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馬佐夫兄弟 第三卷 錯判的案子 第11節 既沒有錢也沒有搶劫的事
    律師的演說中有一個論點,使大家都大吃一驚,那就是完全否認這倒楣的三千盧布的存在,因此也就沒有搶劫的可能。

    「諸位陪審員,」律師開始說,「在這個案子裡有一個極為突出的特點最使一切剛來的、沒有成見的人覺得驚愕,那就是控訴搶劫,同時卻完全不能在事實上指出:所劫的是什麼?據說,所劫的是錢,就是那三千盧布,但是誰也不知道,這筆錢究竟是否實際存在。你們想一想:第一,我們怎麼知道有這三千盧布,誰看見的?只有僕人斯麥爾佳科夫一個人看見過,而且指出這錢是放在信封裡,還注有幾行字。也是他,在災難發生以前,就把這事告訴了被告和他的兄弟伊凡-費多羅維奇,也曾通知過斯維特洛娃小姐。但是這三個人自己都並沒有看見過這筆錢,看見過的還是只有斯麥爾佳科夫一個人。這裡自然而然產生了一個問題:假使果真有這筆錢,斯麥爾佳科夫果真看到過,那麼他最後一次是在什麼時候看到的?如果主人把這筆錢從床上拿走,又放在小箱裡,沒有對他說,又怎樣呢?你們要注意,據斯麥爾佳科夫說,錢放在床上被褥底下;被告應該從被褥底下摸出來,但是床鋪一點也沒有弄皺,對於這層,筆錄裡記載得清清楚楚。被告怎麼會一點也不弄皺床鋪?還有他的染滿了血的手,怎麼竟沒有弄髒特地鋪上的乾淨而細緻的床單?有人會說:地板上那個信封怎麼說呢?關於這信封,倒正值得我們好好談一下。我剛才甚至感覺有點驚訝:才智高超的檢察官在提到信封以後,就在他指出關於斯麥爾佳科夫殺人的這種懷疑十分荒誕的時候,曾突然自己說明,——諸位聽清楚,他是自己聲明的:『假如沒有這個信封,要是它不留在地板上成為一個物證,要是搶劫的人把它帶走了,那麼全世界沒有人會知道有這個信封,信封裡面有錢,從而知道那錢是被告搶走了。』因此,甚至檢察官自己也承認,只有這一塊上面寫著字的破紙,是控告被告搶劫的根據,『要不然,誰也不知道搶去了錢,也許根本就不知道有這筆錢。』但是難道僅僅因為有一塊破紙留在地板上就能算做裡面曾放過錢,而且這錢已被搶走的證據麼?有人會回答:『可是斯麥爾佳科夫看見過這信封裡有錢的。』但是他在什麼時候,最後一次是在什麼時候看見的?我現在要問的就是這句話。我同斯麥爾佳科夫談過,他對我說,他在災禍發生的前兩天看見過這筆錢!但是為什麼,比方說,我不能作以下的設想呢,那就是費多爾-巴夫洛維奇這老頭子獨自關在屋裡,在不耐煩地、歇斯底里地期待著他的情人來到時,由於無事可做,突然把信封拿出來,拆開封口說:『要信封幹嗎,也許她還不會相信哩,如果把三十張一百盧布的鈔票擺在一堆給她看,也許會印象更強烈,引得她流出口水來。』於是他撕破信封掏出鈔票以後,作為主人,自然有權把信封隨手扔在地板上,不會擔心什麼物證不物證。諸位陪審員,請問,還有比這種設想,這種情況可能性更大的麼?這有什麼不可能呢?但要是類似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的話,那麼關於搶劫的指控就不攻自破了:既沒有錢,自然也不會有搶劫的事,如果那個信封留在地板上,就是裡面有錢的證據,那為什麼我不能提出相反的說法,就說信封所以落在地板上,正是因為裡面已經沒有錢,那筆錢已由他的主人事先取了出來呢?