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哲學史 第63章 伊曼努爾·康德 (4)
    理性在感性和知性之上構築起一個更高的樓閣。根據其邏輯應用首先還將理念排除在外。,理性是「推斷的能力」。知性生產出概念,並將概念與判斷聯繫到一起。理性將判斷與結論聯繫到一起。理性能夠從一個或幾個原理中推導出一個新的原理。理性的這種連接活動的結果是什麼呢?就和知性能夠把直觀的各種各樣的材料整理為概念一樣,理性也能夠把概念和判斷的各種各樣的材料重新整合起來。也就是說,理性能夠在我們的知識中建立起一種更為廣泛的統一性。

    從理性的這種統一活動中完全能夠產生出一種願望,它不僅想把多樣性變成相對的統一性,而且還想建立起完全的統一性。理性將要追求一種絕對物。理性的這種追求是受某種「起主導作用的理性概念」引導的,它就是理念。康德也稱理念是「調節性的原則」。意思是說,和知性能夠朗照感性一樣使感性直觀變成可理解的概念。,理性也以類似的方式引導知性。但是其中有著重要的區別:理性只賦予知性應該如何行為的規則,因此它是「調節性的原則」。

    如判斷形式表所顯示的那樣,存在三種可能的關係,它們將定律連接到一起——理念是如何形成並產生作用的。與之相適應,理性也發展出三種理念。從範疇的絕對聯繫中產生出一種成為我們的一切觀念之基礎的思維主體的絕對的統一,即精神理念,或心靈理念。從假設的有條件的聯繫中產生出一種願望,它試圖從有條件的現象的無限系列達到這所有現象的無條件的統一,即達到宇宙理念,或世界理念。從對立的排斥的聯繫中產生出一種一切思維對象的絕對統一的理念,一種最高本質的理念,即神學的理念,或上帝的理念。關鍵問題是,這些理念都還只是應當如此的準則。它們彷彿是在我們內心中設立的無限高遠的目標。心靈的理念對我說:你應當將一切精神現象如此聯繫起來,彷彿它們建立在統一的基礎之上。世界理念對我說:你應當將一系列有條件的現象聯繫到一起,彷彿世界建立在無條件的統一性之上。上帝的理念對我說:你應當這樣想,彷彿一切存在物都有一個最初的必然的原因,也就是必然有一個神性的創世者。

    在這三條道路上,你應當努力使你的整個認識中達到一種系統的統一性。

    在這個領域內,純粹理性批判也只能做到這一點。它表明,所謂的理念只在思想上是可能的,也就是它不並包含內在的矛盾,或者說在運用理性時我們必然會得出這樣的結果。但是我們在這裡無論如何也不要把思維和認識相混淆,並且也不要以為一種可能的經驗會與它們相符合。不過,人還是很容易受到這方面的誘惑。如果他屈從於這種誘惑,那麼理性就會陷入無法解決的矛盾之中——二律背反。

    理性就成為「詭辯的」「辯證的」。康德費盡心力試圖詳細說明,如此產生的矛盾是無法解決的,尤其是當問題涉及神學理念的時候,以及當神學總是試圖重新用理性證明上帝存在的時候。但是,我們既不能用理性證明上帝的存在,又不能用理性否定上帝的存在。對於其他理念也是如此。

    那麼該如何對待形而上學所獲得的一切知識呢?康德自己就說:「因此我不得不懸置知識,以便給信仰騰出位置。」這就是說,康德為我們的(理論上的)理性規定了界限。這個界限正好就位於可能的經驗知識終止的地方。對於超出這個範圍之外的事情,理性就無能為力了。

