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的海洋 卷八 戰火燒四方 第一百一十七章 負擔得起
    第一百一十七章負擔得起

    在戰略轟炸機領域,中美的發展方式就截然不同了。

    因為掌握著技術上的優勢,甚至可以說,美國在轟炸機領域的技術優勢更加明顯,領先程度在十年左右,所以美國在發展新式轟炸機的時候,更注重技術優勢,而且也已保持技術優勢為主要目的。

    對中國空軍來說,轟炸機暫時還是「奢侈品」。

    要知道,在第二次朝鮮戰爭之後,中國參與的幾場戰爭,都在本土附近,戰術航空兵就能勝任絕大部分作戰任務。即便在第二次印度洋戰爭期間,轟炸機承擔了很多任務,後來也隨著艦隊奪取了制海權,讓位於艦載航空兵。受此影響,中國空軍一直沒有在轟炸機上投入太多的資金。

    當然,在重點發展戰鬥機的時候,中國空軍也沒有足夠多的資金來研製轟炸機。

    只是,到了二零四五年,這一情況發生了轉變。

    在世界大戰的威脅下,中國空軍除了需要一支足夠強大的戰術航空兵,還需要一支有足夠威脅力的戰略航空兵。

    此外,第二次印度洋戰爭也給了中國空軍很大的啟發。

    在執行戰略打擊任務的時候,轟炸機的作戰效率比戰鬥機高得多,如果有足夠多的轟炸機,就能降低戰術航空兵的作戰強度,從而減少戰鬥機的採購數量,減輕空軍的負擔,同時提高空軍的打擊能力。

    為此,中國空軍對新一代戰略轟炸機的要求很簡單:在達到基本技術要求的情況下,盡可能的降低採購與裝備成本,即必須是一種能夠大批量採購,而且空軍負擔得起的戰略轟炸機。

    問題是,魚和熊掌不能兼得。

    要想降低採購與裝備成本,就不能有太高的技術要求,不然就得採購大量先進設備,抬高採購價格與維護費用。

    正是如此,空軍對新一代戰略轟炸機的技術要求並不高。

    按照空軍在二零四五年底發出的招標意向書,新一代戰略轟炸機不要求具備超音速巡航能力,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達到兩馬赫,最大飛行高度在一萬八千米以上,具備最先進的隱身技術,最大載彈量在三十噸左右,最大載彈時的作戰半徑不低於四千公里,最大作戰半徑不低於七千五百公里。

    以二十一世紀四零年代的技術水準,這些要求一點都不過分。

    當然,除此之外,空軍對採購價格與維護成本提出了極為嚴厲的要求,即採購價格不得超過H-30的三分之二,保養維護成本得在H-30的基礎上降低一半,地勤設備與H-30的通用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把這一點算進去的話,空軍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當時,總共有三家集團參與競標,其中最有經驗的是西飛集團與南飛集團,因為這兩家國營企業是H-30與H-20的設計單位,還是兩種轟炸機的主承包商與子承包商,而第三個競爭者是龍飛集團、振翔集團與華空集團聯合組建的「中國飛機製造有限公司」,該公司也參與了「J4」項目的競爭。

    與「J4」項目一樣,空軍也要求三家企業提交詳細的設計方案。

    不同的是,最終三家企業都進入了工程實施階段,即製造原形機,參加由空軍組織的對比試飛。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軍公佈了對比試飛結果。

    讓外界大跌眼鏡的是,空軍放棄了西飛集團與南飛集團,選擇與中飛集團簽署了工程製造合同。

    當時,空軍只提出了一個理由:中飛集團的成本控制做得最為出色。

    中飛集團的設計方案也是飛翼升力體結構,即整架飛機就是一副巨大的機翼,發動機等所有設備都安放在飛翼中。這種設計方案的最大特點是隱身性能突出,而且巡航飛行時的升阻比最優,能夠最大限度的提高航程,並且靈活部署彈艙,提高了任務彈性。缺點也同樣突出,即最大飛行速度只勉強達到了空軍提出的要求,即便使用推力更大的發動機,提升幅度也非常有限。

    當然,關鍵還是成本。

    中飛提出的合同標準極有吸引力,即採購單價為二十四億元,僅相當於H-30的百分之六十,裝備二十五年的維護成本為十八億元,僅為H-30的百分之四十。雖然地勤設備的通用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但是中飛同意回購H-30的部分地勤設備,即空軍仍然只需要按照更換四成地勤設備的標準支付費用。

