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上篇 第九章 論從亞當承襲下來的君主制
    81.縱使世界上應當有政府是極其明白的事;縱使所有的人都同意我們作者的意見,認

    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規定為「君主制」,可是,由於人們不能去服從那些不能命令指揮的

    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儘管圓滿、正確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它也是既不能頒布法律,

    亦不能為人們的行動訂立規章的;因之,要用它在人們中間維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權

    是行不通的,除非同時教給人們一種方法怎樣去認識誰是握有此種權力和行使這種支配他人

    之權的人。只是談服從和順從,而不告訴我們誰是我們應當服從的人,那是沒有用處的。因

    為即使我已完全心悅誠服地相信世界應有統治機構和法規,但是,在有權利取得我的服從的

    人出現以前,我還是可以隨意行動的。如果沒有一種標誌使人能認識他,並把具有統治權的

    他同別人區別開來,那麼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這樣的人了。因此,服從政府雖是每一

    個人的義務,可是,這種服從所指的只是服從那種有下命令的威權的人的指導和法律,而不

    是別的,所以,單使一個人相信世界上存在著「王權」,還不足以使一個人成為臣民,而必

    須有方法去指定和認識這個具有「王權」的人。一個人除非充分瞭解誰是有權對他行使支配

    權力的人,否則,他在良心上決不會感到有服從任何一種權力的約束力量。要不然,海盜與

    合法的君主之間便沒有分別;一個強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費勁地受人服從,皇冠與王笏將會成

    為強暴和掠奪的遺產;如果人們不知道誰有權指揮自己,自己有義務應該服從誰的指示,那

    麼人們也就可以隨時和幼稚無知地更換他們的統治者,如同他們改換自己的醫生一樣。因

    此,為使人民心悅誠服地盡他們的服從的義務,他們不但必須知道在世界上總是有一種權

    力,而且必須知道是哪一個人具有支配他們的權力。

    82.我們的作者在亞當身上建立一個「君主的絕對權力」的企圖有多大的成就,讀者從

    上面說過的話裡已可作出判斷。但是縱使這個「絕對君主制」像我們作者所希望的那樣一清

    二楚,——我是持相反見解的——除非他同時也證實下述兩件事,否則對於世界上現有的人

    類政府還是沒有用處的:

    第一,「亞當這種權力」不隨他的死亡而終止,而是在他死後便全部轉移給其他某一

    人,直到子孫萬代都是如此。

    第二,現在世上的君主和統治者是通過一種正當的轉移方式取得這種「亞當的權力」

    的。

    83.如果第一個條件不能成立,「亞當的權力」縱然龐大無比,確實無比,對於現在的

    政府和社會也絲毫沒有意義;我們不能不於亞當的權力之外,為一些國家的政府尋求別的權

    力根源,否則世界上便根本沒有政府。如果後一個條件不能成立的話,這就會摧毀現在的統

    治者的權威,解除人民對於他們的服從,因為他們跟別人相比,既然沒對作為一切權威之唯

    一源泉的那種權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沒有統治人民的資格。

    84.我們的作者曾在亞當身上虛構一個絕對的統治權,提出幾種將它轉移與他的後繼君

    主們的方法,但是,他特別強調的是「承襲」的方法,這一點在他的幾篇論文中經常都能見

    到,我在上章又已引過其中的幾段,我不用在這兒再複述了。前面已經說過,他把這種統治

    權建立在一種雙重基礎之上,即「財產權」與「父權」;前者被認為是專對萬物的權力,即

    擁有土地和地上的野獸以及其他低級生物,專供自己個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

    外;後者被認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轄人們,即除他以外所有人類的權力。

    85.這兩項權利,既被認為是其他一切人所沒有的,則亞當一人必有其特定的理由,作

    為掌有這兩項權利的根據。

    我們的作者假定,亞當的「財產權」是來自上帝的直接的「賜與」(《創世記》第一章 

    第二十八節)而「父權」的權利則是從「生育兒女」的行為產生的。就一切種類的承襲而

    論,如果繼承人不繼承他的父親的權利所根據的理由,他就不能繼承那以此為根據的權利;

