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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主義、性別歧視與動物權利


  「動物解放」這個說法,聽起來效顰模仿其他解放運動的成分多,作為一種認真的目標的成分反而少。事實上,「動物的權利」這個觀念,的確曾經被用來反諷醜化女性權利的主張。當今天女性主義的先驅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在1792年出版她的《為婦女權利辯》(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Woman)之時,各方均認為她的觀點荒唐。一份匿名的作品隨即出現,題為《為畜類權利辯》(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Brut es)。這份嘲諷作品的作者——今天我們知道他是湯馬斯泰勒(Thomas Taylor),一位傑出的劍橋大學哲學家——想要證明,把沃斯通克拉夫特的論證再向前推進一步,其錯誤立刻暴露。如果主張平等的論證居然對婦女成立,為什麼它對狗、貓、馬不能成立?它的推理看起來對這些「畜類」也有效;可是主張畜類有權利顯然荒唐。由此可見,這個結論所根據的推理一定不正確;而如果它在應用到畜類的時候不正確,它在應用到女性的時候也必定不會正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裡,所運用的論證都是同一套論證。

  先探討一下主張女性平等的理由是什麼,有助於我們說明主張動物平等的根據。假定我們準備面對泰勒的攻擊,為女性權利辯護,我們該如何著手?

  一種可能的回應方式是指出,主張男女平等的論據,如果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就不對了。舉例來說,女性應該有投票的權利,因為她們對未來作出理性決策的能力,和男性並無二致;可是犬類不會瞭解投票的意義,因此他們不能有投票的權利。在其他許多不喻自曉的方面,男性與女性也極為相近,可是人類與動物卻相差極大。所以我們似乎可以說,男人與女人是相類的生物,應該享有相類的權利,可是人和不是人的生物卻大有差別,因此不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用這種方式駁斥泰勒的類比,其背後的推理在某個程度上是正確的,不過還不夠徹底。人類與其他動物之間,誠然有非常重大的差異,這些差異也誠然會使兩類生物擁有的權利有所不同。可是承認這件明顯的事實,並不足以妨礙我們主張把平等之基本原則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差異,同樣不容否認;婦女解放的支持者,也曉得這些差異會造成權利的不同。許多女性主義者主張,女人有權利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可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女性主義者鼓吹男女平等,就因而認定他們必須支持男人也有墮胎的權利。既然男人不可能墮胎,談他們墮胎的權利是沒有意義的。同理,既然狗不可能投票,談他們投票的權利也是沒有意義的。無論是婦女解放運動或是動物解放運動,都沒有必要介入這種無聊的爭論。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個群體,並不涵蘊我們須要用完全一樣的方式對待這兩個群體,或者是給予兩個群體完全一樣的權利。我們是不是應該這樣做,要看兩個群體的成員具有什麼性質。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並不是平等的或者一樣的待遇(t reatment),而是平等的考慮(consideration)。對不同的生物運用平等的考慮,所產生的待遇方式以及權利可能並不一樣。

  由此可見,針對泰勒想要醜化婦女權利主張的企圖,有另外一種回擊的方法,這種方法無須否定人類與非人類之間顯然的差異,而是更深入思考平等這個問題,最後發現,肯定平等的基本原則對所謂的「畜類」也成立,毫無荒謬之處。讀者讀到這裡,也許會覺得這樣一個結論有點古怪;可是如果細察我們對於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的反對,深入探討我們的反對立場最終的依據,我們會發現,假如我們追求黑人、婦女、以及其他受壓迫人類群體的平等,卻拒絕對非人類給予平等的考慮,我們的立場會站不住腳。要顯示這一點,我們首先須要瞭解,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究竟錯在哪裡。當我們主張一切人類無分種族、信仰、性別一律平等時,我們究竟是在肯定什麼?有心維護階層分明而不平等的社會的人,常常不忘指出,無論我們用什麼標準去衡量,人類絕對不是一律平等的。不管我們喜不喜歡,人類的體型與尺寸多有不同這件事實,我們必須面對;此外,人類的道德能力不同、理知能力不同、慈悲心與對別人需求的敏感程度不同、進行溝通的能力不同、經驗快樂與痛苦的能力也有不同。一言以蔽之,要求平等的時候,倘使所根據的必須是一切人類事實上的平等,我們勢必只好停止要求平等。

