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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還是個野蠻國家


  跟許多發達國家相比,美國動物法規的缺乏效率就顯得更為突出。例如英國,如果沒有獲得國內事務國務大臣的批准證書,就不能從事動物實驗;而1986年的動物(科學程序)法則明文規定,在是否發給實驗計劃之批准證明書時,「國務大臣應在動物所受不利之影響與由此所可能獲取之益處間做衡量。」在澳大利亞,由具領導性的公立科學團體(地位跟美國的國立衛生研究所相同)所研議出來的「實行法」,要求任何動物實驗都必須獲得某一動物實驗倫理委員會的贊同始可。這一類的委員會必須有委員是關懷動物福利,而又受雇於該動物實驗之機構的人;該委員會還必須有委員獨立於任何動物實驗之外。該委員會必須提供詳盡的原則與條件,包括如何衡量一項實驗的科學或教育價值以及由此實驗對動物福利產生的潛在影響。再者,如果實驗「可能造成的痛苦是醫學或獸醫通常會用麻醉藥的」,則就必須用麻醉藥。澳大利亞的「實行法」適用於所有須獲政府允許的研究人員,並且此法涵蓋維多利亞、新南威爾斯與南澳大利亞的所有實驗人員。瑞典也要求實驗人員要獲得委員會的同意,而委員會則須包括實驗界以外的人。美國國會科技評估局在審讀了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丹麥、德國、荷蘭、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國的法律後,於1986年宣佈:

  為這項評估所審讀的各國法律,大部分都比美國的法律對實驗用動物更具有保護性。此外,動物福利鼓吹者也在運用可觀的壓力促成更強化的法律,而許多國家,包括澳大利亞、瑞士、西德和英國正在考慮做重大改變。

  事實上,在美國這項宣佈以後,澳大利亞和英國已經通過了更強化的法律。

  我希望這項比較不致被誤解。這項比較不是在說澳大利亞和英國的動物實驗都沒有問題,其實問題還很大。在那些國家,潛含的益處與對動物造成的傷害之間的「平衡」,是以對動物的物種歧視態度出發的,因此使得對動物的關懷不可能跟對人類益處的關懷站在平等的立場。我之所以把美國的情況和其他國家的情況相比,只是為了顯示,不僅在動物解放者的眼中美國的標準太低,而且在其他發達國家的科學團體的眼中也是太低。讓美國的科學家同仁的眼光來看看自己是頗具療效的。我在歐洲與大洋洲所參加的一些醫學與科學會議中,常為一些科學家對我說的話而感到汗顏。他們說,我對動物實驗方面的看法,他們並不完全同意,不過……他們接著會用嚇壞了的聲音說他們到美國來旅行時所看到的一些事情。無怪在聲譽不錯的「新科學家」雜誌中一位作者最近談到美國時,說「這個國家,就以其對保護動物的法律來說,還是一個野蠻國家。」美國曾在立法排除對人的奴役方面落後於其他文明國家,而現在又在立法約束對動物奴役的殘暴行為方面落後於其他文明國家。

  1985年對美國動物福利法的小幅修訂改善了犬類的訓練規章和猿類的居住條件,但對於動物實驗的控制卻完全不得其要。該法修訂版規定設立常設動物委員會,但動物實驗者的免受干擾仍然未變;所以,該委員會對動物實驗無權過問,形同虛設。

  不論怎麼說,動物福利法雖然通過已20餘年,其執行卻幾近於無。農業部長就從沒有把動物福利法的規章沿用到老鼠、鳥類和作為研究用的畜牧動物身上。原因可以假定是農業部從來就沒有足夠的檢查員去檢查貓、狗和猴子這類的動物,更不用說鳥類、老鼠和農場動物了。正如科技評估局所說:有些人認為現在的動物福利法「主要使命在防止或減輕實驗用動物的痛苦;但基金和人事一向就無法符合這些人的期望。」科技評估局檢查了112個動物實驗場所,發現39%連向負責監察任務的農業部分支機構登記都不曾。更有甚者該局報告說,真正未做登記的可能比此更多,因之,未受監督、未受控制的動物實驗相對的也就更多。美國的動物實驗規範現在可以說是鬧劇連篇:表面上這項法規適用於所有的實驗用溫血動物,但用科技評估局的話說,其有效性卻「可能對很高百分比的實驗用動物不生作用。」該局接著說,許多物種被排除在該法的保護之外,「顯得是對國會意志的一種挫折,也顯得是超越了農業部的法定權威。」在一向謹慎的評估局來說,這樣的話算說得很重了,然而,3年過去了,什麼也沒改變。不錯,1988年,美國首屈一指的科學家專案小組的一篇報告,確曾提議使該法規有效性遍及所有的溫血動物,但卻遭到回絕,而回絕未附任何理由。這一個例子可以看出美國科學家們在改善其所使用的動物方面所持的反對力量。

  所以,鬧劇還沒有要謝幕的跡象。問題是這鬧劇一點也不逗趣。毫無任何理由讓我們認為老鼠比天竺鼠、食鼠、兔子或許多其他別的動物更對痛苦不夠敏感,或在運送與居住方面更不需要最起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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