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 06
    只有不以時間為轉移的神的意志的表現,才可以和若干年或若干世紀的一整串事件有關,只有不受任何事物影響的神,才可以由他自己的意志來確定人類行動的方向;但是人是按一定時間行動,而且親自參與事件的。

    只要重新確定第一個被忽略的條件——時間條件,我們就可以看出,沒有使後一道命令可以執行的前一道命令,則任何命令都是不可能執行的。

    從來沒有一道命令是自發地出現的,也沒有一道命令是適用於一連串事件的;而每道命令都是來自另一道命令,從來不是針對一連串事件,只是針對事件的某一時刻。

    例如,當我們說拿破侖命令軍隊去作戰的時候,我們是把一系列連續的、互相關聯的命令結合在一道同時下達的命令中的。拿破侖不能下命令出征俄國,也從來未曾下過那樣的命令。他今天命令向維也納、柏林、彼得堡發出這樣那樣的公文;明天又向陸軍、艦隊、兵站部發出這樣那樣的指示和命令,等等,等等——成百萬條命令,這許多命令形成一系列導致法國軍隊進入俄國一連串事件相應的命令。

    拿破侖在位時,曾發出遠征英國的命令,並且為此用了比用在任何別的計劃上更多的力量和時間,可是在他統治的全部時間內,從來不曾有一次企圖執行這個計劃,卻侵入了他屢次認為宜於結成同盟的俄國,其所以會發生這樣的情形,是因為前面那些命令對一連串事件不適宜,而後面一些命令卻是適宜的。

    若要命令確實能夠執行,就必須發出能夠執行的命令。但是,要知道什麼能執行、什麼不能執行,是不可能的,不但在有成百萬人參加的拿破侖進攻俄國的情形下不可能知道,即使在最簡單的事件上也不可能知道,因為在這兩種情形下都會遇到成百萬種阻礙。每種被執行了的命令,同時總有大量未執行的命令。一切不能執行的命令,都與事件不相聯繫,所以未被執行。那些能執行的命令,只有與一貫的命令相關聯,與一系列事件相符合,才得以執行。

    我們以為一個事件的發生是由於它的前一道命令所引起的,這個錯誤的觀念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只看見事件發生了,在成千上萬條的命令中,只有幾條與事件有聯繫的命令得到了執行,卻忘記了由於不能執行而未被執行的那一些。此外,我們在這方面的迷誤的主要原因是:在歷史記載中,一系列不同的難以數計的、細小的事件,例如引導法國軍隊到俄國去的那些事件,按照這一系列事件所產生的結果被歸納成一樁事件,與這一歸納相應,又把那一系列命令歸納成一個單獨的意志表現。

    我們說拿破侖想進攻俄國,就進攻了。事實上,我們從拿破侖的一切行動中從未發現任何類似這種意志的表現,只發現許許多多的最繁雜的最不明確的命令,或者說他的意志表現。在拿破侖的無數未被執行的命令中,關於一八一二年戰役的那些命令被執行了,這並非因為那些命令與別的未被執行的命令有什麼不同,只因為那一系列命令與導致法國軍隊進入俄國的一系列事件相符合;正如用鏤花模板繪製這樣或那樣的圖形,並非在哪一面或照什麼樣塗上顏色,而是在模板上雕刻的圖形的各個面都塗上顏色。

    因此,考查命令與事件在時間上的關係時,我們就發現,命令無論如何不是事件的原因,而兩者之間不過存在著一定的關係罷了。

    要瞭解這種關係是什麼,這就需要把一切不來自神而來自人的命令所具備的、被疏忽的條件恢復過來,那個條件就是,發出命令的人親自參與了事件。

    頒發命令者和接受命令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叫作權力的東西。這種關係包括以下各點:

    人們為共同行動而結成一定的團體,在這些團體中,儘管為共同行動所確立的目的不同,但參與行動的人們之間的關係總是相同的。

    人們結合成這些團體,彼此之間總有這樣的關係:在他們結合起來採取集體行動時,大多數的人是直接參與的,少數人是間接參與的。

    在人們為集體行動而結成的團體中,軍隊是最明確、最清楚的例子之一。

    每支軍隊都包括低級軍事人員——列兵,他們總佔絕大多數;比較高的軍事人員——班長和軍士;他們的總數比列兵少;更高級的軍官的總數目更少,由此類推,直到權力集於一人之身的最高軍事首腦。

    軍事組織酷似圓錐體,直徑最大的底部是由列兵組成的;比底部較高的截面,是由較高級軍事人員組成的;由此類推,直到圓錐體的頂端就是總司令了。

    人數最多的士兵組成圓錐體的底部和它的基礎。士兵直接去刺、殺、燒、搶,也總從高級人員接受從事這些行動的命令;他們自己從來不發佈一道命令。那些軍士們(為數較少)行動比士兵為少;但是他們發佈命令。軍官更少地直接行動,但是命令發得更多了。將軍只是指揮部隊,指示目標,幾乎從來不使用武器。總司令從來不直接參加戰鬥,只是發佈有關群眾行動的總的命令。在人們從事共同行動的所有團體中——在農業、商業和一切行政機關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這樣。

    因此,不用特意分解連成一體的圓錐體的各個部分——一支軍隊的所有官職,或任何行政機關或公共事業中由最低級到最高級的職稱和職位,我們就可以看出一種法則,根據這種法則,採取聯合行動的人們結成下面的關係:愈多地直接參與行動的人,他們的指揮權就愈小,他們的人數就愈多;而愈少地直接參與行動的人,他們的指揮權就愈大,他們的人數也就愈少;照這樣從底層上升到最後那個人,那個人最少地直接參與行動,最多地發號施令。

    指揮者和被指揮者的這種關係,就是所謂權力這個概念的實質。

    恢復了時間條件(一切事件都是在時間條件下發生的),我們發現,命令只有在它與一系列相應的事件相關聯的時候才得以執行。恢復了發命令者和執行命令者之間的關係的必要條件,我們發現,由於這種條件的性質,命令者最少地參與事件本身,他們的活動僅僅是發號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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