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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貸出取息的資財

  貸出取息的資財,出借人總是看作資本。出借人總希望借貸期滿,資財復歸於己,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這資財,要付他年租若干。這種資財,在借用人手裡,可用作資本,亦可用作留供目前消費的資財。如果用作資本,就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可再生產價值,並提供利潤。在這場合,他無須割讓或侵蝕任何其他收入的資源便能償還該資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費的資財,他就成為浪費者,他奪去了維持勤勞階級的基金,來維持遊惰階級。在這場合,除非他侵蝕某種收入的資源如地產或地租,他就無法償還資本,支付利息。
  貸出取息的資財,無疑有時兼用在這兩種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用途的較多,用在後一用途的較少。借錢揮霍的人,勢難久立,借錢給他的人,常要後悔愚不可及。除了重利盤剝者,像這樣的貸借,對雙方都毫無利益。社會上固然難免有這樣貸借的事件發生,但因人各自利,所以,可以相信,它不會像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常有。任何比較謹慎的富人,如果問他願以大部分資財貸給謀利的人呢,或是浪費的人呢,他聽了,怕只會發笑,笑你會提出這樣不成問題的問題。借用人雖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節儉家,但即在他們之中,節儉的終必比奢侈的多得多,勤勞的終必比遊惰的多得多。
  借款徒供揮霍的,只有鄉紳。鄉紳借款,通常有財產為抵押,其所借款,常非用於有利的用途。但就連鄉紳,借錢亦並非全供浪費。所借的錢,常常早在未借之前就已用光。他們日常享用的東西,多向商店老闆賒購,往往賒得很多,必須出息借款來還清賬目,鄉紳們所借的資本實是補償商店老闆的資本,他們所收的地租,不夠償還,所以向別人借款來償還。這時他借錢並不是為了要花費,只是為了要補償先前已經花掉了的資本。
  取息的貸款,大都是從貨幣借出,或為鈔票,或為金銀。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給的實際上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換言之,是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資財,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能夠即享即用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貸借的事情,實際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使用權讓與借用人,聽他隨意使用。
  貨幣總是國內各種貸借的手段,不論其為鈔票或為鑄幣。一國能有多少資財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像一般人所說,能有多少貨幣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並不受貨幣價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產物價值的支配。這特定部分年產物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的工人製出後,即被指定作資本用,同時所有者又無意親自使用,因而借給別人。因為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以貨幣來往,故被稱為金錢上的利害關係。這不僅不同於農業上的利害關係,且不同於工商業上的利害關係,因為在工商業,資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資本的。但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方面,貨幣也不過像一張讓與的契約一樣,甲把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這樣轉讓的資本量,和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的數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鑄幣或同一張紙幣。可作許多次的購買,亦可連續作許多次的貸借。例如,甲以一千鎊借給乙,乙立即用來向丙購一千鎊貨物。丙因不需貨幣,就把這一千鎊借給丁,丁又立即用來向戊購一千磅貨物。戊也因為不需要貨幣,同樣地把這一千鎊借給己,己再立即向庚購一千鎊貨物。所以貨幣還是原來那幾枚鑄幣或孤幾張紙幣,但不消幾天功夫,貸借就已進行三次,購買亦已進行三次了。每一次,在價值上,都與這貨幣總額相等。甲、丙、戊是有線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錢的人。他們所貸借的,其實只是購買那些貨物的能力。貸借的價值與效用,都在於這種購買力。這三個有錢人所貸出的資財,等於這筆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所以,這三次貸借所借出的資財,實三倍於購買所用的貨幣的價值。假使債務人所購的貨物,應用適當,能在相當期間償還原借的價值及其利息,這種貸借,就十分可靠。而且,這筆貨幣,既可用作貸借三倍其價值的手段,或基於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貨借三十倍其價值的手段,所以,也可連續用作償還債務的手段。