    這有兩種含義:理性不能證明一般的形而上學的理念如上帝、自由和不朽——對康德來說,這一切正是他研究的唯一目的,其他一切都只是達到此目的的手段而已,但是理性也不能反駁它。因此,這就為信仰留出了地盤。「但人們會說,這就是純粹理性超越經驗界限之外展望前景所達到的一切嗎?除了兩個信條就沒有別的嗎?這些事不需要向哲學家們請教,就連普通知性也能做得到的啊!……然而,你真的盼望要有這樣一種涉及一切人類的、應當超越普通知性而只由哲學家揭示給你的知識嗎?你所責備的這一點,正好是前述主張的正確性的最好證明,因為這揭示出人們一開始不能預見到的事,即大自然在人們無區別地關切的事情中,並沒有在分配他們的秉賦上有什麼偏心的過錯,而最高的哲學在人類本性的根本目的方面,除了人類本性已賦予哪怕最普通的知性的那種指導作用外,也不能帶來更多東西」。

    4道德與宗教

    康德不僅僅是位認識論的理論家,而且也是一位真正的哲學家,一位努力試圖認識整個世界的思想先導。只有當我們能夠像對待他的第一批判那樣,以同等認真的態度對待康德的其他偉大著作,我們才能深入地認識康德思想的全部。當然我們在這裡不可能對這些著作詳加論述,但至少我們應該認識到這一點。《純粹理性批判》讓康德出了名。許多人——尤其是康德的反對者們——都認為它是康德的唯一重要的著作。難道不是這樣嗎?

    [1]實踐理性批判

    康德主要在兩部著作中討論了理性的實踐方面的問題,這兩部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和《實踐理性批判》。其中前者是後者的準備,他在後面一部著作中對這個問題作了系統而詳盡的探討。

    人是一種思想的動物,作為這樣一種動物,人會在理論上利用他的理性。但是人也是一種行為的動物,作為這樣一種動物,人也會在實踐上利用他的理性。

    幾個基本概念

    自律與他律我們應該如何行為?

    我們的意志應該由什麼來決定?有兩種可能性,要麼我們的意志是由寓於我們自身之內,寓於我們的理性之中的法則所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理性是自律的;要麼我們的意志是由外在於我們自己,外在於我們的理性的某種東西所決定的,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的意志就是由一種異己的規律所決定的。在康德看來,迄今為止的哲學都犯了一個錯誤,也就是說它試圖把倫理學發展為一種關於正確行為的學說,但是它卻到我們自身之外尋找決定我們意志的根據。

    哲學家們都設定了一種「至善」的目標,要麼說它是「幸福」,要麼說它是「完善性」。他們試圖為我們指明一條通達這種至善的道路。這就是他律。通過這種方式我們不可能獲得普遍必然的有效原則。人如何才能獲得他所追求的至善,說到底這是一個經驗的事情。一種真正普遍有效的原則只有通過理性才可獲得。

    準則與法則理性是否自己就能決定意志,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像解決純粹理性批判問題那樣,通過相同的方式解決它:「先天綜合判斷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要通過對理性能力的批判考察,通過實踐理性批判。

    通過這種考察我們首先會看到,在我們的理性中就存在著許多不同的基本原則,它們就以決定我們的意志為目的。只決定個別人的行為的原則,康德稱之為準則。如果我打算不再吸煙了,這只關涉到我個人,這與別人是否吸煙無關。與此不同,那些決定每個人意志的原則,康德稱之為實踐法則。假言命令與絕對命令理論理性的原則有一種強迫的特徵,它會說:理應如此。實踐理性有一種倡導的特徵,它會說:你應該如此行為。它倡導我們如何做,但並不強迫我們如何做。它就像是一道命令,我們既可以執行這道命令,也可以不理睬它(當然自己要為此承擔後果)。所以康德稱實踐法則是命令。

    「你想長壽嗎,那麼你就必須保持健康的體魄。」這句話就是一種命令,它可以是針對每個人的。如果他損害自己的健康,那麼他就會生病和死亡。但是對我來說,只有當我特別在乎長壽的話,這句話對我才有用。這樣的定理就叫做假言命令。一種這樣的命令既可以是有條件的,也可以是無條件的。它是普遍有效的,但是有條件的。與之相反的是另一種定理,它也是普遍有效的,但它是無條件的或絕對命令。顯然,一種普遍有效的命令只能是以絕對命令為基礎。