  然而,有人或許還是會堅持原來的看法,認為要求人類之間的平等,根據在於不同種族與性別在事實上是平等的。他們可以說,個別的人雖然相異,可是種族之間或性別之間卻並沒有差別。從一個人身為黑人或者身為女人這件單純的事實,我們不可能推出任何有關此人之理知能力或道德能力的結論。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的錯誤,可以說就在這裡。白人種族主義者宣稱,白人比黑人優秀,可是這個說法錯誤;因為雖然個別的人之間總有差異,可是總有一些黑人與某些白人比起來,在一切可能說得上有意義的方面,都來得更優秀。反對性別歧視的人也會提出類似的論點:一個人的性別,不會告訴我們他或者她的能力,因此以性別為依據的歧視,是沒有道理的。

  不過,雖然個人之間的差異跨越了種族之間或者性別之間的分界線乃是事實,可是還有一類反對平等的人更為高明,面對他們的時候,這個事實對我們毫無幫助。舉例而言,他們可能會說,智商低於一百的人的利益所獲得的考慮,應該少於智商高於一百的人的利益;也許在這樣一個社會裡,智商低於一百的人得去當智商較高的人的奴隸。一個這樣子的階層社會,難道會比以種族或者性別劃分階層的社會高明?我不認為。可是如果我們談平等這項道德原則的時候,所根據的僅是各個種族或者性別作為整體在事實上的平等,那麼我們反對種族主義以及性別歧視的理由,並不足以讓我們有基礎反對這樣的一個不平等社會。

  我們對於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的反對,不應該以任何一種事實上的平等為基礎——即使這裡所謂事實的平等,僅指能力的差異在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之間均衡分配——還有重要的理由:在人類之間這些能力是不是真的分配得平均,而與種族或者性別無關,我們並不可能有絕對的保證。就實際的能力來說,種族之間與性別之間似乎確實有某些可以度量的差異存在。

  當然,這些差異並不是在每一個情況中都出現,而是在取平均值時才會呈現。更重要的是,我們還無法確定,這類差異有多少是真的起於不同種族與性別的不同基因稟賦、又有多少是來自較差的學校、居住環境、以及其他因過去與今天的歧視而造成的因素。也許終究有一天所有重要的差異可以證明都是來自環境而不是天生。任何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的人,都會希望事實是如此,因為這麼一來,終結歧視的工作將會大為簡單;可是話說回來,把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的理由寄托在一切差異均來自環境的信念上,是很危險的。例如反對種族主義的人如果採取這樣的路線,便不得不承認:倘使能力的差異一旦證明與種族有某種天生的關聯,種族主義便取得某種辯解之道了。

  幸運的是,要主張平等,並不需要依賴科學研究的某項特定結論。當有人聲稱業以找到證據,顯示種族之間或者性別之間存在著來自天性的能力差異時,適當的回應並不是一味堅持該遺傳學的解釋一定錯誤,不管會出現什麼支持它的證據;相反,我們應該設法說清楚:主張平等的理由,並不依賴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特質。平等是一種道德理念,而不是有關事實的論斷。沒有任何在邏輯上不得不然的理由要我們假定,兩個人能力上的差異,可以證明我們對他們的需要與利益的考慮可以有程度上的任何差異。人類平等的原則,並不是對於人與人之間任何事實性的平等的描述;相反,它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範。邊沁(Jermy Bentham)是道德哲學中志在改革的功利學派的創始人;他提出了「每個(人)都算一個,沒有(人)多於一個」(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這個說法,把道德平等的這項根本基礎納入了他的倫理學系統。易言之,一件行動所影響到的每個對象的利益,都應該受到考慮,並且對每個對象的利益所賦予的重要程度,應該與其他對象的類似利益一樣。稍晚的另一位功利主義者希季威克(Henry Sidgwick)把這個說法表達如下:「任何一個個體的價值,從宇宙的觀點來看(如果容許我這麼說),都不高於另外一個個體的價值」。再晚近一些,當代道德哲學的主要人物在發展自己的道德理論時,可以說相當一致地指明他們的理論乃是以某種類似的要求作為基本預設,務求對每個個體的利益做平等的考慮——雖然一般而言,這個要求應該如何陳述表達才正確,他們並沒有一樣的看法。

