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市民的奮鬥 正文 第二卷大時代 第203章 騷亂?起義?(加更了!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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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英國在馬來亞實行的「放任」政策相反荷印政府在荷屬東印度實行了迥乎不同的殖民壟斷統治政策。在近代史上由於荷蘭工業的落後使得它在瓜分世界的浪潮中起了個大早卻趕了個晚集。在其它後起的殖民主義國家的競爭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下到20紀前後昔日的殖民大國荷蘭在亞洲僅剩下荷屬東印度這一塊比較像樣的殖民地。在缺乏工業優勢的情況下荷蘭殖民主義者為了保住這一條「被拋在赤道周圍的綠寶石腰帶」他們在該地區實行了高度壟斷的殖民統治。

    荷印政府在荷屬東印度實施社會分工式的經濟管理。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特徵就是,通常由歐洲人掌控大宗物資的進出口和批發貿易,而華則從事中間批發與零售,即所謂的中介貿易,當地土著則是處於生產結構的下層。它所推行的一些措施如將零售業交給華僑去做,實行專利承包制度,土地佔有制度等等,實際上促進了華僑經濟尤其是中介貿易的發展,雖然殖民者的本意並非如此。

    荷印政府對荷屬東印度實行社會分工式的經濟管理,具體表現為:通常由歐洲人掌控大宗物資的進出口和批發貿易,而華僑則從事中間批發與零售,即所謂的中介貿易,當地土著則是處於生產結構的下層。事實證明,這種「分工式」的經濟構想在後來的經濟政策與社會管理中運用的非常成功。

    至於其它一些社會事務和法律管理方面,也充分體現了這種「分工的」鮮明特色。東印度公司從一開始就採取這樣的立場,即只管與本身有利害關係的事情,華僑內部的事務全由他們自己去管理。

    這種分而治之的經濟管理和統治方式,導致了荷屬東印度「分工式」的經濟發展模式,即通常歐洲人掌控大宗物資的進出口,而華僑則從事中間批發與零售,當地土著則是處於生產結構的下層。它限制了華和原住民的交流,促使華僑的職業構成逐漸集中於商業領域。

    在這種社會結構下,華僑往往扮演中介代理人的角色,兩面不討好,加上其勤儉刻苦的累積財富,不僅直接威脅到荷蘭人,也常被原住民認為華僑是助長荷蘭人壓制荷屬東印度人的幫兇,華僑常常成為「代罪羔羊」,無辜的承擔起荷屬東印度人對於高壓殖民統治的不滿與仇恨。

    「華商是大商家贖罪的羔羊是歐洲輸入商的犧牲品。」這樣,在荷蘭殖民統治中後期的是

    而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義政策,歷來不允許殖民地的被統治民族與宗主國臣民享有相等的權利。在荷屬南洋群島,1854年荷印當局把當地居民劃分為四個等級,而華人被列為最末等。等級不同,法律上所享受的權利也不相同。就荷蘭屬地的司法審判來說,它分為三等即地方裁判所、地方高等裁判所和本邦人民裁判所。歐美及日本僑民被劃入本邦人民裁判所和荷蘭人享有同等的司法權。華與土人被劃入地方裁判所和地方高等裁判所。此外在納稅、交通等方面華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視和嚴格限制。

    東印度公司採取這種態度的主要動機是為了自己商業利益,利用華的經濟力量來達成自己的殖民目的,卻絕不容華僑擁有與自己相當的權利。如果華的經濟發展和商業運作在某些方面觸動了他們的本質利益,荷印政府是絕對不會放任不管的,當然這對於任何一個希望通過貿易大發其財的殖民主義者來說是也十分自然的。

    幾百年來那些荷蘭殖民者,當華僑觸動他們的利益的時候,他們一次又一的煽動或放縱當地土著人的發動排華暴動和騷亂,發生在1778年、1796年、1802度的排華暴動與騷亂,無不與此有關。

    勤勞與節儉或許是華僑地原罪!

    華僑經濟儘管在幾百年中屢遭暴動與騷亂地地重創。但是在這種社會分工式地經濟制度下。仍然通過自己地勤勞與節儉取得了發展並形成驚人規模。甚至於超越了荷蘭殖民者。結果就造成了。當地土著人地生活極為困苦。他們感到越來越窮困。而所能親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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