『不錯,照這樣說,這筆錢在費多爾-巴夫洛維奇自己從信封裡取了出來以後,既然家裡進行搜查的時候並沒有發現,那麼它究竟到哪裡去了呢?』第一,在他的小錢箱裡發現了一部分錢,第二,他在早晨的時候,甚至還在頭一天,就可能把錢取了出來,另作處置,付給別人,寄出去,或者變更主意,根本改變了他的行動計劃,而在這樣做時根本不認為事先必須要報告給斯麥爾佳科夫知道。只要哪怕有這樣設想的可能存在,就怎麼可以這樣堅決、這樣肯定地指控被告為搶劫而殺了人,而且確實有搶劫的事情發生呢?要是這樣,就等於是侵入了小說的領域。既然肯定某種物件被劫,就該指出這東西來,或者至少確切證明它是存在的。但是竟沒有一個人看到過它。在彼得堡,最近有一個作小販的青年人,只有十八歲,還幾乎是個小孩,在大白天拿斧子闖進一家錢鋪,用不尋常的、典型的大膽舉動殺死了老闆,搶走一千五百盧布。五小時以後他被捕,從他身上抄出除了他已經用去的十五盧布以外的全部款項。此外,一個夥計在兇手走後回到鋪子裡,不但把被搶去的錢數報告了警察,還說出這筆款子是什麼樣的錢,有多少張花鈔票,多少張藍色,多少張紅色的,多少個金幣,是什麼樣的,而在被捕的兇手身上發現的恰巧就是這樣的錢和金幣,不但如此,跟著兇手還完全坦白地承認了他殺人,並且搶走的正是這樣一筆錢。諸位陪審員,我認為這才叫物證!因為在這裡我知道,看見,而且摸到了這筆錢,決無法說沒有錢,或者以前根本就沒有過這筆錢。本案的情況是這樣麼?要知道這事關係到一個人的生死,一個人的命運。人家要說,『這話對,不過他在那天夜裡酗酒胡鬧,亂花銀錢,在他身上發現了一千五百盧布,他是從哪裡弄來的呢?』但是正因為發現的只有一千五百盧布,而另外一半無論如何也找不到,發現不出;因此恰恰證明這也許並不是那筆錢,也根本從來沒有裝在任何信封裡過。經過時間推算(而且非常嚴密),預審中已經查明並且證實被告從女僕那裡跑到官員彼爾霍金那裡去的時候,並沒有回家,也沒有到任何別的地方去,以後一直在眾人面前,所以不可能從三千盧布裡分出一半來,藏在城裡。正是因為這一點,檢察官才猜測錢藏在莫克洛葉村中的地板縫裡。諸位,是不是藏在烏道爾夫城堡1的地窖裡了?這個猜測是不是太富於幻想和浪漫色彩了呢?大家注意,只要這一個猜測,就是藏在莫克洛葉的猜測,一被打消,關於搶劫的指控就完全成了泡影,因為要是那樣,這一千五百盧布究竟在哪裡,究竟跑到哪兒去了呢?既然已經證明被告沒有到任何地方去過,那麼究竟是什麼奇跡竟會使這筆錢變得無影無蹤了?我們竟準備用這樣的傳奇小說斷送一個人的生命!有人會說:『無論如何他始終說不出他身上那一千五百盧布是哪裡來的;大家又都知道在這夜裡以前他並沒有錢。』但是誰知道呢?被告自己卻清楚而堅定地交代過錢是哪裡來的,而且可以說,諸位陪審員,可以說,再沒有也不可能有比這供詞更可信,而且同被告的性格和心靈更符合的了。檢察官喜歡他自己的傳奇小說:一個意志薄弱的人,決定蒙著恥辱拿他的未婚妻給他的三千盧布,是不會分出一半來縫到護身香囊裡的,反過來說,即使果真縫了,也會每兩天一拆,一百一百地掏出來用,在一個月內把它全數花光。別忘了,這一切全是用毫不容人反駁的口氣說出來的。但假如事情根本不是這樣又怎麼辦呢?假如你們編了一部傳奇小說,可是小說裡描寫的完全是另外一個人物,又怎麼辦呢?而事實上你們恰恰是創作了另外一個人物!