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0章 卷三·論羅馬帝國崩潰後古代歐洲 (2)
    緊隨著古代的奴隸種植者以後逐漸產生了一種現在法國所謂的對於分佃農的農民。他們在拉丁文中稱為ColoniPartiarii。他們在英格蘭已經消失非常久了,我不知道他們現在的英文名詞是什麼。所有者為他們提供種子、牲畜以及農具,簡而言之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全部資產。平時在扣除判定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之外,其餘生產物地主以及農民平分;當農民離開農場或者被逐出農場的時候,則資產要歸還於地主。

    耕種這種佃農所擁有的土地所需全部費用像由奴隸耕作的時候一樣,全部由所有者負擔。但是,他們兩者之間有一個本質的區別。這樣的佃農是自由人,能夠擁有財產,享有一些比例的土地生產物,為了讓他們所得的比例可以同樣的大,他們的明顯的利益即是讓生產量盡可能的大。反之,一個除了餬口無法擁有任何的東西的奴隸考慮到自己的清閒,總是讓土地的生產量盡力地不超過維持他生活的所需。

    或許是部分基於這種的好處,部分則基於君主經常忌妒大的領主,然後漸漸鼓勵奴隸反抗地主的權力,最終使得這種奴役變得十分困難,以致奴隸耕作制漸漸在歐洲的絕大多數地區消失。但是,這樣重大的一個變革所發生的時間以及方式卻是現代史中最為模糊的問題之一。羅馬的教會自稱對於此事有巨大功勞,有一條是肯定的,那就是早在十二世紀亞歷山大三世時就發佈了普遍釋放奴隸的教皇訓令。但是,這個訓令好像只是一個虔誠的告誡,並不是法律,僅僅是要求信徒嚴格遵守。奴隸制後來幾乎普遍地又存在了好幾個世紀,一直到後來因為上述兩種利益——所有者的利益以及君主的利益——的聯合行動才漸漸被廢止。被解放了的同時被允許繼續擁有土地的奴隸自己並沒有資產,只好通過地主貸給他的東西才可以耕作,因而就變成了法國的所謂的對分佃農。

    但是,把他們可能從自己的份額的生產物當中節省出來的任何一點兒資產投入進一步改良土地,無論怎樣也絕對不可能是這最後一類耕種者的利益。由於地主不投入任何的東西,卻要得到任何生產物的一半。什一稅,即使僅僅是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但是仍然被認為對於改良是一個非常巨大的障礙。所以,一個達到二分之一的稅肯定對於改良形成一個有效的障礙。用所有者提供的資產讓土地生產出盡可能多的產物或許是對於分佃農的利益,不過把其自身的任何資產也混合進去絕對不可能是他的利益。在法國,整個的王國的六分之五的地方聽說仍然是由這種耕種者在進行耕作,所有者們都抱怨分佃農總是利用一切機會用主人的牲畜進行運輸,並不是進行耕作;由於在前一種場合他們獲得的利潤所有歸他們自己,而在後面一種場合他們獲得的利潤必須和地主分享。這種佃農在蘇格蘭的某一些地區依然存在。他們被稱為鋼弓佃農。男爵吉爾伯特以及布萊克斯頓博士說到的地主的僕從而並不是真正的農民的古代英國的那一些佃農,或許就是這一類。

    在這種佃農以後產生的才是真正的農民,即使產生的過程非常緩慢,並且是漸進的。但是他們用自己的資產耕作土地,向地主支付一定的地租;這一些農民有個為期幾年的佃期,他們有的時候可能發現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應當投入自己部分的資金對農場進行進一步的改良;由於他們有的時候可能指望在租佃期滿之前延長租佃以獲得更加大的利潤。但是,即使這樣,農民的財產長期以來也是非常不安全,直到現在在歐洲的部分地區依然如此。他們在租佃期滿之前被一個新的買主合法地趕出租佃地,在英格蘭甚至可以通過一個恢復原狀的虛假訴訟而被人趕出租佃地。假如他們被主人用暴力非法地驅逐出去,他們要求賠償的訴訟規則非常不完善。訴訟的賠償常常無法恢復他們的土地,給他們的損害的賠償費從來就無法達到真正損失的數目。

