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論寬容的書簡》中主張,凡信仰神的人,絕不該因為他的宗教見解的緣故而被治罪。契約創立了政治之說,當然是進化論以前的講法。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漸發展起來的,固然它也和這兩種病一樣,可能突然傳入像南洋群島那樣的新地域。人們沒研究過人類學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裡所涉及的那種種心理過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們採納後來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風習的種種離奇古怪的理由。但是社會契約說當做一個法律擬制,給政治找根據,也有幾分道理。由以上就洛克對財產的意見所講的話看來,可能覺得彷彿洛克擁護大資本家,既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高的人,也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低的人,然而這可說只是部分真實。在洛克的著作中,見得到預兆高度資本主義的學說的論調,也見得到隱隱預示較近乎社會主義的見解的論調,不調和地並存著。和在大部分其他問題上一樣,在這個問題上單方面引證他的話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關於財產問題,洛克也有許多他自己的看法。首先,據他講,每個人對他個人勞力的產品持有私人所有權,或者至少說,應當持有這種權。在工業生產前時代,這準則還不像到後來那麼不現實。城市生產在當時主要是自己保有工具、自售產品的手藝人幹的。至於農業生產,洛克所隸屬的那個學派認為「小農自耕制」算是最好的制度。他講,人能夠耕多少田地,他就可以保有多少田地,但不得更多。他好像隨隨便便地不理會在歐洲的所有國家,若不經一次流血革命,這個方案可說簡直就沒有實現的可能。到處農田大部分屬於貴族們所有,他們從農民那裡強征固定一部分農產品,或強征可能隨時變動的地租。前一種制度盛行於法國和意大利,後一種制度盛行於英國。
在洛克的時代,農村勞動者的處境因為存在著公有地而有所緩和:農村勞動者對公有地保有重要的權利,因此便能夠自產相當大一部分糧食。這種制度乃是中世紀的遺制,近代頭腦的人是不以為然的,他們說從生產的觀點看,這種制度不經濟。於是有了一個圈占公有地運動,從亨利八世年間開始,在克倫威爾統治時代繼續下去,但是直到1750年左右才雷厲風行起來。從那時以後,大約九十年之間,一塊又一塊的公有地被圈起來,移交給當地的地主。每圈一回,就需要國會有個法令,於是操縱國會兩院的貴族們無情地運用他們的立法權肥己,而把農業勞動者推到饑饉的邊緣。
後來,由於工業的發達,農業勞動者的境況有了改善,因為否則防止不了他們往城市遷移。現在,由於有勞埃德—喬治所創立的稅制,結果貴族迫不得已放棄了他們的大半農業財產。但是那些也擁有城市財產或工業財產的貴族們,卻一直能夠緊握住他們的不動產。目前,那些仍舊富有的貴族們,其財富來源都是仰賴城市財產或工業財產。這段漫長的發展過程,除在俄國外,可以看做符合洛克的原則。事情怪的是,他雖然能夠提出需要有那麼多革命然後才可以付諸實施的學說,然而卻沒絲毫徵象表現出他認為當時存在的制度不公平,或察覺這制度與他倡導的制度不同。
其次,關於勞動價值說——生產品的價值取決於耗費在該產品上的勞動之說——的創立,有人歸之於馬克思,有人歸之於李嘉圖;不過這種學說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而洛克所以產生這種思想又是由於有上溯至阿奎那的一系列前人。陶奈總結經院派的學說時講:「這種議論的精髓就是,製造貨品的手藝人,或運輸貨品的商人,於理可以要求報酬,因為他們全在自己的職業中出勞力,滿足公共的需要。萬難容赦的罪過是投機者和經紀人的罪過,因為這般人是靠搾取公眾必需品牟奪私利的。」
阿奎那教義的真傳是勞動價值說,經院派學者中最末一人是卡爾·馬克思。勞動價值說有兩面,一是倫理的一面,另一是經濟的一面。換句話說,它可以是主張生產品的價值應當與耗費在這產品上的勞動成正比,也可以是主張事實上這勞動規制著價格。後一說不過大致上正確,這是洛克所承認的。他講,價值的十分之九由於勞動;但是關於其餘十分之一,他毫無表示。他說,給一切東西加上價值差異的是勞動。他舉印第安人所佔據的美洲的土地為實例,這些土地因為印第安人不事開墾,幾乎不具有絲毫價值。他好像並不領會,土地這東西只要一有人願意在它上面勞動,尚未實際勞動之前,它就可以獲得價值。假如你保有一塊荒地,人家在上面發現石油,你沒在這土地上干半點活也能賣一個好價錢。他不想這種情況,卻只想到農業,在他那個時代自然如此。他贊成的小農自耕制對於像大規模開礦那樣的事情是用不上的,因為這類事情需要高價設備和大批的工人。
