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迷情 第三卷 江湖唱遊,真愛不死 第106章 雙規
    所謂雙規,就是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

    我被帶到了長川市郊的一個賓館裡,安置下來———長川的賓館酒樓,上點檔次的我都去過,可還真不知道有這麼一家。沒有特色,而且設施陳舊簡陋,估計是紀委定了點的,也就是那個雙規裡的規定地點。

    「給你兩天時間,你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爭取把問題說請楚。」馬副局長說———看來這個兩天,也就是規定的時間了。

    「沈處長,你也是從事工作的,這些政策什麼的,我想就不用再打招呼了吧?」一進到這個規定地點的房間裡,他就把臉上的笑容收了起來,很嚴肅的樣子。我看了他一眼,沒吭聲。

    眼前這位馬副局長我熟,就是以前搞同興裡拆遷,開協調會上的馬主任。那時候他是市政府法制辦的主任,現在於主任的前任。那次協調會上我頂得他下不來台,後來就平調紀檢委去了,跟我們那事都還有點關係———聽說有拍著桌子罵他沒水平不懂法損了政府的形象。

    當時馬主任在法制辦是一把手,去監察局可就不算什麼了,那邊副職配備比較完善充裕,有六、七位,扎個堆能開兩桌麻將的了。他應該是恪守「寧為雞首,毋為牛後」這一為官信條的,估計當時不大樂意,有情緒。

    也就是說,我跟這馬副局長是有過節的,是結過樑子的。今天怎麼落他手裡了,我有點暈。

    更暈的是,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犯的什麼事,值得挨這一棒槌———雙規的待遇,可不是平民老百姓能享受到的———起碼人家紀檢委得賠上辦案經費吧?管飯管住,防人串供,防人逃跑,還得防著人———。

    「把皮帶抽出來。」馬副局長面無表情地吩咐我。「還有那些通訊,包啊筆啊一類,都拿出來,我們先替你保管著。」

    我一一照辦,非常配合,這些套路我都懂。雙規不算逮捕,一般不會像對犯人或者說嫌疑人那樣嚴厲,搜身什麼的很少,需要被審查人自己主動配合。

    我肯定會主動配合的,因為我覺得自己清白無辜,可能是哪個地方弄錯了,應該說說就能清楚。

    「你得主動一點,爭取說清楚。」馬副局長好像不計前嫌,並沒有要為難我的樣子。在完成一系列雙規前的動作後,他簡潔地說,「我知道沈處長的法律水平高,我也不敢給您上課,政策攻心那些就不需要了,你自己看著交待吧。總之一句話,天恢恢,疏而不漏———隱瞞,是解決不了問題滴。」說完他就好像要出去了。

    我身上一凜,趕緊說:「馬局,您讓我交待什麼啊?能不能透個底?我這還真不知道自己犯的哪一條。」

    馬副局長停下腳步,轉頭看著我,嘴角有點笑意,不陰不陽地,「不著急沈處長,你還有時間。慢慢想,總能想出問題來———自己做過什麼,還用組織上給你提醒?明天我來這,看你的材料。」說完他不再理我,開了門揚長而去。

    看著他的背影,我有點莫名其妙的感覺,如墮雲裡霧裡。懶得管他,我一屁股坐到床上,四仰八叉地躺了下來。

    這是在賓館的房間裡,有床有寫字檯,還有一張沙發,上面現在坐著個年輕人———跟著馬副局長來的,手裡正翻著一疊報紙。見我睡下,他瞟過來一眼,也不理會,收回視線繼續看他的報紙。

    屋子裡有空調,床也還算軟和,我開了這半天的車,也覺得身子有點乏。可是睡不著,我不停地在想———我怎麼到這來了啊?

    雙規這個詞,我很清楚它的法律含義———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也就是說,我———沈宜修,有違反行政紀律的嫌疑,監察部門在調查我的問題,我必須對此做出解釋和說明。

    那麼,我有嗎?我開始仔細梳理記憶,拷問思想。

    首先肯定的一點是,這次雙規行動是針對我的政府的身份而來的,我只需要考慮自己在工作崗位上的所作所為有沒有什麼問題就行了。

    我的從政生涯到目前為止,一共在三個職務上停留過,分別是———長川市北城區政府辦公室幹事、長川市長川縣青木鄉副鄉長,還有就是現在的法制辦副主任。前面的兩個可以排除,因為事實上我在這兩個位置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值得推敲的事情,甚至那個副鄉長我僅僅只是到了一個任,然後就躺醫院裡去了。只有最後一個職業身份需要考慮。

    我的法制辦副主任干了有一年零三個月,回憶告訴我,這段時間裡自己應該沒做過什麼壞事,當然也沒做過什麼好事,因為我根本就沒幹過事———我這一年多時間,基本上就是在酒桌牌局女人床上過來的,還在遊戲裡呆了兩個月。這些行為裡,跟女人玩可不算什麼違反行政紀律,紀委要來也最多是個生活作風的警告,顯然不能導致雙規;吃吃喝喝那些個就更不用提了,這也論起來,咱國家還能有人做官的嗎?

    那麼,是職務犯罪?職務我有點,不過離犯罪太遠———受賄?我倒想收個黑錢什麼的,不過有心無力,*不到譜。我沒管什麼事啊,誰能求到我門下來的那是他瞎了眼。貪污侵佔?又沒管帳管錢,公家的鈔票揣不到我兜裡,在外頭吃喝玩樂也全部是別人買單請客,輪不上我掏錢---搶都搶不來這機會,這也導致我在單位裡連發票都沒報過幾張,領導威信受損,弄得挺沒面子。瀆職?玩忽職守?也扣不上我腦袋,這種罪名首先得有犯罪後果,也就是說我必須要有什麼職業行為,讓國家人民利益、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才能論得上---跟別的領導一樣我確實也沒在單位老實呆著,可我覺得自己坐在辦公室裡,倒有可能論上這罪,沒事我得喝單位的茶水打公家的電話啊,那倒真是導致國家財產受損了。

    別說,經過這一回憶,我還真覺得自己在職務這一塊挺高尚挺清廉的,兩袖清風,一介不取,夠搞個廉政榜樣來宣揚一把的了。而且我也好像明白了蘇靜美當初安排我在這個位置的深意———我這確實沒法搞犯罪,欲腐敗而不可得,沒那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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