  這個平等原則的一項自然引申,就是我們對他者的關懷、我們考慮他們利益的意願,不應該繫於他們是何許人(或生物)、或者他們有什麼能力。我們的關懷或考慮究竟要求我們做什麼,會因為我們的作為將影響到的對象的特質而異:對於在美國成長的兒童之福祉的關懷,會要求我們教他們識字;對於豬之福祉的關懷,所要求我們做的則只是讓它們與同伴在一個食物適足、活動空間寬敞的環境裡生活。但是根據平等的原則,對當事者的利益有所考慮——不管這些利益為何——這個基本要件,必須施用於每個對象,無論黑與白、男與女、或者人類與非人類。

  當年把人類平等的原則寫進美國獨立宣言的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對於這點有所認識。他因而反對奴隸制度,雖然他仍無法完全擺脫自己的蓄奴背景。有人寫了一本書,強調黑人的特殊智能成就,以便駁斥當時流行的黑人智力有限的論調;在一封給這位作者的信中,傑佛遜寫道:

  對於他們(黑人)天生智力程度的懷疑,雖然我本人亦有同感、也曾不忌表達,但是請你放心,世上沒有人比我更誠心希望這些懷疑被全盤駁倒,證明他們與我們並無軒輊……不過無論他們的才智程度為何,均無足以決定他們該有什麼權利。牛頓爵士誠然才智超人,他也不會因此就是其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的主人。

  與此類似,到了19世紀50年代,美國出現了要求女性權利的呼聲時,一位名叫楚思(Sojourn er Truth)的不平凡的黑人女性主義者,在一場女性主義者大會裡,更率直地表達了同樣的論點:他們總是要談這個在腦袋裡面的東西;他們管它叫什麼來著?(旁邊有人輕聲說,「智力」。)對了,就是那玩意。可是那玩意跟女人的權利或者黑人的權利有什麼關係?如果我的杯子只能裝八兩,你的杯子能夠裝一斤,你不讓我把我只有一半大的小杯子裝滿,豈不是太小氣刻薄了?

  反對種族主義與反對性別主義的論據,最根本的基礎均應該在這裡;也就是根據這個原則,我們比照「種族歧視」一詞而可以稱為「物種歧視」(speciesism)的那種態度,應該受到譴責。物種歧視——這個新詞不夠曉暢得體,但我想不出更好的字眼——是一種偏見、一種偏頗的態度,偏袒人類成員的利益,壓制其他物種的成員。毋庸贅言,傑佛遜與楚思針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所提出的反駁,對於物種歧視同樣成立。如果擁有較高的智力,並不等同賦予某人權利去使用他人以達成自己的目的,因此又豈能賦予人類權利去為了同樣的目的利用非人類?

  許多哲學家與其他的作者,在不同的形式下都曾提出對利益的平等考慮這項原則,以作為基本的道德原則;但是他們中間沒有幾個人看出,這項原則對其他物種與人類一樣適用。邊沁是少數有此認識的人之一。當法國人已經解放了黑奴,可是在英國屬地黑奴仍遭受我們今天對待動物一樣的待遇時,邊沁寫過了一段具有前瞻意義的文字:或許有一天,動物可以取得原本屬於他們、但只因為人的殘暴之力而遭剝奪的權利。法國人已經發現,皮膚的黑並不構成理由,聽任一個人陷身在施虐者的恣意之下而無救濟之途。有一天大家也許會瞭解,腿的數目、皮膚是否長毛、或者脊椎骨的終結方式,也是同樣不充分的理由,聽任一個有感知的生物陷身同樣的命運。其他還有什麼原因可以劃下這條不容逾越的界線?是理性嗎?還是語言能力嗎?可是與一個剛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個月的嬰兒比起來,一隻成年的馬或者狗都是遠遠更為理性、更可以溝通的動物。不過即使這一點不成立,又能證明什麼?問題不在於「它們能推理嗎?」,也不是「它們能說話嗎?」,而是「它們會感受到痛苦嗎?」