然而人對自己勞動的產品持有權利這條原則,卻在工業文明裡不管用。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車的一道工序裡工作,那麼總產額中哪一部分出於你的勞動,讓人該如何估計呢?又假定你受鐵道公司聘用管運輸貨物,有誰能斷定你對生產這貨物應視為有多大貢獻?由於這種種理由,所以想防止剝削勞動的那班人才放棄了各自的產品各自有權的原則,贊同其社會主義化的組織生產與分配的方法。向來倡導勞動價值說,通常是出於對某個被看成掠奪性的階級的敵意。經院學者只要主張它,便是由於反對高利貸者,那種人大多是猶太人。李嘉圖主張它以反對地主,馬克思反對的是資本家。然而洛克好像是對任何階級都不抱敵意,在一種真空中主張這理論的。他唯一的敵意是對君主的,但是這跟他對於價值問題的意見沒關係。
洛克說,人不可有自己和家人尚未及吃完就非爛不可的那麼多的李子;但是以合法手段能弄到多少黃金、多少塊鑽石,卻是可以的,因為黃金和鑽石是不腐爛的。他沒想到持有李子的人,在李子未腐爛以前未嘗不可把它賣掉。洛克把貴金屬的不腐壞性看得甚了不起,他講,貴金屬是貨幣的來源,也是財產不均的來源。他好像以一種空想的學究風度悲歎經濟上的不平等,但是他當然並不認為還是以採取那種可能防止經濟不平等的舉措為明智。想必他和當時的所有人一樣,深深感到富人主要作為藝術、文事的獎勵者給文明帶來的利益。在現代美國也存在著這種態度,因為美國的科學和藝術大大依賴富豪的捐助。在一定程度上,文明是社會不公推進的。這件事實是保守主義中極其體面之處的根據。
最後我們談到的就是洛克的「約制與均衡說」。對於約制與均衡說的歷史很有趣。在它的發祥國英國,是打算拿它來限制國王權力的,因為國王在革命以前向來完全控制行政部門。可是,逐漸行政部門成了依屬國會的部門,因為一個內閣若沒有下院多數的支持,便不可能繼續下去。這樣,行政部門雖形式上不然,實際上成了國會選定的一個委員會;結果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漸漸越來越不分。過去五十年中,由於首相有解散國會之權以及政黨紀律日益嚴格化,出現進一步發展。現下國會中的多數派決定哪個政黨執政,但是繼決定這點之後,國會實際上不能再決定別的任何事情。動議的法案只要不是由政府提出的,幾乎沒有成立過。因而,政府既是立法部門又是行政部門,它的權力不過由於時而必要有大選才受到限制。當然,這種制度跟洛克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在法國,因為孟德斯鳩極力鼓吹這個學說,它為法國大革命當中比較溫和的各黨派所信奉,但是雅各賓黨人一勝利,就被掃除得暫時無聲無息。拿破侖自然要它無用,不過在王政復辟時它復活了,拿破侖三世一抬頭又隨之湮滅。1871年這學說再一次復活,而且促成通過一部憲法,其中規定總統幾乎無權,政府不能解散議會。結果就是讓國民議會無論和政府對比起來或和選民對比起來都有了很大的權限。權力的劃分有甚於近代英國,但是還夠不上依洛克的原則應有的劃分,因為立法部門凌駕於行政部門之上。這次大戰之後法國憲法會成什麼樣子,未可逆料。關於政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幾種職權應分離之說,這是自由主義的特色。
這學說是在英國反對斯圖亞特王室的過程中興起的,至少關於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由洛克闡明的。他講,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必須分離,以防濫用權力。當然不言而喻,他說到立法部門,指的是國會,他說行政部門,就指國王;不管他在邏輯上想要指什麼意思,至少在情緒上他指的是這個。因此,他把立法部門看成是良善的,而行政部門則通常是惡劣的。他說立法部門應當高於一切,只不過它必須能由社會罷免。言外之意,立法部門得像英國下院那樣,不時通過民眾投票來選舉。立法部門要能夠由民眾罷免這個條件,認真講來,對於在洛克時代英國憲法容許給國王和上院的作為立法權一部分的那種職分是個譴責。洛克說,在一切組織得良好的政府中,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分離的。那麼就發生這個問題:在它們起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辦?
