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大案 正文 第48節 特權和腐敗的雙重表現
    通過自查,一是查明走私車上牌方式和認定的最少數量。省內進口汽車採用「外省轉籍登記」,走私分子以偽造的走私汽車罰沒證、罰沒發票以及走私汽車的相關資料到遼寧、吉林、兩湖、廣西、新疆、內蒙等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走私汽車牌照;也有走私分子就在本地購買罰沒證後辦上牌手續;也有的通過軍轉地辦好牌照;還有走私分子買通廣西、內蒙的交管部門,直接派人到福建辦理牌照。辦好牌照後,過戶到福建省;同時收買福建各地負責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車管所有關人員,以最快速度辦好過戶手續,並開具車輛的臨時車牌,以便走私汽車一到就可上路。此類辦證的有3700輛,套用國產組裝手續辦證的有7108輛;使用本省沒收證明書辦證的有882輛,共計11690輛。經調查比對鑒定後反覆排除,可認定為走私車的至少有6827輛(賴昌圖自己承認1996年至1998年3年間遠華走私汽車總數大約在6000至8000輛之間)。

    這樣,走私汽車在什麼地方通過什麼方法上的牌照,在什麼單位和個人手中使用,都被查得一清二楚。

    二是為走私汽車固定了犯罪證據。譬如,經過法定機關,如海關總署調查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工商總局,鑒定不法分子用於上牌的罰沒證明真假,其結果海關出具的罰沒證假證比例50%,為213份,公安部鑒定的假證比例為15.7%,32份,工商總局鑒定假證的比例為85.5%,有1083份。這還僅是對廈門、泉州、漳州3市調取的1896份罰沒證明甄別的結果。這些假的罰沒證明就是犯罪證據。對國產組裝汽車的7560份合格證甄別的結果,就有5499份是假合格證或被倒賣的合格證。

    對不法分子在外省市使用的罰沒證情況鑒定,假證比例更高。

    三是牽出許多案中案和腐敗線索。全省行政和執法部門一直在使用的無牌無證汽車共有800餘輛!這是特權和腐敗的雙重表現。

    以這麼多假罰沒證、假合格證,辦了走私汽車的牌證,車管部門卻還有種種理由辯解。實質上賴昌星犯罪集團的走私主犯們心中有數,沒有這些車管部門的鼎力相助,他們的汽車走私決不會這樣便當,規模也決不會搞得如此之大。這是過失?是瀆職?還是放私?

    廈門市機電設備總公司開具的緝私汽車交易發票共863份,其中有143份未填寫沒收證明書號碼,有178份使用的是外省沒收證明,有20份沒收證明書號碼同時開出兩份甚至3份不同車型的緝私汽車交易專用發票。更邪乎的是,漳州市、廈門市公安部門某些人竟敢以假案情上報申領走私汽車沒收證明。無獨有偶,廈門市京華、福源兩公司也以假案情上報申領了200餘張沒收證明,且直接提供給遠華集團用於走私汽車上牌照。其具體經辦人有一個還是福源公司總經理的助理,僅他一人就為3個汽車走私貨主辦了23部汽車的罰沒手續。

    這些執法部門和單位為什麼敢冒法律之大不韙,幫助走私分子千方百計地搞罰沒證呢?當然是利益驅動。因為每輛奔馳、寶馬車的罰沒證代價是23至25萬元,開票費1萬元;每輛佳美、皇冠的罰沒款是13至15萬元,開票費6000元。汽車辦理牌證的漏洞為什麼敞開著?也是利益所驅使。汽車上牌的非法得利遠遠超過走私汽車和倒賣汽車的得利!所以連汽車走私者都說,車管部門和我們共分走私利潤,他們得到的比我們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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