    對空軍來說,這絕對是擋不住的誘惑。

    要知道,中飛方案要比西飛與南飛方案便宜百分之四十以上

    按照這個標準,在採購與裝備費用相當的情況下,空軍可以多採購六成,機群的總體打擊能力能夠提高四成以上。

    當然,如果擴大採購規模,採購價格還能進一步降低。

    在世界大戰中,這肯定是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重要因素。

    要知道,在世界大戰中,沒有一架轟炸機能夠達到設計壽命,而採購價格低廉的轟炸機才具有大規模裝備的基礎。

    後來證明,空軍的這個選擇沒有錯。

    這種後來被賦予H-40編號的新式轟炸機在第三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就生產了四百架,在中國完成了戰爭動員,並且授權其他飛機製造廠參與生產之後,H-40的月產量達到了驚人的八百架。要知道,即便在同等的情況下,H-30的月產量也很難突破兩百架,而美國同期發展的新式轟炸機在戰爭期間的月產量只有三百架左右。

    巨大的產量,足以彌補性能上的不足。

    事實上,在大規模戰爭中,特別是在世界大戰中,規模往往比性能更加重要,易於生產與維護的武器裝備,才是最好的武器裝備。更重要的是,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後,首先考慮的也是武器裝備的產量。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與英國都已掌握噴氣式發動機,有能力製造噴氣式戰鬥機,但是美國與英國都沒有用噴氣式戰鬥機取代活塞戰鬥機,因為噴氣式戰鬥機在當時還不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而批量生產的大批活塞戰鬥機,足以憑借數量優勢擊敗對手。

    當然,大規模量產H-40,也與中國空軍的戰術思想有關。

    在中國經歷的幾場大規模戰爭中,都是戰術航空兵打頭陣,在奪取了制空權、至少掌握了空中優勢之後,再出動轟炸機擴大打擊範圍。如此一來,轟炸機上陣的時候,基本上不會遇到威脅。

    雖然當時已經有人提出,與美國的戰爭將截然不同,中國空軍的轟炸機必須頂著敵人的防空火力與防空戰鬥機執行轟炸任務,但是在權衡利弊之後,中國空軍仍然認為轟炸機的突防難度不會太大。

    原因很簡單,戰爭初期,中國的處境不會太好,將以戰略防禦為主,因此中國空軍的主要任務是守衛本土外圍防線,戰術航空兵的壓力比戰略航空兵大得多,也沒有多少機會對敵人進行戰略轟炸。即便需要進行反擊,也應該瞄準敵人的前沿軍事基地,比如關島、澳大利亞等地,而這些地區離中國本土外圍防線的距離在兩千公里以內,基本上在第六代戰鬥機與艦載航空兵的掩護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即便需要出動轟炸機,也能提供全程護航,大幅度提高轟炸機的生存率。至於飛行一萬多公里轟炸美國本土,暫時還不在中國空軍的考慮範圍之內。即便有這個需求,也應該由海軍承擔打擊任務。

    綜合這些考慮,空軍需要的是一種廉價的轟炸機。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空軍不需要先進轟炸機。

    在H-40項目進入工程製造階段的時候,空軍授予西飛與南飛研製合同,即讓兩家公司繼續開發新式轟炸機。

    這麼做,主要為了進行技術積累,以便在戰時迅速研製與製造出新式轟炸機。

    從大型電動運輸機、先進戰鬥機與新式轟炸機項目上,可以看出,中國空軍在二零四五年之後的發展模式,完全是在為世界大戰做準備,即按照世界大戰的標準,集中力量攻克關鍵項目。

    不可否認,這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方法,能夠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即便按照西方媒體估測,到二零五零年之後,中國空軍的總體作戰能力將比二零四五年時提高一倍以上。

    事實上,這還是非常保守的估計。

    如果從打擊能力上看,至少提高了兩倍。

    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這種發展方式很難持續下去。別的不說,僅持續攀升的軍費開支就足以壓垮中國經濟。經濟搞垮了,再強大的軍事力量也沒有存在的基礎,更別說在戰爭中取勝了。

    當然,相對而言,空軍的裝備規劃還是最溫柔的。

    原因很簡單,中國空軍與美國空軍的差距並不明顯,而且空軍裝備建設更加注重前期技術積累,很多項目都不用急於進入工程製造階段,只需要在戰前完成開發工作,到了戰爭時期再大規模生產。此外,空軍的換裝難度也相對較小,不存在需要好幾年才能讓部隊適應新式裝備的問題。

    顯然,海軍與陸軍就沒有這麼突出的優勢了,特別是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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