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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廣告法》(二):少一分是瘦


一、煙、酒廣告


  煙廣告

  對煙、酒廣告,《廣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煙草廣告可以出現在以上媒體以外的地方,但要受到嚴格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有:
  1.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2.煙草廣告中禁止使用下列文字、畫面:
  (1)鼓勵、提倡、引誘人們吸煙的文字、語言或畫面;
  (2)有吸煙形象的畫面;
  (3)有兒童、少年形象的畫面,另外,對一些變相的煙草廣告也明令禁止:
  1.冠以煙草商標名稱的特約刊播欄(節)目、文藝演出和體育賽事預告等形式的廣告;
  2.前述形式的廣告,雖不冠以煙草商標名稱,但在畫面、背景等處顯示煙草產品或其商標,或不含有煙草產品或其商標,但屬於煙草產品的創意廣告;
  3.在介紹煙草企業的廣告中,介紹煙草產品或其商標;
  4.關於煙草產品獲得各種榮譽稱號的祝賀廣告;
  5.煙草產品商標同時用於其它產品的,刊播其它產品廣告時,必須標明該產品的名稱,否則,視同煙草廣告。
  因此,廣告客戶申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以外的媒介做捲煙廣告時,要有相應的許可證明: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做廣告的證明;
  (二)煙草生產企業交驗《煙草生產許可證》,捲煙經營單位交驗《煙草專賣許可證》;
  (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四)要做廣告的煙草產品,需提交它的《商標註冊證》。

  酒廣告

  在《廣告法》中,對酒廣告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主要是與食品和化妝品廣告一樣,在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根據《廣告法》規定,允許獲得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烈性酒做廣告和39度以下(含39度)的酒做廣告。
  按照以上規定,部分酒類廣告可以出現在所有媒體上,但要提交有關合格的證明: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做廣告的證明;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三)產品獲獎證書;
  同時,在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下列文字或畫面:
  (1)鼓勵、提倡、引誘人飲酒的文字、語言或畫面:
  (2)有飲酒形象的畫面;
  (3)有兒童、少年形象的畫面。

二、科技廣告

  科技廣告是指含有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等內容的廣告。
  技術轉讓,是指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活動,包括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申請發佈技術轉讓廣告時,應交驗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技術成果鑒定證明,其中專利轉讓,還要交驗國家專利局核發的專利證書。
  技術服務,是指掌握技術的一方利用智力及其條件為他人服務,包括傳授技術和經驗,提供技術信息,進行技術「診斷」,解決生產難題,提供工藝和技術。
  申請發佈技術服務廣告,應交驗核有技術服務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其中含有傳授或提供技術內容的,還要交驗國家科技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證明其所傳授或提供的技術實用、可靠的證明。
  技術培訓,是指掌握技術的一方,提出為他人舉辦專業知識和生產實踐經驗的授課和人才培訓。
  申請發佈技術培訓廣告,應當交驗核有技術培訓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和縣以上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准許辦學的證明。

三、文藝演出廣告

  文藝演出廣告,是指營業性的廣告。
  申請發佈文藝演出廣告時,需交驗《演出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非演出單位臨時組織的營業性演出廣告,需交驗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准許演出的證明。
  四、出版發行廣告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
  報社、期刊社申請發佈報紙、期刊出版發行廣告時,需交驗《報刊登記證》。
  出版社申請發佈圖書出版發行廣告時,需交驗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批准其成立出版社的證明,並在廣告中註明出版單位的名稱。
  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廣告時,廣告客戶需交驗國家批准其成立音像製品出版社的證明。
  出版物出版發行廣告中,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徠訂戶和購買者。
  嚴格禁止非法出版物,即不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和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做廣告。
  兼營廣告業務的報社、期刊、電台、電視台,不得在正式報紙、期刊和其它內部出版物做出版發行廣告。
  非正式報刊,指持有「內部報刊准印證」,用於本系統、本單位指導工作、交流經驗、交換信息,並在行業內部進行交換的資料性、非商品性內部報刊。
  內部發行的正式報刊、圖書不得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和廣播、電視上做出版發行廣告。
  內部發行的正式報刊、圖書,是指只能在國內按指定範圍征訂、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徵訂、陳列、銷售和禁止向國外發行的報刊、圖書。
  報社、期刊、電台、電視台做徵集廣告的啟事,應當持有《廣告經營許可證》。非正式報刊,不得做徵集廣告的啟事。