    例如,亞當根據萬能的上帝——萬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與」和「恩賜」,對於萬物

    具有一種所有權;就算這是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但是在亞當死後,除非有同樣的理

    由——即上帝的「賜與」——

    也賦與了亞當的繼承人以這種權利,則他的繼承人不能有支配萬物的權利,不能對萬物

    取得「所有權」。因為,如果亞當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賜與」就不能對萬物享有所有權和

    使用權,而這種「賜與」又只是給予亞當個人的,那麼,亞當的「繼承人」就不能具有承襲

    它的權利,而在亞當死後,這種權利必然再歸還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為正式的授與所

    給予的權利不能超過明文所載,這種權利也只有依據明文所載,才能得以保持,那麼,像我

    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樣,如果那種「賜與」只是給亞當個人的,他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他對

    萬物的所有權,而如果這種權利是授與亞當以外的任何人的,就應當指明這種權利是只傳給

    我們作者心目中的繼承人即傳給他的兒子們中的一個,而排除其餘的兒子在外。

    86.但是,我們不要跟著我們的作者走得離題太遠了,事情顯然是這樣的:上帝既創造

    人類,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動物身上一樣,紮下了一種強烈的自我保存的願望,也

    在這世界上準備了適於人類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東西,俾能照著上帝的旨意,使人類能在

    地面生存相當的時期,而不要讓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藝品由於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

    在生存不久之後便告死亡——我以為上帝創造了人類和世界之後,這樣對人類說過——即

    是,指示人類通過他的感覺和理性(正如上帝通過扎根在下等動物身上的感覺和本能來達到

    同一的目的那樣)來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東西,和給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因此

    我毫不懷疑,在上帝宣佈這些話以前,(縱然如果這些話一定要理解為是用文字說出的),

    或者連這種文字形式的「賜與」都沒有的時候,人類根據上帝的旨意和特許就已經有了使用

    萬物的權利。因為上帝既然已親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慾望(強烈的慾望),作為一種

    行動的原則,扎根於人的身上,「作為人類心中的上帝之聲的理性」就不能不教導他並且使

    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趨向行事,就是服從他的創造主的旨意,因而對於

    那些通過他的感覺或理性發現出來足以養生的東西,他就有權利使用,這樣說來,人類對於

    萬物的「財產權」是基於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為他生存所必須,或對他的生存有用處之

    物的權利。

    87.這就是亞當的「財產權」所依據的理由和基礎,基於同一根據,這不但在他死後,

    而且在他生前,也給予他的一切兒子以同樣的權利。因此,亞當的嗣子沒有超過他的其他的

    兒女的特權,使他能夠排除他們,不讓他們享有利用下等生物來保存自己舒適的生存的同等

    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這樣說來,建立在「財產權」或——

    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建立在「個人的支配權」之上的亞當的統治權便變成空話

    了。無論哪一個人都根據和亞當一樣的權利——即根據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顧和自謀生存

    的權利——有權支配萬物。人類都共同享有這種權利,亞當的兒子們也與他共同享有這種權

    利。但是,如果一個人已開始把某一種特定的東西作成了自己的財產(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

    樣能夠這樣做,將在別的地方說明),對這種東西,這件財產,如果他沒有通過正式授與而

    另外作了其他處理的話,便自然傳給他的兒子們,他們有繼承和保有它的權利。

    88.這裡,有理由問一問,在父母死後兒子們怎樣較他人為先地獲得承襲父母財產的權

    利?父母在死時自己實際上既沒有把這種權利轉移給別人,為什麼它不再歸還給人類的共同

    財產呢?也許可以答覆說,公眾同意把它給予死者的兒子們。我們知道,公眾的做法確是這

    樣處理的;不過我們還不能說這就是人類共同的同意,因為這種同意從來沒有人要求過,實

    際上也從來沒有被表示過,但是如果公眾的默許已經確立了兒子的承襲權,那麼兒子們承襲

    父親遺產的權利也只是一種人為的而不是自然的權利;不過在這種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這

