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徵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為每頃《漢書·食貨志》。

    2詳見《漢書·食貨志》,又《伍被傳》,《續漢書·郡國志》注引《帝王世紀》,《淮南子·兵略訓》等書。

    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徵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這同上引《史記·秦始皇本紀》及《淮南子·氾論訓》注,正可以互相印證。

    口賦口賦是以人口為課稅對象的賦稅。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後,於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為賦」。按「賦」,本為軍役及同軍役有關的軍用品征發的專稱,如《左傳》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晉國的「城濮之賦」、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楚國的「量入修賦,賦車借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楚國的「賦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年)的「魯賦八百乘」、「邾賦六百乘」等語中之「賦」,都是這個意思。在國有土地制度下,軍賦同土地的授予聯繫在一起。私有土地製出現後,軍賦就逐漸轉化成為對人口的課稅名稱。儘管「賦」與「稅』的區分日益顯得不嚴格,但班固仍在《漢書·食貨志》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秦時之「賦」,因為系以人口為課稅對象,故其徵收方式,謂之「頭會」;其名稱,又謂之「口賦」。《史記·張耳陳余列傳》謂秦有「頭會箕斂」之制;《淮南子·氾論訓》有「頭會箕斂,輸於少府」的記載。高誘注「頭會箕斂」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斂,似箕然,斂財多取意也。」證以秦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規定,則「箕斂」確有以課稅之錢封藏於箕畚的意思。又《漢書·食貨志》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制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一名「頭會」,一稱「口賦」,可證「賦」是按人口徵收甚明。故「賦」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

    據漢制,人口稅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為課取於十五歲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稅,謂之「算賦」;二為課取於七歲以上和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稅,謂之「口錢」。秦之「賦」有無此類別區分,史無記載,但「算賦」之名,秦時確已有之。故秦昭王與夷人約時規定「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漢人晁錯,也謂「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2。在這裡,不僅可以看出秦時確已有「算賦」之名,而且每個成年男女繳納算賦的量為「一算」。這表明「算」已經是一個固定錢數的計量單位的名稱,只是每算的定額不明而已。秦時既已有課取於成年人的「算賦」的專稱,則課之於未成年者的「口錢」之制,秦時也應當存在。因為這時已存在「口賦」的名稱,而「口賦」一詞,在《漢書》及《後漢書》諸帝紀中凡單稱時,均系合「口錢」與「算賦」二者之稱;《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把「口錢」與「口賦」等同;《後漢書》諸帝紀,又往往「口、算」並稱;《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年)條李賢注「口賦」時,也引《漢儀注》所載「口錢」與「算賦」二者為證。以此言之,則董仲《史記·秦本紀》,又《六國年表》。

    《後漢書·南蠻傳》。

    2《漢書·晁錯傳》。

    舒所說的秦之「口賦」之制,實包括「口錢」與「算賦」二者,只是「口錢」的徵收量不明而已3。

    跟口賦有密切關係的,還有「戶賦」。據秦時史籍,無「戶賦」這一稅目。但雲夢秦簡的《法律答問》簡文,卻提出了秦有「戶賦」的問題。簡文問曰「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即被隱藏的戶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納戶賦。以此言之,秦時確有「戶賦」的徵收。但是,在秦簡的其他簡文中,再無「戶賦」的痕跡。漢制大都本於秦制,在漢代史籍中也無戶賦的跡象。因此,秦時究竟有無「戶賦」?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關市之稅和商品稅關市之稅和商品稅是以商賈和他們的貨物為課稅對象的稅。早在秦獻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表明私營商業的發展,已經產生了在城市中設置固定市場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陽,同樣在這裡設置了固定市場,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於國都市南門」2。隨著民營商業的發展,徵收關津、市井之稅就出現了。故商鞅變法時,已有「重關、市之賦」3的措施。所謂「關」,即指關卡;所謂「市」,即指固定的貿易市場。因此,「關、市之賦」應包括關卡稅與市稅,前者為商賈貨物通行稅,後者為商賈貿易稅。《商君書·墾令》還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謂「市利之租」,實可簡稱為「市租」。到了漢代,果然出現了「市租」之名。這可見「市租」之制實始於秦國商鞅變法之時。結合秦時存在嚴格的市場管理以及商賈另立「市籍」等措施來看,秦時確有「市租」的徵收4,而且是課之於商賈的貿易稅。