五、招生廣告

  招生廣告,是指具有一定辦學能力的單位,面向社會發佈招生信息,廣告客戶申請發佈招生廣告時,根據不同情況,需交驗不同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發佈承認中專以上學歷的招生廣告,需交驗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內容批准的證明。
  (二)申請發佈承認大專以上學歷的招生廣告,需交驗國家教育委員會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刊播廣告和對廣告內容審查批准的證明。
  (三)申請發佈外國來華的招生廣告,需交驗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四)申請發佈文化補習班的招生廣告,交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五)申請職業技術培訓班的招生廣告,廣告內容由辦學專業對口的縣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凡教育系統開辦的職業(技術)學校,需交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技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學徒培訓的招生廣告,需交驗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廣告,如果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學員學習時間(自然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辦學招生廣告,均須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由教育委員會批准,方可刊播。
  (七)國家高等教育事業計劃內的跨省區的招生廣告,由學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經辦,統一刊播。

六、複習資料廣告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中小學生複習資料,包括複習輔導材料、習題解答、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題等材料,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審批之後,交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未經教育部門審批,一切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一律不准擅自編寫、出版、印刷、銷售中小學生用的複習資料。
  廣告客戶申請發佈學生複習資料銷售廣告時,需交驗:
  (1)國家新聞出版機關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證明;
  (2)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批准其出版複習資料的證明。

七、電視廣告播放

  根據《廣告法》以及電視節目管理規定,電視廣告的播放禁止:
  (一)、電視台不得中斷節目播映廣告,或在節目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
  (二)、電視台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
  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業務。
  (三)、電視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擅自經營贊助廣告業務。電視台內部的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
  (四)、地方電視台轉播中央電視台和省級電視台的節目(包括廣告)必須完整,不得在轉播中間插播地方承攬的廣告。

八、贊助廣告

  贊助廣告規定中所稱贊助,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國際組織、海外華人社團等(以下簡稱贊助單位)為達到廣告宣傳目的而自願為組織和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助,即廣告性贊助或稱贊助廣告。
  贊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贊助單位出資資助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其目的是宣傳商品或擴大單位影響的;
  (二)贊助單位出資與廣播電視系統所屬單位合辦節目的;
  (三)贊助單位出資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演出、比賽或其他形式的活動並由廣播電視播放的;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節目中有廣告性宣傳內容而未提供食宿、製作條件和獎品的,或提供上述條件而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
  舉辦贊助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節目劇組或個人不能舉辦任何贊助活動或獲取贊助收入。
  關於贊助收入的計算方法,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直接以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提供贊助的,按實收金額開具合法收據並計算收入。其中,現金只限於個人贊助。
  (二)以提供商品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和接受贊助的單位各應有雙方簽字的贊助商品計價清單。接受贊助的單位應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驗收入庫單作為原始憑證,製作贊助商品收入計算表,按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出廠價格計列贊助收入。贊助單位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出庫單作為原始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三)以提供場地、食宿、演出、錄製條件等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屬於對外營業的,按營業價格或收費標準計算;非對外營業單位可參照同類項目標準確定。雙方以包括贊助內容、計價方法在內的合同作為入帳依據。
  關於贊助收入的財務管理方面,國家有明文規定,即收取賀助費,必須開具財稅部門印製的合法收據。贊助費收據必須詳細填列贊助項目並加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接接受贊助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專用章。
  蓋有劇組公章、劇組財務專用章以及行政公章的贊助收據一律無效,贊助單位不得作為支出和報銷憑證。
  為供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節目(包括演出、比賽)提供贊助,贊助費收據必須加蓋贊助協議(或合同)規定播出該節目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公章;為供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還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為公開銷售或發行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其贊助費收據必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及本條前兩款規定條件的贊助費收據,贊助單位不得作為列支或報銷的憑證。
  持有電視劇製作臨時許可證的劇組或單位不得為拍攝電視劇(片)接受或強拉贊助。
  使用贊助收入時,應優先保證所贊助的項目的開支和使用;項目完成後,如有結余,事業單位一律用於彌補事業經費;企業單位必須計入單位的收入:
  (一)金額預算管理單位取得的贊助收入應視同財政撥款,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作「抵支收入」或自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在「抵支收入」或「撥入經費」科目下設「贊助收入」,單獨核算,所贊助項目的支出在「經費支出」科目核算。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納入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核算。
  (三)企業單位或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後的純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九、體育廣告