    種事情看成是自然的,也不無理由。我想,其根據是這樣的:上帝扎根在人類心中和鏤刻在

    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強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這就是每一個人具有支配萬物

    以維持個人生存與供給個人使用的權利的基礎。但是,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類心中紮下了

    繁殖自己種類和延續後代的強烈的要求,這種要求就給予兒子們以分享父母的「財產權」和

    承襲他的財產的權利。人類保有財產不單是為了自己,他們的兒子也有享有其財產之一部分

    的權利,當父母死亡,不能再使用財產,父母與其財產分離的時候,兒子們自己的這種權利

    便與父母的合併起來,全部財產都歸他們所有,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繼承遺產。與保存自己

    一樣,人們依據同一的義務有責任保存他們自己所生的後代,於是他們的後代便得有享受他

    們所有的財富的權利。從上帝的法則看來,兒子們具有這種權利是很明顯的,而人類確信妻

    子女享有這種權利,從國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顯的,這兩種法律都要求父母供養子女們。

    89.由於自然的過程兒童生來幼弱,不能自己供養自己。

    上帝既然如此規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親身給他們這種權利,要父母養育和扶持他們,

    這權利不僅僅限於能夠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條件可能達到的範圍內享受生活的便利和

    安適。因此,當他們的父母離開人世,父母對兒子應有的照顧撫養完全停止時,這種照顧撫

    養的效果應該盡可能長遠地使其延續下去,父母在世時準備好的東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

    樣,應當認為是留給兒子們的。兒子們是父母在自己身後,還有責任必須供應照顧的。即使

    父母在去世時沒有明白宣佈,自然的意旨卻指定了兒子承襲父母的財產。於是,兒子便有資

    格,有自然的權利來承襲他們的父親的財富,這是其餘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90.要不是因為上帝和自然給予兒子以享受父母養育扶持的權利,並作為一種義務,使

    父母不得不這樣做,那麼,說父親應承襲兒子的財產,並且比他的孫子有優先承襲權,也不

    無理由。因為兒子的撫養教育要費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經驗,從公道出發,可以認為應

    當予以報酬。但是,祖父這樣子做,也是服從於自己的父母所服從的同一法則,按照這個法

    則,他從自己的父母那裡獲得撫養和教育。而一個人從他的父親所獲得的教養,是用自己對

    自己的兒女的教養來償還的。(我的意思是說,除非由於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將財物歸

    還,以便維持他們的生活與生存,就應當採取財產權更換的辦法,是多少就償還多少。因為

    我們這裡說的不是兒子對於父母總是應該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錢來計算的財物

    與生活用品);不過,這種對兒子的債務也不能完全抵消對父親所負的責任,而只是基於自

    然之理使前者比後者優先罷了。因為,一個人對其父親負了債,在兒子沒有後代時,父親有

    權承襲兒子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兒子的權利不能排除父親的承襲權。因此一個人在有需

    要時具有享受兒子撫養的權利,而且在他除了給予兒子和孫子的必須供應之外還有餘裕時,

    他也有從兒子方面享受安樂生活的權利,如果兒子死了沒有所出,父親自然有權來享有他的

    財物和承襲他的財產(縱然有些國家的民法悖於常理另有其他規定),然後,再由他的其他

    兒子和後者的所出承襲他的,如果再沒兒孫的話,就由他的父親和父親的後人承襲,但是,

    如果連這些也沒有的話——即是連親族也沒有的話——我們看到私人的所有就歸之於社會,

    在政治社會內,是落入公共官長之手,而在自然的狀態中,這種財產則再一次變為完全公

    有,任何人都無權承襲它,也沒有任何人以不同於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對這些東西具有財