    甚至在英格蘭,或許是歐洲自耕農最受到尊重的國家,也是一直到亨利七世第十四年才制定了收回不動產的訴訟,佃農才能夠獲得損害賠償費以及財產,但是他的要求不一定在一次巡迴審判中能獲得全部滿足。這個訴訟法被發現是一個十分有效的救濟方法,現今地主在為土地的佔有權進行起訴的時候還在利用它,相反他很少利用真正屬於他作為地主的那一些訴訟法,即不用地主的名義按照權利令狀起訴,而常用佃農的名義按照接收回不動產令起訴。所以,在英格蘭,佃農能夠享受到和所有者相等的安全。除此之外,在英格蘭,一年之內納租價值四十先令的終身租佃僅僅是完全保有的地產,擁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投票權,並且由於大多數的自耕農擁有這類完全保有的地產,還有基於他們所得到的政治上的重視,整個階層都變為了受到他們的地主尊重的人。我確信在歐洲除了英格蘭之外,並沒有其他的任何地方有佃農在他並沒有租佃的土地上修蓋房舍的例子的,並且相信地主的自尊心也讓他不會去趁機利用這些設施。這些對於自耕農如此有利的法律以及習俗,也許對於現今英格蘭的榮耀所作的貢獻要比他們所吹噓的全部商貿規章條款加在一起還大。

    據我所知,保障最長期的租佃而不遭受各種繼承人的干擾的這個法律是大不列顛特有的。這一法律早在1449年由詹姆斯二世的一個法令被引入了蘇格蘭。但是,其有益的影響一直受到限定繼承法的嚴重破壞;限制繼承法的繼承人常常不允許租佃期過長,經常是不超過一年。在這個方面議會最近通過的一道法令對於這些桎梏多少放鬆了一點,但是它們仍然過緊。除此之外,在蘇格蘭因為租佃土地的人並沒有選舉議員的投票權,依據這個原因,自耕農就不像在英格蘭那麼受到地主的尊重。

    在歐洲的其他部分,在人們發覺保證佃農的租期能對抗繼承人以及購買者的侵害之後,他們的租佃期依然被限制在一個極短的時期內,比如在法國是從開始租佃之日起的九年。當然,在法國,租佃期近年來延長到了二十七年,對於鼓勵佃農進行最為重大的改良來說,這個時期仍然太過短。

    土地的所有者在過去都是歐洲各個地方的立法者。所以有關土地的法律都是為了他們所設想的,為所有者的好處而制定的。他們覺得他們前人所批准的租佃期限不應該妨礙他們在一個長的時期內充分享受其土地的價值,這才是他們擁有的利益。貪婪以及不公總是眼光短淺的,他們無法看到這一規章肯定破壞改良,所以最終傷害了地主的真實的利益。

    依據推測,農民在古代除去交付地租以外,還需要為地主服許多勞役。它們既沒有在租約之內明文規定,也沒有用任何明確的條款規定,僅僅是依據莊主或者男爵的需要。所以,這些勞役幾乎完全是隨意性的,給佃農增添了許多煩惱。在蘇格蘭,在租約當中取消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勞役。這一取消在幾年之內大大改變了蘇格蘭自耕農的生活條件。

    自耕農所應服的公役和對地主私人應服的勞役一樣沉重。修路以及維護公路是我相信到現在仍然存在於各處的勞役。在不同的國家僅僅是壓迫的程度不同而已,但是公役並不止於這一種。當國王的軍隊,當皇室或者皇室的官員們經過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區的時候,自耕農都需要向他們提供馬匹、車輛以及糧食,而價格則由食物的征發官規定。我確信大不列顛是歐洲唯一一個取消了食物徵收的壓迫的君主制國家。在法國以及德國,它依然繼續存在。