    商品稅,包括鹽、鐵、酒、肉之稅。據現在的史料考察,秦時確已有商品稅存在,只是未及於所有商品,只限於鹽、鐵、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時期,對鹽商的課稅就開始了,故《說苑·臣術》載秦穆公「使賈人載鹽,征諸賈人」。商鞅變法之時,商品稅的徵收,已擴大到了酒、肉、鐵等商品。《商君書·墾令》云「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這不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於其成本。其目的在於減少商賈從事酒、肉貿易的量和使農民不事飲酒作樂,藉以發展農業。這同雲夢秦簡《田律》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還有對鐵的課稅。故董仲舒說商鞅之時,「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秦惠王時,命張若於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司馬遷之祖司馬昌,曾為秦鐵官2。這些事實,說明秦已有官營鹽、3參閱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見中華書局《文史》第二十輯。

    《史記·秦始皇本紀》。

    2《史記·商君列傳》。

    3《商君書·墾令》。

    4詳見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見《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又《秦漢賦稅制度考釋》,見《秦漢史論集》。

    《華陽國志·蜀志》。

    鐵之制,不僅課取鹽、鐵的商品稅而已。

    山海池澤之稅《鹽鐵論·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民強,器械完飾,蓄積有餘,而師以贍。」《漢書·百官公卿表》也說「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所謂「山海池澤之稅」,包括範圍至廣。由於奴隸社會普遍實行國有土地制,到秦、漢時期國有土地制雖在逐步崩潰之中,但還有相當殘留。因此,「山海池澤」,一般被視為封建國家所有。所謂山澤之利就其廣義而言,凡名山大澤的土特產、木材、魚類、飛禽走獸以及地下礦藏都包括在內,正如《鹽鐵論·復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下之專利也。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這顯然包括鹽、鐵等稅在內。但狹義而言,則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魚、採珠之類而言。可以簡稱為漁采畜牧稅。秦時史籍,沒有說明「山海池澤之稅」的具體內容及徵收方法和稅率等。雲夢出土秦簡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魚鱉、置阱網」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許採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獸、幼鳥及毒殺魚鱉、捕殺鳥獸,也許正是為了徵收山海池澤之稅的緣故。如以西漢末期王莽時的規定准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佔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佔,自佔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則山海池澤之稅,確可概括為漁采畜牧稅,且其稅率為所採取之物的價值除去成本後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說,秦的賦稅制度,包括貨物流通、商賈貿易、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漁采畜牧及每個人的人身,都在課稅之列。其課之於商賈者,又通過商品價格而轉嫁於消費者。故最終是勞動人民承擔著沉重的賦稅剝削。這就無怪乎「賦稅大」,為引起秦末農民起義的原因之一2。

    2《史記.太史公自序》。

    《漢書·食貨志》。

    2《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將軍馮劫語。

    第二節漢代賦稅的類別及其演變漢承秦制,在賦稅制度方面,表現尤為明顯。凡秦已實行的稅制,漢代均繼續實行。如果說有所變化和發展,主要表現在新的稅目的增加和舊稅稅率的增減等方面。今分別述之。

    田租及其稅率的下降和徵收的辦法西漢政權建立之初,劉邦立即恢復了按民有土地數量徵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稅率從秦「收泰半之賦」減到了十五稅一。《漢書·食貨志》所謂「漢興,接秦之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隨後不久,田稅稅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94年),又「減田租,復什五稅一」的田租率,終惠帝、高後之世無變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78年),下詔「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2雖然這次所減僅當年田租,但開了田租三十稅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8年),又一次「賜農民今年田租之半」3;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稅」4,接連出現了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和無田租徵收的狀況。不過,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僅限於十三年一年,並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無田租。因為根本不徵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又無以支付官府的廩食和官吏的俸祿,還與《史記·孝景本紀》所載景帝元年(公元前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據《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稅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廢除秦時苛重的田租律而言,並非根本取消已經減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雲復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發生。否則,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須「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謂「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稅一的田租基礎上再減輕一半,這就變成了《漢書·食貨志》所說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在這裡,《史記》、《漢書》所載雖有景帝元年與二年的差別,但田租稅率的變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於東漢之末而無所改易。需要說明的是東漢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稅率為什一徵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令郡國收見田稅,三十稅一如舊制」,又恢復了自景帝之初確立的三十稅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稅率的改變時間,僅僅是曇花一現而已。其間雖有人主張增加田租率,也未被採納。是以西漢的田租,地主階級政治家認為是「輕稅」2。