  所謂的體育廣告,主要是指為國際、國內體育活動提供資金、器材、產品用以開展廣告宣傳,包括:
  1、體育場館廣告:在體育場館內設置的立牌廣告、橫幅廣告、電子記分牌廣告、氣球廣告及在比賽路線沿途設置的各種臨時性廣告;
  2、印刷品廣告:在體育活動的成績冊、畫冊、紀念冊、秩序冊、明信片、信紙、信封、票證等物品上印刷的廣告;
  3、實物廣告:在運動服裝、用具、器械、紀念品、禮品上帶有廣告宣傳作用的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
  4、冠杯廣告:以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作為體育比賽獎盃名稱;
  5、冠隊廣告:以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作為體育運動隊名稱。
  舉辦贊助性體育廣告活動,屬全國或國際性的,須納入國家體委年度體育比賽計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納入年度體育比賽計劃的,由國家體委臨時提出計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屬地方性的,須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年度體育比賽計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納入年度體育比賽計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臨時提出計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體育廣告必須經持有營業執照的體育服務公司或廣告公司代理,外商來華廣告必須由經批准代理外商廣告的廣告公司或體育服務公司代理,主辦單位不得直接承辦或代理外商來華廣告。
  承辦國內體育廣告的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0%;
  承辦外商來華廣告的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5%。
  對國際體育組織在我國舉辦比賽活動統一承攬的廣告,國內主辦單位或其委託的廣告代理單位必須按照我國廣告管理法規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提交通知對方變更,否則不得發佈。
  對內容涉及捲煙和烈性酒的體育廣告,要按相關的管理規定進行:
  1、禁止體育比賽使用煙酒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冠杯,個別需要使用的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禁止利用比賽場館的橫幅、立牌、記分牌以及比賽用的器械、成績冊、秩序冊及體育宣傳品以捲煙、烈性酒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做廣告。
  3、禁止以禮品、紀念品饋贈實物為媒介做捲煙、烈性酒廣告;
  4、捲煙、烈性酒廣告的內容,允許出現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但不得出現商品和商標圖案。
  全國性綜合體育運動會,不得使用冠杯廣告,其它全國性單項體育比賽,允許使用冠杯廣告。
  體育活動結束60天內,主辦單位應將廣告費收支結算報送財政、審計機關。廣告費的結余,經財政部門批准,主辦單位可留作下次活動使用,或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作為體育事業的補充經費。

十、社會廣告

  社會廣告是指提供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性廣告。如行醫、徵婚、掛失、尋人、招領、求職、招聘等。

  個人行醫廣告

  個體醫生申請發佈行醫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要求個體醫生交驗下列證明:
  (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業行醫的證明;
  (二)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廣告內容的證明;
  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廣告內容設計、製作、發佈廣告,不得擅自更改。

  徵婚廣告

  個人申請發佈徵婚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發佈徵婚廣告的個人交驗:
  (1)居民身份證;
  (2)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已達到法定婚齡但尚未結婚的證明,或已離異或喪偶的證明。
  個人徵婚廣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1)歧視婦女的內容;
  (2)拒絕贍養扶助老人的內容。

