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家庭面面觀 第一章 古老家庭與漫長歷史 第二節 與宗族剪不斷理還亂的密切關
    宗族是馬克思主義者普遍關注的社會現象。馬克思在《民族學筆記》中論述民族問題時就曾提到了介於在「氏族」和「家族」之間存在一種「組閤家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論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時也曾指出:「至於他們的經濟單位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某種*制親屬集團,或者所有三種集團依土地條件的不同都存在過,關於這些問題將來還會長久爭論」。這裡馬克思的「組閤家庭」、恩格斯的「某種*制親屬集團」實際上就是宗族的原生意義。

    在中國學術界,有關中國家族最經典的定義為:家族是根據單系(父系)親屬原則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擴大(家庭是其基本組成單位),是一個「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緣關係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組合而成的群體。基於上述定義,學者們往往將中國家族視同於宗族,即所謂家族是「由男系血緣關係的各個家庭,在宗法觀念的規範下組成的社會組織」;「宗族與家族、宗族制與家族制、宗族社會與家族社會、宗族生活與家族生活,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區別」;中國宗族(家族)應具備以下四個要素:「(1)男性血緣系統的人員關係;(2)以家庭為單位;(3)聚族而居或相對穩定的居住區;(4)有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和領導人,進行管理。」

    我國是一個宗法國家,長期以來,家居政壇之上,家國不分,家國一體。家庭組織孕育了宗族制度。中國在氏族社會末期產生了宗族制度,基本成型於西周時代,宋以後有典型表現,到了明清,尤其是在南方,宗族現象已經極為普遍。整個封建社會時期,宗族制度不僅在慢慢壯大,宗族秩序佔居了主導地位,而且宗族制度及其變種長期滲透到社會倫理、道德規範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封建的統治者也正是抓住了宗族的這種特性進行行政控制和管理,使得宗族現象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在中國長達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裡,人們把宗族關係看得極為重要。所謂宗族就是指具有血緣、姻親關係的所有人,有時還包括朋友、鄰居、師生關係等。所以在當時的刑罰中,最重的莫過於滿門抄斬或株連九族;在近代出現了保甲制度「一人犯罪,保甲皆受牽連」。這些都反映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宗族關係。比如《紅樓夢》中賈、史、王、薛四大家族唇齒相依是宗族關係的極至。

    社會學博士吳懷連從三個方面總結論述了傳統社會宗族的特點:第一,宗族有嚴密等級秩序和組織結構。等級秩序以「輩」與「行」規範體系維持。「輩」是「輩份」,是宗族內部血緣等級的標誌,很多宗族都用特定的「字」來表示輩。輩份與年齡無關,只是血緣關係標誌。「行」是同輩之間的排行,其目的是區分尊卑,以年齡長幼為序。宗族的組織結構較為複雜,大的宗族通常有三個等級:宗族、支派、房,族長、支派長、房長分別是三個級別的領導人。族長是最高首領,權力很大。協助族長工作的人稱為族正或宗相。一些大宗族還設有「族賢」的稱號,用以表彰位高權重、學識淵博的族內優秀人物。第二,宗族有自己的組織規範——族規。族規相當一個宗族的「基本法」,基本內容是圍繞宣揚綱常名教、人倫孝悌、遵紀守法、安分知命、和睦息訟、恤貧濟孤、一致對外等方面來制訂。第三,宗族有基本組織設施——祠堂、族田和族學。祠堂稱家廟,其基本功能是兩個,一是用於祭祀祖先(宗族祭祀是宗族最重要活動),二是處理族內大小事務的場所(執行族規等)。族田是宗族的公共財產,其收入主要用於宗族管理費用開支、祭祀費用開支、濟貧恤孤、興辦宗族教育事業。族田的來源有四:族人捐錢購買;富家捐獻;無後的族人田產充公;族產增值而購買。族學是宗族興辦的教育機構,用以解決無錢請私塾的族人子弟學習費用之困難問題,勢力較大的宗族常有興族學的舉動。在強大的宗族勢力包圍之下,家族和家庭是沒有獨立自主的管理權力的。因此,在傳統社會,除了地位顯赫的社會成員的家庭、家族以外,家族、家庭在宗族社會生活中是沒有特殊地位的。

    有關家族制度(或曰宗法制度),馮友蘭先生的論述很是精要,他在《中國哲學簡史》中稱,「家族制度過去是中國的社會制度。傳統的五種社會關係: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其中有三種是家族關係。其餘兩種,雖然不是家族關係,也可以按照家族來理解。」「儒家學說大部分是論證這種社會制度合理,或者是這種制度的理論說明。經濟條件打下了它的基礎,儒家學說說明了它的倫理意義。由於這種社會制度是一定的經濟條件的產物,而這些條件又是其地理環境的產物,所以對於中華民族來說,這種制度及其理論說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學說自然而然成為正統哲學,這種局面一直保持到現代歐美的工業化侵入,改變了中國生活的經濟基礎為止。」中國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緣關係的成員,他們之間有緊密的聯繫,但二者又有很大區別的。孫本文認為:家庭是最小的單位,限於同居共財的親屬,宗族是由家庭擴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親的親屬,是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則是由宗族擴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親屬,宗族為同姓,家族則未必同姓,包括了血親與姻親的一切親屬。家族是支持社會的政治系統、經濟系統、文化系統的基本的單位。(孫本文:《現代中國社會問題》)。