    關於漢代田租的徵收辦法,首先,系以實物繳納,屬於實物稅,與秦相同。這從漕運、官吏俸祿開支與兵士廩食支出等可以獲得證明。其次,是按固定稅率以田地多少與產量高低相結合的辦法徵收。這是因為,如果按顏師《漢書·惠帝紀》。

    2《漢書·文帝紀》。

    3《漢書·文帝紀》。

    4《史記·孝文本紀》。

    《後漢書·光武帝紀》。

    2詳見《後漢書·仲長統傳》,荀悅《漢紀》。

    古所說的「租稅之法,皆依田畝」3徵收,則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則非以產量為基數計算不可。因此,漢代田租的徵收,必然是按定率結合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徵收。正如《鹽鐵論·未通》所說「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其三,田租徵收時,還需要逐戶估產正因為徵收田租時要看產量高低,故仲長統有「今通肥饒之率,計稼穡之入」以徵收田租的主張4;東漢山陽太守秦彭,也有「每於農月,親度頃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專立文簿,藏之鄉縣」以為徵收田租依據的作法;就全國而言,則有各鄉設「鄉嗇夫」,「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2。這就是說,田租的徵收,還有一個按戶估計田畝產量的過程。田租的徵收,既按定率又結合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進行,就給勞動人民帶來了不利。這是因為,按田畝多少課稅,雖然田多者稅多,田少者稅少;但又按產量定率徵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細作獲得的高產,也同樣按比例變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倉庫。貧苦農民田地雖少,但稅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輕稅而獲厚利;反之,貧苦農民卻因定率而多輸田租。故兩漢田租雖輕,獲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貧苦農民。

    芻、稿稅的加重除按私有土地的數量徵收田租之外,整個西漢時期,也同秦一樣還有田畝附加稅——芻、稿稅的徵收之制。西漢政權建立之初,就已有徵收芻、稿稅的制度,故蕭何為民請求入田上林苑空棄地時,要求官府給予這些農民以「毋收稿為獸食」的優待3。元帝時,貢禹上書言及當時農民的痛苦之狀時,也說農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稅」4。東漢時期,不論是光武帝,還是和帝、殤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災害而「勿收田租、芻、稿」或「勿收租、更、芻、稿」的詔令,事詳《後漢書》諸帝紀。正因為芻、稿稅存在於整個兩漢時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發出了「今量租、芻,何意?」的疑問;《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漢官儀》,也有「田租、芻、稿,以給經用」之語。

    漢代芻、稿稅所不同於秦者有四一為芻稅出現了田芻和戶芻的區分,其徵收方式也產生了按田畝與按戶的差別;二為芻稅重於稿稅,芻稅之中戶芻又重於田芻;三為芻可以折稿充稅和以錢折納,芻一石當稿二石;四為芻、稿稅稅率的增加。其主要證據,就是973年9月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中的第六號木牘,簡文如下平裡戶芻廿七石田芻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為錢3《漢書·貢禹傳》。

    4《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損益》。

    《後漢書·循吏·秦彭傳》。

    2《續漢書·百官志》。

    3《漢書·蕭何傳》。

    4《漢書·貢禹傳》。

    《論衡·謝短》。

    六石當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當□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芻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裡戶芻十三石田芻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為錢一石當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給當□田稿八斗三升芻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據木牘內容,知為記錄平裡與稿上裡的芻、稿稅徵收情況的牘文。記錄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講應徵戶芻若干,再講應徵田芻若干,總計應納芻稅額為若干;繳納時規定以錢折納者若干,以芻當稿者若干,然後才得出當納芻稅的定數。接著才講應納稿稅若干,繳納時規定以芻當稿者若干,合計稿稅若干。以平裡的情況而言,戶芻與田芻合計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錢折納者和以芻當稿者外,應輸芻輸總額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額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芻當稿者十二石,共計應納稿稅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裡而言,戶芻與田芻合計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錢折納者和以芻當稿者外,應納芻稅總額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額為八斗三升,加上以芻當稿者二石,則應納稿稅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計算方法,與牘文中所列數字無不契合。因此,以芻當稿的折合比例是芻一石折稿二石。從上述平裡、稿上裡的芻、稿稅繳納實況來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幾個特徵(甲)芻稅,已區分為戶芻與田芻兩種類型。這是在芻稅的類別上不同於秦的第一個變化。