  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

  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指個人尋人、尋物、掛失、招領、求職等方面內容的廣告。
  個人申請發佈啟事、聲明等廣告,應當交驗下列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實其廣告內容真實的證明。

  招工廣告

  廣告客戶申請發佈招工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要求廣告客戶交驗證明: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廣告,依據其招工地區範圍,交驗縣(市)、地(市)、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同意刊插廣告和對廣告內容審查批准的證明。
  (二)跨省招工的,交驗勞動部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三)從農村招工的,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證明。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招工廣告,依據上述規定交驗證明。

  招聘廣告

  廣告客戶申請發佈招聘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要求廣告客戶交驗證明:
  (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的,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在全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的,交驗勞動人事部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國家規定不允許流動的人員,不得在招聘廣告中列入。包括:
  (1)正在承擔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業務骨幹;
  (2)三線艱苦地區、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
  (3)全國各地中小學教師。

十一、來華廣告

  來華廣告是指外國廠商在我國做的經濟、文化、社會廣告。如外國企業在中國做宣傳企業形象和產品的廣告,外國人在中國做尋人廣告等都屬來華廣告宣傳。
  (一)外國企業(組織)、個人在中國進行廣告宣傳,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外國企業(組織)、個人不得自行在中國境內進行廣告宣傳,必須委託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中國廣告經營者辦理。沒有外商來華廣告經營權的中國廣告經營者或非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外商來華廣告業務。

十二、先有金鋼鑽:經營要則

  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是指專門經營廣告業務或以廣告業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企業,以及在主管業務之外,利用本身擁有的廣告媒介或設計、製作廣告的技術、設備兼營廣告設計、製作和發佈業務的企業。
  廣告公司不僅是企業和媒體之間的簡單代理。受廣告主的委託,廣告公司需要進行市場調查、廣告策劃、廣告創意、設計製作、廣告預算、廣告實施及效果評價等工作。
  俗話說,先有金鋼鑽,再攬瓷器活。要想成為一個像樣的廣告公司,而不是靠回扣來維持,不如先練練「內功」。

  廣告公司申辦

  廣告公司是專門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是廣告主和大眾媒體之間的代理機構。《廣告法》規定,所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廣告經營是一個技術性很強、操作複雜的商業活動,因此,它的登記、註冊與一般企業有一定的不同。

  申辦條件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除具備企業登記等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市場調查機構和專業人員;
  (2)具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管理人員及廣告設計、製作、內容編審人員;
  (3)具有專職的財會人員;
  (4)申請承接或代理外商來華廣告,還應當具備經營外商來華廣告的能力。」
  工商管理部門在審批廣告公司時,主要審查: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公司章程、主辦單位或個人情況、公司人員等方面的內容。
  申請成立廣告公司要有公司名稱,廣告公司的名稱應當反映出一定的經營特點,如××廣告公司,××廣告製作公司等。
  廣告公司的經營範圍,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工商部門在審批、核准廣告公司的經營範圍時,一般要與其機構、專業人員、場所、設備經營條件的審查結合起來。
  對於申請成立綜合性、提供全面服務的廣告公司,著重審查其市場調查、策劃能力;對於申請成立設計、製作廣告的公司,側重審查其技術、設備能力,廣告經營的範圍要求明確,申請、批准的項目要具體,籠統稱為經營廣告業務不能通過。
  公司的章程是廣告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準則。章程包括: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核算形式、資金來源和利潤分配等方面的細則,它將在工商部門存檔備案,作為管理部門對廣告公司監督的依據。
  廣告公司要有健全的廣告審查制度和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管理人員以及業務承攬、設計、製作、財會和內容編審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審批廣告經營單位時,都會宣傳、解釋廣告管理法規,幫助建立健全廣告的審查制度。
  同時,對廣告公司的內部管理、業務、設計、製作、財會和內容編審人員要進行廣告管理法規及有關業務考察,以保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廣告公司要有專職的財會人員,他們應當熟悉新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同時,還要熟悉廣告業務的財會制度,做好公司的參謀。
  申請承接或代理外商來華廣告業務的公司還應當具有翻譯和熟悉國家對外政策,具有一定廣告業務知識的編審人員。