    基本思想

    絕對命令一種絕對命令能夠被找到嗎?一切能夠使一個對像成為決定意志的根據的原則都不可能產生出普遍有效的實踐法則。倘若對一個理性動物來說存在普遍的實踐法則,那麼這種法則也只能是這樣的原則,即它所包含決定意志的根據不是由客體或物質對像決定的,而是由純粹形式決定的。但是,如果我從一個原則中——比如你應該做這個做那個,你應該追求這個追求那個——拿掉客觀對象,那麼還會剩下什麼呢?剩下的就是:一種普遍法則的純粹形式!

    於是我們就找到了能夠成為普遍有效的倫理學原則的基本原則,賦予你的意志以普遍立法的形式!這樣康德就得出了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要這樣行動,使得你意志的準則任何時候都能同時被看做一個普遍立法的原則。」

    當我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對於是否應該說真話感到左右為難時,那麼我也只需要問一下自己:我能夠希望所有的人把說謊當做他們的原則嗎?這一法則適用於任意一種東西,這正是因為它純粹形式的特徵。當我還在猶豫不決,是否應該從別人手中搶過我所渴望的東西的時候,我需要問一下自己:我能夠希望所有的人都去偷盜嗎?如果那樣的話,每一種私有財產,包括我所追求的財產,都是不可能的。

    在這裡我們必須避免產生一種誤解。也就是說,康德並不想「獨創」或者「設立」一種道德原則。康德並不想把絕對命令的要求強加於人,而是考察我們的實踐理性的工作方式,並且發現這種絕對命令就是一種普遍原則。只要我們能夠傾聽我們自己內心中的良心的聲音,並試圖傳達良心的純粹的原則,那麼我們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能夠和康德一樣發現相同的原則。

    自由雖然我們不是必須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則,但是我們卻應該遵循它。可是我們真的能夠做到這一點嗎?只有當我們也有可能滿足這樣的絕對命令,就是說只有當我們能夠自由地遵循這種絕對命令,那麼這種絕對命令在我們自身之內的存在才有意義。這也就是下面這句話的意義:你能夠,因為你應該!就此而言,實踐理性會迫使我們把意志自由看做是令人信服的東西而理論理性則永遠不可能證明它。

    一種法則的純粹形式不是感性的對象,因此它不屬於現象世界現象世界中的事物彼此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如果一種意志能夠由這種純粹形式所決定,那麼這種意志也必然會獨立於現象世界的法則,獨立於因果律。一種可以被這種法則所決定的意志必然是自由的。

    意志自由是完全合乎邏輯的派生物,但卻導致一個矛盾的結果。讓我們舉一個實際的例子,比如說一個人實施了盜竊。盜竊的外在行為是屬於現象世界的,但是促使盜竊行為產生的動機、情感、意志衝動同樣也屬於現象世界,它們在時間的形式中顯現給我們。在現象的範圍內,一切都是符合因果律的,一個事物是另一事物的必然結果。由於我們對於已經失去的時間無能為力,所以我們對於導致某種行為產生的原因也無能為力。事實上,任何一種行為都可以從它的外在和內在的條件上「作解釋」,也就是說,凡事都有前因和後果,它必然會發生。但是道德法則卻說,應該放棄盜竊行為。

    只有當盜竊行為能夠被放棄,當行為者能夠自由地選擇是盜竊還是不盜竊時,這才有意義。在自然機械論和自由之間的這種表面上的矛盾如何能夠在同一個行為中得到解決呢?我們一定記得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說的,因果律只對那些受時間決定的東西才有效,也就是對作為現象的東西才有效,這也適用於行為的主體。對於物自體來說,因果律就是無效的,這也同樣適用於行為的主體。倘若人也把自己看做是一種物自體,那麼他也會把自己的行為看做是不受時間決定的,看做是不服從於因果律的。這就是說,在我們的道德行為中,我們超越了作為現象的物的範圍,而進入了一種超越感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我們是自由的,而且道德律的要求也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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