    (乙)芻稅額重於稿稅額,芻稅之中,戶芻又重於田芻。如平裡,芻稅總額為三十一石多,而稿稅僅二石多;稿上裡的芻稅與稿稅,則為十四石多與八斗多之比。再以平裡的芻稅而言,其中戶芻為二十七石,田芻僅四石多;稿上裡的戶芻為十三石,田芻僅一石六斗多。這都反映出芻稅重於稿稅,戶芻又重於田芻。此不同於秦制之二。

    (丙)繳納芻、稿稅時,按裡規定了以芻折錢和以芻當稿的完納方式,芻一石當稿二石,芻稅折錢繳納的數量同應納芻稅的總額成正比。如平裡應納芻稅總額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錢繳納者為八斗;稿上裡應納芻稅總額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錢繳納者僅為二鬥。此不同於秦制之三。

    (丁)從徵稅對像來說,秦制的「頃入芻三石、稿二石」,明顯地都以土地的多少為徵稅的對象和依據,但漢制,除田芻、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徵收外,戶芻應當是按戶徵收的,否則無以區別於田芻。

    上述出土木牘,據裘錫圭考證,應為西漢景帝初年之物。由此可見,關摘自《文物》974年7期。

    詳見《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974年7期。於芻、稿稅的上述一系列變化,均發生於西漢前期。史稱文、景之治時期輕徭薄賦,而實則芻、稿稅的加重即在此時2。

    從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芻折成錢繳納的情況。《後漢書·光武帝紀》更始元年(公元23年)條注引《東觀漢記》,載劉秀曾為其季父舂陵侯劉敞「訟逋租」,為此他「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前租二萬六千斛,芻、稿錢若干萬」。農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糧食外,還有「芻、稿錢若干萬」,可見農民繳納的地租中,也包括有芻、稿稅,而且二者都系以錢折納。然則繳納給官府的芻、稿稅,也必然是如此。

    東漢後期新增的田畝附加稅「畝斂稅錢」

    東漢桓帝延熹八年(公元5年)八月,「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這顯然是按田畝徵收田租、芻、稿等稅之外的又一項田畝附加稅,只是其稅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賢認為這次按畝稅錢的附加稅是「畝十錢也」,他的根據大約是《後漢書·張讓傳》所載張讓勸靈帝「今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一事。實則這裡講的,是靈帝增加按畝稅錢之制的稅率,即增加部分為「畝稅十錢」,並不等於說桓帝始創「畝斂稅錢」之制是畝稅十錢。以上,田租,芻、稿稅,畝斂稅錢,都是以私有土地為課稅基礎的稅目。較之秦的同類稅目,明顯增加「畝斂稅錢」制,而芻、稿稅的類別與徵收辦法變異更多。

    口賦口賦(內含「算賦」、「口錢」)、更賦和獻費,都是以人口為課稅對象的稅目。

    口賦,秦已有之,已見前述。漢繼承了秦的這一制度,劉邦於漢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正式宣佈「初為算賦」2,即恢復了人口稅中課之於成年人的算賦。這裡雖未提到「口錢」徵收之制,但據江陵鳳凰山漢簡,西漢文帝時的人口稅徵收中,除「算賦」外,還有「口錢」的徵收,而從高祖四年到文帝時期,史籍中並無再「為口錢」的記載,因此,知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之時,很可能同時恢復了口錢與算賦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個西漢與東漢的史籍,關於記載口錢與算賦並征者不少,卻均無始創「口錢」之制的記載,這也反證「口錢」之制早已存在,且歷兩漢而無變化。特別是《漢儀注》謂口錢本為二十錢,「武帝時,加三錢以供車騎馬」,足證武帝之前確已有「口錢」之征。

    至於口錢、算賦的稅率、用途與徵稅的年齡等,則頗為複雜。以稅率言,據《漢書》注及《後漢書》注引《漢律》、《漢儀注》、《漢舊儀》和《說文解字·貝部》段注引《漢儀注》及王充《論衡·謝短》等,知「口錢」又2詳見高敏《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的變化及其後果——讀江陵漢簡札記》。《後漢書·桓帝紀》。