  提交材料

  申辦廣告公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報告書。
  申請成立廣告公司的企業,在沒有獲准登記之前,尚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可由負責籌備的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股份制企業則由合股人共同申請。
  (二)企業章程。
  公司章程是申明其宗旨、性質、組織、形式、生產經營範圍和分配形式原則等行為規範的基本準則。其中應說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廣告公司名稱必須符合《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並盡可能地反映出企業所屬的行業和組織形式、經營範圍。
  (2)住所。公司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有多處辦公和經營場所的應分別註明。
  (3)宗旨。要寫明設立公司的目的和經營方向。
  (4)經濟性質,即所有制形式。應分別情況寫明全民、集體、個體、股份合作等。
  (5)註冊資金數額及來源。註冊資金應與實有資金相一致,並註明資金的合法來源。
  (6)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廣告公司的經營範圍應與自身的條件和能力相適應。
  (7)組織機構。機構要寫明科室的設置情況,組織體制要寫明總經理的職責及公司事務的議事辦事程序。
  (8)法定代表人。國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為公司的總經理。
  (9)利潤分配形式和勞動報酬的分配方法。廣告公司完稅後的利潤如何分配在章程中應有明確規定。
  (三)資金信用證明。
  主管部門和出資單位出具的資信證明,證明申辦企業的資金數額及來源。
  (四)驗資證明。
  所有新申辦企業都必須到會計事務所去驗資,以確保資金的到位。
  (五)企業負責人的人事證明。
  主要審查企業負責人的法人資格。
  (六)從事廣告業務人員的花名冊。
  (七)上級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文件。
  (八)經營場所的房地產證明或房屋使用租賃協議。
  (九)根據不同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管理制度

  根據《廣告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廣告經營者(包括經營廣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內部業務管理制度。
  (一)承接登記制度
  廣告經營者承接的廣告業務,必須逐件、逐項認真登記。
  登記表內容應有日期、客戶名稱、廣告內容摘要、廣告次數、每次時間(版面)、廣告費合計、聯繫人及電話等。
  (二)審查驗證制度
  (1)廣告經營者應指定熟悉廣告管理法規、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廣告業務的審查驗證工作。
  (2)廣告經營者必須根據《廣告法》及有關政策規定,查驗廣告客戶申請代理、發佈廣告的內容和所提供的有關證件,證件真實、齊全的方可代理、發佈。
  對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代理、發佈。
  (三)複審制度
  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前,必須由單位負責人或廣告經營部門負責人對將要發佈的廣告進行複審,經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後,方可代理、發佈。
  (四)合同制度
  《廣告法》第二十條規定,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客戶或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合同內容應包括:
  (1)發佈、代理廣告的內容;
  (2)發佈、代理廣告的費用;
  (3)發佈、代理廣告的時間、版面;
  (4)提交的證明文件;
  (5)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合同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五)檔案制度。
  廣告經營者對代理、發佈的廣告,必須建立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廣告客戶出具的各種證明文件;
  (2)與廣告客戶或被代理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3)廣告客戶的廣告稿、資料、圖片等;
  (4)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清樣,如報刊廣告的報刊、電視廣告的錄像帶、廣播廣告的錄音帶、戶外廣告的照片等;
  (5)廣告客戶、消費者對廣告發佈後的反映;
  (6)廣告經營者自己認為應當存檔備查的證件。廣告業務檔案保存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六)送樣備案制度。
  廣告經營者必須在廣告發佈後的一周內,將所發佈廣告的樣本或照片,送所在區(縣)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電視台、電台、廣播站所發佈的廣告,由所在區(縣)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定期通知送審。
  (七)報表制度。
  廣告經營者必須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區(縣)工商局報送《廣告經營情況統計表》,統計表內容要逐項填寫清楚,不得估計或弄虛作假。

十三、廣告兼營業務申辦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在主要業務之外,利用本身的傳播手段為媒介從事廣告業務,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