  在這段話裡,邊沁舉出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視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利受到平等考慮的關鍵特徵。感受痛苦的能力——嚴謹的說法應該是:感受到痛苦或快意或者幸福的能力——並不是與語言能力或者高等數學的能力同一範疇的眾多特質之一。邊沁的意思並不是說,當有人企圖劃出「這條不容逾越的界線」、判斷某個生物的利益是否應該受到考慮時,他們所選的特質不對。他的說法是,凡是具有感受痛苦之能力的生物,我們都應該將其利益列入考慮;這個說法,完全沒有把任何利益武斷地排除在考慮之外——可是那些根據擁有理性能力或者語言能力這類特質劃出人類與動物界線的人,卻在進行這種排除工作。感受痛苦或者快意的能力,乃是有利益這回事可言的必要條件,滿足了這個條件,我們才能夠有意義地談利益這回事。說學童沿路踢一顆石頭有違石頭的利益,乃是沒有意義的一句話。石頭沒有利益可言,因為它不可能感受到痛苦。無論我們對它做什麼,都不會影響到它的福祉。不過,感受痛苦與快意的能力,不僅是說某個生物有利益可言——最起碼的利益就是不要遭受痛苦——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其充分條件。舉例而言,老鼠的一項利益便是不要被沿著路踢,因為被這樣踢會使他痛苦。

  在上面引的那段文字裡,邊沁用的字眼雖然是「權利」,他的論證涉及的其實是平等而非權利。事實上,他在另一本著作裡(Anarchical Fallacies,1796)有一段有名的話,形容「天賦權利」乃是「不通謬論」(nonsense)、「天賦而不賴法定的權利」則是「站在筆桿子頂上的不通謬論」(nonsenseuponstilts)。他談道德權利,不過對他而言這只是求方便的簡稱,實際指的是人和動物在道德上應該獲得的保障;可是他的道德論證真正依賴的支撐,並不在於肯定權利之存在,因為權利的存在本身還需要靠感受痛苦及快樂的可能性來證明。用他的論證方式,我們可以證明動物也應該享受平等,卻無須陷身在有關權利之終極性質的哲學爭議裡頭。

  有些哲學家想要駁斥本書的論證,卻認錯了目標,費了許多力氣提出論證顯示動物並沒有權利。他們主張,一個生物要有權利可言,必須是自主的、或者必須是某種共同體的成員、或者必須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能力、或者必須擁有關於正義的意識。這些主張,與主張動物解放的理由完全不相干。以權利為核心字彙的一套語言,乃是一種圖求方便的簡化政治語言。在這個每條電視新聞只能佔30秒時間的時代,它的價值比在邊沁的時代又要高出許多;可是在主張我們對待動物的態度需要基本改變的論證裡,它完全多餘。

  只要某個生物感知痛苦,便沒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絕把該痛苦的感受列入考慮。無論該一生物具有什麼性質,平等的原則要求把他的痛苦與任何其他生物的類似痛苦——只要其間可以做大概的比較——做平等的看待。如果一個生物沒有辦法感受到痛苦、或是經驗到快意或者幸福,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列入考慮。這也就是說,唯有感知能力(sentience)(此詞只是「感受痛苦或經驗到快意之能力」的簡稱,求其方便而不求嚴格意義下的準確)的極限所構成的界線,才讓我們有理由去停止對他者之利益有所關懷。用其他任何特質——例如智力或理性——來劃出這條界線,都是專斷的做法。如果智力或者理性能算數,其他的特質例如膚色又為何不可以算數呢?

  種族主義者在自己種族的利益與其他種族的利益衝突時,看重自己種族成員的利益,結果違反了平等之原則。性別主義者偏袒自己性別的利益,違反了平等之原則。同樣地,物種主義容許自己物種的利益優先於其他物種成員的利益。在這三種情況裡,我們看到的模式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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