    2《漢書·高帝紀》。

    參閱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見中華書局《文史》第二十輯。

    叫「頭錢」,系課之於七歲至十四歲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賦」則為課之於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頭稅。前者每人每年原納稅二十錢,至武帝時每人每年增加三錢,合計為二十三錢;後者每人每年納稅一算,為錢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賦」。關於二者的用途,據《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口錢二十三錢中,「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也」。《說文》段注引《漢儀注》與此同。但《漢舊儀》卻載二者都是「以補車騎馬」或「以給車騎馬」,並無「口錢」、「算賦」在用途上的區分。按秦制為「頭會箕賦,輸於少府」2,同漢制之以「口錢」中的二十錢「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賦「補車騎馬」,似為漢代的新制。證以江陵漢簡五號木牘所載當利裡的賦錢「定算」及分配情況,除以「賦錢」充「吏俸」及上繳外,還有以賦錢「繕兵」的話,可見用賦錢供天子之經費及以補車騎馬,都是符合實際的。關於「口錢」徵收的年齡規定,《漢儀注》及《漢舊儀》均以七歲至十四歲為徵收口錢的年齡標準;但《漢書·貢禹傳》卻作元帝之前「口錢」以三歲起征,到元帝時因接受貢禹建議,才改為七歲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載矛盾,因疑貢禹有誤。特別令人費解的,是算賦的徵收量問題。在《史記》、《漢書》與《後漢書》中,均無每算為一百二十錢的記載。算賦的徵收既以「算」計,則算賦的多少,實同每「算」定額的多少直接相關。據《漢書·晁錯傳》所載「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的話,則「一算」的定額早在秦時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漢代,據應劭引《漢律》及《漢儀注》,均言每算為一百二十錢,於是人皆從之,並無異議。然而,據江陵漢簡,文帝時市陽裡的算賦徵收,從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進行,每次徵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計十四次所征為二百二十七錢,則這裡每算的定額應為二百二十七錢而非一百二十錢。至於何時才改每算定額為一百二十錢以及為何改為一百二十錢等問題,目前均無法回答。

    關於漢代的口錢、算賦的徵收辦法,據江陵漢簡,開始並無固定徵收時間,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徵收;每月徵收的次數,也無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徵收每算定額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徵收每算的八錢,最多為卅五錢,直到每算定額征足為止。但據文獻記載,後來逐漸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漢簡中稱賦錢為「秋賦」;東漢時,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錢、算賦的固定於每年八月徵收之制,可能形成於東漢時期。至於口錢、算賦的徵收機構,據江陵漢簡,是以「裡」為單位進行,裡正是徵收口錢、算賦的主持人。其徵收步驟是先以裡為範圍,按口定「算」多少,然後分次徵收;徵收之後,由裡正將每月幾次徵收的口錢、算賦歸總並上繳於所屬之鄉的鄉佐;最後,再由鄉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徵收口錢、算賦的錢按「給轉賣」、給「吏奉」、「繕兵」和「傳送」等項用途分成若幹份分別上繳或留用。

    代役錢「更賦」

    「更」,早在商鞅變法前的秦國,就是徭役的名稱。如《左傳》成公十2《淮南子·汜論訓》。

    三年(公元前578年),晉伐秦,「獲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創立賜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曰「不更,謂不豫更卒之事。」可見「更」為徭役之名。雲夢秦簡《廄苑律》有考課時獲優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規定,也證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時間。因此之故,秦稱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叫「月為更卒」。於是親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錢二千僱人代役叫「踐更」。此外,還有「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謂徭戍也」。這種更役,不可能人人都親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歲一更」,即實際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許多人的三日戍邊之役。於是,「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因此,如淳所說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踐更」、「過更」,實為服更卒之役與戍邊三日之役的三種方式。其所以都稱為「更」,就在於「更」是當時徭役的代名詞。「更」既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賦稅便叫「更賦」。故「更賦」即代役錢之意。

