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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節 企業的資產重組與兼併

  資產重組作為企業資本經營的重要內容,已成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熱點。據統計,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實施或擬實施的購併、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形式的資產重組公司佔五分之一強,並有進一步蔓延擴展之勢。有人甚至認為1998年股票市場將會形成一個以資產重組為主要內容的高潮。
  在中國資本市場深化發展的背景下,企業資產重組是企業資產(主要是存量資產)優化組合、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必然選擇。黨的十五大提出「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的戰略部署,為大規模的資產重組指明了方向。在一個擁有健全市場機制、完備法律體系、良好社會保障環境的社會經濟中,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壯大自身實力,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經濟運行效率。(1)與企業自身積累相比,企業購併能夠在短期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2)有利於減少同一產品的行業內過度競爭,提高產業組織效率;(3)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購併可以減少資本支出;(4)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淘汰劣勢產品,加強支柱產業形成,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5)可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使國有資本的行業分佈更為合理。
  當前,從上海的廣電重組、粵海集團入主新亞快餐,到中遠集團控股眾城實業和上實集團買殼聯合實業的大手筆,再到山東環宇與蘭陵酒廠以及神馬實業的資產置換等重組案例層出不窮。歸納起來有以下四種類型:
  1、大型非上市公司入駐小型上市公司。實質上這是一種「借殼上市」或「買殼上市」。在目前條件下,由於受上市額度和上市節奏的限制,上市公司作為一個「殼資源」是非常稀缺的。這一類的買方大多實力雄厚,如中遠(上海)置業、天津泰達、深圳粵海,而被控方則業績較差,最高每股收益不到0.1元,而且股本較小,流通股不超過5000萬股,股權結構較分散或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佔絕對地位。
  2、上市公司內部資產重組或資產置換。一些上市公司業績不佳,但又不願出讓股權交出控股權,為了利用「殼」的融資功能,只好借此法以提高業績,以達到國家規定的增資配股的條件。採用此法的公司一般規模較大,資產質量參差不齊,有些還靠一個更大的母公司。因此,通過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將一些不良資產剝離出去,並注入一些成長性很強的優質資產來提高上市公司的業績。這類公司較多,如黃河科技、川鹽化等。
  3、上市公司兼併收購非上市公司。由於上市公司多數是我國各行各業中的排頭兵,因此,它的實力和國家扶強扶優的政策使得多數的上市公司可以採用此法壯大自身實力。
  上述三種類型的資產重組,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重組相比較,表現出很強的局限性和不足。(1)政府在企業重組中的作用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從一開始股權結構設置就不合理,國有股、法人股比重很大且不能流通,因此,「只要國有資產不流失到個人口袋」都可以進行資產重組;相當一部分企業重組或多或少都與政府的干預相關,政府以替大多數嚴重虧損企業尋出路為前提,而企業自身缺乏競爭力和重組動力;(2)資產重組仍然有搞「圈錢運動」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或母公司進行重組僅僅是為了達到配股的最低標準,短期行為較嚴重,真正以轉換經營機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資產重組較少。這樣的資產重組可能會成為炒作的題材,但整個社會的實際生產並沒有增加,股市持久發展就缺乏堅實的基礎;(3)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嚴重滯後。除1989年國家頒布的《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和現有的《公司法》,缺乏對當前資本經營的指導性法規,一些現有的法規相互磨擦現象,給資產重組的非規範運作大開綠燈。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買方市場已正式形成,國有企業只有徹底實現從生產管理型向資本經營的質變,真正自主地、規範地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實現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資本經營、資產重組,才能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國際經驗看,並購能使企業實現超常規發展,但也容易出現再度分化,企業價值受損、債務負擔加重甚至破產的風險。企業在兼併熱潮中必須保持冷靜,不要只圖眼前利益,必須站在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性高度及企業戰略性發展的高度來看待這一問題,加強科學管理,紮實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兼併重組水平。為此我們應警惕時下「為重組而重組」的傾向,應站在國民經濟和企業自身戰略性發展的高度看待兼併重組,提高運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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