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脈:解密醫藥界灰色檔案 附錄二 (2)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共同組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困難人群。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從重點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國家、單位、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分擔合理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互助共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統籌層次,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一。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覆蓋就業人口,重點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2009年全面推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視解決老人、殘疾人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適當增加農民繳費,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困難人群參保及其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助,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

    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以城鄉流動的農民工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為重點改進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簽訂勞動合同並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繳費責任,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七)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藥物實行公開招標採購,統一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群眾基本用藥。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在指導價格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統一採購價格。規範基本藥物使用,制定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規範藥品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准入和藥品註冊審批,大力規範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整合。建立便民惠農的農村藥品供應網。完善藥品儲備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生產。規範藥品採購,堅決治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四、完善體制機制,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範運轉

    完善醫藥衛生的管理、運行、投入、價格、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科技與人才、信息、法制建設,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範運轉。

    (八)建立協調統一的醫藥衛生管理體制。實施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准入、統一監管。中央、省級可以設置少量承擔醫學科研、教學功能的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以及承擔全國或區域性疑難病症診治的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縣(市)主要負責舉辦縣級醫院、鄉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其餘公立醫院由市負責舉辦。

    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衛生資源配置標準,組織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佈局和功能。科學制定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各級醫院建設與設備配置標準。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醫療機構要逐步進行整合,嚴格控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鼓勵共建共享,提高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新增衛生資源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重點投向農村和社區衛生等薄弱環節。加強區域衛生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銜接。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和資源配置監督評價機制。

    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從有利於強化公立醫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實現形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衛生行政部門主要承擔衛生發展規劃、資格准入、規範標準、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職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中央統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和政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創造條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資源,逐步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

    (九)建立高效規範的醫藥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公共衛生機構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承擔的職責任務,由政府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工資水平和經費標準,明確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嚴格人員准入,加強績效考核,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規定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為廣大群眾提供低成本服務,維護公益性質。要嚴格核定人員編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要明確收支範圍和標準,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並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經費的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嚴格收支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藥品加成政策,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長效機制。

    建立規範的公立醫院運行機制。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優化服務流程,規範用藥、檢查和醫療行為。深化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機制。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勵機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嚴格工資總額管理,實行以服務質量及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有效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和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明確政府、社會與個人的衛生投入責任。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向城鄉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直接付費或通過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對衛生的投入,並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使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有效減輕;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於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衛生投入責任。地方政府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主要對國家免疫規劃、跨地區的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以及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等給予補助。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對公共衛生的投入機制。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由政府全額安排,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健全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對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地都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政府補助。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補貼政策性虧損等,對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專項補助,形成規範合理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機制。對中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職業病防治院、婦產醫院和兒童醫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準和貸款行為。

    完善政府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機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相關經辦機構正常經費。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辦醫療機構的准入條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業管理政策。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興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制定公立醫院改制的指導性意見,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穩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的試點,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加強對社會力量辦醫的監管。

    大力發展醫療慈善事業。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機構,或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等慈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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