    在中國,家族從來就不是一個凝固的、一成不變的概念。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宗族組織曾經歷過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發展階段。儘管在其發展過程中,「家國同理同構」的社會關係模式愈益將家族型塑成為社會基本的構成單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關係則構成了傳統中國社會關係網絡的主要特徵。到了明清時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為鄉村地方自治的基礎和前提,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必經中介。但對於遇事從權的中國人來說,制度規定與具體運作之間存在著充滿玄機的解釋空間,所謂男性血緣世系經常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贅、寡婦招夫、養子承繼等等)所擾亂,始終具有一定程度的開放性。而且,隨著家族人口的繁衍和遷徙,家族分化便時有發生,人們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趨利目的的活動,大都被溫情脈脈的親情面紗掩蓋了。

    另一種著名定義是孫本文提出的。他認為,家族是一個「大」概念。在《現代中國社會問題》中他對家族和宗族的關係做了這樣的表述:「『家庭』為最小的單位,限於同居共財的親屬,『宗族』是由家庭擴充,包括父族同宗的親屬,『家族』則更由『宗族』擴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親屬。『宗族』為同姓,而『家族』則未必為同姓,蓋包羅血親與姻親二者。」

    孫中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所以中國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中國人對於家族和宗族的團結力非常強大,往往因為保護宗族起見,寧肯犧牲身家性命」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宗族的嚴密組織早已被打破。宗族的影響力在城市社會中基本上已經銷聲匿跡了,而農村社會宗族的組織也較為鬆散,除了慶典、祭祀或喪葬活動、修譜牒以外,宗族活動基本是分散自由的。宗族餘威雖然存在,但除文化意義外影響力已經逐漸衰微。這時家族作為一種家庭聯盟,成為親緣關係最主要准組織化形式,家族的地位和作用開始顯現出來,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家庭成員個人而言,家族的控制力或影響力已遠遠超過了宗族。而家族與家族的關係又構成了宗族關係,中國的家族和宗族關係相輔相成,錯綜複雜。

    我國的「家族」以其門第、歷史、經營內容以及繁榮程度形成等級規格,根據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形成確定的家的等級通常會產生與等級相應的社會變遷和社會效果。因此家族成員把家族利益看得高於一切,把家族關係看得重於一切。這種「家族至上」的群體意識觀要求個體把自己完全歸屬於家族,個人利益服從家族群體的利益,為家族的興旺、發達和榮耀而出力。這種為了家族的利益,為了光宗耀祖,可以產生強烈的成就動機,促使人們去追求事業的成功。家族主義還強調家族成員要相親相愛、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濟。在「重仕輕商」的封建時代,家族主義在官場上表現得淋漓盡致。先秦的世襲制,從天子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緣關係,祖、父、孫世代相承的。一人為官得勢,家族中父兄子侄、家庭外姻親故舊都可跟著得到好處。這種「一人得道,雞犬*」的家族主義表現在今天的商業領域就是:創業依靠家長,成功之後惠及家人。這種觀念在人們心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在今天的中國,即使是已經分了家,在經濟上已各自獨立,但族人之間仍然把自己看成是一家人,在經濟上仍然有密切聯繫,相互支持。在創業期間,家族成員可以在資金和人力上給予幫助和支援。企業一旦有了發展,提攜家族成員便成為其道義上不可推卸的責任。漢人社會的宗族、家族、譜系、及其稱謂系統已經成為親屬關係生物性和人類哲學與秩序的結晶。

    現代社會的家族對家族成員影響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內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它不是一個嚴密組織體系,沒有明確成文的宗族規範,社會也沒有賦予家族生殺予奪的權力,家族只是一個守望相助、患難相恤的社會共同體。其次,家族外延在現代社會中也擴大了,有姻親關係的家庭有時也被劃入到家族圈中。家族是要自然消亡的,而不能強行廢除。因此,即使家族缺乏正統的認同,但它對正統的表面屈服並不表明它沒有生存的理由。追根溯源,當現代國家難以有效提供傳統家族給予那些公*品和公共服務(主要是集體安全、道德秩序、經濟與社會互助)的時候,家族這種社會形式就會被繼續利用。復興過程中的家族,期望得到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認可,就像明清時期的家族實踐那樣能夠與國家拉上關係,從而使家族獲得正統的認同。為了便於理解現代中國社會的家族形式,有人就用「家庭網絡」來形象的表示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第一,原來宗族中血緣關係較近的若於家庭(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為核心成員的家庭)擺脫宗族而組成一個家庭聯盟;第二,原來的一個直系家庭裂變為若干個家庭而形成的網絡,網絡有一個「母家庭」,或中心家庭(往往是直系家庭中最長一輩的夫妻組成的空巢家庭),有若干個「子家庭」,「子家庭」通常是直系家庭中的晚輩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第三,原來沒有血緣,但因為婚姻關係或由族譜而認定的宗族關係而結成的家庭聯盟。例如兩個核心家庭經過各自子女的婚姻而變「親家」後組成的家庭聯盟。

    從建構和諧社會的角度看,宗族組織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若能充分合理利用這一資源,有效引導,會大大降低社會的摩擦成本,花費的代價也是很低的。

    參考書目:

    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

    孫本文《現代中國問題》

    參考文獻《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05期。

    費孝通:《鄉土中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年版。

    錢杭:《關於宗法制度形成的條件問題》,《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滬)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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