    產權,關於這點,我將在適當的地方再加以說明。

    91.我所以用了較大的篇幅,指出兒子有權承襲父親的財產的理由,不單是因為從這種

    理由中,可以明顯看出亞當縱有對全地面及其產物的所有權(一種名義上的、無意義的、無

    用的所有權,因為他有責任拿他來養育和維持他的子孫,這種所有權便只能是如此而已),

    但他所有的兒子憑著自然的法則和承襲的權利,得有共同享受的資格,並在他死後,取得其

    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不能給他的後裔中任何一個人帶來統治其餘的人的統治權,這是

    因為既然每一個人都有承襲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權利,他們可以共同地享受他們所承襲的財產

    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們覺得怎樣最合適就怎樣辦,但是沒有人能夠要求承襲全

    部財產,或任何與之相連的統治權,因為承襲的權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樣的權利,來分有他們

    的父親的財產,並沒有輕重的差別。我說,我不單是因為這個原故,而對兒子承襲父親財產

    的理由那樣細緻地加以考察,而且也因為他可以更好地說明白「統治權」和「權利」的承襲

    問題。在有些國家裡,他們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權完全給予長子,權力的繼承也是依照

    這種習俗而傳給人們,有些人就容易為這種現象所迷惑,而認為對「財產」與「權力」兩者

    都同時存在著一種自然或神授的長子繼承權,認為對人的「統治權」和對物的所有權乃是從

    同一的根源發生,也應依照同樣的法則承襲下去。

    92.財產權的最初發生是因為一個人有權利來利用低級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

    專為財產所有者的福利和獨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時候,他甚至可以為了使用它而把

    他具有所有權的東西加以毀壞,但是,統治權卻不一樣,它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財產,

    以保護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設,是以被治者的利益為目的;統治的劍是為著要

    使「做惡事者恐怖,」借這恐怖逼使人們來遵守社會的明文法律,這種法律是依照自然的法

    則而制定的,是為公眾謀利益的,也就是說,在公共法規所能提供的範圍內為社會的各個特

    定的成員謀利益。這劍不是單為統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給予他的。

    93.因此,照前面的說明,兒子們由於要倚靠父母養活而有權利承襲父親的財產。這種

    財產由於是為他們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屬於他們所有,所以把財產稱為物資(goods)是合

    適的。依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則,長子都沒有獨佔這財產的權利或特殊的權利,他的和他

    的弟兄的權利同樣基於他們必須靠父母養育、扶持和過舒適生活的那種權利,捨此以外,別

    無其他根據。但是政府是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是為統治者獨自的利益而設的,(只是因為

    他們是那個政治團體的一部分,他們才和其餘人一起,作為這個團體的一部分和成員而受到

    政府照管,並依照社會的法律,各盡其職能,為全體謀福利,)因此政府不能起著與兒子承

    襲父親財產同樣的權利來承襲。兒子有權利從他的父親的財產內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來養

    活自己,這種權利使他有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繼承他的父親的財產,但是這不能使他也有權

    去繼承他的父親對他人的「統治」。兒子有權向父親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撫養,以及自然所

    提供來維持生活的東西;但他沒有權利向他要求「統治權」或「支配權」。他可以不須有為

    了他人的福利與需要而賦與他的父親的「帝國」和「支配權」(如果他的父親具有這個的

    話)而生活下去,並從他的父親那裡取得他當然應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因此,

    兒子不能憑著一種完全是基於他自己私人的好處和利益的權利來要求統治權或承襲統治權。

    94.我們必須先要知道別人向他要求承襲權的第一個統治者怎樣獲得他的威權,一個人

    根據什麼理由獲有「最高統治權」、他憑什麼資格享有這種權力,然後我們才能知道誰有權

    繼承他,從他那裡承襲這種權力。如果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給一個人的手上或給他戴上王冕的

