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大案 正文 第71節 事實無法改變
    香煙走私案中,有個叫李寶民的疑犯,是個死豬不怕開水燙的角色。他利用自身積累的反偵查、反審訊經驗,同辦事人員胡攪蠻纏,什麼流氓招數都玩得出來。

    李寶民40多歲,原本有個幸福的家庭,妻子算是高幹子女,接受軍人家庭的正統教育,賢惠而端莊。他們生了個聰明而懂事的女兒,但李對這些毫不珍惜。

    80年代,當時的李寶民年輕氣盛,不務正業,因牽扯到一樁群宿群奸流氓案子而被收審過。李寶民認為自己當初被人陷害。但據調查,當時公安機關放是放了他,有無背景不知道,可從未為他平過反。現在又有一個年輕姑娘「登上了他的客船」,共同制單報關,幹著走私的勾當。李寶民還把這個女人推薦到遠華公司當職員。

    李寶民原是東方發展公司業務部經理。不知什麼時候認識了賴昌星,據他自己講,兩人的關係還很近。

    李寶民任廈門象嶼為華進出口公司法人代表期間,做了60多個貨櫃的走私香煙生意。他是1999年10月26日被傳喚到案說清問題。他栽贓為華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含沙射影說是有人要對他下毒手。他檢舉曹星海指使人行過凶,但一分析就讓人知道,他在誤導辦案人員。他把自己在「為華」所做的一切,說成是「打工仔」的行為而已。

    偽裝終究要被撕破的。辦案人員從大量的證據材料中還是查清了他的本來面目。以他的名義出資22萬元,買下象嶼的辦公用房,註冊「像嶼為華進出口公司」,條件是他自己當法人代表並掌握公章使用權,他是把這些作為投靠賴昌星的資本。他與賴昌星已達到某種默契,這22萬元也是賴昌星「買單」。到1999年5月,風聲不對時,李寶民快速註銷「為華」公司,退回16.8萬元竟佔為己有。他從賴昌星處還借用了兩部車子,一部說是被偷掉了,另一部「風度」車一直用到和他一起被工作組沒收為止。他做的60多個貨櫃的走私香煙,所有的進出口單證都是他和他的女友製作,報關也是由他負責。只是提貨、銷售不用他沾邊。李寶民說是賴昌星從未給過他一分錢。香煙走私不走私,他一概不知。他說,香煙復出口手續都是完整的。「我哪知道是不是走私呢!」

    1999年11月,李寶民被拘留,隨案移交審理組審理。他被關押在海城賓館期間,曾脫光衣褲,又哭又鬧,裝瘋賣傻,連看守武警都招架不住。

    審理組的辦案人員提到他,總是搖頭不止。

    在香煙案查清以後,移送檢察院起訴之前,審理組負責香煙案的老吳提審了李寶民。

    「你明知侯小虎所做的一切都是假的,是為了欺騙海關。那你還讓他辦理進出口手續,是不是明知故犯?」老吳問。

    李寶民擺出一副無可奈何的樣子:「知道是知道,手續也確是我辦的。但我總認為是他們在走私,我又沒有賣香煙。」

    「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製作假單證瞞天過海,正是走私的一個重要環節。李寶民,你說,你知罪不知罪?」

    李寶民哭了:「在你的啟發下,我認識到自己已犯了罪。但我不是主犯,主犯是侯小虎他們。」

    老吳冷冷地回答:「認定主犯從犯的問題,是法院的事。你得對你的罪行有清楚的認識!」

    當在筆錄材料上簽字時,提出這兒要改幾個字,那兒和原意有出入。但不管怎麼樣,基本事實他無以改變了,最終他簽字認可。

    他的「犯罪故意」便被鎖定了!他在第二批審判名單中出現,一審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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