有人也許要駁:『有證人可以證明他在災禍發生以前的一個月,在莫克洛葉村裡已經把從維爾霍夫采娃小姐那裡拿來的三千盧布揮霍乾淨,像花一個戈比那樣的隨便,因此是不可能分出一半來的!』但那是些什麼證人呀?這類證人可靠的程度已在法庭上暴露無遺了。再說,別人手裡的麵包看起來總是顯得大些的。何況這些證人裡面誰也沒有數過這筆錢,只不過用眼睛估量了一下。證人馬克西莫夫不是曾經供過,說被告手裡有兩萬盧布麼。你們瞧,諸位,既然心理學是兩頭的,那就容許我也利用一下另一頭,再看看結果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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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指英國女作家安娜-拉德克利夫(1764—1823年)所著小說《烏道爾夫的秘密》中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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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禍事發生前的一個月,維爾霍夫采娃小姐曾給被告三千盧布,托他代匯出去,但問題是,托付這筆錢時竟是這樣丟臉,這樣屈辱,像剛才宣佈的那樣,這到底是否真實?在維爾霍夫采娃小姐對於這問題最初的供詞裡並沒這樣說,完全沒這樣說;而在第二次的供述中,我們只聽到怨恨、復仇的叫嚷,長期積憤的叫嚷。單單從女證人曾在最初的供詞裡作不正確的供述這一層,就使我們有權利下結論說,第二次供述也有可能不正確。照檢察官的話說,他『不願意,也不敢』接觸這段浪漫史。隨它去吧,我也不去接觸它,但只想說,假使象可尊敬的維爾霍夫采娃小姐那樣一位毫無疑問是心地純潔、道德高尚的人,像這樣一位女士,也竟會忽然在法庭上懷著陷害被告的明顯動機突然翻供,那十分明白,她作這個供詞時顯然既不是不偏不倚,也並非平心靜氣的。難道我們沒有權利斷定復仇的女人會言過其實麼?很明顯,她正是過分誇大了她交錢給他時的那種輕侮和凌辱。恰恰相反,她交託這筆錢時,一定是還能夠令人接受的,尤其是對於像我們的被告那樣一個輕率不假思索的人來說。特別是因為,他當時可以指望從他的父親那裡很快地拿到賬上欠他的三千盧布。這是輕率的,但正是由於輕率的緣故,他深信父親會付他這筆錢,他會拿到它,因此早晚能把維爾霍夫采娃小姐交付給他的錢從郵局裡匯寄出去,還清他的債務。但是檢察官無論如何不願意承認,他會在當天,在剛受過她指責的那一天,從到手的錢裡分出一半來,縫進護身香囊。『他不是這樣的性格,不會有這樣的情感。』但是他自己卻又說,卡拉馬佐夫天性廣闊,他自己大聲宣揚過卡拉馬佐夫能同時體察兩個正巧相反的深淵。卡拉馬佐夫就具有這種兩方面的,橫跨兩個深淵的天性。他即使在感到難忍的酗酒的需要時,如果有什麼東西從另一方面打動了他,他也會頓時止步回頭的。這另一方面就是愛情,——就是恰恰在那時候象火藥一般燃燒起來的新的愛情。為了這愛情,他需要金錢,甚至比起和他的這位愛人一起酗酒的需要來還要迫切得多,哎,還要遠為迫切得多!一旦她向他說:『我是你的,我不要費多爾-巴夫洛維奇,』他就要馬上抓住她,把她帶走,到那時候他必須有錢才辦得到。