    是人們的同意和許可的話,那麼這也必然是指定其傳襲和移轉的方法,因為使第一個人成為

    合法「統治者」的權力也必然使第二個人成為合法的統治者,這樣它便也給予了王位的繼承

    權。在這種情況下,繼承習慣或長子繼承權本身都不能成為承襲王位的權利或口實,除非建

    立政府的形態的人民公意是用這種辦法來解決王位繼承問題的。所以,我們看見在一些不同

    的國家裡,王冠的承襲是落在不同的人頭上,在一個地方根據繼承權利做君主的人,在別一

    個地方可能會成為一個臣民。

    95.如果上帝以他正式的授與和宣告的啟示最初給予某人以「統治權」和「支配權」,

    那麼,一個聲稱有這種權利的人也必須從上帝那裡取得關於他的繼承權的正式授予。因為,

    如果上帝沒有規定這種權力傳授和移轉給別人的途徑,那就沒有人可以承繼最初的統治者的

    這種權利,他的兒女也沒有承襲權,除非上帝——這種制度的創製者——有命令,長子繼承

    制也不能成為要求的根據。例如我們看見掃羅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獲得的王位,在他去世以

    後,他的家族對王位的要求權也就沒有了;大衛王根據與掃羅登位同一樣的資格——即是上

    帝的指定——繼承他的王位,而排除了掃羅的兒子約拿單和一切繼承父權的要求。至於所羅

    門所以具有繼承他的父親的權利,也定然是基於別的資格,而不是根據長子繼承製。弟弟或

    姊妹之子如果也具有與第一個合法的君主同樣的資格,在王位繼承上必然享有優先權。在支

    配權只憑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的情況下,只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兒子便雅憫和同族中最初

    擁有這種權利的人一樣,也必定要承襲王位。

    96.如果「父權」,「生育兒女」的行為給予一個人以「統治權」和「支配權」,繼承

    和長子繼承權就不能給兒子以這種權利;因為不能繼承他的父親的生育兒女這種資格的人,

    也不能像他的父親那樣,根據父權而有支配自己兄弟之權。不過,關於這點,在後面我還要

    更多地加以說明。同時,有一點是很明白的,就是,一個政府,不管它最初是被認為建立在

    「父權」、「人民的公意」或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哪一種基礎之上,其中任何一種

    都可以取代其他一種而在一個新的基礎上開始一個新的政府——我的意思是說,在上述的任

    何一個基礎上開始建立的政府,依據繼承的權利,只能夠傳給那些與其所繼承的人具有相同

    權利的人。基於「社會契約」的權力,只能夠傳給那依照該契約取得權利的人;基於「兒女

    生育」的權利,只有「生育兒女」的人才能享有;基於上帝的正式「授與」或「賜給」的權

    力,只有這種授與根據繼承權利規定授給的人才能享有這種權利。

    97.由上面我所講的,我以為有一點是很明白的了,即是,利用萬物的權利,本來是基

    於人類具有的維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權利,兒子之具有承襲父母的財產的自然權

    利,是基於他們具有從他們父母的財產蓄積中取得同樣生存與生活物資的權利,而他們的父

    母在自然慈愛的教導下,把他們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來撫育他們,這一切全都是為了財產所有

    者或繼承者的利益,不能作為兒子們繼承「統治權」與「支配權」的理由,這些權力具有另

    外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

    長子繼承權也不能作為借口來單獨承襲「財產」或「權力」,這在後面適當的地方,我

    們會看得更清楚。在這裡只要說明一件事就夠了,這就是說,亞當的「財產權」或「個人的

    支配權」不能把任何統治權或支配權傳給他的嗣子,他的子嗣由於沒有承襲他的父親的一切

    的所有物的權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們的統治權;所以,縱使亞當由於他的「財產

    權」而使他具有了任何統治權——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統治權也隨他的死亡而告終止了。

