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官商 正文 元明清三代軍戶
    中國古代世代從軍、充當軍差的人戶。東晉、南北朝時,士兵及家屬的戶籍隸於軍府,稱為軍戶。軍戶子弟世襲為兵,未經准許不得脫離軍籍。北魏軍戶亦有用俘虜充當的。宋朝將應募充軍的人戶稱為軍戶,軍士年老退伍後除籍。軍戶制度在元、明兩朝最為完備。

    元朝軍戶必須出成年男子到軍隊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襲。元代軍隊成分複雜,與之相應,軍戶也有蒙古軍戶、探馬赤軍戶、漢軍戶和新附軍戶之分。蒙古族主要以遊牧為生,兵民一體,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隨著統治地區的不斷擴大,政權職能日益複雜化,蒙古國對居民實行分工,有的專服軍役,有的專任站役等。專服軍役的蒙古人戶後來便稱為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見探馬赤軍)。滅金以後,蒙古國多次在原金朝統治區居民中籤軍,被簽發出軍的人戶稱為漢軍戶。當時將居民按資產分為三等,漢軍戶主要是在中戶中間簽發。元朝滅南宋時收集的南宋軍隊,稱為新附軍,有家屬者便稱為新附軍戶。

    軍戶的管理,自成系統。各種軍戶的來源不同,管理辦法也不同。對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在有關萬戶府或千戶翼中設立奧魯官管理;對漢軍戶,也設立奧魯管理,但奧魯官由路府州縣的長次官兼任;對新附軍戶則不設奧魯,由管軍官管理。政府對士兵只發給口糧、食鹽和衣裝,馬匹、兵器和其他費用均由其家供給。士兵的日常費用稱為封裝(椿)錢,每年由奧魯官向軍戶收取,匯交中書省,再由中書省通知所在各[[行中書省]]支付有關軍人;後來,又採取各萬戶、千戶直接派人到各奧魯收斂的辦法。軍戶因負擔出軍費用,在賦役上可得到一定的減免,如:1稅糧,四頃以內免納,以供軍需,四頃以上要交稅。2雜泛差役,軍戶全免。3和雇、和買,邊遠出征軍人全免,其餘軍戶中有物力之家要負擔,無物力之家可免。新附軍戶則例外,不僅軍人本身支鹽糧,家口也可按月支鹽糧,因而他們佔有的土地與民戶一樣,都要當差納稅。漢軍戶中,實行正軍戶、貼軍戶制,即以兩三戶或三五戶合出一軍,其中丁力強者充軍,其餘出錢津貼。出軍者稱為正軍戶,出錢津貼者稱為貼軍戶。正軍戶、貼軍戶制的推行,主要因為軍戶中貧富日益懸殊,貧者無力出軍,元朝政府可用這種方法使貧富相資,保證兵源。在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中,並無正戶、貼戶之分,但被釋放的驅口,通常即成為原使長(驅口所有者)的貼戶,實際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關係。這種貼戶與漢軍的正戶、貼戶關係有所不同。新附軍戶中也沒有正戶、貼戶之分。軍人征戍遠方,裝備和日常費用為數很大,軍戶常因負擔過重而被迫出賣家產。各級軍官和奧魯官吏又以各種名目對軍人及其家屬敲搾勒索,更迫使軍戶破產逃亡。元代中期,軍戶逃亡的現象已很嚴重,元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勸誘軍戶復業,另一方面戒飭軍官和奧魯官吏,但並沒有取得效果。元順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罷奧魯,軍戶制完全破產。

    明初,軍隊由"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戶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戶制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戶的軍差包括:1戶出一丁赴衛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2戶出一余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3軍戶戶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4戶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戶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戶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戶一起承擔雜役;隨營余丁和戶下供應余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戶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戶亦低於一般民戶。民戶若與軍戶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戶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戶則無限制;正軍戶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戶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戶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戶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屬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戶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御史處理軍戶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戶制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

    清代屯衛兵丁和充配為軍的人戶,亦稱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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