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感 正文 冰眼看日本46
    四十六:「顧前不顧後」的法律

    老冰說過日本人有個天性就是不認真。幹事特別顧前不顧後,腳踩西瓜皮,滑到哪兒算哪兒。

    今天講一個修改法律的事。日本人糊里糊塗修改了個法律,修改法律的時候大家都挺高興,可立完了一執行才發現好像不是那麼回事,剛剛修改完就得改。

    一般來說日本人還是比較遵紀守法的。有句笑話說德國人只做法律容許的事,美國人不做法律不容許的事,而意大利人興高采烈地專做法律禁止的事。這方面日本人和德國人差不多,一般人一般不干違法的事。

    但有一個前提:沒喝酒。日本人喜歡喝酒,酒量還不大,喝完了就不知道姥姥家在哪兒了,所以日本的酒後開車是個大問題。警察晚上經常在路口堵著抄靶書也沒用,大家還是照喝照開。

    警察也急了,鼓動議員們要搞個「嚴打」的法律,議員們也覺得警察的想法不錯,起碼出發點是好的對不對?一嚴打,治亂世用重刑,大家一害怕就都不喝酒,起碼酒後不開車,這交通事故就少多了。這大家一起哄,就在2002年6月1日修改了《道路安全法》,加強了對酒後開車的處罰,還新加了一條「危險駕駛致傷致死罪」,就是說你知道酒後不能駕駛,還要喝完了去開車,那屬於蓄意傷害,已經超出了事故的範圍了。所以得嚴罰,最高可以判20年有期徒刑。

    這看上去不錯。但是法律挺有意思,一般執政黨三心二意地提出,反對黨半真半假地反對的法律一般不會出什麼大事。而有兩種法律特別可疑:一種是反對黨堅決反對的,一種是反對黨堅決不反對的。這次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正好就落在後面一種。

    大家都知道日本是從1955年以來,除了很短一個時期以外,都是自民黨一黨執政。會不會有人以為自民黨是不是想幹什麼都行,倒也不能那麼說。甚至有時自民黨要用錢來收買反對黨使其法案在國會通過的。

    會不會有人覺得奇怪:自民黨是執政的多數黨,他要通過個什麼法案幹嗎要給反對黨錢?直接表決不就行了嗎?

    不行,那叫強行表決,那不是民主主義,那只是票數暴力,多數票對少數票的暴力,不能說多了一票就能壓死人。一個法案得經過審理過程,的反對的理由都拿到桌面上,最後大家經過妥協以後再表決。如果真的扯不清楚怎麼辦?那就拖拖唄,以後再說。真的「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的ASE畢竟是幾乎沒有的,大凡越是急著通過的法案,到後來的副作用就越大。

    這次的修訂《道路交通法》就是這樣,本來的目的是想通過嚴打來減少酒後駕駛,這大家都不會反對,糊里糊塗都覺得好就通過了,沒有仔細審議。反對黨沒有雞蛋裡面挑骨頭,執政黨也就不去看他到底弄了個什麼玩意出來。結果留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巨大漏洞,後果十分嚴重。

    老冰在《車行鬼蜮》中提到過這個修訂的《道路安全法》,那對老冰這號還沒有犯法的人有威懾力,但是在已經犯法的情況下,它會誘發更加惡性犯罪的發生。

    怎麼回事呢?酒後開車撞了人了的情況,一旦被抓了現行,最高可能盼20年有期徒刑。而這時從現場逃跑,英語叫「HIANDRUN」,日語叫「轢わ逃ァ」,這時的處罰是最高7年有期徒刑。所以一旦酒後開車撞了人,千萬不能停,趕快跑,逃離現場以後再去投案自首(這裡不包括那種完全的蓄意HIANDRUN犯罪,只是從一般人的角度說話)。那警察就很難證明肇事者撞人時已經喝了酒。就只能按HIANDRUN處理。

    而撞了人並不是說一定就把人當場撞死了,很可能只是受了傷,這時候停下來報警投案,那被撞的人就可能得救。但肇事者一逃跑就會耽誤搶救傷員的時機,使本來不是死亡事故的事故成了死亡事故。

    1999年日本全國的HIANDRUN事件是9000件。而到了4年以後的2003年,HIANDRUN事件急劇增加到18000件,四年工夫翻了一倍。

    登峰造極的案例好像是上個月發生在大阪一個案例,因為撞人的現場就有警察在場,無處可逃,肇事者才不得不停車,但是下車後的肇事者不是去事故現場,而是直衝旁邊的便利商店,買了瓶清酒一口就是大半瓶下去掩蓋掩蓋,完了對警察說是除了交通事故,心情太緊張得喝點什麼壓壓驚。你別看他做的那麼拙劣,但是一旦被起訴警察就是不容易證明他確實是酒後駕駛。

    調查調查肇事者的足跡,能弄清楚肇事者是否喝了酒,但是除了很極端的事例以外,警察很難證明肇事者在事發時血液裡酒精含量超了標!也就無法以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對肇事者進行起訴。

    到這時大家才想起來那個法律本身是不是就有問題了,這幾天日本的所有傳媒都在炒作這個內容,早不知道幹嗎去了。

    凡事急不得,「欲速而不達」用在這裡可能正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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