  申辦條件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事實上,事業單位從成立時起,已具有法人資格。
  (2)有直接發佈廣告的手段以及廣告媒體和設計、製作廣告的技術、設備。
  (3)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和專職人員。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管理人員和編審人員。
  (4)單獨立帳,並配有專職或兼職的財會人員。
  (5)報紙、雜誌兼營廣告業務,必須達到一定的發行量。
  因為發行量過少,起不到廣告宣傳的作用。
  (6)申請直接承辦外商來華廣告的省級以上的新聞單位(電台、電視台、報紙),還須熟悉國家的對外政策,有能力與外商洽談和承攬業務。
  由於廣告宣傳最終是通過媒介發佈來完成的。因此,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必須承擔起對廣告內容審查把關的責任。這樣,有利於防止發佈虛假廣告,從而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提交材料

  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單位的申請報告書;
  (2)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文件;
  (3)廣告負責人的人事證明;
  (4)從事廣告人員的花名冊;
  (5)廣告收費標準;
  (6)利用報刊發佈廣告,要提交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證明。如報刊登記複印件。
  十四、申辦臨時性廣告經營臨時性廣告,是指非廣告經營單位經過批准,允許一次經營的廣告,或廣告經營單位超出經營範圍經營的廣告。

  條件和材料

  申請經營臨時性廣告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過政府批准設立的單位;
  (2)具備經營廣告的基本條件;
  全國性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地方性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營臨時性廣告時,應持下列證明:
  (1)主管部門同意經營臨時性廣告業務的批准文件正本;
  (2)申請單位的申請報告書正本;
  (3)與有關委託廣告業務單位簽訂的刊登廣告協議書;
  (4)廣告經營範圍、數量、樣本以及廣告價格;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臨時性廣告活動實行專項審批,限次經營的辦法,經營活動結束後,《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自然失效。不得繼續經營廣告業務;並由廣告經營單位將《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範圍

  臨時性經營的廣告,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1)含有廣告內容的掛歷(含年歷畫)、交通時刻表、電話號薄、年鑒、企業名錄、畫冊;
  (2)含有廣告內容的贊助、祝賀和實物饋贈;
  (3)大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的現場廣告;
  (4)各種展覽會、展銷會、交易會、訂貨會現場廣告等。

  營業執照

  舉辦地方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舉辦全國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舉辦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限次經營,經營活動結束後,自然失效,並由廣告經營單位將《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繼續經營廣告業務。
  十五、申辦個體廣告經營

  條件和材料

  從事廣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個體經營廣告業務的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是非在職人員。
  (二)熟悉廣告管理法規,有審查廣告內容的能力。
  (三)有設計、製作廣告的技能、設備和工具。
  (四)有經營場所。
  (五)有一定數量的資金。
  (六)廣告費收入要有帳目。
  申請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經營廣告業務的報告,其中應載明下列內容:
  (1)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住所和經營場所。
  (2)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這裡要說明是以個人還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經營。
  (3)具備何種廣告專業技能。
  (4)廣告經營範圍。
  (5)資信情況。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鏡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街道辦事處證明申請經營者為非在職人員的證明文件。
  (四)戶籍證明。

  執照

  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
  十六、申辦涉外廣告經營

  條件和材料

  設立中外合資廣告公司,除具備國內廣告公司的所有條件,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國合營者應該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二)能夠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和廣告製作設備、技術;
  (三)能夠招徠外商來華廣告,為國家創匯。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廣告公司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廣告公司的申請書;
  (二)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四)中方合資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成立該合資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合資各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合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合營各方委派董事會成員的名單;
  (八)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使用租憑協議。

  合同與章程

  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住所、宗旨、經營範圍。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四)合營各方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及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命以及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辦法、職責和權限。
  (六)外匯的平衡辦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八)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九)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一)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管理方式和組織規程等事項的文件,其中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企業名稱、住所。
  (二)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三)合營企業宗旨、經營範圍。
  (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出資額以及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六)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八)合資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營業執照

  全國性的廣告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申請直接承攬外商來華廣告,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審查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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