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下篇 第十七章 論篡奪
    197.如果征服可以稱為外來的篡奪,篡奪就可以說是一種國內的征服,它與前者不同

    的是,一個篡奪者在他這方面永遠不是正義的,因為當一個人把另一個人享有權利的東西占

    為己有時,才是篡奪。就篡奪而論,它只是人事的變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規章的變更;

    因為,如果篡奪者擴張他的權力超出本應屬於國家的合法君主或統治者的權力範圍以外,那

    就是篡奪加上暴政。

    198.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來實行統治,如同政體本身一樣,是政府的

    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確定的辦法。不論根本沒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

    它應為君主制而沒有指定怎樣選任享有統治權的人來充當國王的辦法,同樣都是無政府狀

    態。因此,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國家,也都有關於如何指定那些參與國家權力的人們的

    規定和如何授予他們權利的固定方法。因為不論根本沒有規定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應為君

    主制、但沒有指定怎樣選任享有統治權的人來充當君主的辦法,同樣都是無政府狀態。無論

    何人,如果不用國家法律所規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統治權的任何部分的權力,即使國家的形式

    仍被保存,也並不享有使人服從的權利;因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

    意的人。在人民能夠自由地表示同意,並已確實同意承認和確認他一直是篡奪得來的權力以

    前,這樣的篡奪者或其繼承人都沒有權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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