    98.亞當的統治權——如果因為他是全世界的所有者而對人類有支配權的話——不可能

    為他的某一個兒子所承襲,而支配其餘的兒子,因為他們大家都有分得遺產的權利,每一個

    兒子都有權取得他的父親的所有的一部分;因此,亞當根據「父權」而獲得的統治權——如

    果他有這種權的話——

    也不能傳給他的兒子中任何一個,因為,如我們的作者所說,這是一種起著「生育兒

    女」而獲得的對其所生者的權利,它不是一種可以繼承的權力,因為這是一種導源於並建立

    在純屬私人性質的行為上的權利,所以由它而來的那種權力也是一樣,是不能承襲的。父權

    既是一種自然的權利,只源於父子的關係,它之不能被承襲正如這種關係本身不能被承襲一

    樣。如果一個人可以承襲父親支配兒子們的父權的話,那麼,他作為繼承人,照樣可以聲稱

    具有承襲丈夫對妻子的夫婦之權。由於丈夫的權力是基於契約,而父親的權力是基於「兒女

    的生育」;如果他可以承襲由「生育兒女」而來的權力(除非生育行為也可以成為一個沒有

    生育兒女者獲得權力的一種資格,這種權力只能及於生育兒女者本人,而不能及於別人)他

    便同樣可以承襲那由私人性質的婚姻契約而取得的權力了。

    99.這就使人可以有理由問一個問題,亞當既死在夏娃之前,他的嗣子(比方說該隱和

    塞特)根據承襲亞當的父權的權利,是否對他的母親夏娃具有統治權呢?因為亞當的父權不

    過是因生育兒女而取得的一種統治兒女的權利,所以,即便照我們作者的意思來說,承襲亞

    當的父權的人,除了亞當因生育兒女而取得的統治兒女的權利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承襲;

    因此,嗣子的君權不會包括夏娃,如果包括夏娃的話,那麼這種君權既不過是亞當傳襲下來

    的「父權」,其嗣子必然是因為亞當生育了夏娃而獲得統治她的權利的,因為「父權」不是

    別的,只是與生育兒女有關的事情。

    100.也許我們的作者會說,一個人可以割讓他對他的兒子的支配權,凡是由契約可以

    移轉的東西,也可以由承襲而取得。我回答,一個父親不能割讓他對他的兒子的支配權。他

    也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放棄此種權力,但不能加以轉讓;如果有別人獲得這種權力,那也不

    是由於父親的許可,而是由於那人自己的某種行為。例如一個父親反乎天性,對自己的孩子

    不加愛護,把他出賣或送給別人,而這個人又拋棄了他;

    第三個人發現了他,把他當作自己兒子一樣的養育、撫愛和照顧。在這種情況下,我認

    為沒有人懷疑,兒子的孝順和服從應該大部分獻給他的義父,或作為一種報酬償還給義父;

    如果其他兩個人要向他要求什麼,那只有他的生身父親還有權利。他也許已經喪失了包含在

    「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條誡命中的大部分對他應盡的義務,但他沒有將任何權利轉移給

    別人之權。購買兒子而不照管他的那個人,憑著他的購買行為和生父的認許,得不到享受兒

    子孝敬的權利,只有那個憑著自己的權力,對那個垂死的棄兒代盡了父親的職責和照顧的

    人,由於父母的撫養之恩,才使自己得到享受相應程度的父權的權利。在考察父權的性質

    時,這點將更容易為人所接受,關於這一點請讀者參閱本書第二卷。

    101.再回到目前的論證,有一點是很明白的:父權只是由「生育兒女」得來(我們的

    作者把它作為父權的唯一根據),既不能「轉移」,也不能「承襲」;沒有生育兒女的人不

    能獲得基於「生育」而來的父權,正如一個人沒有履行某種權利所依據的唯一條件就不能有

    某種權利一樣。如果有人問,父親支配他的兒子的權力是根據什麼法律的,我可以答道,那

    無疑是根據「自然」的法則,自然給予他以支配他所生的兒子之權。如果又有人問,我們作

    者所說的嗣子根據什麼法律獲得承襲的權利,我以為也可以回答說是根據「自然」的法則;