  照這樣看,以資本貸人取息,實無異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產物,讓與借用人。但為報答這種讓與,借用人須在借用期內,每年從較小部分的年生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付息;在借期滿後,又以相等於原來由出借人讓給他的那部分年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還本。在轉讓這較小部分和較大部分的場合,貨幣雖然都作為讓與證,但和其所讓與的東西,完全不同。
  一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性勞動者製出,即被指定作補償資本之用的那一部分年產物,如果增加了,則所謂金錢上的利害關係亦自然隨而增加。資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無意親自使用但望從此得一收入的資本,亦必增加。換言之,資財增加了,貸出生息的資財,亦必逐漸增加。
  貸出生息的資財增加了,使用這種資財所必須支付的價格即利息必然低落。那些使物品市價隨物品數量增加而減低的一般原因,固然是使這時利息低落的一個原因,但除了這個原因,我們還可尋出幾個特殊的原因。第一,一國的資本增加了,投資的利潤必減少。要在國內為新資本找到有利的投資方法,將日見困難。資本間的競爭,於是發生,資本所有者常互相傾軋,努力把原投資人排擠出去。但要排擠原投資人,只有把自己的要求條件,放寬一些。他不僅要賤賣,而且,有時因為要出賣,還不得不貴買。第二,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增加了,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亦必日益增加。因之,勞動者不愁無人僱用,資本家反愁無人可雇。資本家間的競爭提高了勞動的工資,降低了資本的利潤。因使用資本而造成的利潤既然減低了,為使用資本而付給的代價,即利息率,非隨之減低不可。
  洛克、勞氏、孟德斯鴻,還有許多別的作家,都以為,因為西屬西印度的發現,金銀量增加了,這增加就是大部分歐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實原因。他們說,這兩種金屬本身的價值減低了,所以,它們特定部分的使用,亦只有較小的價值,因而使用它們時出得起的價格亦較小。這個觀念乍一看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實是錯誤的。這錯誤已為休謨充分揭露了,我們也許沒有再講的必要。但下面極簡明的議論,或可進一步說明迷惑這幾位先生的謬見。
  在西屬西印度尚未發現以前,大部分歐洲的普通利息率,似為百分之十。從那時起,各國的普通利息率,他已降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設某國銀價低落的比例,恰等於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說,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銀,現在所能購買的貨物量,只等於從前的一半。這種假設,真與事實符合嗎?我相信,事實決不如此,但這種假設,對於我現今要考察的那種學說卻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據這個假設,我們亦決不能說,銀的價值的低落,有一點點減低利息率的趨勢。困為,假若現今一百鎊的價值僅等於昔日五十鎊的價值,那現今十鎊的價值亦就只等於昔日五鎊的價值。減低母本價值的原因,無論它是什麼,這原因也必然會減低利息的價值,且按同一比例減低其價值。母本價值與利息價值的比例,必然依舊,雖然利息率並未改變。如果利息率真是改變了,這兩個價值之間的比例,就非改變不可。如果現今一百鎊的價值,只等於昔日五十鎊的價值,那末,現今五鎊的價值,也只等於昔日二鎊半的價值。所以,在母本價值折半的時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那對使用資本所付的利息的價值,就只等於昔時利息價值的四分之一了。
  在靠白銀流通的商品的數量未曾增加的時候,銀量增加,只會減低銀的價值。這時,各種貨品的名義價值,都會增大,但他們的真實價值,卻依舊不變。它們可換得較多的銀,但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所能維持和僱用的勞動者人數,必依舊不變。移轉等量資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銀量,可能增加了,但資本卻沒有增加。那讓與證,像冗長的委託書一樣,是累贅多了,但所讓與的物品,卻仍舊一樣,而只能產生同樣的效果。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既然依舊,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自然也依舊。所以,生產性勞動的價格或工資,名義上雖是增大了,實際上卻是不變。以所付的銀量計,工資雖是加大了,以所能購買的貨物量計,工資卻是依舊。資本利潤,無論就名義說,就實際說,都無變動。勞動的工資,因為常以所付銀量計算,所以在所付銀量增加時,有時工資雖毫無增加,外表上卻似乎已經增加。資本的利潤,卻不是這樣。資本利潤,不由所得銀量的多寡計算。計算利潤的時候,我們只計算所得銀量與所投資本的比例。比方,我們說到工資,常常說這個國家的普通工資是每星期五先令;我們說到利潤,常常說這個國家的普通利潤是百分之十。但國內所有的資本,既和以前一樣,分有這全部資本的國內各個人的資本的競爭,亦必和以前一樣。他們做交易時所享受的便利和從前一樣,所遭遇的困難也和從前一樣。因此,資本對利潤的普通比例依舊不變,而貨幣的普通利息亦依舊不變。使用貨幣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須受使用貨幣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潤的支配。