    他們所應當繳納的官稅同勞役一樣既沒有明確規定,又非常沉重。古代的領主非常不願意給予他們的國王任何金錢上的資助,但是非常樂意讓國王向他們的佃農徵收所謂的貢稅,由於無知而無法預見,這樣做最終肯定會很大地影響到他們自己的收入。現在法國依然存在的貢稅就可以作為古代的那些稅收中的一個例子。它是對於農民的假定利潤所徵收的一種稅,是由他們依據農民在農場裡所有的資產而估算出來的。所以,資產顯得盡量的少,結果用於耕作的也是盡可能的少,甚至並沒有資產用於土地改良,這就剛好合乎農民的利益。假如在一個法國的農民手中聚集了某些資產,那麼貢稅就幾乎等於是禁止農民把它投入到土地上去。除此之外,這個稅還被認為對於繳納它的人是一種屈辱,降低他的身份,不僅僅低於紳士,甚至低於自由民的身份,因為只有租種別人的土地的人才必須交納它。沒有一個紳士,甚至沒有一個有資產的自由民甘願受這種恥辱。所以,這個稅不僅僅阻礙著農民把積累起來的資產用於土地的改良上,並且還把其他所有的資產都從土地上趕走了。在英格蘭早些時候非常普遍的什一稅以及一幾五稅在它們對土地的影響方面似乎和貢稅具有同樣的性質。

    在所有的這些阻礙下,無法指望土地耕作者能對於土地進行任何的改良。這一階層的人即使有法律給他們的自由以及安全感,但總是必須在很大的不利的條件下進行改良。農民和土地的所有者相比就好像一個借錢做買賣的商人和一個用自己的錢做買賣的商人一樣。兩者的資產都能夠增長,不過前者的資產即便用一樣的精心的運作總是增長得要比後一個慢得多,由於貸款的利息要花去大多數的利潤。農民以相同的方式耕作的土地只有以一樣精心的運作才會有所改良。農民耕作的土地因為生產物的大多數交了地租,其改良的速度也要比土地所有者耕作的土地改良得緩慢。假如農民本人是土地所有者,他就能夠把用作地租的那一部分用於進一步的土地改良。

    除此之外,從事物的本質來說,農民的地位低於土地所有者,在歐洲的大多數地區,自耕農都被看做低層人民,甚至低於較好的商人以及技師,並且在歐洲的所有各處低於大商人以及製造業主。所以,不可能有一個有非常大的資產的人為了將自己置身於較低的地位而放棄和上等人在一起。所以,甚至今日在歐洲,極少有什麼資金會從其他行業轉向土地的改良以及從事耕作。或許在大不列顛要比在歐洲其他國家多一些,不過即便是在英國,大一點兒的用於農業耕作的資金一般也均是從農業耕作上所得到的資金。自然,農業耕作這個行為或許是獲取資金最慢的一個行業。但是,除了小土地所有者之外,富裕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各個國家都是土地的主要改良者。這種人在英格蘭或許要比其他歐洲君主國家還要多一些。在荷蘭以及瑞士伯爾尼的共和體制下,聽說農民的地位不低於其在英國的地位。

    除去所有這些外,歐洲的古代政策對於土地的改良以及耕作——無論是土地所有者進行的,抑或是農民進行的——都是不利的。第一,並沒有特許證普遍地禁止穀物出口,這一點好像成為一個十分普遍的制度;第二,法律荒謬地禁止大量的收購、囤積以及預購,還有授予集市以及市場的特權對於國內貿易所加的限制,不僅僅是對於穀物貿易的限制,幾乎是對於所有各種農產品貿易的限制。前面已然指出過他們怎樣禁止穀物出口,鼓勵外國穀物的進口,從而如何破壞了歐洲土地天然的最肥沃條件,還有世界上最大的帝國的所在地古意大利的耕種,對於這種商品的這類限制加上普遍的禁止出口,肯定挫傷了土地使它沒有那麼肥沃。天然條件並沒有那樣有利的國家的耕種,它的傷害程度之深也就不是那樣容易想像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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