    但是,從史籍中看,秦無以錢代役之制,故無「過更」之名,也無「更賦」之稱。「過更」與「更賦」的概念,始見於漢代史籍,故知「更賦」為漢代新出現的稅名。「更賦」既為徭役的替代稅,那麼,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錢代替呢?並非如此。據如淳的「更有三品」說,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用錢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當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如不親往服役,可出「雇更錢」給「次直者」,每月出雇錢二千,這樣就算服役者「踐更」了2。但是,這種「雇更錢」不叫「更賦」,因為以這種方式僱人代役者並不普遍,官府也沒有硬性規定必須人人這樣作,故「雇更錢」只是雇者與被雇者之間的自由僱傭關係,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邊三日之役的代役錢,稅率為每年每人三百錢。由於戍邊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因此,就由國家統一規定繳納代役錢三百。所謂「更賦」,就是指這種代役錢而言,它本質上是徭役剝削的貨幣表現。由於一旦繳納了「更賦」,就算服過了每年的戍邊三日之役,所以納「更賦」又叫「過更」,其所納之錢又叫「過更錢」,欠納的錢叫「逋更賦」或「逋更錢」。這種制度第一次見於史籍,在昭帝元鳳四年(公元前77年),即《漢書·昭帝紀》所載是年正月,昭帝詔「毋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可見「更賦」徵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

    獻費「獻費」之名,始見於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9年)二月詔。詔云「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2從其按人口徵收現錢而言,它也屬於人口稅的一種,但是,它不同口錢、算《漢書·食貨志》。

    《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注引如淳語。

    2《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語。

    參閱高敏《秦漢賦租制度考釋》,見《秦漢史論集》。

    2《漢書·高帝紀》。

    賦,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種人口稅。從其「獻費」的名稱來看,顯然是諸侯王和地方官以貢獻方式輸於朝廷的;其數量並無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賦以為獻」的現象。漢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賦於民。高帝十一年時說「今獻未有程」,可見此年之前已有「獻費」稅目,也許還是始於秦之稅目,只是具體實行年代不詳而已。西漢文帝元年(公元前79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惠施天下。」3《漢書·賈山傳》也載賈山於「文帝時,言治亂之道,借秦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親自勉以厚天下,損食膳,不聽樂,減外徭、衛卒,止歲貢,省廄馬以賦縣傳,去諸苑以賦農夫。」這裡的「止歲貢」,與《文帝紀》正合。可見「獻費」從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見「獻費」之名,代之而起的,則為方物之貢,故《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充輸。」關於商業和私有財產的稅漢代關於商業和私有財產的稅,名目繁多,有算緡錢、占租、算訾、市租、關律稅、六畜稅、酒稅等稅。在這類稅目中,不少為漢武帝時期所新增者,有的僅行於一時。其為長期存在的定制者,僅「算訾」、「市租」、關津稅與六畜稅等而已。

    (甲)「算緡稅」「算緡錢」之制,秦時無之。據《漢書·武帝紀》,謂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9年)冬,「初算緡錢」,似乎「算緡錢」之制始於此年。然而,《史記·平准書》載公卿們於元狩四年議論算賈人緡錢時,有「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語,表明算軺車與算賈人緡錢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經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復舊制而已。據考,算緡錢之制應始於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29年)。所謂「算賈人緡錢」,即按賈人所儲藏的現錢課稅,本質上是對工商業主的「儲錢」課以現金稅。「算緡錢」的稅率,歷來有兩種說法李斐以為是「一貫千錢,出算二十」2,即每千錢納稅二十錢,稅率為百分之二;但顏師古注引臣瓚的解釋就大不相同,他據《茂陵書》所載占租稅率為「率緡錢二千而一算」3,即每千納稅一百二十錢,則稅率為百分之六。其實,臣瓚所云為「占租」的稅率,非「算緡錢」的稅率,故應以李斐說為準。算緡錢之制,盛行於武帝時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緡令」的發佈,又導致了「楊可告緡遍天下」的局面,結果使富商大賈受到極大的打擊,可見「算緡錢」制是專門針對商賈的稅制。武帝末年,「不復告緡」,且以後的史籍中,不見有此制的實行,故此制可能僅行於武帝時期。

    (乙)關於「占租」此制秦時無之。但漢代確有此制,而且被寫進了法律條文。《漢書·昭帝紀》始元六年(公元前8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佔物及賈錢縣官也。」3《漢書·文帝紀》。

    詳見《史學論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讀史拾零八題》。

    2《漢書·武帝紀》及注。

    3《漢書·武帝紀》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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