  在國內流通界貨幣量不變的場合,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卻除了發生貨幣價值提高的結果外,還會引起許多別的重要結果。這時,一國資本,名義上雖是依舊,實際上卻已增加。它可能仍繼續由同量貨幣表示,但卻能支配較大的勞動量。它所能維持和僱用的生產性勞動量增加了,勞動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資自將隨勞動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從表面上看,卻可能似乎在下跌。這時勞動者所領受作為工資的貨幣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現今這較少的貨幣所能購得的物品量,卻比從前較多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還要多。但無論在實際上和名義上,資本的利潤都會減少。國內所有的資本總量既已增加,資本間的競爭,當然會隨而增加。資本家各自投資的結果,即使所獲,在各自資本所雇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所佔比例比以前小,亦只有自認晦氣。貨幣的利息,既然與資本的利潤共進退,所以,貨幣的價值雖然大增了,換言之,一定量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雖然大增了,但貨幣的利息仍然可能大減。
  有些國家的法律,禁止貨幣的利息。但由於在任何地方使用資本都會取得利潤,所只在任何地方使用資本都應有利息為酬。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法律,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盤剝的罪惡,反會使它加甚,國為,債務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貨幣的報酬,而且要對出借人冒險接受這種報酬支付一筆費用。換言之,要給出借人保險,他不遭受對重利盤劃所處的刑罰。
  在放債取利不被禁止的國家,為了禁止重利盤剝,法律往往規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這個最高利息率,總應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即那些能夠提供絕對可靠擔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貨幣時通常所付的價格。這個法定利息率若低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其結果將無異於全然禁止放債取利的結果。如果取得的報酬少於貨幣使用之所值,則債權人便不肯借錢出去,所以債務人得為債權人冒險接受貨幣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筆費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適等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則一般沒有穩當擔保品的人便不能從遵守國法的誠實人那裡借到錢,而只好任重利盤剝者盤剝。現在英國,從貨幣貸給政府,年息為百分之三,貸給私人,若有穩當擔保品,則年息為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點五,所以,像英國這樣的國家,規定百分之五為法定利息率,也許是再適當沒有。
  必須注意,法定利息率,雖應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但亦不應高得過多。比方說,如果英國法定利息率,規定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末,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貨幣,會借到浪費者和投機家手裡去,因為只有他們這一類人,願意出這樣高的利息。誠實人只能以使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貨幣的報酬,所似,不敢和他們競爭。這樣,一國資本,將有大部分會離開誠實的人,而轉到浪費者手裡,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卻用在浪費資本和破壞資本的用途上。反之,在法定利息率僅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的場合,有錢出借的都寧願借給誠實人,不願借給浪費者和投機家。因為借給誠實人所得的利息,和借給浪費者所收取的利息幾乎相同,而錢在誠實人手上,穩當得多。這樣,一國資本就大郡分在誠實人手中,而在這些人手中的資本,大抵都用得有利。
  沒有任何法律,能把利息減低到當時最低普通市場利息率之下。1766年,法國國王規定利息率須由百分之五減至百分之四,但結果,人民用種種方法逃避該法律,民間借貸利息率仍為百分之五。
  應該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取決於普通市場利息率。有資本不願親自使用但願從此得一收入的人,對於究竟把它用來購買土地好,還是把它借出取息好,通常總是再三盤算的。土地財產是極穩當可靠的,除此以外,大都還有其他幾種利益。所以,比較起來,把錢貸給別人收取利息,所得雖更多,但他通常卻寧願購買土地而得較小收入。這些利益可以抵補收入上一定的差額,但亦只能抵補收入上一定的差額。如果土地地租遠遜於貨幣利息,那就誰也不願購買土地,土地的普通價格必因而跌落。反之,如果這些利益抵償這差額後還有許多剩餘,那就誰也寧願購買土地,土地普通價格就會提高。在利息率為百分之十時,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十倍或十二倍。利息率減至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時,土地售價就上升到年租的二十倍、二十五倍,甚至三十倍。法國市場利息率高於英國;法國土地的普通價格低於英國。英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三十倍;法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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