據他說,行政部門如果不按適當時間召集立法官員,它就與人民開戰,可以通過暴力把它撤除。這顯然是在查理一世治下發生的事情讓人聯想起的一種意見。從1628—1640年,查理一世竭力要排除國會,獨自掌權。洛克感覺這種事情必須制止,必要時可訴之於內戰。他說:「暴力只可用來反對不公不法的暴力。」只要不存在一個什麼團體,有法權宣判在什麼時候暴力「不公不法」,這條原則在實際事情上就毫無用處。查理一世打算不經國會同意徵收造艦稅,這件事被他的反對者們斷言為「不公不法」,而他斷言它又公又法。只有內戰的軍事結局證明了他對憲法的解釋是錯誤解釋。美國的南北戰爭也發生了同樣的事情。各州有退出聯邦的權利嗎?那誰也不知道,只有北軍的勝利才解決了這個法律問題。我們從洛克及當時大多數寫書的人見得到一個信念:任何正直的人都能知道什麼事是公正合法的;這種信念完全沒把雙方的黨派偏見的力量估計在內,也沒考慮到不論在外界或在人良心當中都難建立一個對議論紛紜的問題能夠下權威性裁斷的法庭。在實際事情上,這種糾紛問題假如十分重大,並不由正義和法律解決,而完全由實力解決。洛克也有些承認這一事實,固然他是用隱話承認的。
他說,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爭執中有某些案件在蒼天底下沒有法官。由於蒼天不明白的判決,所以這實際上就是說只能憑打仗取得解決。因為據認為當然蒼天要把勝利給予較好的義舉。任何劃分政治權力的學說總離不了這類的見解。這種學說若體現在憲法中,那麼避免不時打內戰的唯一辦法就是行使妥協和常識。但是妥協和常識乃是人的習性,成文憲法是體現不了的。出人意料的是,儘管司法組織在洛克時代是個議論得火熾的問題,關於司法組織他卻一言未發。一直到光榮革命時為止,法官總是隨時能夠被國王解職的;因此當法官的都要判國王的敵對者有罪,而把國王的同黨無罪開釋。革命之後,法官被定為非有國會兩院的敕語奉答文不得免職。大家以為這樣一來法官的判決就會遵照法律來下了;事實上,在牽涉宗派性的案件裡,這無非讓法官的偏見代替了國王的偏見。不管怎樣,凡約制與均衡原則得勢的地方,司法部門就和立法及行政部門並列,成為政府的第三個獨立分支。最可注目的實例是美國最高法院。
從洛克時代以來到現代,在歐洲一向有兩大類哲學,一類的學說與方法都是從洛克得來的,另一類先來自笛卡兒,後來自康德。康德自己以為他把來自笛卡兒的哲學和來自洛克的哲學綜合起來了,但是,至少從歷史觀點看,這是不能承認的,因為康德的繼承者們屬於笛卡兒派傳統,並不屬於洛克派傳統。繼承洛克衣缽的,首先是貝克萊和休謨;其次是法國的哲人中不屬於盧梭派的那些人;再次是邊沁和哲學上的激進主義者;最後是馬克思及其門徒,他們又取大陸哲學成分,作了一些重要的添補。
在洛克當時,他的主要哲學對手是笛卡兒主義者和萊布尼茨。說來全不合道理,洛克哲學在英國和法國的勝利大部分要歸功於牛頓的威望。就哲學家的身份講,笛卡兒的威信在當時由於他在數學和自然哲學方面的業績而有所提高。但是他的漩渦說作為對太陽系的解釋,斷然比不上牛頓的引力定律。牛頓派宇宙演化論的勝利減低了大家對笛卡兒的尊崇,增高了他們對英國的尊崇。這兩個原因都促使人心偏向洛克。在18世紀的法國,知識分子正在反抗一種老朽、腐敗、衰竭無力的君主專制,他們把英國看成是自由的故鄉,所以洛克的政治學說就讓他們對他的哲學頗懷好感。在大革命臨前的時代,洛克在法國的影響由於休謨的影響而更加增強,因為休謨一度在法國居住過,熟識不少第一流的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