    因為我沒有看見我們的作者引用《聖經》上的一個字來證明他所說的這種嗣子的權利。那

    麼,「自然」的法則之所以給予父親以支配兒子的父權,是因為父親的確「生育了」兒子,

    如果同一樣的「自然」的法則拿同一樣的父權給予嗣子,使他支配並不是他所生育的兄弟

    們,這樣推論的結果,不是父親沒有因生育兒女而獲得父權,就是嗣子根本沒有這種權利,

    兩者必居其一。否則很難理解「自然」的法則——也即是理性的法則——既因「生育兒女」

    這個唯一的理由,而給予父親以支配兒子的父權,怎樣又可以不需這個唯一的理由(換句話

    說,即沒有任何理由)而給予長子以支配他的兄弟之權。如果長子依照自然的法則可以承襲

    這個父權,而不須具有這種權力所根據的唯一的理由,那麼,最小的兒子也可以有這種權

    力,乃至於外人,也和長子與最小的兒子一樣可以有這種權力了;因為,既然只有生育兒女

    的人才有父權,那麼,在沒有任何一個人具備這種條件的地方,便是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權利

    了。我確信,我們的作者拿不出什麼根據來,如果有人能提出的話,我們將在下面看看,它

    是否能站得住腳。

    102.同時,如果說依照自然的法則,一個生育兒女的人88政府論上AE-

    _?______???__有支配他所生的兒女的父權,因此依照自然的法則,沒有生育他們的嗣子也

    有支配他們的父權的話是有理的,那麼我們也可以說,依照自然的法則,一個人因為是另一

    個人的親屬,並且大家都知道與他同一血統,有了承襲此人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同一自

    然法則,一個完全不屬於他的血統的陌生人也有承襲他的家產之權也同樣有理。換一種情況

    說,假使國家的法律只給予那些保育和撫養自己的孩子的人以支配他們的絕對權力,能有人

    硬說這種法律給予了那些沒有做過這種事的人以對不是他自己的兒子的那些人的絕對權利

    麼?

    103.因此,如果能夠說明夫權可以屬於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麼,我相信,我們的作

    者所說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權可以為一個兒子承襲,繼承父權的嗣子可以具有支配他的兄弟

    們的父權,並且依照同一原則也具有夫權,這些便也都可以得到證明。但是,在這點沒有得

    到證明之前,我以為我們可以放心地確信,亞當的父權,這種「父的身份」的統治權——如

    果真有這樣的權力的話——不能傳給他的第二代的嗣子,也不能為他所承襲。「父的權力」

    (如果這個名詞對於我們的作者有用的話,我很可以承認它)永不能消失,只要世界一天還

    有父親,便一天有父權;但是,所有父親中沒有一個人具有亞當的父權,或從亞當處取得他

    們的父權,只是各個父親都根據與亞當享有父權同樣的資格而具有各自的父權,即是根據

    「生育」而不是根據承襲或繼承,其情況正如丈夫們的夫權不是由亞當那裡承襲而來一樣。

    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正如亞當並不具有那種足以使他對人類擁有「統治權」的「財產權」

    和「父權」一樣,他那建立在這兩種資格中任何一種之上的統治權(如果他真的有這種權的

    話)同樣地也不能傳給他的嗣子,而必然隨其死亡而告終。因此,如上面所證明的,亞當既

    然不是君主,他那虛構的君位也不是可以傳襲的,所以現在世界上的權力不是屬於亞當的權

    力;因為,在「財產權」或「父權」方面,亞當所有的一切,根據我們作者的理由,必然要

    隨其死亡而告終止,而不能以承襲轉移給他的後代。在下章中,我們將考察一下,看看亞當

    是否曾有如我們作者所說的那樣的嗣子,來承襲他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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