這比酗酒還重要。卡拉馬佐夫不懂得這一點麼?其實他正是在為這件事情操心,為這件事煩惱,——因此他把錢分出一半,藏匿起來,以備萬一的需要,還有什麼不可能呢?但是時間一天天地過去,費多爾-巴夫洛維奇一直不曾把三千盧布交給被告,卻聽說反而要把這筆款子用來引誘他的情人。他想道:『假使費多爾-巴夫洛維奇不肯付款,我在卡捷琳娜-伊凡諾芙娜面前豈不是將成為一個小偷麼。』於是他產生了一個念頭,就是他要走到維爾霍夫采娃小姐面前,把他一直藏在護身香囊裡的一千五百盧布交出來,對她說:『我是卑鄙的人,但不是賊。』這才是他所以把一千五百盧布寶藏著,決不會拆開護身香囊一百一百地掏出來花的雙重原因。你們根據什麼不承認被告會有名譽感呢?不對,他是有名譽感的,也許是不正確,也許時常有錯誤,然而這種情感是有的,還十分激烈,而且他已證明了這一點。但是事情複雜起來了,吃醋的痛苦達到了高峰,在被告的發熱的頭腦裡越來越痛苦地呈現出那兩個老問題。『我把錢還給卡捷琳娜-伊凡諾芙娜,可叫我拿什麼錢來把格魯申卡帶走呢?』他在這一個月內不住發狂,暴飲,在酒店裡鬧事,也許就因為他心中悲苦,簡直無法忍受。這兩個矛盾問題最後終於尖銳到了使他絕望的地步。他剛打發三弟去代他最後一次向父親索取這三千盧布,但沒等到回音,就竟自己闖進家裡去,結果弄到當著證人們的面揍了老人一頓。這樣一來就再也不可能從任何人手裡得到款子了,挨了打的父親是不肯給錢的。就在那天晚上他捶著自己前胸的上部,藏著護身香囊的地方,還對兄弟起誓,他有辦法不做卑鄙的人,但畢竟還是會成為卑鄙的人,因為他預感到自己是不會去利用那個辦法的,他的意志力不夠,性格不堅強。為什麼公訴人不相信阿歷克賽-費多羅維奇那樣純潔、誠懇、不裝假、可信服的供詞呢?為什麼反而要讓我去相信錢藏在地板縫裡,烏道爾夫城堡的地窖裡呢?在同一天晚上,被告和兄弟談話以後,寫了那封倒楣的信,而這封信就成了被告搶劫的最主要、最大的證據!『我要向所有的人借錢,別人不肯借,我便殺死父親,從床褥底下拿走他裝在繫著玫瑰色綢帶的信封裡的錢,只要伊凡離開了這裡。』據說,這簡直是完整的謀殺計劃,所以殺人的一定是他!『完全照所寫的實行了!』公訴人這樣說。但是首先,這是醉後氣惱中所寫的信;其次,他講關於信封的事根據的還是斯麥爾佳科夫的話,因為他自己並沒有見過信封,而第三點,寫是寫了,但究竟是否確已照所寫的實行,憑什麼來證明呢?被告是不是從枕頭底下拿到了信封?找到了錢沒有?究竟這錢存在不存在?再說被告究竟是不是跑去搶錢的,請你們好好想一想,好好想一想!他不顧一切地跑去,並不是去搶劫,而只是想知道她在哪裡,這個傷透了他的心的女人到底在哪裡?這就是說,他並不是為實行計劃,實行他所寫的話才跑去的,也就是說,並不是為了實行預謀的搶劫,而是突然地,偶然地,懷著瘋狂的醋意跑去的!大家要說:『話是對的,但不管這樣他畢竟跑去殺了人,把錢搶走了。』對啊,最後就正是要問,他究竟殺了沒有?對於搶劫的指控我憤慨地斷然予以否認,因為既然不能確切指出究竟搶了什麼東西,就不能控告人家搶劫,這是不言自喻的道理!但是他到底殺了沒有,沒有搶劫而殺了人沒有?已經得到證明麼?不會也是傳奇小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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